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设计报审图公司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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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确保施工图的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2000]41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2000)第0791号文“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通知”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院自2001年1月1日起完成的所有施工图设计项目。
2.施工图设计送审文件
2.1本院设计的上海地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均应报上海市所属审图公司审查,外地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均应报当地所属审图公司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
2.2施工图报审图公司审查,所需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我院应配合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a.所有经院会签、校审后,并盖有出图章及供审查章后的施工图;
b.结构施工图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c.除建筑专业外其它所有专业的施工图设计计算书;(上海地区)
3.施工图设计送审程序
3.1送审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在施工图校审和会签后,由设总汇总。
3.2在施工图送审前,设总将汇总好的文件交技术经营部,由技术经营部负责将全部送审文件送交业主或指定的审图公司。
3.3凡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由设总负责组织按审图公司提出修改或整改意见进行设计修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报审图公司复审,设计院收到审图公司审查合格盖章后的设计文件方可提交施工单位。
3.4上海市项目如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图公司作出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上海市建委科技委提出复审申请,上海市建科技委的复审结果为终审的结论。
3.5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重新送审图公司审查批准。
3.6未经审查或未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
3.7审图公司审查结果及图纸修改过程的记录由设总汇总后随项目质量记录一并归档。
3.8审图公司的修改或整改通知单,设总负责复印一份交技术经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