第1章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基础、法律主体以及法律责任,在历年的考试中,主要考核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预计在2023年的考核分值为7分左右。
本章属于考试的非重点章节,复习难度不大,考生们一方面需针对考试掌握基本考点,另一方面更需理解最基本的法理,并熟悉法律语言的表述形式。
▪本章基本框架▪本章教材主要变化新增1.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2.事实行为专题一法律基础▪内容预览考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大纲要求熟悉一、法的概念通说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解释“统治阶级”,泛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指全体人民。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解释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三、法的特征提示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下列方式中,属于国家创制法的方式的有()。
(2022年)A.解释B.制定C.认可D.汇编【答案】BC【解析】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小结例题·多选题考点二 法的分类和渊源★★★ 大纲要求掌握一、法的分类提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时,习惯和判例中的内容不能成为法律。
《经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大纲一、教学内容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以我国《经济法律基础》教材为主线,涵盖第一章至第四章,具体内容包括:1.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经济法律行为与经济法律责任2. 第二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企业法人的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改革与民间投资的法律制度3. 第三章: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4.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二、教学目标1. 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原理,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2. 培养学生对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认识,提高学生在经济活动中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1. 教学难点:经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经济法律责任的具体适用。
2. 教学重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学PPT,教学案例材料。
2. 学具:教材,《经济法律基础》辅导资料,案例分析手册。
五、教学过程1. 实践情景引入:通过介绍一些典型的经济法律案例,引发学生对经济法律的兴趣,引出本节课的主题。
2. 教材内容讲解:详细讲解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规定,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3. 例题讲解: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例题,引导学生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解答。
4. 随堂练习:针对讲解的内容,设计一些练习题,让学生即时巩固所学知识。
5. 课堂讨论:组织学生就一些实际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学生的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6. 课后作业:布置一些相关的作业题,让学生课后巩固所学知识。
六、板书设计根据教学内容,设计相应的板书,突出重点,简洁明了。
七、作业设计1. 题目:《经济法律基础》课后作业,包括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基础第1章总论(1)(QXM)
第一章总论(1)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08年单选、09年多选)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理解】(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考题·多选题】(2009)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与特征。
AB选项属于法的本质,CD选项属于法的特征。
知识点:法律关系三要素(★★★)(09、10、12年多选)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主体(1)公民(自然人)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
【注意】包括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
(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包括无国籍人)【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1)权利即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考情分析】考频:☆【高频考点】: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经济法概念“经济法”这个概念起源于法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
之后,德国出版了很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
经济法概念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
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考察,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在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国家为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而越来越普遍采取干预措施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增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动而持续丰富和完善。
当前,经济法的概念、范畴等在学术界尚存有分歧。
本教材不对学术性分歧作探讨和研究。
经济法现象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
东奥“娜写年华”发布。
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如下解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
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相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据此,能够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体系如同经济法的概念一样,对经济法的系问题,学术界也存有不同理解。
本教材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未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1.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经济法总论.doc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关系和市场规制(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关系。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例题2.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例题3.下列法的渊源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例题4.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其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且只在当年有指导意义,因此不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例题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属于()。
A.宏观调控法B.市场规制法C.金融调控法D.计划调控法例题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A.反垄断法B.预算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经济法的主体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例题8.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立法机关B.公司C.社会团体D.外国人例题9.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2)同一主体(因其参加不同法律关系)可以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民商法上的民商事主体、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政府是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还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身份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总论一、法与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的概念法律一词可以从狭义、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是发的本质【例1-1】会计小王在学了法律课程后感到疑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上是无能为力的?【例1-2】小李和小王讨论: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统治阶级违法犯罪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2. 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牵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权力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A公民(自然人)B 机构和组织(法人)C 国家D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篇一: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部分呢!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就好像我们的生活是一个大花园,法律体系就是那一道道围栏,把不同的区域划分得清清楚楚。
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那可是丰富多样,有宪法,这可是老大,就像花园里最高大的那棵树,谁都得尊敬它。
还有民法,它就像是照顾着我们生活中各种小事的贴心管家,管着我们的财产、合同啥的。
商法呢,就像是那些精明的商人,让商业活动有规有矩。
再讲讲法律渊源。
这就好比是不同的水源,汇聚成了法律的大河。
宪法是源头,那是最根本的。
法律就像大河的主流,行政法规像是支流,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就像是小河沟,一起让法律的水流得更丰富。
然后是法律关系。
这就像我们和小伙伴之间的关系一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的人或者组织,客体是那些对象,比如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呢,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就跟咱俩一起玩,你有你的任务,我有我的责任一样嘛!还有法律事实,这可神奇啦!就像是魔法棒,能让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事件就像是老天爷安排的,比如自然灾害,谁也挡不住。
行为呢,是人自己主动做的,就像你决定送我一个礼物,咱们的关系就变得更亲密啦。
哎呀,说了这么多,你是不是觉得有点晕乎啦?其实总结一下,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就是给咱们搭了一个法律的大框架,让我们知道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啥是啥,该咋整。
我觉得呀,搞清楚这些重点知识,就像有了一张地图,以后在法律的迷宫里就不容易迷路啦!篇二: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那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咱们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你能想象法律就像一个大大的拼图吗?不同的法律板块就是拼图的小块,拼在一起就构成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规则大版图。
比如说,民法就像是家里的温暖港湾,处理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和纠纷;商法呢,就像商场里的繁忙交易,规范着商业活动的种种规则。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习题一、填空题1、经济法是资本主义()和()的产物。
2、1906年()学者()在《世界经济年鉴》中开始在现代意义上使用经济法概念。
3、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
德国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
4、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至今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是()于1964年6月4日颁布的(《》)。
5、“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在1755年出版的(《》)一书中提出来的。
6、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在1842年出版的(《》)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7、经济法是一个()的法律部门。
8、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它不调整()以外的社会关系。
二、判断题:()1、法律规范区别于一般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是,它具有国家强制性。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经济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征收税收等。
()4、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
()5、知识产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6、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7、自然灾害、战争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属于法律行为。
()8、企业的内部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二、选择题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是()。
A.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B.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C.新的法律思想理念的产生D.民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局限性2、下列社会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的是()。
A.财物赠与关系B.财产继承关系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D.一切经济关系3、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是()。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B.经济法律关系C.经济法律关系客体D.经济法律关系内容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表达②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标准性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权利和义务〕: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体: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4.法的形式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方法、规定〕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标准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⑧国际条约☀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5.法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标准划分为假设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二.经济仲裁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②不平等主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2.仲裁适用范围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以下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③以下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制度4.仲裁委员会①独立性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5.仲裁协议①书面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②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中级经济法教材》word版电子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经济法》电子书[word版]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三节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四节经济法的实施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六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七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第八节公司债券第九节公司财务、会计第十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一节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二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五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节债权申报第七节债权人会议第八节重整第九节和解第十节破产清算第十一节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证券发行第三节证券交易第四节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节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中介机构第六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第四节支票第五节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担保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节违约责任第九节具体合同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知识点简介本章介绍了经济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点经济法体系(P2~3)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都属于市场规制法。
第二点经济法的主要渊源(P4~5)(一)宪法——最重要渊源(二)法律——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三)行政法规——特点是数量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部门规章——特点是内容专业、程序灵活,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等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五)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点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P7)第四点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P7)第五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
(P10) 第六点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
(P12)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45节-2022年版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45节-2022年版解析: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市场规制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2、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案:B解析: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本题中,选项A属于法律;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经济法的体系中属于()。
A:宏观调控法B:市场规制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经济法的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
4、对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分类的是()。
A: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B: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C: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D: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答案:D解析:AB是从主体的角度作出的分类;C是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D是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依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5、经济法主体中,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是依据()。
A:宪法B:立法法C:民商法D:组织法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是依据传统民商法。
A:预算调控行为B:国债调控行为C:价格调控行为D:税收调控行为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调制行为的分类。
价格调控行为属于宏观调控行为中的计划调控行为。
7、从行为对象角度出发,国家调整税收优惠措施的立法行为,属于()。
A:非单方行为B:对策行为C:具体行为D:抽象行为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 【答案】B • 【解析】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 法和法律,或B项得选。
• 【例3· 单选题】下列各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年试题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办法》 •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 • D.河南省人民体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 者权益保护条例》 • 【答案】B • 【解析】行政法规的创制者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故B项得选。选项ACD分别是部门规章、法律和地方性法 规,不合题问,故予排除。
• 【例2· 单选题】下列关于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 职权与职责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 • • • A.调制立法权可由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 B.同一主体可同时享有调控权和规制权 C.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D.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可以放弃调制权
• 【答案】D • 【解析】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 权,必须适当地行使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故D项得 选。
• 3.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 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 不尽相同的。 • 4.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取得经济 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不同。其中,调控主体和规制主 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 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 体的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民商法。 • 【提示】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 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 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 (二)经济法的渊源 • 1.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 形式。 • 2. 我国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 • (4) 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 • 【注意】识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 性法规等渊源的制定主体。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如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经济法产生初期的重要立法。
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所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以及在1929年大萧条以后所产生的“危机对策法”,如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等,都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它们都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立法。
其实,相对于上述立法,“经济法”作为一个词语的出现要更早一些。
例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和德萨米(Dezamy),就分别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蒲鲁东也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但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事实上,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由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发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受到了广泛重视。
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例1-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而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因此,经济法应当是很古老的。
【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很古老的;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进入到垄断阶段才产生的,并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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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 行为
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 法律行为 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 的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只需注意一个基本原理:从法律行为的存在依赖于主法律 行为的存在。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首先要明确的是:法律行为只有先成立 才能有效。 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5、经济法体系:分为三大部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 理法、经济活动法 经济组织法:企业法律制度,包含企业法、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涉外企业法 经济管理法: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 的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包含:计划和产 业政策、财税和预算、基本建设、金融证券和外汇、 会计和审计、标准和计量、产品质量和价格、土地和 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等。 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 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包含:反 不当竞争法律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与代理 诉讼时效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法的涵义、特征与形式;理解和体 会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把握法人、代 理、等概念和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为 以后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掌握经济法 的概念、本质和作用,理解经济法调整 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中指 定一定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 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 力的发生或终止的依据。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将来发生的事实; (2)不确定的事实;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合法的事实; (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 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 的内容相矛盾。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现实生活中现象: 1.假如你的学费是某企业家赠与的,你们之间 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2.假如你大学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 同,如何才能符合法律程序? 3.你与学校是什么关系?你怎样给自己定位? 是学生、是产品、还是消费者? 4.假如你听了一则有奖销售广告,你买回的是 质次价高的商品又没中奖,你会怎样做?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 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 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国际条约或协定能够成为我国经济法的形式, 必须是我国参加或承认的。
限制行为能力 人 完全行为能力 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众利益: 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的内容不得与法 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的滥 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 强制规范的目的。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在目的上 和效果上不的有损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 秩序和社会公德,不的损害国家及各类社会 组织和个人的利益。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是由经济 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决定的。有两大类。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 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如部、 委、局等政府机构及其相应机构。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行为是指 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 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经济活动主体:依据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设立,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 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 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要求,因此, 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是不存 在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一旦 确定后,即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是指在经济 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力和 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享有一定权利的当 事人叫做权利主体,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则称为义务主体。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主体条件: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 系; 是权利义务的担当者;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经
济
法
主讲:许莲凤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序 引 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 ? 首先是,经济法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个 具有很强实用性,易于操作的法律部门,在近年来受 到人们特别的喜爱。 其次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更加关心 怎样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和依法及时、全面地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再次是,大学生是社会的精英群体,掌握更多的经济 法知识,一方面为今后从事经济活动做好法律知识储 备,另一方面提高其法律意识,从而推动我国的法治 建设。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2、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 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3、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 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 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这是相对权利而存 在的,是法律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限制 和约束。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指国家在经济管理 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 主要包含四个方面关系: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3、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 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规范 性和应有的强制性。 其特征有: 综合性 经济性 行政主导性 政策性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经济法概念: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 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 问题作了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 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 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 济关系或者行政关系,即不是平等主体间的经 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所调整, 民法基本上不做规定。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
分类的角度 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 人有几方 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 人是否是有偿行为 成立是否必须按照法律规 定的形式或程序 举例 单方的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的 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 的追认等 无偿的法律行为:赠与行为、 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等 要式的法律行为:《合同法》 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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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 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一致。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 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者 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 效力 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 的法律行为 只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 内,才有相应的行为能 力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2、部分无效民事行为: 指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 事行为。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从行为 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 当事人有约束力。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 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 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 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 2、客体的类型:物、行为、智力成果。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 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只有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 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 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 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 确认。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也只能在法,则不具有参与相应经济法律关系 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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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学习目的和要求: 理解并掌握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的 概念和特征;掌握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 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理解经济法 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以及经济法 律事实的涵义;了解经济法的实施与经 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任何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主 体、内容、客体。 1、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 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为:是 一种意志(国家意志)关系,是由法律规定 和调整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