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 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 而不是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 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 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 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 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 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 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 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 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 -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教育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小学,因一名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了家长、学校、教育局等多方关注。
经调查,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另一名学生从高处坠落,导致受伤。
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学生个人行为所致,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是否存在疏漏,是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
2.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1)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不足?首先,学校应确保校园设施安全。
从案例描述来看,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
其次,学校应加强校园巡逻,防止学生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首先,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课程,让学生了解安全知识。
其次,学校应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形式,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再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以下分析事故责任划分:(1)学校责任首先,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预防对策研究
文 章编 号 :6 1 96 (0 10 — 7 — 3 17 — 5 5 2 1 )3 0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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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千 家 万 户的 幸福 , 系到 广 大 师 学 生的根 本 利 益 , 系到社 会 和 谐和 稳 定 。 因此 , 讲 政 治 、 稳 定 、 平安 、 和 谐 的 关 关 从 促 保 创 高度 , 分认 识 安 全 工 作 的 重要 性 和 必要 性 , 着 “ 全 第 一 . 防 为 主 ” 原 则 , 充 本 安 预 的 时刻 绷 紧安 全 这根 弦 , 坚持 校 内校 外全
h r n o s c r u t n e ,t e mp ra c n n c s i f s h o s c r y s o l b u l u d r t o .Ac o d n a mo i u ic msa c s h i o n e a d e e st o c o l t y S e u i h u d e f ly n e so d t c ri g
f m t e p r p ci e o sr n t e i g p l i a a r n s , p o t g sa i t , e s r g e u i a d c e t g r o h e s e t f te g h n n o i c l wa e e s v t r moi t b l y n i n u n s c r y n r ai i t n
E s rn t aey s eae o te h at y rw h o h s d ns h l- en o lo s o o sh l s h n u g i sft i i s rltd t h e l go t fte t e t,te wel b ig fmi in f h u e od ,t e h u l
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民的需要 。 各种法律条文规定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 』 益的问题 , f-者应该是一体 的。他们 的不同主要 他4 _ ] 益, 其实就是人民的利益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 1 应该是在字面上 , 为了便于我们理解 。而根据危险 是
《 学与 管理 》 教
2 1 年 6月 1日 01
浅议中小学生校 园伤害事故
◎辽 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吕迎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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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任 I ” 。 1
近年来 , 校园伤害事故频发 , 尤其是连续几起凶 l 可 以肯定 的 是 , 国校 园伤 害事 故 的归责 原则 不 我 手持刀闯入幼儿园杀害儿童惨剧 的发生 , 使整个 中国 I 过错 责任 原则 。 是无 因为我 国法律 对 于承担 无过错 责
我 们从 多个 角度 、做 全方 位 的工 作来 保 护未 成年 人 。一 义 的 , 完全 是从 概念 到概 念 的一种 论调 。 意 那
而在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 , l 无疑是应该属于其中一项的 ,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一 I
3 担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 承 一般来说 ,是否实行无过错责任有 三个法理依
项。 因为只有这样, 才能切实加强学校的责任心。 而校 据 : 一是报偿理论“ 谁享受利益 , 谁承担责任” 二是危 。
园伤害事故能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 , 其根本就取决于 】 险控制理论“ 谁能够控制 、 减少危险 , 谁承担责任” 三 。 学校是否有强烈的责任心。如果学校的责任心不强 , 是危险分担理论。 l 其实, 如果透彻地分析这三条理论 ,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现代社会中,学校作为人们学习和生活的场所之一,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但在校园中,由于各种原因,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屡屡发生。
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
事故,除了要对伤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外,对学校的侵权责任问题也应该引起重视。
但目前对于学校侵权责任的探讨还不够充分和深入,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
故中学校侵权责任进行研究。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和适用情形,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规定及其特点;
2. 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
3.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的适用情形;
4. 学校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完善机制。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法进行研究。
四、预期研究结果
通过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可以总结出学校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完善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水平,保障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和
合法权益。
五、研究实施计划
本文预计在3个月内完成,并于学术期刊上发表。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探讨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时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中学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刚(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过错,与学校无关。
双方协商无果,小明的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学校是否应承担小明受伤的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存在管理疏忽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并未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小明和小刚发生争执。
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争执,未能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存在管理疏忽。
(2)小明受伤的原因小明受伤的原因是自身过错,但学校的管理疏忽也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在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但小明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明和小刚的争执,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学校同意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1.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缘由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学校必须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然而,每年都有多起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发展。
对于这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的责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因此,本文选择研究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问题,旨在探讨学校如何尽责,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如何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合理分配责任。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的研究,探讨学校应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同时,研究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问题,促进学校合理地分摊和承担责任,减少学校和受害学生之间的纠纷和冲突。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为学校提供参考意见,弥补学术界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的研究不足。
三、研究内容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成因;2.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3.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问题;4.学校如何合理承担责任并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法和实证法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通过收集相关文献,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和学校责任问题的相关理论和实践。
其次,通过对学校和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情况以及学生对学校责任问题的看法和要求。
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学校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五、预期结果预计本文的研究结果将能够为学校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提供参考。
同时,在探讨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问题时,能够使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减少纠纷和冲突。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侯 建峰 ( 辽 宁 对外 经 贸 学 院
摘要 : 随着 高校 的不断扩招 , 高校在校人 数逐渐增加 , 进 而引发 织 的各种校 外 活动都 属于在 校 期间。 在 校 期 间之外 不属于
的学 生 人 身 伤 害 事 故 也 普 遍 增 多 , 因 此 受 到 社会 各界 , 以及 媒 体 的 广 学 生伤 害 事故 , 因为在 这 些 时 间段 , 学校 不承 担 管 理 学 生
规定模糊 、 分散 , 对 此 法学 界 也 存 有 较 大 分歧 。 如 何 规 范 确 认 各 方 的
伤 害 事 故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对于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关键词 : 高校
学生伤害事故
法 律 责 任
1高 校学 生伤概 念
限于 在 高校 学 习生 活的在 校 生。 他 们 大部 分年 满 1 8周 岁 , 定 的内容 对高校 学 生伤 害事 故 的特殊 性体 现得 不 明显 , 有 另一 方 是 法律 意义 上 的 完 全行 为能 力人 , 主 要 包括 : 一 公 立 大 学 必 要对 现有 的一 些规 定 进行研 究 探讨和 明确细 化 : 作 为教 育部 的部 门规 章 , 该办 法 的法律 地位 较 为低 下。 全 日制 的大 学 生 , 硕 士 研 究生 , 博 士研 究 生 ; 二 民办 大学 的 面 , 在校 生 : 三 在 学校 管理 范 围 内 , 在 公 立 大 学和 民办 学校 注 在 司法 审 判过程 中 , 如 果一 些条 文规定 与 上位 法 之间存 在 册 的 函授 生 、 自考 生和 成 教生 等发 生伤 害 事故。 矛盾, 那 么 法院 审理 案件 时 , 就 难 将 此作 为法律 依据 , 其效 力 也就 大打折 扣。因为 , 法 院在 审理 民事案件 的过 程 中 , 首 1 , 2 . 2 具 有特 定 的时 间 在校 期 间 , 对于 学生 来 说 , 其 受到 伤 害 都 有 特 定 的 时 先选 择 全 国人 大及其 常 委会颁 布 的法 律 , 其次 是 国务 院颁 间, 在 这里特 定 的时 间是 指在校 期 间。学 生在 校 期 间指 高 布 的行 政法 规和 最 高人 民法 院 的颁布 的 司法解 释 , 在缺 乏 校 负有 管 理职 责 时 间 内发 生 的 学生 人 身 损 害 属于 学 生 伤 上述 依据 的前提 下 , 国务 院其他 各 部委 制定 的规 章 才被 纳 害 事 故 。在校 期 间具 体 包括 高校 正常 的教 育 教学 , 以及课 入 考虑 的范 围。 堂 教学 、 社 会 实践 、 文体 活动 等 管理 服 务 时间 。 通 常 情 况 此外, 在 学生 伤 害 事故 中高校 的法 律 地位 、 高 校 学 生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摘要: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高校在校人数逐渐增加,进而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普遍增多,因此受到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追根溯源,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规定模糊、分散,对此法学界也存有较大分歧。
如何规范确认各方的法律责任,根据什么原则承担法律责任,科学合理地处理高校学生的伤害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1.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制定、颁布并正式实施,在《办法中》中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但没指明适用对象。
根据《办法》的立法精神,我们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概括为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以及组织的一系列的校外活动中,或者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发生的,给在校大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在本文中,通常所说的事故是指在高校内学生的人身受到伤害,只针对学生发生的与学校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
1.2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征与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相比,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主要表现在,年龄阶段存在较大的差异,进而在侵权责任主体和受害者的法律关系方面存在不同。
在伤害事故方面,高校学生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1.2.1 特定的主体在本文中所讲的主体特定性是受损害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在高校学习生活的在校生。
他们大部分年满18周岁,是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一公立大学全日制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二民办大学的在校生;三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在公立大学和民办学校注册的函授生、自考生和成教生等发生伤害事故。
1.2.2 具有特定的时间在校期间,对于学生来说,其受到伤害都有特定的时间,在这里特定的时间是指在校期间。
学生在校期间指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关于校园伤害事故的问题研究
鞠 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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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敕 园 伤 害 事 故 的 问 题 研 夯
严 梅
( 徽大学, 安 安徽 合肥 2 0 3 ) 30 9
[ 摘 要] 近 年来, 在校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 不断发 生, 而部 分家长认 为只要 把孩 子送 到 学校 , 若发 生 以外, 学校 就 必须 负 责。于是一旦 意外发 生, 家长立即把 学校告上法院, 学校 因此常常疲于应诉 , 以至 于正 常教 学秩序和 管理秩序 受到严 重损 害。 究其原 因, 主要有二 : 一是 法学理论上对校 园伤 害事故 中学校民事责 任的性质 没有充 分 了解或根 本 不懂法 ; 是相 关立法的 二 不完善 , 不仅 导致 了权利人对法律的误解 , 也增加 了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上的 困惑。因此 , 强对这种事故和 责任 的研 究, 加 在法 律上正确界定学校、 学生和侵权第三人的责任 , 对提 高教 学管理秩序 , 强对 学生的 法律保 护 , 具有重要 的意义。本文主要 加 都 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 对校 园伤害事故学校的民事责任进行探讨 , 以及提 出一 系列笔者 的建议 。 [ 关键词 】 学校 ; 学生 ; 害事故 ; 伤 责任 [ 中图分类号 ]G 7 4 [ 文献标 识码]A [ 文章编号]10 -4 5 ( 0 1 0 —05 —0 08. 0 3 2 1 )4 0 2 3 - - -
事 制 裁 措 施 相 联 系 的一 种 国 家 强 制 形 式 。 其 特 点 在 于 : 1 () 侵权 民事责任是民事 主体 因违反 法定义 务而应 承担 的法律 后果 , 是对违反义务 的人 的一 种惩罚 ; 2 侵权民事责任 以 它 () 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3 侵权 民事 责任具有强 制性 ; 4 () () 侵权 民事 责 任 主 要 是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二 、 园伤 害事 故 中 学 校 民 事 责 任 的性 质 校 校园伤害事故 , 根据教 育部 《 学生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的 规定 , 是指 在学校实 施的教育教学 活动或者 学校组织的校 它 外活动 中, 以及在学校 负有 管理 责任的校舍 、 场地 、 其他教育 教学设施 、 活设 施 内发生 的 , 生 造成 在校 学生 人身伤 害或者 死亡和在校学生造 成他 人人 身伤害 或死亡 的事 故。由此可 见 , 园 伤 害 事 故 既 非 单纯 的 时 间 概 念 , 非 单 纯 的 地 域 概 校 也 念 , 学 生 伤 害行 为或 结 果 必 须 有一 项 是 发生 在 学 校 对 学 生 负 有 教 育 、 理 、 护 职 责 的 期 间 和 地 域 才 能 构 成 校 园 伤 害 管 保 事故 。而根据事故发生的原 因不 同, 校园伤 害事故可分为两 类, 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 , 只有在责任事 故 中, 学校才有责 任 可言 。 1 学校 与 学 生 的法 律关 系 . 要准确认定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 中承担何种责 任 , 须 必 理清学校与学生之 间 的法律 关系。关 于学校 和未 成年学 生 之问 存 在 何 种 法 律 关 系 . 学理 论 上 有 三 种 观 点 : 1 监 护 关 法 () 系 说 。 该 观 点 认 为 ,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期 间 , 成 年 学 生 实 际 在 未 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 , 父母 或者其他监 护人的监护责 任 已转 移 到 学 校 , 校应 承 担 监 护 责 任 。 ( ) 约 关 系 说 。 学 学 2契 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 的民事 主体 , 校在接收未成 年 学 人 入学之 日起就在 事实上 与未成 年学生 及其 监护 人分别 确
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事故处理办法》 为解决这 一难题提供 了基本 的法律依据 , 但在实践 中也暴露 出一些不足。学 生伤 害事故 重存 预 防:
一
重贯彻学 习《 学生伤 害事故处理办法》 落实预 防措施 ; , 二重健全法律制度 , 明确主体责任 ; 三重运用社会 合力 , 开
6 1
赔偿责 任构 成 的要求 , 但是 在一 些 方 面还 不够 准 确 。 笔者认 为 , 既然学 生伤 害事 故 承担 的是 过 错责 任 , 那 么构 成学 生伤 害事 故 , 当具 备 以下 要件 : 应 是 须学 生在 校 期 间发 生 人 身 伤 害 事 故 , 者 或 学生 在校期 间致 害他 人造 成人 身 伤害 事 故 。二是 学 校 的教育 、 理 和 保 护 行 为 违 反 我 国 《 育 法 》 管 教 规 定 。三是 学 校 违反 我 国 《 育 法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教 等 的教 育 、 理和保 护 行为与 事 故发生 有 因果关 系 。 管 ( ) 生伤 害事故 的 法律 责任 认 定 二 学 法律 责任分 为刑 事 责 任 、 民事 责 任 和 行 政 责 任 三类 。对 于 以积 极或 者 消极方 式实 施 了导 致学 生 伤 害事 故发 生 的行 为 主体 , 可 能 涉 及 这 三 类 法 律 责 都 任 的承担 问题 。但 是 , 对 于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受 害 相 方而 言 , 主要是 指 民事 法律 责 任 的承 担 问 题 或 者 说 是涉及 民事 赔偿 责任 的 问题 。所 以这 里着 重论 述 在 学生 伤害事 故 中如何 认定 各方 的 民事责 任 。 侵 权 责任 的归 责 原 则 包 括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过 无
研究报告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研究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
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有的家长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这种情况,不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开展。
加上局部高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识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承当了诸多不应该承当的责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监护关系说〞这一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展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缺乏局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1)“监护关系说〞于法无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校园伤害案件法律研究(3篇)
第1篇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学生、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因违法行为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校园伤害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本文通过对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研究,分析了校园伤害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责任,旨在为预防和处理校园伤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一、校园伤害案件的特点1. 受害者以未成年人为主校园伤害案件的受害者主要是未成年人,包括学生、教师等。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成为校园伤害案件的目标。
2. 案件类型多样校园伤害案件类型繁多,包括打架斗殴、意外伤害、校园霸凌、性侵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如侵权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3. 案件发生地点集中校园伤害案件主要发生在学校内部,如教室、宿舍、操场等。
此外,校外活动、上下学途中也可能发生校园伤害案件。
4. 案件影响范围广校园伤害案件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痛苦,还可能引发社会关注,影响学校声誉和教育教学秩序。
二、校园伤害案件的成因1. 社会环境因素(1)社会道德风气恶化:部分未成年人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道德观念淡薄,导致校园伤害案件频发。
(2)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方式不当,导致子女缺乏道德约束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学校管理因素(1)学校安全意识不足:部分学校对校园安全重视不够,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教师责任意识不强:部分教师对学生关爱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伤害事件。
3. 法律法规因素(1)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在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方面尚存在不足,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争议。
(2)法律责任追究不力:部分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追究不力,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1)直接侵权人: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校园伤害案件,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间接侵权人:对于因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他人受伤的校园伤害案件,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题报告】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探究
开题报告法学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探究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因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或在学校组织外出的各类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致人伤害,有的伤害甚至导致学生死亡,家长要求学校和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时有发生。
一旦发生此类事故,不仅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要承受巨大的痛苦,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还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私法意义上的契约关系。
同时,学校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由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显然主体不符。
所以,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归责,只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即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只能是民法上的侵权损害之债。
按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解释之精神,学校对其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其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学生的家长做为法定监护人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根据学校和学生的特点,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宜适用责任制,即由学校承担其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表现出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
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一重预防,二重处理。
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本文主要通过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一重要的现实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存在的各种状况,充分认识如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重要性,对于一直有苦说不出的校方做到公平公正。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赔偿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赔偿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依据和意义学生的平安成长是学校教育的最高目标之一。
但是,在教育教学中,学校难免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不仅会给受害学生带来身体上的伤害,也可能给学校带来财务上的压力和责任上的追究。
因此,研究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赔偿责任,对于学校预防和控制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的安全和权益,具有重要的依据和意义。
二、研究的背景和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学生日益增多,学校经常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特别是在某些高风险行业和科目中。
校园意外事件的发生对学校、学生和家长都会带来不小的影响,因此如何及时有效的处理这些意外事件,降低损失,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中有一系列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规定,明确了学校和家庭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学校和家长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并不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各地区甚至各个学校之间在这方面缺乏统一的依据。
因此,研究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赔偿责任,有助于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并且有助于建立起一个合理、清晰的处理意外事件的过程。
三、研究的思路和目标本研究将从学校管理的角度,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具体来说,研究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1. 分析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和发生原因,掌握我国目前学生伤害事故的状况。
2. 探究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范围,分析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
3. 从实践出发,分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遇到的问题,深入探究合理的赔偿机制和流程,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提高学校赔偿的效率和公正性。
四、研究方法和步骤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调研和案例分析两种研究方法。
执行以下步骤进行研究:1. 找到相关的学术文献,了解目前学校的赔偿责任和相关规定。
2. 通过访谈或者调查学校和家长,收集关于学校赔偿责任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 搜集和整理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赔偿纠纷。
中学体育学生伤害事故归责问题研究
助 。 1 2 中学 生体 育 伤害 事故 侵权 行 为的 界定 和 完 善 的 照 顾 设 备 。 。 以 下 四 个 条 件 是 构 成 中学 生 体 育伤 害 2 2 过错 推定 原 则的适 用性 探讨 . 学 校 存 在 过 错 是 判 断 学 校 是 否 有 伤 害 事 故 侵 权 行 为 的 判 断 条件 。 在 一 些 特 殊 的 情 况 下 , 判 断 学 校 责 赔 偿 责 任 的 必 要 条 件 , 根 据 公 平 责 任 原 在 但 第一 , 反法 律 法 规 。 违 即伤 害 事故 之 所 任 的 原 则 上 也 会 采 用 过 错 推 定 责 任 原 则 。 则 , 了考 虑 学 校 过 错 , 需 要 考虑 一 下 法 除 还 以 发 生 , 因 为 所 涉 及 的 主 体 ( 校 , 生 是 学 学 第 一 , 学 校 体 育 教 学 设 施 存 在 安 全 定 条 件 。 1学 校 的体 育教 学 行 为 与 学 生 的 因 () 或 第 三 方 )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面 对 隐 患而 导 致 的 伤 害 。 指 因 学 校 的场 地 、 有 或 是 设 伤 害 结 果 之 间 存 在 因果 关 系 。 2 伤 害 事 故 () 违 法 行 为 没 有 进 行 必 要 的 阻 止 。 者 主要 施 、 械 等 不 符 合 国 家 或 有 关 部 门 的 安 全 中学 校 和 被 伤 害 的 学 生 双 方 都 没有 过 错 , 后 器 是 针 对 学 校 方 面 而 言 的 , 为 学 校 在 法 律 标 准 , 在 安 全 隐患 而 导 致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其 责 任 归 属 也 无 法 追 究 。 3 在 精 神 伤 害 案 因 存 () 上 承 担 了 对 学 生 的 安 全 关 照义 务 , 果 是 故 。 在 某 学 校 的体 育 课 上 , 男生 在 自由 如 如 一 例 中不 适 合 运 用 公 平 责 任 原 则 。 共 责 任 公 因为 在 伤 害事 故发 生 前 没 有 尽 责 的 执 行这 活 动 时 跃 起 抓 住 足球 门 栏 , 因该 门 栏 固 原 则 只 能 运 用 于 财 产 损失 的 情 况 中 , 提 但 像 项 义 务 导 致 学 生 受 到 伤 害 , 属 于 违 反 法 定不 牢 , 致 门栏 翻 倒 压 在 该 男生 的腹 部 , 供 适 当 的 物 质 赔 偿 , 精 神 方 面受 损是 无 也 导 而 律法规的行 为。 造 成 重伤 。 二 , 校 体 育 教学 人 员 因为 教 法 运 用 公 平 责 任 原 则 来 补 偿 的 。 第 学 第二 , 害 事 实 。 由于 某 一 种行 为 的 学 行 为 造 成 学 生 伤 害 的 情 况 。 中 根 据 教 损 即 其 发生 , 而造 成 的 直 接 的 利 益 方 的 人 身 或 财 学 人 员行 为 与 学 校 规 定 的关 系又 可 以 具 体 3 结 语 () 综 上 所 述 , 错 责 任 原 则 是 我 国 目前 过 产 的 损 失 。 中学 生 体 育 伤 害 事 故 中具 体 分 为 三 种 情 况 : 1 老 师 因 为 要 按 照 学 校 体 在 是 指 人 身 的 伤 害 , 中还 分 为 有 形 损 害和 育 教 学 的 规 定 要 求而 造 成 伤 害 , 行 为 主 中 学 生 体 育 伤 害 事 故 的 主 要 责 任 追 究 原 其 其 其 只有 无形损 害。 体 本 质上 为 学 校 , 体 育 课 的 教 学 内 容 如 难 则 , 次运 用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作为 补 充 ,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
我 国 关 于 教 育 机 构 责 任 的 法 律
依 据 及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界 定 ( ) 关 法 律 依 据 一 相 1 19 . 9 8年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中 最
受 到人 身损 害 , 校或 其他 教育 机构 未尽 到教 育 、 学 管
理职 责 的 , 当承 担 责 任 。“ 民事 行 为 能力 人 、 应 ”无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在 幼 儿 园 、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学 学 习 、 活 期 间 , 到 幼 儿 园 、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生 受 学 以外 的人 员 人 身 损 害 的 , 侵 权 人 承 担 责 任 , 儿 由 幼 园 、 校 或其他 教 育 机 构 未尽 到 教育 、 理 职 责 的 , 学 管
者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 位 有 过 错 的 , 以 责 令 这 些 单 单 可
位 适 当 给 予 补 偿 。 ”
2 20 年教 育 部 《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 .02 学 及 近几 年北 京 市 、 海市 、 苏 省 、 南 省 、 州 市 、 上 江 湖 杭 福 州 市 、 州 市 、 阳 市 、 安 市 、 川 市 、 州 市 均 制 郑 贵 西 银 苏 定 了 《 小 学 生 人 身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 中 。 3 20 . 0 3年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最 赔 偿案 件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七 条 规 定 : 第 “ 未成 年人依 法 负有教 育 、 理 、 护义 务 的学校 、 对 管 保
的 责 任 范 围 , 实 践 中 一 旦 发 生 学 生 伤 亡 事 故 , 生 但 学
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研究
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研究近年来,高校的校园突发事件愈来愈频繁。
产生高校突发事件的原因也是错综复杂,是社会各种不稳定因素在校内的集中反映,有环境因素和心理因素,有经济、政治、文化、管理、教育等因素,还有伦理、道德、人生观、价值观的因素,认清其产生的原因,运用合理的处理方式是正确掌握和处理高校危机的先决条件。
高校的伤害事件,除了具有与社会上共同性的东西外,主要从参与或者联系的主体、发生的地域与高校相关这一基本事实判断来认定。
从参与的主体看,在高校伤害事件中,主要的群体是在校学生。
从发生的地域看主要是在校园或者与校园相联的地方或者公共场所。
一、高校伤害事件的主要特点。
第一、突发性。
“伤害事件”即表明其具有“伤害”的特性,又有突发的特征。
高校人身伤害事件具体发生时间、影响等等,往往是很难预测的,而且演变十分迅速,具有很大的突然性。
尽管发生事件有一定的契机,但是这个契机也是偶然因素居多的。
比如云南大学的马加爵事件。
2004年2月13日,马在宿舍里打麻将与同学发生纠纷后,用铁锤制四人死亡,并将尸体藏于寝室柜中。
事件本身开始并没有一点杀人的征兆,显得非常突然。
第二、破坏性。
即问题严重,关系安危。
不管性质和规模,高校伤害事件的发生,都会在不同程度上破坏了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方面的正常秩序,还会造成人们思想和心理上的极度恐慌和混乱。
第三、扩散性。
即多方关注、迅速蔓延。
高校目前已从社会的边缘成为社会的中心之一,越来越受政府、公众和媒体的重视与关注,使高校突发事件更容易引起社会反响,成为公众热点,很容易波及到同一城市中的其他高校乃至全国,加之发达的网络媒体作用,更会迅速扩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2002年9月1日起,关系到中国两亿多名在校学生切身利益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教育部颁布并实施。
该《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二、高校伤害事故责任判定如果在校学生遭遇不幸,学校应该对哪些类型的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对哪些类型的伤害事故不承担责任,该《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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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近几年来,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到底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众说纷纭,不一而足。
正确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理清学校在案件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平等的保护学校、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下面笔者结合实践,就与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等有关的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有如下特征:首先,“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应该是特指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学生。
包括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全日制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
其次,事故发生的范围应该仅限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事故一般发生在校园内,但有时也可能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最后,事故种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包括学生本人受伤害和死亡事故以及致伤他人的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一般应包括以下五个要素:第一,受害方或加害方应该是学生。
作为学生伤害事故主体的学生有时是受害人也有时是加害人。
第二,须有伤害结果发生。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结果应该是身体受伤或者死亡,一般来说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所受的伤害。
第三,伤害事故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疏于教育管理保护行为有因果关系。
第四,学校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
第五,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二、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就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来说,由于学生为未成年人,所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者,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就寄宿制私立学校(如民办学校、贵族学校之类)而言,由于此类学校一般收取学生家长高额的学杂费,并自愿向在校学生提供更多的教育内容和更高的管理及服务要求,对学生一般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具有明显的营利性特征。
所以学校与家长之间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基于合同而构成的委托监护关系,学校应对在校学生的生活学习、人身安全及其他活动负有监护责任,当其未能保护好学生的人身权利时,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没有约定,则应当依照接受义务教育及公立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理。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1、关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
一般来说,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都有相关责任人,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未成年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由此可知,在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这时,监护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
2、关于学校的责任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两项规定都要求学校等单位有过错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强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规定明确规定无论是学校直接承担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责任,都必须要求学校有过错为前提,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该规定不再要求是适当给予赔偿,而是要求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过错应当包含故意伤害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引起的伤害。
所以说,对于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所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有过错,则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无过错,而其他相关当事人有过错,则由其他相关当事人承担责任。
3、关于第三人责任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视具体侵害行为而定。
如果是一般的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如果是动物致人损害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实际上,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其责任并非是某类责任主体单独承担,而经常可能是两类甚至三类主体共同承担。
这就涉及到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大小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三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分担。
四、几种特殊情况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1、在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问题(1)、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致人损害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
如果学校制定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而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而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的,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学校工作人员明知存在危险,而没有尽相应的管护义务,则学校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如学生在课间休息时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学校并无过错,则学校就不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学校工作人员知道或应知道学生正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而未加阻止,学校就应对其未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伤学生的过错承担责任。
(2)、体育课发生的人身损害一般来说,体育活动本身存在着较大的发生事故的风险率,学校教师在上体育课时就负有比平时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照管职责。
对于体育课上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笔者认为根据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学校一般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因体育器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伤害;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造成的损害;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而导致的损害。
第二、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因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学生未按教师指导行事造成人身伤害的。
(3)、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引起的人身损害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保护职责,应仅限于规定的正常的教学活动期间,不在此期间的,学校一般不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学生未经学校同意,在非上学期间如星期天和节假日,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导致发生的由非学校原因引起的人身损害,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致害人或受害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但如经学校同意或默认,学生下课后继续留在学校学习或休息的,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应视为学校教学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学校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4)、校外第三人致学生损害如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那么,在责任承担上,应根据在校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此类案件中,校外第三人是最直接加害人,也是终局赔偿义务人,故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最终赔偿责任,学校只应就其管理过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只有在穷尽了对校外第三人的追偿的前提下,学校才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学校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仍可以向校外第三人进行追偿。
2、在校园外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1)、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亦属于学校的管辖范围,学校也就没有义务配备专门人员护送学生上学、放学。
因此对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一般不应当承担责任。
(2)学校提前放学导致校外人身损害问题因为未成年学生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受到人身监督与保护,因此一般来讲,学校不应提前放学使学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除非学校事先通知了学生的监护人。
如果因学校提前放学导致学生在校外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学校组织活动在校外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活动负有管理职责,不管此活动是否在学校场地进行。
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照管职责的大小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所及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照管职责的标准也相应不同。
如因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照管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则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如果发生的人身伤害是由于加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的,则应当由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应当追究学校是否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
五、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诉讼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1、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在校未成年学生致其他学生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原告一般应为受害的未成年学生,其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被告应该是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人,其监护人应与责任人一并列为被告,因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仅是法定代理人,同时又是损害赔偿义务人,如不将其列为被告,势必造成不是案件当事人却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的局面,这与法理是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