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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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1、信用卡欺诈案例:银行工作人员伪造客户签名,未经客户同意开卡并消费,最终客户因此陷入巨额债务。

客户通过投诉和起诉,获得了银行的赔偿和惩罚。

2、保险理赔案例:保险公司拒绝向客户支付理赔款,理由是客户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客户通过维权和诉讼,最终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和惩罚。

3、银行卡盗刷案例:客户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未及时通知客户并把责任推卸给客户。

客户通过投诉和起诉,最终获得了银行的赔偿和惩罚。

4、网络支付欺诈案例:客户在网上购物时,遭受网络支付欺诈,资金被盗取。

客户通过维权和诉讼,最终获得了电商平台和支付机构的赔偿和惩罚。

这些典型案例反映了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和风险,也展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和措施,从而提高金融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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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普惠金融特色典型案例

中国普惠金融特色典型案例

中国普惠金融特色典型案例一、网商银行让小商家也能轻松贷到款。

1. 案例背景。

在大街小巷,有很多小商铺,像街边的早餐店、小杂货店之类的。

这些小商家往往因为规模小、没有太多抵押物,很难从传统银行贷到款。

但是他们也有资金周转的需求呀,比如进货的时候需要更多资金进更多货,这样就能多赚点钱。

2. 普惠金融举措。

网商银行就发现了这个群体的需求。

他们利用大数据技术,根据这些小商家在电商平台上的交易流水、信用评价等信息来评估他们的信用状况。

比如说,一家小网店,虽然店面不大,但是每个月的销售额稳定,顾客评价也不错,网商银行就可能根据它的销售数据,给它提供一笔贷款。

而且整个贷款申请流程超级方便,很多都是在线上操作,小商家不需要跑银行,在手机上点点就能申请,审核速度也快,有的甚至当天就能拿到钱。

这就像是给这些小商家们注入了一针强心剂,让他们能够扩大生意。

3. 成果与影响。

通过这种方式,无数小商家得到了资金支持。

以前那些因为资金紧张不敢接大订单的小工厂,现在可以大胆接活了;街边的小餐馆也能更新菜单、改善装修了。

而且这种模式还带动了就业,小商家生意好了,就会雇佣更多的员工,对当地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二、农村信用社扎根农村,金融服务到田间地头。

1. 案例背景。

农村地区一直是金融服务的薄弱地带。

农民伯伯们种粮食、搞养殖,都需要钱投入,但是农村的情况比较特殊,很多农民没有复杂的财务报表,对金融知识也了解不多。

而且农村地广人稀,金融机构要在农村开展业务面临不少挑战。

2. 普惠金融举措。

农村信用社可就发挥了大作用。

他们在农村有很多网点,深入到各个乡镇甚至一些比较大的村庄。

信贷员们就像村里的贴心人一样,了解每个农户的情况。

对于农民的贷款需求,他们有一套适合农村的评估方法。

农民老张要扩大他的养鸡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员就会到他的养鸡场看看,了解老张的养殖经验、鸡的存栏量、市场销路等情况。

然后根据这些实际情况给老张提供合适的贷款金额和还款方式。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期目录: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人民币管理)典型案例二:基层银行提高票据承兑审核标准案(支付结算管理)典型案例三:老人去世银行存款无法取出引发纠纷(支付结算管理)典型案例四:银行信用卡“止付”后计收年费案(支付结算管理)典型案例五:银行拒办代缴车辆罚款案(代理收付)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案情简介:2014年12月17日,金融消费者单女士向___投诉Y银行某支行。

___称其父亲在该支行办理取款业务时,从柜台提取了1400元现金,在消费过程中发现有3张假币。

银行查验后,假币均能安全通过点钞机测试。

后经反复验证及揉搓查验,点钞机才报警显示为假钞。

单女士要求查询冠字号码,但银行回复无法查询。

单女士拨打电话投诉到协会,要求Y银行给予合理答复并承担其损失。

处理情况:___接到电话后,及时与___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部门沟通联系,将《淄博市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表》发往该行。

___回复了处理结果,该行查看当日监控录像,柜员付款时与取款人当面对现金正反面验了两次,符合付款标准要求。

该行某支行营业大厅内摆放有一台供客户验视真伪的点钞机,___父亲当时未对银行柜员的操作流程提出异议。

因客户取走现金离开网点监控视线且相隔时间长达36天,银行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不能满足单女士的诉求。

___已向客户进行了解释。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协会联系人行___赴___某支行营业室进行现场查证,用点钞机查验了柜员当日的库存现金,未发出报警,调阅了事发日录像,发现经办柜员操作合规。

由于该行未运行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无法提供冠字号码查询,因此不能判断单女士父亲的假币由该行流出。

在该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因汇票背书人盖章模糊而拒绝兑换汇票,这表明银行在票据承兑审核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根据《票据法》规定,银行在承兑汇票时应当审查汇票上的各项内容,包括盖章是否清晰等。

因此,银行工作人员的审核标准应当更加严格,以确保合法合规。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消费的普及,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领域,出现了许多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对金融从业者具有借鉴意义,也对广大消费者具有警示作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进行评估和探讨。

一、典型案例一:信用卡欺诈问题信用卡作为金融消费中的重要工具,在方便人们生活的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

近年来,信用卡欺诈问题时有发生,比如信用卡信息泄露、盗刷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在这方面,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杜绝信用卡欺诈发生。

对于信用卡持卡人的权益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银行应当建立起健全的应急机制,及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处理。

二、典型案例二:理财产品风险事件近年来,一些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一定的违规操作,导致了一些投资者的资金受到损失。

在这方面,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严格规范产品的销售和宣传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银行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设计和销售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业的基本职责,也是建立良好金融秩序的重要保障。

银行应当从根本上重视消费者权益,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

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选择正规、合法的金融产品和渠道,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回顾通过全面评估和探讨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我们对该领域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只有银行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环境。

以上就是本文对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的全面评估和深度探讨,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和帮助。

让我们共同致力于建设一个更加公正、透明、有序的金融市场,保护好每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典型案例1. 借贷消费者:小明是一名年轻的白领,由于生活压力大,他经常通过借贷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

然而,由于没有正确的借贷观念和理财规划,小明很快陷入了债务困境,还款压力沉重,甚至面临违约和个人信用受损的风险。

2. 投资者:李先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投资者,他在股市中频繁交易股票,以追求高额的利润。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他经常因盲目跟风、情绪化交易而遭受重大损失,最终导致投资收益亏损。

3. 信用卡消费者:小红是一名大学生,她经常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然而,由于缺乏对信用卡的正确使用和还款规划,小红很快就超出了自己的还款能力,信用卡欠款不断累积,导致个人信用受损,影响未来的借贷和消费能力。

4. 理财消费者:王女士是一位中年妇女,她非常注重理财,通过购买各种理财产品来增加个人财富。

然而,由于缺乏对理财产品的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王女士曾经遭遇过购买了高风险、低收益的理财产品,导致投资收益不如预期。

5. 保险消费者:张先生是一名家庭主妇,他购买了多份保险产品,希望能够为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障。

然而,由于没有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费支付情况,张先生曾经购买了一些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导致保费支出过高,且未能得到预期的保障效果。

6. 网络消费者:小李是一位热衷于网购的年轻人,他经常通过各种电商平台购买商品。

然而,由于没有对商品的真实性和信誉度进行充分了解,小李曾经遭遇过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遭受网络诈骗的情况,导致经济损失和消费者权益受损。

7. 房贷消费者:张夫妇是一对年轻夫妇,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子并贷款购房。

然而,由于没有正确的贷款规划和还款能力评估,他们经常遭受房贷压力,甚至面临逾期还款和抵押物被收回的风险。

8. 养老消费者:老王是一位退休老人,他希望通过购买养老保险和养老金产品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然而,由于没有充分了解养老金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老王曾经购买了一些收益率低、风险高的产品,导致养老金收入不如预期。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起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起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起典型案例(2023年10月)典型案例1:主动监测拦截电信诈骗,帮助消费者避免资金损失某商业银行建立零售业务反欺诈智能风控系统。

系统基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例库,利用机器学习技术7X24小时监测账户异常行为,实现欺诈风险事件精准防控。

2023年4月下旬,该行智能反欺诈系统监测到客户王女士在转账过程中,交易对手、交易金额、交易设备均具有可疑特征,属于疑似被骗高风险行为,系统自动保护机制触发,并发出实时预警。

1分钟内,该行总、分、支行三级联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支行理财经理第一时间联系王女士,告知其可能正在遭遇电信诈骗,耐心细致劝其不要上当,最终成功阻断诈骗行动,帮助王女士避免了10万余元的资金损失。

据统计,2022年以来,该行已累计通过反诈系统主动拦截和劝阻被诈客户近1300户,保护资金近L7亿元。

监管提示:近年来,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快速上升势头,守护消费者“钱袋子”,各金融机构加强科技支撑、强化预警防范,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识别网络钓鱼、电信诈骗、交易欺诈等行为,致力推动构建数字风控体系,实现更加精准化、体系化的反诈防控。

典型案例2:为医疗险消费者提供“出院直付”理赔服务,缓解消费者住院医疗费支出压力某保险公司将医疗数据与保险理赔服务场景融合,通过与医保、医疗机构等单位合作,实现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推出理赔直付新模式。

80岁高龄黄奶奶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公司服务人员主动探访,告知其当地政府已为该区域的老年人投保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且公司已与医院联通了服务平台。

黄奶奶出院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时,商业医疗保险与医保一起进行了结算,无需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纸质版申请材料,该公司直接赔付保险金2940元,在出院费用中予以抵扣。

便捷、快速的理赔服务让老人及其家属感到十分满意。

监管提示: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推动下,各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主动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便利化金融服务。

金融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一、信用卡乱收费,消费者蒙在鼓里。

小张办了张信用卡,说是有各种优惠。

结果呢,第一个月账单就多出好多不明不白的费用。

仔细一查,原来是啥“增值服务费”,办卡的时候业务员可没提这茬儿。

这就好比你去饭店吃饭,菜单上没写的菜,结账的时候硬要你付钱。

这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呀,金融机构得把费用透明化,不能这么偷偷摸摸的。

二、贷款搭售保险,不买不行。

小李去银行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要想贷款就得买一份他们指定的保险。

小李心里一万只草泥马奔腾而过啊,他根本不需要那份保险。

这就像你去买苹果,摊主说你不买个梨就不卖你苹果一样霸道。

这种搭售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不合理的。

三、理财产品“飞单”,血本无归。

王大妈去银行存钱,被银行工作人员忽悠买了一个所谓的高收益理财产品。

结果呢,这根本不是银行正规的产品,是工作人员私自推销的“飞单”。

最后王大妈的钱打了水漂。

这就好比你以为你在正规超市买东西,结果是被工作人员骗着从他自己的小摊位买了假货,银行得加强管理,不能让这种事情坑了消费者。

四、银行账户莫名被冻结。

小赵的工资卡突然被银行冻结了,银行也没提前通知他。

小赵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因为他等着这钱交房租呢。

后来经过一番折腾才知道是银行系统的一个小错误。

银行这么随意冻结账户,可给消费者带来了大麻烦,这就像你住得好好的房子,房东突然不让你进了,还不告诉你为啥,这可不行。

五、保险理赔难,各种理由推脱。

老张买了份车险,出了个小事故,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一会儿说他材料不全,老张补齐了材料,又说事故原因不明确。

反正就是各种找借口不想赔钱。

这就好比你去修东西,明明在保修期内,商家就是找各种理由不给你修,这不是欺负消费者嘛。

六、金融机构泄露客户信息。

小孙经常收到各种莫名其妙的金融推销电话,后来才发现是自己开户的金融机构泄露了他的信息。

这就像你在家里换衣服,结果有人突然拉开窗帘看一样,隐私都没了。

金融机构得好好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甲银行诉陆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要旨】在书面材料上签名,一般应视为签字人对该书面材料内容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签字人如仅以疏忽大意、未看条款等理由对该书面材料内容不予认可或主张合同约定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不能推翻合同效力。

【案情】2014年2月14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甲银行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117万元。

同日,陆某、高某与甲银行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房屋为借款作担保。

2014年2月20日,陆某向甲银行出具《委托放款授权书》,要求将贷款117万元发放至案外人沈某账户。

2014年2月25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陆某为个人消费向甲银行贷款117万元。

甲银行按约放款。

后借款到期,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陆某、高某偿付本金1,053,001.63元及其利息,并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陆某以其签字时,《委托放款授权书》等文件是空白等理由提出抗辩。

【审判】法院认为,《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委托放款授权书》、《借款凭证》三份证据均有陆某的亲笔签名,结合贷款办理过程等情况可以确定陆某指定放款至沈某账户。

陆某提出其是在上述文件空白的情况下签名,后甲银行篡改来进行抗辩,未提供足够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签名栏有陆某的亲笔签名,但陆某以未看清合同内容,未收到合同文本等否认该合同效力,缺乏依据。

甲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将117万元发放至指定账户,陆某和高某未依约履行。

法院判决陆某和高某共同支付所欠贷款本息,可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提示】在签订抵押合同等书面文件时,合同当事人应仔细阅看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后再进行签章,切忌盲目信赖或是存有怕麻烦的心理而不看合同条款。

虽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在空白文件上签章的事实,但社会上不乏有不法分子以此种方法侵害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金融行业的典型应用案例

金融行业的典型应用案例

金融行业的典型应用案例那我给你讲几个金融行业典型应用案例哈。

一、支付宝移动支付改变生活。

你看啊,现在出门谁还带一大把现金或者卡呀?支付宝就彻底改变了咱们的支付习惯。

比如说你去菜市场买菜,以前得小心数着零钱,还怕收到假钱。

现在呢,挑完菜,大妈拿个二维码出来,你手机一扫,“滴”一声就付完钱了,方便得很。

从金融的角度看,这背后可不得了。

支付宝把很多小商家和普通消费者都纳入到了金融体系里。

这些小商家以前很难从银行得到什么金融服务的,现在通过支付宝的收款记录啥的,就有可能获得一些小额贷款之类的金融服务。

对于消费者来说,支付宝里的余额宝,那就是个简单的理财方式。

你把闲钱放进去,每天还能有点收益,虽然不多,但积少成多嘛。

这就相当于把老百姓手里的小钱集中起来,进行资金的合理利用,就像大家一起凑钱去做个小投资似的。

二、股票投资小李的暴富与破产梦。

我有个朋友小李,他听说股票能赚钱,就一头扎进去了。

刚开始的时候啊,他运气特别好。

他买了一家科技公司的股票,那时候正好赶上这个公司推出了一个特别牛的新产品。

股票就蹭蹭往上涨,小李高兴得不行,觉得自己就是股神转世啊。

他把自己的积蓄都投进去了,还跟亲戚朋友借了些钱,想大赚一笔。

但是金融市场这东西,变幻莫测啊。

没过多久,那家科技公司被爆出一些财务问题,股票就开始狂跌。

小李这下可傻眼了,他舍不得割肉,总想着会涨回来。

结果越陷越深,最后不仅把自己的积蓄都赔光了,还欠了一屁股债。

这个案例就说明股票投资虽然可能带来高收益,但风险也是巨大的。

在金融市场里,信息很重要,你得了解你投资的公司到底靠不靠谱,不能只凭运气。

而且还要有风险意识,不能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

三、银行房贷小张的买房之路。

小张工作了几年,想买房结婚。

可是房价那么高,他哪有那么多钱一次性付清啊?这时候银行的房贷就发挥作用了。

银行看小张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就同意给他贷款。

小张付了一部分首付,剩下的钱就从银行借,然后每个月按照一定的利率还钱给银行。

金融消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金融消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系某银行信用卡客户,被告某银行系信用卡的发卡行。

2018年5月,李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双方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同。

合同约定,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同年7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透支额度累计达人民币15万元。

被告某银行在收到李某透支款项后,按照合同约定计收了透支利息。

此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透支额度持续增加,透支利息累计达人民币3万元。

2019年6月,原告李某以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返还多收的透支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原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透支利息。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透支利息计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未严格按照信用卡领用合同约定执行,存在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部分业务或者全部业务,直至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被告某银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返还多收的透支利息人民币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合同效力: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违约责任: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相关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本文将介绍几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

1. 银行卡盗刷案2017年,南京市民小张的银行卡被盗刷了2万元。

他及时向银行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银行却一直拖延处理。

后来,小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银行最终赔偿了他损失的全部金额。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有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应该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2. 网络贷款案2018年,山东消费者小李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借款6万元,但是平台在收取高额服务费后,却一直没有将剩余款项打给他。

小李多次催促,却一直得不到正常回应。

最后,他向相关部门投诉,终于追回了剩余款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网络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需要谨慎选择平台,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

3. 保险合同纠纷2019年,广东消费者小赵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保险,但出行期间遭遇意外伤害,却被保险公司以各种借口拒绝赔偿。

小赵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纠纷,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合同,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诚信经营,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希望更多的消费者能够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各方面也应该加强监管和服务水平,共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人民币管理) 二:基层银行提高票据承兑审核标准案(支付结算管理) 三:老人去世银行存款无法取出引发纠纷(支付结算管理) 四:银行信用卡 止付”后计收年费案(支付结算管理 …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第一期目录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人民币管理)典型案例二:基层银行提高票据承兑审核标准案(支付结算管理) 典型案例三:老人去世银行存款无法取出引发纠纷(支付结算管理) 典型案例四:银行信用卡 止付”后计收年费案(支付结算管理) 典型案例五:银行拒办代缴车辆罚款案(代理收付) 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17日,金融消费者单女士向淄博市金融消费 权益保护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投诉丫银行某支行。

称11月初,其父亲到丫银行某支行办理取款业 务,从柜台提取了 1400元现金,在消费过程中发现有 3张假币,回银行查验, 经点钞机测试假币均能安全通过,后经反复验证及揉搓查验,点钞机才报警显示 为假钞。

银行请单女士观看当时的取款录像,单女士认为,点钞机都不起作用, 看录像也看不出结果,要求查询冠字号码,银行回复无法查询。

单女士遂拨打 12363电话投诉到协会,要求丫银行给予合理答复并承担其损失。

处理情况淄博市协会接到电话后,及时与 丫银行淄博分行金融消费 权益保护工作部门沟 通联系,将《淄博市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表》发往该行。

丫银行淄博分行回复 了处理结果,该行查看当日监控录像,柜员付款时与取款人当面对现金正反面验 了两次,符合付款标准要求,且该行某支行营业大厅内摆放有一台供客户验视真 伪的点钞机,单女士父亲当时未对银行柜员的操作流程提出异议。

因客户取走现 金离开网点监控视线且相隔时间长达 36天,银行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不能满足 单女士的诉求,丫银行已向客户进行了解释。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协会联系人行淄博中支货币金银科工作人员赴 丫银行 某支行营业室进行现场查证,用点钞机查验了柜员当日的库存现金,未发出报警, 调阅了事发日录像,发现经办柜员操作合规。

银行消保案例分析【金融消保典型案例】

银行消保案例分析【金融消保典型案例】

银行消保案例分析【金融消保典型案例】案例一:信用卡盗刷问题某银行的客户小张使用信用卡进行在线支付时,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共计被盗刷金额为10000元。

小张立即联系银行进行投诉,并要求追回被盗刷的金额。

银行在接到小张的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银行发现小张的信用卡被盗刷是由于他在一家不安全的网站进行了交易,而该网站的安全措施较为薄弱,导致小张的信用卡信息被盗取。

银行认为小张在交易过程中没有遵守信用卡安全操作规范,属于客户的过错。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办理与消费者相关的金融服务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银行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应当对小张进行赔偿,并追回被盗刷的金额。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银行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向小张进行赔偿。

案例二:存款遗失问题某银行的客户小王在柜台存款时,因为柜员的疏忽,导致小王的存款被错误地记录为其他客户的账户上,金额为50000元。

小王在发现存款错误后立即联系银行投诉,并要求银行追回遗失的存款。

银行在接到小王的投诉后,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银行确认了存款的错误,并承认是柜员的疏忽所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银行在办理与消费者金额相关的金融服务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应当承担小王存款遗失问题的责任,并向小王进行赔偿,返还遗失的存款。

以上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了银行在金融消费领域中的责任问题。

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有权依法进行维权,并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消费的普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相继出台,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典型案例的出现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参考。

案例一:虚假宣传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的情况时有发生。

2018年,某银行推出了一款理财产品,声称该产品收益稳定、风险低。

然而,事实上该产品存在较高的风险,且银行对风险进行了掩盖。

一家媒体曝光了这一问题,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针对此案例,消费者通过与银行协商未果后,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判定银行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要求其对受影响的客户进行赔偿。

此案例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出台了相关规定,加强了金融产品宣传的监管力度。

案例二:不当销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还需要警惕不当销售行为。

2019年,某保险公司销售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以虚构的优惠政策和不实的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高风险的保险产品。

这些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并不符合自身需求,且存在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该案例经消费者维权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消费者相应损失,并责令保险公司更正相关销售行为。

此案例引起了保险行业的关注,相关监管机构进一步规范了保险销售行为,加强了销售员的培训和监管。

案例三:个人信息泄露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金融机构在收集和处理客户个人信息时,存在泄露风险。

2017年,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因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被曝光,该平台未能妥善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导致大量客户的隐私遭到泄露。

此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消费者纷纷投诉并要求金融机构采取措施进行赔偿。

相关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改进数据管理和存储方式,以保障消费者的隐私权益。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的出现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也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探讨几个典型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案例,旨在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借鉴与启示。

案例一:信用卡盗刷纠纷李先生是一名信用卡持卡人,突然发现他的信用卡账户里刷出了大量的消费记录,明显是被盗刷了。

他立即向发卡银行报案,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卡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发卡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行方,应加强风险控制和监测措施,及时发现信用卡盗刷行为。

对于李先生的案例,发卡银行应及时调查和核实盗刷行为,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李先生赔偿。

这个案例反映了金融机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案例二:理财产品误导销售小王是一位普通投资者,他购买了一款由某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

在销售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未能向小王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导致小王误解了产品的实际情况。

后来,该理财产品的回报率远低于预期,小王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机构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银行未能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导致小王无法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遭受损失。

因此,金融机构应向小王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案例三:P2P网贷平台问题P2P网贷平台的出现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一些不法分子借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至关重要。

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P2P网贷平台的合法经营要求,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和信息公开,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

同时,投资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合规合法的平台进行投资。

总结起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面存在着不足。

金融消费者服务投诉案例

金融消费者服务投诉案例

金融消费者服务投诉案例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消费者服务投诉案例也逐渐增多。

这些案例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其中一些案例对于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案例为例,分析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银行卡盗刷某市民在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由于ATM机存在漏洞,导致其银行卡被盗刷,损失数万元。

市民向银行投诉,但银行一直拒绝承认自己的责任,直到市民通过法律途径追究银行责任,银行才主动赔偿。

这个案例反映了银行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即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漏洞或失误,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这种情况,金融机构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改进服务流程、加强内部管理等。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注意保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证券交易失误某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由于证券公司的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交易失误,造成大量损失。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投诉,要求赔偿,但证券公司一直拒绝承认责任。

最终,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证券公司的责任,并获得了赔偿。

这个案例反映了证券公司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即对于技术故障或系统失误的处理不够及时和有效,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于这种情况,证券公司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改进系统、加强内部管理等。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了解证券交易的规则和风险,以免因自身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三:保险理赔问题某消费者购买了一份保险,但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称其保险合同中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条款。

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合理,向相关部门投诉,并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纠纷。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险公司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即在保险合同中存在不明确或不合理的条款,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包括向消费者解释条款、改进合同模板、加强内部管理等。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规定,以免因自身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中国普惠金融发展典型案例

中国普惠金融发展典型案例

中国普惠金融发展典型案例一、蚂蚁金服:让小商家和普通人也能享受金融服务。

1. 背景。

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有无数的小商贩,他们可能是卖早点的阿姨,也可能是街边开小杂货店的大叔。

以前,这些小商家要想从银行获得贷款那可是难比登天。

银行觉得他们规模小、风险大,没有多少抵押物,所以大多时候对他们都是拒之门外。

2. 做法。

蚂蚁金服就看到了这个庞大的群体。

支付宝上有大量的小商家使用收款码,蚂蚁金服就根据这些小商家的收款流水数据来评估他们的信用。

比如说,那个卖早点的阿姨,她每天通过支付宝收款码有稳定的收入进账,蚂蚁金服就能根据这个情况,给她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

而且贷款的申请流程超级简单,在手机上点几下就行,钱很快就能到账。

这就像给这些小商家打了一针强心剂,他们可以用这笔钱去进更多的货,扩大生意。

对于普通人也是一样。

蚂蚁金服旗下的花呗和借呗,根据大家在支付宝上的消费记录、信用情况等,给大家提供消费信贷。

好多年轻人在手头紧的时候,可以先用花呗付款,下个月再还。

这就像有个贴心的小钱包在旁边随时应急。

3. 成果。

蚂蚁金服的这种普惠金融模式,让数以百万计的小商家有了资金支持,生意越做越好。

而花呗和借呗也帮助了很多年轻人解决了一时的资金难题,促进了消费市场的活跃。

二、农村信用社:深耕农村金融服务。

1. 背景。

中国的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朋友数量众多。

可是以前农村的金融服务特别匮乏。

很多农民想发展种养殖业,但是缺乏启动资金。

而且农村离城市里的大银行远,办理业务也不方便。

2. 做法。

农村信用社就扎根农村,他们的工作人员对当地的农民非常了解。

比如说,村里的老王想养几头牛,但是他没有足够的钱买牛犊。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员就会到他家去,看看他家的土地情况、以前的养殖经验等。

如果觉得老王有能力把牛养好,就会给他发放贷款。

而且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比较合理,还款方式也很灵活,有时候会根据农作物的收成周期来设定还款时间。

在支付服务方面,农村信用社也不断改进。

法律金融案例(3篇)

法律金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开设了一笔个人储蓄账户,并存入了一定金额的资金。

同年5月,张某发现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了银行推荐的某金融产品。

张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银行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金融消费者权益,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件事实1. 事实一:张某在2019年3月,在某商业银行开设了个人储蓄账户,并存入10万元人民币。

2. 事实二: 2019年5月,张某通过银行APP查询账户余额时,发现账户内余额不足,经核实,发现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了银行推荐的某金融产品。

3. 事实三:张某联系银行客服,要求退还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但银行以张某在开户时已同意银行代为投资为由拒绝退还。

4. 事实四:张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银行退还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金融消费者权益?2. 银行是否应退还张某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行推销或者变相推销金融产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权了解金融产品的性质、风险、费用等信息。

五、案例分析1.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属于强行推销金融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金融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金融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某,男,35岁,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甲某在办理信用卡时,签署了《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协议》,其中约定:甲某在使用信用卡时,如发生透支,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某在办理信用卡后,经常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但未能及时还款。

经过一段时间,甲某的信用卡透支金额已达5万元,逾期还款时间超过3个月。

某银行发现甲某的信用卡透支情况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欠款,但甲某仍未归还。

某银行遂将甲某诉至法院,要求甲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某是否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利息及逾期利息;2. 某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

三、法院判决1. 甲某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利息及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甲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已签署《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了信用卡透支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

甲某在透支信用卡后,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某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某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权对甲某的信用卡透支进行催收。

但某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法院认为,某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故判决某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案例分析1. 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中,信用卡持卡人应当充分了解信用卡的相关规定,如信用卡透支利息、逾期利息等,以免因不了解规定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2. 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充分告知持卡人信用卡的相关规定,包括透支利息、逾期利息等,以确保持卡人明确知晓其权利和义务。

3. 银行在催收信用卡透支款项时,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银行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以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金融消保典型案例

金融消保典型案例

金融消保典型案例
__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2021年6月28日个体工商户杨某前来我县联社南关路信用社申请贷款20万元欲对经营的餐馆进行升级改造。

客户经理贷前调查中认为杨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餐馆的收入稳定发展前景看好。

但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发现孙某本人有三次逾期记录妻子有一次不良记录。

通过面谈得知杨某于20__年8月在我县联社办理创业促就业贷款由于在贷款到期前未能及时还款造成贷款逾期三个月形成不良。

妻子办理的信用卡因刷卡消费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还款形成不良。

鉴于杨某夫妻二人信用意识淡薄不良记录较多。

杨某夫妻二人未能如愿获得贷款失去了一次事业发展的机会。

杨某当场表示今后将增强信用意识关爱自己的信用记录。

解读:在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已经覆盖全国。

这个系统为5亿多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保存了5000多万人的信贷记录。

这为银行了解个人信用记录、贷款审查、防范信贷风险以及帮助个人积累信用财富、获得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从我做起从每一项经济活动做
起按时归还每一笔贷款缴清每一笔费用一点一滴地积累自己的信用财富。

__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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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典型案例周某诉甲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要旨】银行对其代销的基金产品,已履行风险提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投资者应自担基金投资风险。

【案情】2015年6月5日,周某在甲银行营业网点签署了《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认购了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0元,该申请书载明“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后,相关业务的最终确认方为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本行不承担确保交易申请成功之责任”,并用黑色加粗字体明示“基金有风险,您的投资有可能遭受损失。

请在填表前详阅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填表须知、拟购基金的公告信息,银行仅代理接收投资人申请,对基金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责任”。

2015年6月8 日,某基金管理公司向周某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载明周某在甲银行成功认购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0 元,确认98,814.23 份。

2015 年8月25日,周某在甲银行自助终端办理了该基金的赎回手续,赎回资金74,723.32元。

因发生投资亏损,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银行承担其损失25,276.68元。

审理中,周某表示其曾经投资过股票,后因操作难度大且风险较高故转而投资银行理财产品。

周某和甲银行均确认在周某购买系争基金产品前曾做过风险评估测试。

【审判】法院认为,周某申购基金时,甲银行已在《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说明了投资基金的风险以及银行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并以黑体加粗的方式进行标注,应认定甲银行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和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

根据甲银行提交的录像光盘,甲银行也向周某披露了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对手续费费率、封闭期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告知。

周某以不知悉免责条款和签署申请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来否认其签字的有效性缺乏证据支持。

周某提出甲银行的录像光盘经截取不能反映案件事实,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法采信。

综上,甲银行已对基金的相关信息及风险进行披露,且未有证据证明甲银行在销售基金的过程中存在违规不当操作,不应对周某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提示】当前,将闲置资金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已成为金融消费者的一种惯常选择,而银行往往被认为是最稳妥的投资场所。

然而所有的投资均存在风险,而且在银行购买的金融产品并不均是银行自营理财产品,还可能是银行代销的金融产品。

本案周某购买的基金即属于银行代销的基金产品。

对于该类基金产品,银行仅是代理销售机构,而不是基金产品的经营主体,产品的设计、投资、管理等均由基金公司承担。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该类产品前应充分了解基金产品及所属公司的相关情况,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应严格按照银行要求进行风险测评,选择与自身风险评估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做一个适格的投资者。

同时,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申购文件,详细了解相关产品的信息和投资风险,并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责任。

李某诉甲证券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要旨】证券公司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已充分履行风险揭示等义务的,对投资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应自担损失风险。

【案情】2007年8月28日,李某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委托甲证券公司购买其发售的“XX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金额10万元。

《管理合同》载明: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该合同还约定委托人义务包括按该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管理合同》签章页以及说明书亦对投资风险、不保本保收益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提示。

后李某投资发生亏损,2010年5月25日,李某同意将“XX理财1号”展期,并于同年9月10日与甲证券公司签订了展期合同。

李某认为甲证券公司在推销产品时进行了夸大宣传,误导其购买了涉案产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证券公司承担其本金损失35,000 余元及利息损失。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管理合同》及其签章页、说明书均提示管理人、托管人不保证该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故甲证券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XX理财1号”的风险进行了揭示。

李某作为购买理财产品的委托方,所从事的是风险投资行为,其应当具备较一般民事主体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合同签订前甲证券公司已经明确表示该产品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李某对与其预期不符的产品,应当进一步了解该产品的组成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慎投资。

李某认为根据宣传资料及官网宣传内容,甲证券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夸大了自身实力、淡化风险,误导李某购买了该产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李某在得知“XX理财1号”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撤销合同,应视为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请。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李某撤回了上诉。

【提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系近年来证券公司针对客户开发的一项理财服务创新产品,它是指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即证券公司)进行管理。

为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根据该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本案李某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的《管理合同》等文件也明确了这一内容。

本案最终虽在二审中以和解方式解决,但也反映出金融消费者在购买类似理财创新产品时应注意的问题:首先应知悉该产品并不能保本保收益的投资风险,不要将其误认为银行存款或者证券公司会刚性兑付;其次要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此项业务的资格,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备案等手续;最后还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决策,避免发生纠纷。

韩某诉甲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要旨】约定代客理财、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对合同无效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2013年6月18日,韩某在自称甲公司市场部总监的李某带领下至甲公司营业处签署盖有甲公司公章的《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为韩某提供专业化理财服务,以谋求稳健的投资收益;韩某出资120,000元委托甲公司进行贵金属投资套利交易,甲公司确保委托人韩某的本金不亏损及年化收益10%等。

合同签订后,李某以及甲公司员工龚某为韩某办理了贵金属交易开户、入账等手续,韩某并将账户交由李某独立交易操作。

2013年7月1日,韩某再次与甲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约定韩某委托交易资金280,000元,并对合同期限等重新进行了约定。

当日下午,韩某向账户转入资金160,000元,该账户仍由李某负责操作。

2013年8月9日,韩某向李某要回账户密码,并对账户密码进行修改。

后韩某自行平仓,扣除相关费用后,账户内共转出资金173,967元。

2014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调查,李某陈述称,其与甲公司负责人相识,曾带韩某到甲公司签订了《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其名片是为了做业务方便,经甲公司同意后印刷制作的。

韩某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甲公司应承担账户资产内超出本金以外的全部亏损,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款项106,000元。

【审判】法院认为,关于签约主体,涉案合同在甲公司营业场所签订,合同上盖有甲公司印章,且李某系在甲公司营业场所内招揽生意并向客户出示与公司员工印刷版本相同的名片,其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故可以认定甲公司是涉案合同的签约主体。

关于账户内损失的承担,首先,甲公司并无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质,且其违反了不得代客理财、对客户进行类似收益保证的规定。

涉案合同中均定有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或部分不受损失的保底条款,该保底条款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

由于保底条款对整个委托理财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存续必要性有决定性的影响,故保底条款的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

其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对合同无效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公司属于专业从事贵金属投资的机构,明知代客理财行为违法而为之,允许他人冒用公司员工名义主动向客户推销,并许诺保本和高回报,存在主要的、重大的过错。

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收益的诱惑下签订载有违法保底条款的协议,且对李某的操作行为疏于监督,存在次要的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甲公司对本金损失承担70%的责任,韩某对本金损失承担30%的责任。

法院遂判决甲公司赔偿韩某损失7万余元。

【提示】近年来,贵金属交易市场中代客理财、承诺保底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不鲜见。

金融消费者因对贵金属交易不熟悉,又受到保本高收益的诱惑,往往选择将账户交由贵金属经营公司代为操作。

而贵金属经营公司不仅违规代客理财,还为谋求额外收益,放松监管和自律,并以许诺保本和高回报的方法达到招揽客户的目的。

一旦产生亏损,金融消费者即以合同中关于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这一保底条款主张贵金属经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认定,代客理财、载有保底条款的合同无效,韩某因自身过错亦应承担30%的本金损失责任。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理性审慎投资,充分了解委托公司资质,详细阅读签约材料,不盲目轻信他人。

同时,金融消费者应加强投资金融、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面对高收益诱惑保持清醒头脑,增强自身投资理财能力。

李某诉甲保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要旨】投资人轻信保险代理人购买其虚构的内部员工理财产品,与其个人签订合同并将钱款汇至其个人账户导致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祝某系甲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

自2008年起,李某通过祝某经办投保了数份甲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

2011年11至2012年1月,祝某利用李某对其的信任,虚构甲保险公司和乙银行推出内部员工短期高息理财产品,李某将50万元交予祝某用于购买该虚构的理财产品。

2012 年,李某与祝某签订协议,约定李某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祝某,同意并授权祝某利用其在乙银行的信息及管理优势,利用理财产品等有效运作,帮助李某获取利益。

后祝某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犯诈骗罪,但李某未获得退赃。

扣除祝某已给付的投资收益,李某还损失48万余元。

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审判】法院认为,李某曾多次购买保险产品、签订保险合同,对购买保险有一定的经验。

而本案所涉款项,是李某与祝某签订不同于以往的协议,款项汇入祝某的个人账号,由祝某个人出具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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