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评析、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评析导读:对于重要的法律文献颁布,都会有很多专家解读,包括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解读应该也会很多,本人做了些劳动争议案件和劳资关系管理,愿就自己的心得体会对该解释进行一番评析,为了避免雷同,特别结合东莞或者珠三角的司法实践作一番评析,有评,也有析,以尽可能使我的解析在东莞或珠三角更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区别于其他省份或地域的解读。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之用,不是权威法定解读,或存谬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法释〔2010〕12号)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析:该条明确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的相关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予受理,其似乎来源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仲裁委员会2008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其实早在2008年之前,东莞的司法实践中就对此予以受理,对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一直按照该解释的原则来处理,这次规定仅仅是使司法实践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已。
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支付待遇的,仲裁庭和法院会裁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已经缴纳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应享受的待遇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因此发生工伤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在我们的生活中,因不清楚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一些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经常会跑冤枉路。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究竟有哪些呢?此外,在实践中,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讲述。
一、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受理范围主要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二、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此外,您还应该要知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都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都有哪些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一、劳动仲裁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一、劳动仲裁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1、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4、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5、仲裁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6、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怎么办人民法院对上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的处理方式(一)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三)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
(四)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诉讼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法院应当受理。
实践中,劳动者如果在劳动仲裁时减少无畏沟通成本,比较省事的做法是先提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对管辖问题有初步的心理预期或者劳动者直接到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处理原则1.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二、受案范围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4.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6.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劳动争议。
7.高校毕业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
8.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属于主体不适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
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已经工商登记变更,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就其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除外。
9.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但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申请人无法提供工伤认定结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证据不足驳回请求,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伤事故均无异议的除外。
职工诉请补缴社保、公积金,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职⼯诉请补缴社保、公积⾦,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职⼯诉请补缴社保、公积⾦,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案例】张三系A公司职⼯,因公司⽋缴⼯伤、⽣育保险,⽋缴公积⾦将A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公司补缴。
法院经审查认为,⽋缴社保、公积⾦争议不属于⼈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不予⽴案。
法院做法是否正确?【法律分析】其⼀、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者往往根据上述法条,认定只要与⽤⼈单位发⽣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实际上,⼈民法院对是否受理劳动者和⽤⼈单位因社保产⽣的争议区分为两类情形:其⼆、⼈民法院受理社保争议的情形。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民法院受理社保争议的情形需要满⾜两个条件:⼀是⽤⼈单位根本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续,即根本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是社保经办机构不能为劳动者补办社保⼿续导致劳动者⽆法享受社保待遇。
满⾜以上两个条件的案件,⼈民法院才会受理该争议。
其三、⼈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续,办理了登记,但在劳动合同履⾏过程中,因⽤⼈单位⽋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的争议,不属于⼈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原因在于,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政法规赋予了劳动⾏政部门对⽤⼈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费发⽣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故,该类纠纷不属于⼈民法院受理范围。
本案,张三因与⽤⼈单位⽋缴⼯伤、⽣育保险引发的争议涉及社保经办机构与⽤⼈单位之间的征收与缴纳关系,并⾮单纯的劳动者与⽤⼈单位的纠纷,属⾏政管理范畴,故⼈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正确。
社保争议纠纷法院是否直接受理
社保争议纠纷法院是否直接受理近⼏年以来,随着⼈们⽣活⽔平的逐渐提⾼现在的⽣活有了稳定的保障之后往往都会开始对⾃⼰的未来进⾏打算,所以保险⾏业的发展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许多公司企业也需要为员⼯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那么社保争议纠纷法院是否直接受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社保争议纠纷法院是否直接受理1、社保应该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关键是起诉中关于社保部分的请求,是否对仲裁时的请求做了变更,因为如果变更了请求事项。
基于仲裁前置的原则,法院不能受理。
2、仲裁⽀持社保补交,可以对其他事项进⾏起诉,如果企业不起诉或虽起诉但未起诉社保部分,则仲裁裁决关于社保的部分双⽅都⽆异议,法院会认定裁决关于社保部分有效,并在判决书中体现的。
社保纠纷的种类和解决办法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社保纠纷有四种:1、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
指保险事故发⽣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司法实践中⼀般包括⼯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
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
2、参保纠纷。
指⽤⼈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未参加,劳动者要求建⽴社会保险关系的纠纷。
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政争议。
3、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
指社保关系建⽴后,⽤⼈单位不积极履⾏缴费义务的⼏种表现形式,是社会保险费瑕疵缴纳⾏为。
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政争议。
4、社会保险⾦发放纠纷。
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政争议。
遇到这四种社保纠纷,主要有⾏政处理和司法救济两种⽅式。
(⼀)⾏政处理⽅式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政处理⽅式,⽽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司法救济⽅式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将其⼀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因为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在适⽤司法救济⽅式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范围。
最高院:如何确定社保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附裁判规则)
最高院:如何确定社保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附裁判规则)社会保险争议相较其他劳动争议而言具有其特殊性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对是否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地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曾存在广泛争议那么,如何确定社保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今天将最高法民一庭在这一问题上的倾向意见以及相关裁判规则推送给大家本文共计 3650 字丨预计阅读时间 2 分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社会保险争议受案范围的规定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首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按照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劳动争议案件归属于民事案件,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执行。
但是,社会保险争议相较其他劳动争议而言具有其特殊性:一是此类纠纷的专业性太强。
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比较复杂,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此类案件的审理必须具备相当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要求,有相当部分的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在审理上离不开社保管理部门的配合,人为增加了人民法院较快办理大量社会保险争议的难度。
二是此类争议的处理存在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相互交叉重叠、界限不清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保管理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
人民法院既不能越俎代庖干预行政管理,也不能敷衍了事忽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三是社会保险争议裁判的执行离不开社保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
社会保险费用通常由用人单位缴纳,以用人单位全体员工作为参保对象,若是依据判决让用人单位单独为个别劳动者参保则会出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法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
鉴于社会保险争议的上述特殊性,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对是否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地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曾存在广泛争议。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1-10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IToo题)《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起施行。
A.2023年10月1日B.2023年11月1日C.2023年12月1日D.2024年1月1日正确答案: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O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A.用人单位B.个人C.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D.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确答案:B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等事项。
A.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B.支付基金支出款项C,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D.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正确答案:BCD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O依据。
A.法律B.法规C.部门规章D.国务院决定正确答案:BD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O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A.5B.10C.15D.20正确答案:B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O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A.5B.10C.15D.20正确答案:D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提供O或者()。
A.职业培训记录B.学历证明C.职业资格证书D.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正确答案:CD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A.设立B.变更C.注销正确答案:BC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A.设立B.变更C.注销正确答案:BC关于社会保险登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B.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
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正确答案:A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
劳动仲裁主体适用范围
劳动仲裁主体适用范围
劳动仲裁主体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者:劳动者指的是受雇用的劳动者、个体经营者、合同工、临时工、实习生等各类劳动者。
2.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3. 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当事人分为原告、被告两方,双方均可在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4. 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构是指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
总之,劳动仲裁主体适用范围主要关系到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和属性,涉及到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5. 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类型:劳动仲裁主体适用范围还涉及到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类型,如工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等。
6. 地域:各地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或适用范围也有所差异,有些地方根据政策规定只受理当地的劳动争议,而有些地方则覆盖整个地区。
总之,劳动仲裁主体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但需要注意具体情况,例如在劳动关系争议中,双方必须是具有法定劳动关系的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而且劳动者要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同时,不同地域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范围也有所不同,需要在具体申请时仔细了解。
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仲裁裁决范围吗
On the way to struggle, time always flies quickly. The current difficulties and troubles are many, but as long as you don’t forget your original intention and step by step towards your goal, the final outcome will be determinedby tim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仲裁裁决范围吗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仲裁裁决范围,应该是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保费的情形,应当由社保管理部门处理解决,用人单位因为赔偿社会保险引发争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仲裁裁决范围吗?1、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2、《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3、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5、《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追缴社会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法院是否受理追缴社会保险费的答复作者:曾凡新时间:2012-10-15浏览量 10711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 31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解读2010年10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 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以下简称《请示》】。
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内有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1年3月9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 31号,以下简称《答复》)。
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解读如下:一、问题由来在王某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王某原为某公司员工,但一直未办理养老金手续。
2005年11、12月间,某公司支付给王某同年9、10月的养老金补贴。
2006年4月30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同年5月1日,某公司与甘肃省陇兴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务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社会保险信访受理须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
信访受理须知
[信访受理条件]
1.信访人应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或者与合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2.信访人应是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或用人单位;
3.有明确的被诉人和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4.所诉问题应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信访受理范围]
1.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2.投诉侵害信访人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行为的;
3.举报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
[社会保险信访不予受理范围]
1.没有提供明确的被举报人或单位的;
2.没有提供明确的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事实的;
3.信访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足以证明与被举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的;
4.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终了超过两年的;
5.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社保中心职责范围的;
6.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进入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程序解决的。
社会保险投诉受理须知
[投诉者本人(或代理人)须以来信、来访的方式向社会
保险监察部门投诉]
[如实填写《社会保险投诉登记处理表》]
[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或暂住证或工作证复印件(验原件);
2.有效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
3.《劳动手册》复印件(验原件);
4.《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复印件(验原件);
5.属投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相关月份的工资凭据复印件(验原件)。
[投诉材料齐备,经审核无误后,社保监察部门出具《深圳市社会保险投诉受理回执》]
[投诉人应在回执规定时间内前来查询处理结果]。
最高院补交社保答复与案例
升级版| 最高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附判例)李迎春律师(转载须注明出处)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
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意见,供大家参考!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
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二、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的答复:“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
刍议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完善
刍议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完善探讨了社会保险争议的概念,介绍了我国现有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分析了现有机制的缺陷,并对其完善进行了思考。
标签:社会保险争议解决完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我国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正处于关键的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的实质在于利益的重新划分与规则的重构,与此相伴的是争议和纠纷的层出不穷。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保障,也处于不断的改革完善中,也不可避免的伴生了大量争议。
而传统的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已经暴露出不适应性,社会保险争议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由于争议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实现和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中的不和谐因素,切实保护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领域的社会保险权是十分必要的。
一、社会保险争议的概念社会保险争议,最先是以社会保障纠纷的概念出现的,即“在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征缴社会保障税费和支付社会保障待遇等环节,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纠纷。
”2007年劳动保障部送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仅提出了社会保险争议的术语,未给予明确解释,但从草案提出的社会保险争议解决途径:一是个人在社会保险方面与参保单位发生的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解决;二是个人及其亲属或者参保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的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参保单位、个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涉及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争议至少应包括: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基于劳动关系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发生的争议;社会保险缴费人(用人单位和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因社会保险缴费、支付发生的争议;社会保险缴费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为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行为发生的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王丽娟中闻律师事务所一些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索要或由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申请,都被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并告知应到劳动监察大队去解决。
时间长了,就导致一些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律专业人士误认为社会保险争议就是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笔者在内以前也是这么认为的。
笔者也曾就此问题请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他们也认为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笔者前一段时间遇到过一个案件:职工李某于1993年9月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工作,2002年1月和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在2006年9月因失业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失业救济金领取手续时被告知:其在北京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因此导致李某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时受到影响。
后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某公司赔偿因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某的申诉,并裁决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
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到底对此应不应该受理呢?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笔者认为,对于社会保险争议,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形)等,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我国劳动法对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没有作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处理条例》)就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该《处理条例》第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部的劳部发[1993]244号文件对“保险”作了这样的解释: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范围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范围发⽣劳动争议,是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的,⽤⼈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合同履⾏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劳动仲裁受理是有范围限制的,那么,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范围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为您介绍具体内容,欢迎阅读。
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的争议,如补缴、漏缴、⽋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续、确认⼯龄等;(⼆)劳动者与⽤⼈单位因住房制度改⾰产⽣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产⽣的争议;(三)劳动者对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如⽤⼈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五)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中和劳动⽤⼯制度改⾰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六)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七)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哪些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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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能否受理补缴社会保险争议
实践中袁我们只将用人单位 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袁 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发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遥 主要 理由是院
一是部分法院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 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渊三 冤曳袁只 将 用 人 单 位 未 为 劳 动 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袁 且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 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 争议列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案件范围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应 与法院保持一致袁 否则裁决书 无法执行袁 既损害了仲裁的权 威性袁 也使劳动者的权益无法 得到保护遥
的滞纳金曰 逾期仍不缴纳的袁由 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冶袁 该规定 明确将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 纳社会保险费冶的处置权赋予给 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冶和野有关行 政部门冶袁故应理解为叶社会保险 法曳进一步明确将用人单位未按 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 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遥
三是依据叶社会保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曳规定袁社会保险从办 理登记尧缴费尧发放社保费用尧监 督检查等均明确由社保管理部 门负责和管理袁用人单位不按规 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袁无 论是欠缴还是拒缴袁社会保险经 办部门均可强制征缴袁如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因缴费基数尧缴费年 限发生争议袁这种争议是征收与 缴纳的纠纷袁 属于行政管理范 畴袁而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袁因 此袁对用人单位欠缴尧拒缴社会 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尧缴费基 数等发生的争议袁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处理最为适宜遥 渊作者单 位院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遥 冤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5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受理指南
劳动人事争议受理指南一、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包括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劳动关系的性质(如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是否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分歧,一方认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另一方则认为只是临时劳务关系,这种情况就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在受理范围内。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订立劳动合同方面,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合同条款(如工资待遇、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或者存在欺诈、胁迫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像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劳动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等争议。
- 变更劳动合同方面,例如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变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等引发的争议。
-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方面,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或者劳动者擅自离职等争议情况。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除名争议,例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除名,而劳动者认为除名不合理的情况。
- 辞退争议,如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但员工认为自己能够胜任工作,或者辞退程序不合法等争议。
- 辞职、离职争议,像劳动者按照法定程序提前申请辞职,但用人单位不批准或者扣押工资、档案等引发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工作时间方面,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却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用;或者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违反了国家关于标准工时制度或特殊工时制度的规定。
- 休息休假方面,包括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休息,未给予带薪年假、病假、婚假等应有的休假权益。
- 社会保险方面,例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存在争议。
劳动纠纷答辩状
劳动纠纷答辩状劳动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被答辩人:住所地:联系电话:风险提示: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依法发表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法的仲裁请求。
风险提示: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答辩意见1、答辩人与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书》第六条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B条款: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因此,申请人的工资为基本工资______元加上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答辩人根据申请人当月工作情况考核确定,(申请人的工资表中能反映出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补贴、技能补贴等项目组成),所以申请人的工资不可能是固定的______元,答辩人也从未与申请人以任何形式约定过申请人的工资为______元,因此申请人要求按照______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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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缴纳社会保险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仲裁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作者:昭法研发布时间:2019-10-17 16:12:57
【案情】
原告某中学于2019年11月1日起聘用被告为学校专职安全协管员,期限为1年,月工资为554.73元,同时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具体项目为养老保险费256.7元、医疗保险费70.57元、失业保险费18元,合计345.27元,两项合计900元)。
双方约定,原告以现金形式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被告,由被告自行办理社会保险。
从2019年2月起,被告即出现违反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原告方多次找其做工作,指出其在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后,被告仍没有明显改进表现,为此,原告方决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4日口头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于2019年7月11日向其送达书面通知。
被告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对原告的决定不服,遂于2019年2月22日向昭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某中学补发2019年7月1日至11日的工资330元;裁决某中学缴纳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11日的社会保险费。
昭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9年4月1日作出昭劳人仲字第(2019)第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某中学支付申请人(本案被告)2019年7月1日至11日工资330元;2、被申请人某中学到昭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为申请人补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补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1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个人负担部分由申请人承担);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原告某中学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对裁决不服,于2019年4月16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7月11日工资的申请;驳回被告要求原告缴纳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11日的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争议焦点】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与提交的证据,合议庭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审理】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应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劳动者亦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在工作中违反原告方的规章制度,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准许。
但是,2019年7月1日至11日,原、被告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工资,故原告拒绝支付工资的行为违法,其请求驳回被告要求支付2019年7月1日至7月11日工资的申请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驳回被告要求原告缴纳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7
月11日的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行政部门进行规范,不属于法
院或者仲裁部门的受理范围,故驳回被告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昭平中学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请求。
【评析】
对于本案判决的第一部分即原告某中学应支付被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
月11日的工资争议不大,因原告某中学于2019年7月4日是以口头方式向被告提出解除
合同的决定,并不具备法定的有效解除劳动合同要件,所以应以2019年7月11日向被告
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日止正式计算被告的有效劳动时间。
原告仅向被告发放至2019年6月的工资,所以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1日的十一天工资应依法给付。
案件的焦点问题主要在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上。
暂不讨论原告某中学将被告每月应缴纳
的社会保险345.27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自行办理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合法
有效,先从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看社会保险程序的运行。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
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行政性、强制性是
其重要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
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用人
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行
政部门进行规范。
社会保险等险种的保险费的征缴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审核的缴费比例
和基数征缴,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缴纳。
由此可见,对单位不缴、不扣、少缴、少扣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当事人可以
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这里就是一个行政法或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行政法
律关系或行政诉讼关系,不是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
因此,社会保险金缴纳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也不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昭劳人仲字第(2019)第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第二项要求原告为被告补办基本养老
保险登记手续,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补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1日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法院对该争议纠纷不作调处而驳回被告在仲裁时的该项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