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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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来源与西方法学,是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理论学说最早是产生于以法治和自由著称的古希腊,现在已经渐渐融入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

“法无禁止即自由”顾名思义: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力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受国家公权力约束,“自由”是公民在“禁止”范围外的权利,因此“法无禁止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

“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约束。

“法无禁止即自由”看起来简单易懂,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的运用中却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

比如“法”的含义和范围、“禁止”的范围、“自由”的主体和范围等等这些都需要准确认定,再比如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外延和内涵看:法不禁止的就真的自由了吗?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就真的没有自由了吗?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可行性来看,该原则在法治生活中总能有效利民的实施吗?它就不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进吗?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

下文就这些争议和问题简单的作一些论述。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是指法律,其不仅仅指公法或者私法,而是指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的所有法律。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禁止”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义的行为,所以这里的“禁止”指的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大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为标志,义务性规范则是多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为标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每一部的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能限制公民的自由,换而言之,公民在某些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下仍有一定的自由。

比如民法中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不得处分他人物品,但是依旧有行为人虽然无权处分,但依旧处分他人物品,且经原所有人追认后,其处分行为还可能有效。

评析“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评析“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评析“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作者:马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1期摘要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通常被理解为保护私权利和限制公权力。

事实上,无论就理论而言,还是从实践上看,这一解释都具有明显的漏洞。

深入辨析这一法理命题,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权利、自由、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解决现代化国家的诸多法治难题。

关键词权利自由公民国家作者简介:马峣,武汉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4.121作为古老的西方法谚,“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当下已然演变为法治国家的一项法律原则。

前者可被理解为公民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它阐释的是法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关系,强调的是“私权利”。

后者可被解释为国家不能随意作为,必须经法律授权后才能行使权力,它偏重于“公权力”。

两相结合,体现的是“私权利”与“公权力”、“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然而,“法无禁止”真的“可为”吗?“法无授权”真的“不可为”吗?笔者认为,无论就理论而言,还是从实践上来看,此论断都具有明显的漏洞,即“法无禁止”,“可为”,亦“不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亦“可为”。

“法无禁止即可为”,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论述,“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 ,根据这一基本释义,“自由人”可以理解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能够不受阻碍地做其想做的事情的人。

那么,在一国之内,公民的自由何在呢?其自由存在于主权者未对其言行加以规定的事与物之中,例如自主地选择或决定穿衣、吃饭、居住、出行,或者契约自由,以及按照自己认为正确的方式培养孩子的自由等等。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

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

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自由关系正文一、法律概说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

它明确地、具体地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由的界定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始被使用。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

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

因为本文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简单的介绍。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自由在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明确指出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自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

即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情。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来源与西方法学,是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理论学说最早是产生于以法治和自由著称的古希腊,现在已经渐渐融入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

“法无禁止即自由”顾名思义: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力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受国家公权力约束,“自由”是公民在“禁止”范围外的权利,因此“法无禁止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

“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约束。

“法无禁止即自由”看起来简单易懂,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的运用中却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

比如“法”的含义和范围、“禁止”的范围、“自由”的主体和范围等等这些都需要准确认定,再比如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外延和内涵看:法不禁止的就真的自由了吗?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就真的没有自由了吗?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可行性来看,该原则在法治生活中总能有效利民的实施吗?它就不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进吗?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

下文就这些争议和问题简单的作一些论述。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是指法律,其不仅仅指公法或者私法,而是指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的所有法律。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禁止”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义的行为,所以这里的“禁止”指的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大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为标志,义务性规范则是多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为标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每一部的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能限制公民的自由,换而言之,公民在某些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下仍有一定的自由。

比如民法中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不得处分他人物品,但是依旧有行为人虽然无权处分,但依旧处分他人物品,且经原所有人追认后,其处分行为还可能有效。

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

浅谈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什么是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一直以来‘法无禁止即自由”被分解为两个方面:对私权利奉行“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就其含义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志行事而不受追究;“法无授权即禁止”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文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否则将会受到制裁。

事实上,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比如:2012年6月,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

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下载黄色色情片属于违法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说该网友具有下载黄片并观看的自由。

故我们可以认定,该公安局此次抓人属于不合理行为,剥夺了该网友的相关权利。

之后,该公安局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道歉,所依据的正是:法无禁止即权利与自由。

1 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而这权利和自由应当以法无禁止为前提。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

两者是相互对立的,但相辅相成的。

就如同上例,观看黄片是该网友的私权,是权利和自由;但是法律并没有相关条文授权警察对该网友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所以警察此次抓人行为是禁止的。

法无禁即权利,法无禁即自由。

每个公民与生俱来就具有生命权、财产权等权利,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每个公民的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但对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则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

而这点也是防止相关权利的泛滥而造成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损。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

浅谈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什么是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一直以来‘法无禁止即自由”被分解为两个方面:对私权利奉行“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就其含义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志行事而不受追究;“法无授权即禁止”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文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否则将会受到制裁。

事实上,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比如:2012年6月,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

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下载黄色色情片属于违法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说该网友具有下载黄片并观看的自由。

故我们可以认定,该公安局此次抓人属于不合理行为,剥夺了该网友的相关权利。

之后,该公安局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道歉,所依据的正是:法无禁止即权利与自由。

1 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而这权利和自由应当以法无禁止为前提。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

两者是相互对立的,但相辅相成的。

就如同上例,观看黄片是该网友的私权,是权利和自由;但是法律并没有相关条文授权警察对该网友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所以警察此次抓人行为是禁止的。

法无禁即权利,法无禁即自由。

每个公民与生俱来就具有生命权、财产权等权利,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每个公民的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但对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则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

而这点也是防止相关权利的泛滥而造成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损。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授权不可为,法不禁⽌即⾃由“法⽆授权不可为,法不禁⽌即⾃由”,本是⼀句法谚,源于⼗七、⼗⼋世纪的西⽅。

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私鸠《论法的精神》的相关表述与延伸。

所谓的法⽆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的⾏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

法不禁⽌即⾃由,指公民的⾏为⽆法律禁⽌皆不违法。

但迄今为⽌,它仅是⼀个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在我国⼴义的⾏政法、民法等相关条⽂中,并⽆明确的引⽤。

确切的讲,只是在⼀定程度上有所接受与体现,
如“依法⾏政”等。

“法⽆授权不可为,法不禁⽌即⾃由”本⾝,也是相对的。

从公权⼒⾓度上说,⼀是法律授权不可能就所有具体司法⾏政⾏为作出明确的具体细节条⽂规定,作为政府及其具体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也需要在⾏使职责过程中作出相关铨释与补充。

⼆是授权本⾝,也可能存在是否违宪是否正当的问题。

从私权⾓度来说,民法中也有⽆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更不⽤说其它了!
“法⽆授权不可为,法不禁⽌即⾃由”, 它仅是数个世纪前西⽅的⼀种法学理论中的概念⽽已,本⾝就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机械的去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只能是失之毫厘,谬之千⾥了!
相对于社会⽣活本⾝,法是社会的最后底线,它并不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惟⼀规范。

当下的中国,需要的不仅仅是严谨的适合本⼟的法律,更需要强调责任与道德的构建!
⾄于罔顾社会整体利益,⽆视他⼈的正当权益,为⼀⼰或少数⼈的私欲强调“法⽆授权不可为,法不禁⽌即⾃由”,对此,则不仅仅是鲁迅笔下那种不加鉴识“孱头”式的可悲,更是⼀种对⽆视良⼼道德,⽆责任感的⽆良⽂⼈的可恶与痛恨了!
⽹站还有很多法⽆授权即禁⽌,法..的贴⼦,去找找看>>。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2月24日有这样两条新闻,对照阅读别有一番滋味。

一条是,新华网刊发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文,其中提到要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对目前仍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公布清单,清单以外一律不得设立审批事项。

李克强总理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另一条是,南京市湖西街众多商铺过年时贴的春联,突然被当地城管铲掉,引起商户不满。

城管部门表示,正月十五之后,年就算过完了,除非经过审批,否则不允许继续张贴春联。

国务院不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目的在于约束权力,减少行政干预,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同时,约束权力的过程也是保障权利、赋权于民的过程,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让公民和市场主体更自由,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民众的创造力,即“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是改革的大方向,也是时代发展的潮流,谁都不能逆潮流而动,尤其是政府部门和官员,不可抱着权力恋恋不舍,更不能在法律之外自我赋权,进行权力扩张。

以此审视南京市城管铲春联行动,其不正当、不合法、不合理显而易见。

一方面,从城管的角度看,禁止商户正月十五之后贴春联,有法律依据吗?没有。

没有法律依据,即意味着城管铲春联没有获得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授权就不可为,强行为之就是违法。

同时,没有哪部法律规定老百姓贴春联还要经过政府部门审批,所谓“除非经过审批”属于滥设行政许可,或者说是城管部门自我权力扩张,同样不合法。

另一方面,从商户的角度看,贴春联是长期形成的民俗习惯,法律上不可能禁止老百姓贴春联,也不可能规定贴多久。

宪法对法律适用的原则

宪法对法律适用的原则

宪法对法律适用的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和公民权利等重要内容。

而宪法对法律的适用也是一个关乎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宪法对法律适用的原则展开探讨。

一、宪法至上原则宪法至上是指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优先地位。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是最高的法律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各级法院和司法机关应当以宪法为依据来审查和解释其他法律,确保法律与宪法一致,遵循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二、平等保障原则宪法对法律适用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平等保障原则。

根据宪法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其身份、职位、财富和社会地位如何,法律对所有人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在法律适用中,法院和司法机关不能对特定群体或个人作出特别待遇或歧视,必须做到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

三、合理解释原则宪法对法律适用还强调了合理解释原则。

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不能事无巨细地包括所有情况,因此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需要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进行合理解释。

法院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原则和价值观,进行合法合理的解释和裁判,力求将宪法的目的和意图真正体现在法律适用过程中。

四、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宪法对法律适用的原则之一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律的设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和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对于法律未明确禁止的事项,个人和组织可以自由行使权利和自主决策。

这一原则是宪法对法律适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并为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合理的空间。

五、限制权力原则宪法对法律适用的最后一个原则是限制权力原则。

在法律适用中,法院和司法机关要对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行使进行制约和监督,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划分和平衡机制,确保各个权力机关相互制约,不相互侵犯。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综上所述,宪法对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宪法至上、平等保障、合理解释、法无禁止即可为和限制权力。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论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来源与西方法学,是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理论学说最早是产生于以法治和自由著称的古希腊,现在已经渐渐融入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

“法无禁止即自由”顾名思义: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力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受国家公权力约束,“自由”是公民在“禁止”范围外的权利,因此“法无禁止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

“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约束。

“法无禁止即自由”看起来简单易懂,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的运用中却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

比如“法”的含义和范围、“禁止”的范围、“自由”的主体和范围等等这些都需要准确认定,再比如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外延和内涵看:法不禁止的就真的自由了吗?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就真的没有自由了吗?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可行性来看,该原则在法治生活中总能有效利民的实施吗?它就不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进吗?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

下文就这些争议和问题简单的作一些论述。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是指法律,其不仅仅指公法或者私法,而是指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的所有法律。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禁止”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义的行为,所以这里的“禁止”指的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大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为标志,义务性规范则是多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为标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每一部的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能限制公民的自由,换而言之,公民在某些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下仍有一定的自由。

比如民法中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不得处分他人物品,但是依旧有行为人虽然无权处分,但依旧处分他人物品,且经原所有人追认后,其处分行为还可能有效。

“法无禁止即自由”的中国意义

“法无禁止即自由”的中国意义

“法无禁止即自由”的中国意义刘风景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0162[摘要] “法无禁止即自由”,指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必然要求构建以禁令为基石的法律体系。

“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内容是固定不变的,应紧密联系当下中国的现实,作出新的理解。

上海自贸区实施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在产业投资领域落实“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的具体举措,有许多新理念、新方式需要总结。

落实“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是一项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制运行全过程的系统工程,需要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手段,整体布局、协调推进。

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自由;禁令;法治中国建设D92 A 103-415[2014]8-037-082014 -05-10刘风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

@[2]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法律出版社206年版,第217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02年版,第183页。

@[4]秦小建:《宪法为何列举权利?》,《法治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

@[1]易军:《“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法意义》,《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2]李国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明确的法律政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年第6期。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年版,第418页。

@[4]罗传贤:《立法程序与技术》,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年版,第48页。

@[1]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6年版,第6页。

@[2]颜厥安:《规范、论证与行动》,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4年版,第240页。

@[3]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年版,第164页。

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我们的社会中,法律起到的是维护秩序和公平的作用。

法律的存在让人们的行为有了准则和保障,也防止了社会的混乱。

然而,法律的约束力并不是无限的,它无法涵盖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因此,只要在法律没有禁止的范围内,人们都应该有自主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利。

我们经常在各种社会事件中看到“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影子。

例如,在个人隐私问题上,只要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隐私的范围。

同样,在言论自由的问题上,只要不传播虚假信息或恶意攻击他人,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当我们理解“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含义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法律的限制作用。

法律并不能保证所有的行为都是道德的或正确的,但它的确能保证人们在行为时不会受到无辜的伤害。

因此,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我们也应该尽可能地考虑到他人的感受和利益,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或伤害。

综上所述,“法无禁止即可为”不仅在法律领域有着重要的应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尊重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尽可能地考虑到他人的利益。

只要我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不侵犯他人的权益,我们就可以在生活的道路上更加自由、更加自信地前行。

在探讨法律和政策问题时,人们经常提及“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法理原则。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法理原则的含义,并分析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适用性。

本文还将介绍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并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其进行案例分析。

最后,文章将展望“负面清单”模式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强调“法无禁止即可为”的重要性。

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含义“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指,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应被视为合法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一法理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尊重。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对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解读需结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与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判断。

二、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1、背景与目的上海自贸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试验田,其“负面清单”模式旨在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应把“法无禁止即自由”作为重要的法律原则

应把“法无禁止即自由”作为重要的法律原则

出版物刊名: 学术界
页码: 239-239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8期
主题词: 法律原则;司法建设;发展现状;中国
摘要:刘风景撰文《“法无禁止即自由”的中国意义》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又焕发出勃勃的理论生机,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法无禁止即自由”既是公民行使权利、自由的指南,也为公权力划定了活动界域。

法学家提供给社会的,不是单纯靠理论推断出的办法,而是经过深入观察全面思考后的智慧。

“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闪烁着耀眼的法治光芒,并具有精致的制度构造,对该原则的承认与奉行,将会发生令人称奇的化学反应。

《2024年“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范文

《2024年“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范文

《“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篇一法不禁止皆自由:私法精义之探究一、引言“法不禁止皆自由”是私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它强调在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个人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

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私法的精神,也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分析其在私法领域的重要性及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二、私法的精神与“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内涵私法,顾名思义,是关于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其核心在于尊重个体的自由与权利。

而“法不禁止皆自由”作为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原则体现了私法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个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其次,该原则强调了法律的谦抑性。

私法不应当过度干预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只有在必要时才进行限制。

最后,该原则促进了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在法律未禁止的领域,个人可以自由探索和创新,推动社会的进步。

三、私法精义中的“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实践意义“法不禁止皆自由”在私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和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为个人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使得个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

其次,它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使得市场主体可以自由地进行交易和竞争。

此外,它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通过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四、实例分析:私法精义下的个人权益保护以知识产权为例,私法精义下的“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这既保护了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同时,这一原则也提醒我们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要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五、结语“法不禁止皆自由”是私法的精义所在,它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私法的精神。

《2024年“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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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篇一法不禁止皆自由:私法精义之探究一、引言“法不禁止皆自由”是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个人享有自由的权利。

这一原则是私法精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探讨私法的精义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二、私法的概念与特点私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与公法不同,私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鼓励人们通过平等协商、自由选择的方式解决纠纷。

私法的特点包括平等性、自愿性、保护性等。

三、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内涵“法不禁止皆自由”是指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个人享有自由的权利。

这一原则体现了私法的核心价值,即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

在私法领域,个人的自由选择和权利行使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个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

这一原则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尊重个人选择:在私法领域,个人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包括与他人签订合同、选择交易对象等。

2. 保护个人权利:私法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个人的权利行使受到法律保护。

3. 鼓励交易自由:私法鼓励交易自由,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个人可以自由地进行交易活动。

四、法不禁止皆自由在私法中的应用“法不禁止皆自由”在私法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在合同领域,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内容、交易对象等,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

在物权领域,个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财产使用、处分等权利,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也都体现了“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

五、私法的实践意义“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它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鼓励交易自由,提高市场效率。

《2024年“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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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篇一法不禁止皆自由——私法精义探微一、引言私法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构成部分,不仅在保障个体权利和自由上起着关键作用,更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职能。

其中,“法不禁止皆自由”这一原则更是私法的精髓所在,它体现了私法领域内最大程度的自由与权利保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原则的内涵及其在私法实践中的精义。

二、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内涵“法不禁止皆自由”是指在没有法律规定禁止的情况下,个人有权利进行自我决定和行动的自由。

这一原则在私法领域尤为突出,它强调的是个体在法律框架内的自主选择权和权利行使的自由度。

私法注重的是个体间的平等关系,尊重个体的自主决策和自由意志,同时为个体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三、私法的保护与自由私法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自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私法通过明确个体权利的范围和行使方式,为个体提供了行为依据和保护屏障。

例如,在合同关系中,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约定权利义务关系,并受法律保护。

其次,私法鼓励个体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交往,通过公平竞争和交易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这既体现了对个体自由的尊重,也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发展。

四、法不禁止皆自由在私法实践中的体现在私法实践中,“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平等保护原则的贯彻,即无论个人在社会地位、财富等方面的差异,法律都应平等对待,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合同自由的保障,即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约定权利义务;三是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包括物权、知识产权等在内的个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害;四是自由交易的促进,私法鼓励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公平交易和竞争,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总结“法不禁止皆自由”是私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了法律对个体权利和自由的尊重与保护。

私法通过明确个体权利的范围和行使方式,为个体提供了行为依据和保护屏障。

论孟德斯鸠的自有法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自有法律思想

引言自从人类进入了文明时代,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就从未停止过。

对于“自由”的定义,古今中外的人们有着各自不同的想法,但是比较系统的给“自由”提出一个为人们普遍所认可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定义的,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

”①而其的这句话后来也被写进了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自由即有权做无害于他人的任何行为。

”作为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资产阶级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孟德斯鸠在许多法理学领域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于自由的理论,更是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在法国大革命的前夕,孟德斯鸠和卢梭、伏尔泰、狄德罗等众多的著名思想家一起,以“理性、自然法”的理念为武器,发起了轰轰烈烈的法国启蒙运动。

他们以理性、宗教容忍和进步的观念向保守现状的旧观念进行冲击,反对一切禁锢思想和压制自由的教条和制度,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人类思想文化的发展史上矗立起一座巨大的里程碑。

其中,以孟德斯鸠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最为著名,在书中,他正式提出了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后世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孟德斯鸠对于自由的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非常深远,被称为“法国自由主义的先驱”,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认知。

一、孟德斯鸠的生平和时代背景(一)孟德斯鸠的生平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75年)原名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附近的拉勃烈德城堡一个达官显贵之家。

自幼受过良好教育。

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8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

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

对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认识和理解

对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认识和理解

对“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认识和理解2014年2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引用了“法无禁止即可为”与“法无授权不可为”两句西方名谚,引起了许多人的热情关注。

之后李总理又是在很多重大场合反复提及“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因而对该理念进行更深入地了解和探究对于理解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前景有很大的帮助。

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渊源和基本内涵古希腊、古罗马很早就对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有过深入的思考,主要体现为“法律下的自由”理念。

古希腊人区分自由城邦和专制城邦时说,“在自由国家里,主宰一切的是法律而不是统治者”“自由和法治是良好政体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这可以被看作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古代渊源。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谚语和法律观念,产生于启蒙运动之后。

近现代西方法治精神的基础是天赋人权。

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写道: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来,“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得到充分发展,并且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原则。

1787年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都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

”“法无禁止即可为”指的是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法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行事,即用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了自由的界限。

从三个角度来分析该原则:第一,从主体角度看,该原则针对的是公民而不是政府,政府的权利应该采取正面清单的形式,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二,从内容角度看,该原则规定的是公民的权利,即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行事的自由。

第三,从对象来看,该原则是相对于权力而言的,法律是公权力的体现,而公权是由私权让渡产生的,公权力的行使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私权。

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诞生于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西方世界,旨在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自由和防止公权力过度扩张,是私权的产物。

关于好看的依法治国手抄报内容

关于好看的依法治国手抄报内容

关于好看的依法治国手抄报内容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3、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4、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5、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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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来源与西方法学,是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理论学说最早是产生于以法治和自由著称的古希腊,现在已经渐渐融入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

“法无禁止即自由”顾名思义: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力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受国家公权力约束,“自由”是公民在“禁止”范围外的权利,因此“法无禁止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

“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约束。

“法无禁止即自由”看起来简单易懂,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的运用中却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

比如“法”的含义和范围、“禁止”的范围、“自由”的主体和范围等等这些都需要准确认定,再比如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外延和内涵看:法不禁止的就真的自由了吗?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就真的没有自由了吗?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可行性来看,该原则在法治生活中总能有效利民的实施吗?它就不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进吗?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

下文就这些争议和问题简单的作一些论述。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是指法律,其不仅仅指公法或者私法,而是指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的所有法律。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禁止”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义的行为,所以这里的“禁止”指的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大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为标志,义务性规范则是多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为标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每一部的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能限制公民的自由,换而言之,公民在某些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下仍有一定的自由。

比如民法中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不得处分他人物品,但是依旧有行为人虽然无权处分,但依旧处分他人物品,且经原所有人追认后,其处分行为还可能有效。

法律权限规范下,公民仍有其自由空间,立法者并不禁止公民依其分际做进一步交易。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公民,不能是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等,也不能是公权力行使者,因为公权力行使者需遵守的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宗旨和原则。

在我国,近年来多数地方政府执政受限,从而致使政绩不突出,政府工作呆板无变动,因此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公权力者的权力渐渐开始以“法无禁止即自由”为行为准则,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滥用权力案件,比如拆迁钉子户家属被其工作单位停职,过马路闯红灯罚款并加重处罚,夫妻在家看黄片被抓等等。

由此可见,公权力者如果也以“法无禁止即自由”为工作准则,虽然能大大的调动政府积极性,促进当地发展,但是却本末倒置,引发权利滥用的严重危害结果,这也是与我国我党执政立法宗旨和原则想冲突的。

所以对于公权力,还应该以“法无授权即禁止”为行为准则,但可以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范围内给予其适当的自由,这样政府才能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执政。

“自由”是人权,是本源性权利,是古希腊文明一直追崇的权利。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是公民自由的枷锁,但需要明确的是,国家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自由生活,由此可见法律应该是公民自由生活的屏障,而不能是限制公民自由的工具。

“法不禁止即自由”中的自由是以“法不禁止”为前提,而“法不禁止”的行为并不仅仅只包括法律支持,赞同的行为,它还包括一些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行为,即既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也没又被法律所允许的行为,法律对这些行为放弃法律评价,公民在这些法律放弃评价的行为里有自己良心自决的自由。

“法不禁止即自由”确保了公民独立而自由的权利空间,其符合时代精神,是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性原理。

“法不禁止即自由”在我国也渐渐成为立法标准之一,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我国存在并受推崇的原因以及其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从禁止面来确定公民的自由范围,相反的如果从授权面来确定公民的自由范围,那么则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肯定性要求,但是我们能做的事是无止境的,而法律却不可能罗列出所有的自由形态,所以法律以停止危害为首要前提,以告知不正义否定性标准为主要立法方式。

由此可见“法无禁止即自由”从禁止面大大加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也给立方提供了便利。

其次“法无禁止即自由”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

人权是人生来就有的权利,正所谓天赋人权,人人皆有在合理范围内自由支配其行为的权利。

而“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当行为而造成损害结果,所以其在保护公民在不受侵害的基础上,还让公民明确了哪些是不正当行为,从而真正地实现了其在排除不正当行为外的行为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还能够防止国家权力的不当扩张。

当今社会是自由而公正的,不存在对个人的强制干涉,“法律的目标是防止不正义占据支配地位。

事实上,使法律得以存在的,不是正义,而是不正义。

只有在不正义不存在时,才能存在正义。

①”“人类制定的法律是我们行动的指导,所以应该是戒律,而不是劝说。

宗教是我们内心的指导,所以是劝说多而戒律少。

例如宗教设立规矩,为的不是‘优’,而是‘最优’; 为的不是‘善’,而是‘至善’; 所以,这些规矩应该是劝说,而不是法律,才方便适宜; 因为至善境域并不同全体人类,也不同世界万物,都发生关系。

不仅如此,倘使把这些规矩定为法律的话,就需要有无穷无尽的其他法律来使这些首先制定的法律得到遵守。

基督教劝人独身。

在人们为某一种人制定了一条独身的法律之后,为使那些人遵守这条法律,就每天都需要制定新的法律。

立法者把喜爱至善境域的人们可以作为一种‘劝说’来实现的东西,竟当作一种‘戒律’来执行; 这样,他既使自己疲劳,又疲劳了社会。

”②国家公职人员并非大公无私的圣人,他们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即“寻租”。

“人既不是天使,又不是禽兽; 但不幸就在于想表现为天使的人却表现为禽兽。

③如果由政府来强制实施道德,许多悖德行为因披上法律的外衣而畅行无阻,为害尤甚。

“公正规则本质上有着禁令的性质,或换言之,不公正是真正的首要概念,公正行为规则的目的就是要阻止不公正行为。

④最后“法无禁止即自由”不仅能为公民所利用而获得自由,其也已经成为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之一。

如在何某某诉欧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预约合同进行明确规定,但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原则来说,预约合同并未违反①[法]巴师夏: 《财产、法律与政府》,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88 页。

②[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下册) ,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 年版,第143 - 144 页。

③[法]帕斯卡尔: 《思想录》,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61 页。

④[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 《经济、科学与政治》,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397 页。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⑤“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那么必然也有其不足和漏洞,下面让我们来进一步探索其不足和漏洞。

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且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法律却不够先进,法律无法及时完善的考虑到社会中一切不正义行为,于是导致法禁止范围外公民在不该自由的时候享有自由。

例如小三事件,也就是俗称的包二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破坏他人家庭,竟就有女性认为自己有选择交友的自由,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包二奶,越来越多的男性竟以包二奶的方式来彰显自己的社会地位,于是造成越来越多家庭的悲剧。

“法不禁止即自由”真的不禁止就该自由吗?或者说是不是应该对于“法不禁止即自由”中的“法”重新定位,又或者是在“法不禁止即自由”前面再加一个前提标准?从全国首例二奶继承案以违反公序良俗判决遗赠行为无效,因此自由还应该受社会普遍价值观所限制,也就是民法中常说的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也可以给予一定的禁止性限制。

由此可见“法无禁止即自由”还需要一定的社会价值观的限制,才能达到它预期的理想效果。

由于“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的贯彻,为了给予公民更多的自由便利,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切从立法便利的角度考虑,禁止性规定慢慢将列举式规定取代,越来越多的法律条文中出现“法律规定不得……的除外”例如我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法条通过排除的方法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扩大了抵押人设立抵押物的自由空间,但是在给予其自由的同时却也将第三人陷入危险的境地。

如果抵押人可以自由选择抵押物,设定抵押权,那⑤参见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鱼民初(一)字第5号。

在其他案件中,该院亦以同样理据作出裁判,分别参见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鱼民初(一)字第7号、第8号、第1106号判决。

⑥我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么抵押人利用如古董,字画,文物等易于转移的贵重物品做抵押没有交付占有,权利凭证或进行登记,其法律效果又当如何?这无疑给抵押权人带来了无法预想的麻烦,增加了合同争议的可能性。

所以“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需完善,修改法律需谨慎,不能一味的追求自由,要自由与安全相结合。

不然很多钻法律空子的问题会越来越接踵而至。

综上所述,法律禁止下依旧存在自由,法律禁止外的也不全是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禁止”需谨慎,“自由”也需要谨慎。

要想真正有效合理的达到“法无禁止即自由”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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