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
四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
关于贯彻《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7号)已经颁发,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的规定计取。
原我委关于收取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相关文件《关于二○○○定额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分类计取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75 号)、《关于市政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解释》(成建价[2002]18号)停止执行。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成都市青羊、锦江、武侯、成华、金牛五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现场评价费的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成都市安全监督站负责。
其他区(市)县的建设项目,现场评价费的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三、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
成都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到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测定,其他区(市)县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区(市)县,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8月底前确定测定机构,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定期向建委报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定情况。
四、施工合同备案时,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其支付计划,合同中未明确的,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应当责令承发包双方整改。
五、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预付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资金保障,预付标准不得低于川建发[2006]107号第十条规定的比例。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7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与现行2000定额、2004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四川省维修工程计价定额》SGD4-2000中“水平防护架”( 1D0024、2G0012、3A0216、4D0010)、“垂直防护架”(1D0025、2G0013、3A0217、4D0011)、“建筑物垂直封闭”(1D0026、2G0014、4D0012)定额项目。
取消2000定额中“施工单位离基地25km以外施工时,临时设施费增加20%”的规定。
取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F册“措施项目”中“水平防护架”(FB0185、FD0253)、“垂直防护架”(FB0186、FD0254)、“建筑物垂直封闭”(FB0187)清单计价定额项目。
三、本办法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原我厅印发的《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5]143号)同时废止。
绿化工程和零星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的通知
《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10月第10期总第268期P22
关于对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绿化工程和零星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
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合理计取,针对我市绿化工程和部分零星工程在报建中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具体情况,经我站研究,决定对这部分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通知如下:
一、绿化工程的基本费费率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文中园林绿化工程标准执行,零星工程(零星建筑和零星市政工程)的基本费费率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中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具体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二、零星装饰和零星安装工程参照绿化工程标准执行。
三、对应纳入安全监督范围的工程未进行安全报监和现场考评的,不执行本通知中标准。
四、本通知与川建发[2006]107号、成建委发[2007]701号文配套执行,已办完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成建价[2007]14号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绿化工程和零星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
四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关于贯彻《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7号)已经颁发,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的规定计取。
原我委关于收取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相关文件《关于二○○○定额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分类计取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75 号)、《关于市政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解释》(成建价[2002]18号)停止执行。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成都市青羊、锦江、武侯、成华、金牛五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现场评价费的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成都市安全监督站负责。
其他区(市)县的建设项目,现场评价费的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三、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
成都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到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测定,其他区(市)县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区(市)县,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8月底前确定测定机构,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近年四川建安工程费用调整统计表
29.57% 23.60% 26.00%
26.80% 21.20% 23.00%
含四
含四
4
广元市
41.8 35.2 36
38.23% 33.99% 37.70% 县三
25.10% 15.82% 26.00% 县三
区
区
涪城游仙 市区
42
30.47 36 绵阳市
36.53% 25.20% 32%
25.08% 13.57% 22.40%
5
3.5 第 2 页,共 3 页
四
临时设施基本 费费率
总平、运动场 工程
维修改造工程
、拆除工程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6.5
5
3.5
5
4
3
5
4
3
咨询单位:四川新元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 3 页,共 3 页
规费费率调整文件汇集表
文件名称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序
文件号
安全文明费率调整文件汇集表
文件名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文件号 适用开始~结束时间
工川费建计发价[管20理11办]6法号》 2011年4月1日~
其他项目费率调整文件汇集表
文件名称
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112号文件)、
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川建函[2004]96号
川建价发[2006] 19号 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停(窝)工计算方法的通知
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06〕19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了更好地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两个办法”,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发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明确规定如下:一、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综合费率按25%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25%二、停(窝)工人工单价综合费率按10%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停(窝)工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10%三、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机械停置台班单价=定额机械台班单价×60%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四月十九日关于对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绿化工程和零星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的通知成建价[2007]14号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企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合理计取,针对我市绿化工程和部分零星工程在报建中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具体情况,经我站研究,决定对这部分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通知如下:一、绿化工程的基本费费率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文中园林绿化工程标准执行,零星工程(零星建筑和零星市政工程)的基本费费率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中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具体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二、零星装饰和零星安装工程参照绿化工程标准执行。
三、对应纳入安全监督范围的工程未进行安全报监和现场考评的,不执行本通知中标准。
四、本通知与川建发[2006]107号、成建委发[2007]701号文配套执行,已办完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四川省定额站关于相关定额解释的相关答疑
2011专家答疑第二期――摘自四川省2011年5期价格信息问题1: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将定额人工费作了定额规定之外的调整,评标时是否修正?如果中标,工程结算时如何处理?答:1、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自主确定人工费报价,但不得对定额人工费作定额规定以外的调整;2、在评标时,对未按规定计取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按规定重新计算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3、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按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核实比修正,对未按规定计取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按规定重新计算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修正;4、在工程结算时,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规定的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计算。
问题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55条:“减少15%以上剩余的部分”如何理解?清单工程量是按清单项目分别计增减量还是按整个清单汇总计增减量?答:1、减少15%以上剩余的部分含义举例说明如下:某招标清单项目工程量为100m,后因变更调整为80m,其减少幅度超过了15%,减少15%以上剩余部分为80m。
2、清单工程量增减变化应按各个清单项目工程量分别计算。
问题3: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费如何调整?答:1、2009定额A―T分册定额人工费当中已含机械操作用工,其人工费调整按我省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计算;2、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单价中不含人工费,但有人工耗量。
如为签证机械,期人工单价按计日工单价计算。
问题4:2009定额措施分册P414中“不需安装、拆卸且自身又能开行的机械,其场外运费按其开行时间乘以其台班单价计算”规定是否适用于自卸汽车?答:不适用于自卸汽车。
问题5:2009定额建筑工程后浇带模板如何计价?答:2009定额建筑工程后浇带模板按相应构件模板项目综合单价乘以系数,包含后浇带模板、支架的保留,重新搭设、恢复、清理等费用。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5)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现行验收标准, 并按四川省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
2.材料品质、规格必须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且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质量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及招标人要求。
3.施工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18.砌筑工程(含所有墙身的顶部斜砌密实的砌砖、砌块)中各种墙体厚度综合考虑, 若实际施工时墙体厚度发生变化, 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19.多功能厅吸声墙面、音乐厅吸声墙面、剧场吸声墙面、天棚FSC反射板、天棚FCP吸声板、舞台地面不在本次招标控制价范围内。室外总平部分给水、排水、消防等因没有施工图, 工程量和项目特征按常规做法暂估和描述。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学生活动中心工程》施工图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
4.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29.27.2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应按照本清单给定的费率进行报价, 结算时按照相关文件调整。工程建设过程中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临时设施应达到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和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件、成建委发【2007】83号文件和《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对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的规定。
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某大学新校区学生活动中心工程, 由综合楼、艺术中心、剧场组成;其中艺术学院总建筑面积10120m2, 建筑总层数4层, 建筑高度20.6m;剧场总建筑面积4780m2, 建筑总层数1层, 局部3层, 建筑高度23m;综合楼总建筑面积5137.00m2, 建筑总层数3层, 建筑高度17.7m。建筑耐火等级二级, 屋面防水等级二级, 钢筋砼框架结构(琴房部分为砖混结构), 结构抗震设防烈度7度。
[2006]107号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7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与现行2000定额、2004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四川省维修工程计价定额》SGD4-2000中“水平防护架”( 1D0024、2G0012、3A0216、4D0010)、“垂直防护架”(1D0025、2G0013、3A0217、4D0011)、“建筑物垂直封闭”(1D0026、2G0014、4D0012)定额项目。
取消2000定额中“施工单位离基地25km以外施工时,临时设施费增加20%”的规定。
取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F册“措施项目”中“水平防护架”(FB0185、FD0253)、“垂直防护架”(FB0186、FD0254)、“建筑物垂直封闭”(FB0187)清单计价定额项目。
三、本办法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原我厅印发的《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5]143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1号
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1号根据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均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基本费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
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将各阶段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所得分值平均,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0%计取;(3)最终分值在90-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50%计取;(4)最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
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
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和安全施工费。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川建建发〔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09〕126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外省驻川建管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管,规范省外入川建设类企业市场行为,确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现就省外企业入川管理和备案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省外入川建设类企业应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6]10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24号)要求,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川备案手续。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省外建设类企业不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自20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换发经防伪设计印制的新版《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式样见附件1)。
在此期间,凡备案时间到期的,年度核验合格后直接颁发新版入川备案证;未到期的,收回旧版入川备案证,颁发新版入川备案证。
新版入川备案证仍为一个企业一本。
从2009年7月1日起,旧版入川备案证作废。
三、从2009年5月1日起,省外入川建设类企业参加建设项目投标时,不再办理单项投标介绍信登记手续。
企业凭备案证参加建设项目投标和办理相关手续。
四、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承担对口援建省(市)负责组织建设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工程项目,凭中标通知书或承包合同以及企业的相关证照,可直接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五、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应切实按照《四川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动态反馈制度的通知》(川建外合发[2008]397号)的要求,按时填报《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动态反馈情况报表》。
工程造价咨询评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评审
工程造价咨询评审实施方案(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自由编辑)目录一、概述…………………………………………………………………1、评审依据……………………………………………………………2、评审项目基本情况描述………………………………………………3、评审范围和内容………………………………………………………4、评审目标及范围………………………………………………………5、财政投资评审具体要求………………………………………………6、项目评审的一般程序…………………………………………………7、评审工作步骤及要求…………………………………………………二、服务时间安排…………………………………………………………三、服务流程………………………………………………………………1、评审流程图…………………………………………………………2、评审具体步骤………………………………………………………四、服务承诺………………………………………………………………五、服务措施………………………………………………………………1、制度措施……………………………………………………………2、人员措施……………………………………………………………3、准备措施……………………………………………………………4、控制前移措施………………………………………………………5、多层把关措施………………………………………………………6、进度控制措施………………………………………………………7、服务质量提升措施…………………………………………………六、质量控制措施…………………………………………………………七、保密管理………………………………………………………………第一章概述为了配合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财政性资金委托审核服务机构备选库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任务,保证评审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川建发[2006]107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 2006.7.19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7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与现行2000定额、2004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四川省维修工程计价定额》SGD4-2000中“水平防护架”( 1D0024、2G0012、3A0216、4D0010)、“垂直防护架”(1D0025、2G0013、3A0217、4D0011)、“建筑物垂直封闭”(1D0026、2G0014、4D0012)定额项目。
取消2000定额中“施工单位离基地25km以外施工时,临时设施费增加20%”的规定。
取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F册“措施项目”中“水平防护架”(FB0185、FD0253)、“垂直防护架”(FB0186、FD0254)、“建筑物垂直封闭”(FB0187)清单计价定额项目。
三、本办法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原我厅印发的《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5]143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6]10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对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川从事下列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建筑活动的所有省外企业:(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二)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电力、矿山、煤炭、冶炼、化工石油、医药、广电通信工程;(三)爆破、消防、防水、防腐、环保、体育设施、建筑智能化、送变电及管道、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四)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钢结构等工程。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省外入川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川备案后,再到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省外企业在川从事建筑活动应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
省外企业在办理入川备案前,须持相关证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按照川建发(2006)109号文
6
新民小学教学综合楼
建设单位: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小学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A1-3-07
扣8分
7
蜀泸大道道路改造工程
施工单位: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在桥面板施工中,C50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取样数量不足,违反工程国家强制性条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7.4.1条第5款规定。
建设单位A1-3-01
扣5分
4
泸州市酒城宾馆升星改造工程
建设单位:泸州市酒城宾馆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A1-3-07
扣8分
5
泸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江阳西路CNG充气站
建设单位:泸州天然气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建设单位A1-3
三、按照川建发(2006)109号文,责任主体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序号
工程名称
责任主体单位及人员
主要违规情况
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依据
扣分情况
1
四川金诺置业有限公司金诺.御景山居三期30~43号楼
施工单位:四川省西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相关质量规范、规定要求。
施工单位D1-3
扣6分
2
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建工小区6号楼
施工单位: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施工单位擅自更改审查设计文件,改变顶层楼梯位置,未按照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D1-3
扣5分
3
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建工6号楼
建设单位: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转载)
川建办发〔2015〕485 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见附件),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开展与这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二、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取消后,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要认真做好后续工作。
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确有必要设置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督促本地区相关单位停止开展与上述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年6月30 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 [2006]109 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 OO六年七月十七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人员。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等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必须在本省建立诚信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是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第四条凡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省外入川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必须在四川省建设厅备案,一并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不良行为的调查、确认、扣分、记录、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七条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省建设厅备案。
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统一在网上公布。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12号目录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五章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第六章索赔与现场签证第七章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第八章工程计价争议与纠纷处理第九章工程计价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
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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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06]107号文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
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计算,具体标准规定如下:1一、基本费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2.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单独安装工程标准。
二、现场评价费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现场评价及评分办法。
现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管需要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进行检查评价。
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评价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
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评价得分-80)×3%。
2、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得分为70~80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后的评价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
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四、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五、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
在编制概算、预算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第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第八条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三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附件2)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
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测定机3构由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依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评价结果,测定评价费率并确定承包人应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
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
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提交。
第十二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4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不予监督执行,导致颁发施工许可证有过失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坚5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一、安全施工费1、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2、“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7、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8、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1、“五牌一图”的费用;2、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6修、美化措施费用;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5、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6、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7、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8、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9、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10、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11、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