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航标与航标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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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东方位标 顶标:上下两个黑色圆锥,锥底相对 颜色: 黑色,中间有一条宽阔的黄 色横纹 形状: 柱形或杆形 光色: 白光 光质: 甚快闪3次,周期5s [VQ(3), 5 s]或快闪3次周期10s [Q(3),10s]
③南方位标 顶标:上下两个黑色圆锥,锥尖向下 颜色: 上黄下黑 形状: 柱形或杆形 光色: 白光 光质: 甚快闪6次后加长闪1次,周 期10s [VQ(6)+LFl,10s]或快闪6次后 加长闪1次,周期15s [Q(6)+LFl,15
• 供船舶定位:利用设置在陆上的航标测定船位。
• 标示危险区:标示航道附近的沉船、暗礁、浅滩及其它危险物, 指引船舶避开这些危险物。
• 供特殊需要:标示锚地、检疫锚地、禁区以及供船舶测定运动性 能和罗经差使用的水域等。 (END)
第一节航标的分类
一、按设置地点分类
{沿海航标( Coastal aids ) 内河航标( Inland river aids ) 船闸航标( Lockage aids )
第四节中国沿海《航标表》及英版《灯标和雾号表》
一、中国沿海《航标表》
1.概况
(1)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保部出版,按海区分为三 册:
第一册 黄、渤海区,书号为G101 第二册 东海海区,书号为G102 第三册 南海海区,书号为G103
(2) 结构:由“航标表”、“罗经校正标、测速标表”、“无线 电指向标及差分全球定位系统表”三部分组成
浮标 布设位置:航道两侧水下危险物附近港湾锚地 入口等 结构:特定的形状和颜色 技术装置:灯器和无线电 位置精度:不准确 是否有人:无 主要用途:指示位置或方向
固定航标
设置位置:岛屿、礁石、海岸等陆地,位置固定 功能:主要用于定位,有的用来指示碍航物或测定罗经差等
水手业务第05课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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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方位标的特征是: A、涂色上黄下黑 C、灯质为Q(3)或VQ(3)
2、东方位标的特征是: A、涂色黄黑黄 C、灯质为Q(6)或VQ(6)
√ B、顶标为两黑锥尖向下 D、涂色上黑下黄
√ B、顶标为两黑锥形底对底
第五课 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
二、 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
7.新危险物
(2)新危险物标示法 · ①新危险物用一个或几个本制度规定的方位标志或侧面标志来标示。如果这
个危险物特别严重,则其标志中至少有一个必须尽快地设置重复标志,直至该危 险物的消息已经充分播报为止。
②任何用于这个目的的装灯标志的灯光节奏应是甚快闪或快闪。如果用的是 方位标志则显示白光;如果是侧面标志则显示红光或绿光。
D、顶标为两黑锥尖相对
√3、船舶夜间由海上驶进我国沿海某港口,发现一光质
为Fl(2+1)R,表明: A、该标为推荐航道左侧标,右侧为推荐航道 B、该标为推荐航道左侧标,左侧为推荐航道 C、该标为推荐航道右侧标,右侧为推荐航道 D、该标为推荐航道右侧标,左侧为推荐航道
4、如在我国沿海发现一浮标,标身颜色为上黑下黄横纹,则船舶应从其
二、 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 3、方位标志
(3)方位标志的说明
③南方位标 顶标:上下两个黑色圆锥,锥尖向下 颜色: 上黄下黑 形状: 柱形或杆形 光色: 白光 光质: 甚快闪6次后加长闪1次,周期10s [VQ(6)+LFl,10s]或快闪6次后加长闪1次,周期 15s [Q(6)+LFl,15 s]
志可能引起混淆); ③弃土(淤泥)场地标志; ④军事演习区域标志; ⑤电缆或管道线标志(包括排水管); ⑥娱乐区域标志。
航海学课程练习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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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航路资料第一章潮汐与潮流一﹑简答题1.试述潮汐的成因。
2.何谓潮汐的周日不等?其产生的原因?3.试述潮汐的半月不等。
4.试述潮汐类型。
5.何谓潮差和潮差比。
6.何谓分点潮和回归潮。
7.试述中版<<潮汐表>>由几册组成?各册范围和主要内容?8.试写出应用差比数进行潮汐推算的公式。
9.试述英版<<潮汐表>>由几卷组成?各卷范围和主要内容?二﹑计算题1.某轮X日要过A浅滩,已知该轮吃水8米,要求安全富裕水深0.7米,A浅滩海图水深5 米.海图深度基准面在平均海面下2.5 米,潮高基准面在平均海面下 1.5 米,求该日过浅滩时所需潮高.2.某水道海图最小水深6.5米,潮高基准面在平均海面下220cm,海图基准面在平均海面下200cm.某轮吃水7.8 米,要求安全富裕水深 1 米.又该水道上空有一架空电缆高33 米,该轮水线上最大高度30 米,要求安全余量 2 米.求该轮应在多少潮高范围内通过该水道.(该地大潮升330cm,小潮升110cm)3.求铜沙X 年10月20 日的高、低潮时和潮高.(利用附表9“潮汐表”﹑附表10“差比数和潮信表”及附表11“平均海面季节改正值”)4.X年5月22日0100某轮抵长江口锚地抛锚.锚地距铜沙24n mile,船速12kn,吃水8.5m,要求保留安全富裕水深0.7m,铜沙航道最浅海图水深 6.2m,试求该轮最早何时起锚方可安全通过铜沙.5.X 年7月5 日1500 某轮预计抵达铜沙,试求当时铜沙潮高是多少?6.某轮吃水8m,预计某日上午0800 抵达某浅滩,已知该处海图水深6.0m,海图基准面在平均海面下300cm,潮高基准面在平均海面下280cm,要求保留富裕水深0.7m,若该地当日潮汐为: 0630 110cm 1250 450cm, 试问:该轮是否需要候潮? 若需候潮,该轮当日上午最早能安全通过浅滩的时机.7.某轮从秦皇岛装煤运上海,拟在12 月5 日上午进长江南水道.满载吃水为8.6m,铜沙浅滩在深度基准面下6.7m,要求保留富裕水深0.7m,求该轮过浅滩的时间范围?该轮航速16kn,从秦皇岛到铜沙浅滩的航程是697n mile.如果选择白天高潮前1 小时过浅滩,该轮应在何日何时之前离开秦皇岛港?附:12 月5 日浅滩附近的潮汐: 0236 0.5m 0812 3.5m1448 0.9m 2024 3.3m8.海图上有图式得知该处当天潮汐为1230 395;1850 125,求1530 该障碍物上的水面高度或水下的深度是多少?9.海图上一图式 15,并得知该处当天潮汐为1230 395;1850 125,求1530 该障碍供应链管理电子教案-2 物上的水面高度或水下的深度是多少?10.我国沿海某地大潮升4.4 米,小潮升3.0 米,平均海面2.5 米,求农历初五的高、低潮潮高。
第七章 航标与《航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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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航标与《航标表》第一节助航标志的种类一、助航标志符号1、灯塔:用来测定船位、方向以及指示危险物。
2、灯桩:设于岸上,规模较小的灯塔。
1、立标:设在浅水区,指示危险物或用作叠标。
4,浮标、灯浮标:设在水上,表示航道和危险物。
5、灯船:用来指示航道和危险物。
浮标的基本形状有如下几种:罐形、锥形、柱形、杆形、球形,共五种。
在灯标旁边除了标注灯质外,还要标注周期、灯高、射程、雾号。
光弧:方位指由海上看灯光的真方位。
二、灯质指灯光的节奏和灯光颜色。
灯光颜色:白、红、绿、黄。
基本灯质:定光、闪光、明暗光、互光。
常见的灯质有:定光,闪光、联闪光、明暗光、联明暗、互光、互闪、互联闪、互定闪、莫尔斯闪光。
(各举一例)另外,还有组合闪。
如:闪(2+1)、快闪(6)+长闪其中:闪光灯还分:长闪、快闪、甚快闪、特快闪。
第二节中国水上助航标志A系统:欧洲、非洲、大洋洲、印度洋以及除了日本、朝鲜、菲律宾以外的亚洲国家。
B系统:南、北美洲、日本、朝鲜、菲律宾。
一、侧面标志用来表示航道两侧的界限。
1、左侧标:设在航道左侧,标身为红色,顶标为红色圆罐。
灯光为红色,闪 4秒、闪(2)6秒、闪(3)10秒、快闪。
2、右侧标:设在航道的右侧,标身为绿色,顶标为绿色圆锥体。
灯光为绿色光,节奏同左侧标。
航道走向:(1)、从海上驶进港口。
(2)、围绕大片陆地顺时针的方向。
(3)、特殊地区用表示。
B系统侧面标的颜色和A系统侧面标正好相反,其他相同。
3、推荐侧面标志:设在水道分叉点上,用来推荐航道。
(1)、推荐左侧标:推荐航道在本标右边。
标身为红色,中间有一条绿色横纹,顶标为红色圆罐。
发红光、灯质为闪(2+1)6秒、9秒、12秒。
(2)、推荐右侧标:推荐航道在本标左边。
标身是绿色,中间有一条红色横纹,顶标为绿色圆锥。
发绿色光,灯质为闪(2+1)6秒、9秒、12秒。
二、方位标志指明危险物的位置以及安全通过的一侧。
1、北方位标:设在危险区的北面,船从本标的北面通过。
海上浮标制度
![海上浮标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4fa92d0f524ccbff021845c.png)
安全水域标志 ( Safe Water Buoys )说明
标色
• 红白相间直纹
标形
• 带有球形顶标的柱形
• 带有球形顶标的杆型
• 球形
顶标(装有顶标时)
• 单个红球
发光器(装有发光器时)
• 光色 白光
• 节奏 等间[Iso]、明暗[Oc]、每 10s长闪一次[LFl 10s]、莫尔斯信 号“A”[Mo(A)]
Fl R 4 s
QFl R 1s
右侧标( starboard Hand Buoys )说明-A
标色
• 绿色
标形
• 锥型 • 柱形 • 杆形
顶标(装有顶标时)
• 单个绿锥,锥尖向上 发光器(装有发光器时)
• 光色 绿 • 节奏 除 [闪l(2+1)]外任选
Fl G 4s
QFl G 1s
推荐航道左侧标(Port Bifurcation Buoy )说明-A
浮标制度区域
• A、B区域的区别 侧面标志的涂色、灯光的颜色正好相反
A区域使用的侧面标志
左侧标(Port Hand Buoys)说明-A
标色
• 红色
标形
• 罐型 • 柱形 • 杆形
顶标(装有顶标时)
• 单个红色圆罐
发光器(装有发光器时)
• 光色 红色 • 节奏 除 [闪l(2+1)]外任选
侧面标志:
左(右)侧标设在航道的左(右)侧,标示航道左(右)侧界限,顺航道 走向行驶的船舶应将该标志置于本船左(右)舷通过。
推荐航道左(右)侧标设在航道分叉处,标示推荐航道在该标志的 右(左)侧。用于特定航道时,标示该航道的左(右)侧界限,顺航道 走向行驶的船舶应将该标志置于本船左(右)舷通过。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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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19990531 20000401本标准采用国际航标协会(IALA)《海上浮标制度》中A区域的原则,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对GB 4696—84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上对GB 4696—84作了较大修改,并尽量以表格的形式表达助航标志的特征,使之更加直观、简明。
由于原标准附录D、附录G的的内容已在GB/T 16161—1996《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和GB/T 17765—1999《航标术语》中作了规定,故在本标准中将其删除。
本标准中增加了第10章“通用要求”,对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形状和尺寸,灯光颜色及表面色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自2000年4月11日实施起,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 4696—84。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E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维、梁宇、张性平、刘郁郁。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1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设置的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2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708—1991 航标灯光信号颜色GB 16161—19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7381—1998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适任考试水手业务试题库[2]
![适任考试水手业务试题库[2]](https://img.taocdn.com/s3/m/70f9ca0d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e2.png)
适任考试水手业务试题库航海根底篇一、海图与识图1.航用海图全然特点是。
A恒向线在图上是直线和等角投影B经线、纬线各自平行,且经、纬线互相垂直C各点的比例尺均相等D没有变形2.墨卡托诲图上,在赤道上纬度1ˊ和经度1ˊ的长度是。
A一样长B纬度1ˊ比经度1ˊ长C纬度1ˊ比经度1ˊ短D纬度1ˊ比经度1ˊ长1倍3.海图上的“适淹礁〞是指。
A在深度基准面适淹的礁石B在平均海面适淹的礁石C在大潮高潮面适淹的礁石D在大潮低潮面适淹的礁石二、经纬度与度量1.地球纬度是。
A某地的法线与赤道面的夹角B某地与地心的连线与赤道的夹角C地球椭圆子午线上某地和地心连线与赤道的夹角D某地椭圆子午线上的法线与赤道面的夹角2.地理经度是格林子午线到某地子午线间的。
A赤道长度B赤道劣弧C纬度圈弧度D间距3.两地间的纬差在之间。
A0°~90°B0°~180°C0°~270°D0°~360°4.两地间的经差在之间。
A0°~90°B0°~180°C0°~270°D0°~360°三、常用海图图式1.中版海图图式“〞表示。
A沉船上水深大于20mB沉船上水深小于20mC沉船上水深大于28mD沉船上水深小于28m2.英版海图图式“〞表示。
A沉船上水深大于20mB沉船上水深小于20mC沉船上水深大于28mD沉船上水深小于28m3.海图图式中“〞表示。
A明礁B暗礁C干出礁D适淹礁4.英版海图图式中“〞表示。
A渔栅B沉船C井架D不明深度的障碍物5.海图上“〞表示。
A高程B水深C干出高度D未精测的水深,大约6.中版海图图式“〞表示。
A涨潮流B落潮流C海流D洋流四、方向的划分与相互间的关系1.航海上的方向是指在上所指的方向。
A测者地面真地平平面B测者几何地平平面C测者视地平平面D子午圈2.N、E、S、W、4个点在方向上被称为。
第四节 助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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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方位标志特征
a.北方位标
顶标:上下两个黑色圆锥,锥尖均向上
颜色:上黑下黄
形状(浮标):柱形或杆形
发光器(装有发光器时):
光色:白光
光质:甚快闪[VQ]或快闪[Q]
b.东方位标
顶标:上下两个黑色圆锥,锥底相对
颜色:黑色,中间有一条宽阔的黄色横纹
②任何用于这个目的的装灯标志的灯光节奏应是甚快闪或快闪。如果用的是方位标志则显示白光;如果是侧面标志则显示红光或绿光。
③新危险物可以装设雷达应答器来标示,发莫尔斯信号“D”,在雷达显示器上显示出1 n mile长度的信号。
4.各类航标海图上的识别
各类航标在海图上可用其图式识别,图式的特点包括了标志的形状、顶标和颜色,具体如图1-3-2所示。
③记忆方法
对孤立危险物标志可首先抓住其重要特征进行记忆:顶标和发光节奏,两个黑球与联闪2次;并注意其标志颜色。
孤立危险物标
安全水域标
专用标志
(4)安全水域标志
①定义与用途
安全水域标志设立在安全水域的中心用于指明在该标的四周均有可航水域,这种标志可用作中线标志、航道中央标志或航道入口标志,或指明固定桥下最好的通过点。
对专用标志特征可主要根据黄色和“X”形这两点进行记忆。
3.新危险物的概念及其标志特点
(1)定义
新危险物是新发现的,即没有在海图上和航路指南中表明,也没有利用航海通告充分发布的障碍物。新危险物包括自然出现的障碍物,如沙滩、礁石,或人为的危险物,如沉船。
(2)新危险物标示法
①新危险物用一个或几个本制度规定的方位标志或侧面标志来标示。如果这个危险物特别严重,则其标志中至少有一个必须尽快地设置重复标志,直至该危险物的消息已经充分播报为止。图1Fra bibliotek3-2航标海图图式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e748ad320740be1e650e9a7f.png)
附件3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2019年10月目录一、工作简况 (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2)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8)四、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8)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9)六、强制的理由,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9)七、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9)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10)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和调整〈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等6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 82号)安排,《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计划编号:20183395-Q-348)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由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牵头,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作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二)主要工作过程2018年5月,与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签订交通运输标准(定额)项目任务书(合同)2018年5月~6月,向北海航海保障中心、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南海航海保障中心18个基层航标处发放调研问卷,调研统计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的实际应用情况,共收到18个基层航标处的31份问卷。
2018年7月~8月,在分析统计问卷,翻译消化IALA有关资料,研究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编写征求意见稿初稿。
2018年9月~10月,先后到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广州航标处、汕头航标处、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航标处、天元海航标科技有限公司、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航标处、吴江琳达航标厂等进行调研。
2018年10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
2018年11月,召开征求意见稿草案专家评审会,会后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稿。
2018年12月,发函至21家单位征求意见,对收集的意见进行了汇总。
2019年3月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稿上报标委会。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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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标准号:GB4696-1999 替代标准号:GB4696-84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击数:1094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前言本标准采用国际航标协会(IALA)《海上浮标制度》中A区域的原则,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对GB 4696—84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上对GB 4696—84作了较大修改,并尽量以表格的形式表达助航标志的特征,使之更加直观、简明。
由于原标准附录D、附录G的的内容已在GB/T 16161—1996《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和GB/T 17765—1999《航标术语》中作了规定,故在本标准中将其删除。
本标准中增加了第10章“通用要求”,对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形状和尺寸,灯光颜色及表面色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自2000年4月11日实施起,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 4696—84。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E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维、梁宇、张性平、刘郁郁。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设置的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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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设置的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708—1991 航标灯光信号颜色GB 16161—19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7381—1998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航道走向conventional direction of buoyage船舶在沿海、河口的航道航行时用以确定航道左右侧的根据,即浮标系统习惯走向。
其规定如下:a)从海上驶近或进入港口、河口、港湾或其他水道的方向;b)在外海、海峡或岛屿之间的水道,原则上指围绕大陆顺时针航行的方向;C)在复杂的环境中,航道走向由航标管理机关规定,并在海图上用“→”标示。
3.2 航道左侧、右侧port hand side of a channel、starboard hand side of a channel 船舶顺航道走向航行时,其左舷一侧为航道左侧,右舷一侧为航道右侧。
3.3 水中固定标志offshore fixed marks设在水中的立标和灯桩等助航标志。
其设标点的高程在当地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下,标志的基础或标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面淹没,而且作用与浮标相同者,则其颜色、顶标和灯质,均须与相应的浮标或灯浮标一致。
3.4 浮标形状buoy shapes在水上从任何水平方向观测浮标标体水线以上部分时所呈现的外形特征。
3.5 顶标topmarks在水上助航标志顶部的一个或两个具有一定尺寸和特定形状及颜色的标志。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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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设置的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708—1991 航标灯光信号颜色GB 16161—19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7381—1998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航道走向conventional direction of buoyage船舶在沿海、河口的航道航行时用以确定航道左右侧的根据,即浮标系统习惯走向。
其规定如下:a)从海上驶近或进入港口、河口、港湾或其他水道的方向;b)在外海、海峡或岛屿之间的水道,原则上指围绕大陆顺时针航行的方向; C)在复杂的环境中,航道走向由航标管理机关规定,并在海图上用“?”标示。
3(2 航道左侧、右侧port hand side of a channel、starboard hand side of a channel船舶顺航道走向航行时,其左舷一侧为航道左侧,右舷一侧为航道右侧。
3(3 水中固定标志offshore fixed marks设在水中的立标和灯桩等助航标志。
其设标点的高程在当地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下,标志的基础或标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面淹没,而且作用与浮标相同者,则其颜色、顶标和灯质,均须与相应的浮标或灯浮标一致。
3(4 浮标形状buoy shapes在水上从任何水平方向观测浮标标体水线以上部分时所呈现的外形特征。
3(5 顶标topmarks在水上助航标志顶部的一个或两个具有一定尺寸和特定形状及颜色的标志。
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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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术语和定义4 视觉航标4.1 双向通航桥孔中央标志4.2 通航桥孔左侧、右侧标志4.3 单向通航桥孔标志4.4 桥孔禁航标志4.5 桥墩警示标志5 音响航标6 无线电航标7 设置要求8 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的编号9 附录附录A:海区通航桥梁助航标志设置示意图附录B:海区通航桥梁助航标志标牌尺寸附录C:海区通航桥梁助航标志海图图式(推荐)本标准是参照国际航标协会(IALA)《关于可航行水道上固定桥梁标志的建议》及有关国家的标准,结合中国海区的助航实际需求情况而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的类别、功能、形状、尺寸、颜色、灯质、编号、设置原则及图例。
为了帮助航海者和航标管理人员更准确地理解本标准的要求,附件中给出了固定桥梁标志的典型设置参照图例。
我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定义了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的种类、功能、形状、尺寸、颜色、灯质、编号、图例及设置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可航行水域的桥梁(包括跨越可航行水域的铁路、道路、管路和渡槽等固定建筑物)上所设置的助航标志。
2 引用标准GB46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JTJ237 水运工程导标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桥梁助航标志为保障桥梁和船舶航行安全,具有示位、警告危险、指示交通等功能,设置于桥梁上的视觉、音响、无线电航标。
4 视觉航标包括双向通航桥孔中央标志、通航桥孔左侧标志、通航桥孔右侧标志、单向通航桥孔标志、桥孔禁航标志、桥墩警示标志。
4.1 双向通航桥孔中央标志4.1.1 双向通航桥孔中央标志形状、颜色如图1 所示。
4.1.2 双向通航桥孔中央标志的特征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4.1.3 双向通航桥孔中央标志设置在双向通航桥孔的桥桁上或桥桁下面,标示桥孔下通航航道的中线。
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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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7 年8 月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术语和定义4 视觉航标4.1 双向通航桥孔中央标志4.2 通航桥孔左侧、右侧标志4.3 单向通航桥孔标志4.4 桥孔禁航标志4.5 桥墩警示标志5 音响航标6 无线电航标7 设置要求8 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的编号9 附录附录A:海区通航桥梁助航标志设置示意图附录B:海区通航桥梁助航标志标牌尺寸附录C:海区通航桥梁助航标志海图图式(推荐)本标准是参照国际航标协会(IALA)《关于可航行水道上固定桥梁标志的建议》及有关国家的标准,结合中国海区的助航实际需求情况而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的类别、功能、形状、尺寸、颜色、灯质、编号、设置原则及图例。
为了帮助航海者和航标管理人员更准确地理解本标准的要求,附件中给出了固定桥梁标志的典型设置参照图例。
我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定义了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的种类、功能、形状、尺寸、颜色、灯质、编号、图例及设置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可航行水域的桥梁(包括跨越可航行水域的铁路、道路、管路和渡槽等固定建筑物)上所设置的助航标志。
2 引用标准GB46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JTJ237 水运工程导标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桥梁助航标志为保障桥梁和船舶航行安全,具有示位、警告危险、指示交通等功能,设置于桥梁上的视觉、音响、无线电航标。
4 视觉航标包括双向通航桥孔中央标志、通航桥孔左侧标志、通航桥孔右侧标志、单向通航桥孔标志、桥孔禁航标志、桥墩警示标志。
4.1 双向通航桥孔中央标志4.1.1 双向通航桥孔中央标志形状、颜色如图1 所示。
4.1.2 双向通航桥孔中央标志的特征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4.1.3 双向通航桥孔中央标志设置在双向通航桥孔的桥桁上或桥桁下面,标示桥孔下通航航道的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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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5-31批准 2000-04-01实施前言本标准采用国际航标协会(IALA)《海上浮标制度》中A区域的原则,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对GB 4696—84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上对GB 4696—84作了较大修改,并尽量以表格的形式表达助航标志的特征,使之更加直观、简明。
由于原标准附录D、附录G的的内容已在GB/T 16161—1996《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和GB/T 17765—1999《航标术语》中作了规定,故在本标准中将其删除。
本标准中增加了第10章“通用要求”,对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形状和尺寸,灯光颜色及表面色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自2000年4月11日实施起,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 4696—84。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E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维、梁宇、张性平、刘郁郁。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设置的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水手业务试题库(分章节32页带答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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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水手适任考试水手业务试卷航海基础篇一、海图与识图1.航用海图基本特点是。
(A)A恒向线在图上是直线和等角投影 B 经线、纬线各自平行,且经、纬线互相垂直C各点的比例尺均相等 D 没有变形2.墨卡托诲图上,在赤道上纬度1ˊ和经度1ˊ的长度是。
(B)A一样长 B纬度1ˊ比经度1ˊ长C纬度1ˊ比经度1ˊ短 D纬度1ˊ比经度1ˊ长1倍3.海图上的“适淹礁”是指。
(A)A在深度基准面适淹的礁石 B在平均海面适淹的礁石C在大潮高潮面适淹的礁石 D在大潮低潮面适淹的礁石二、经纬度与度量1.地球纬度是。
(D)A 某地的法线与赤道面的夹角B 某地与地心的连线与赤道的夹角C 地球椭圆子午线上某地和地心连线与赤道的夹角D 某地椭圆子午线上的法线与赤道面的夹角2.地理经度是格林子午线到某地子午线间的。
(B)A 赤道长度B 赤道劣弧C 纬度圈弧度D 间距3.两地间的纬差在之间。
(B)A 0°~90°B 0°~180°C 0°~270°D 0°~360°4.两地间的经差在之间。
(B)A 0°~90°B 0°~180°C 0°~270°D 0°~360°三、常用海图图式1.中版海图图式“”表示。
(B)A 沉船上水深大于20mB 沉船上水深小于20mC 沉船上水深大于28mD 沉船上水深小于28m2.英版海图图式“”表示。
(C)A 沉船上水深大于20mB 沉船上水深小于20mC 沉船上水深大于28mD 沉船上水深小于28m3.海图图式中“”表示。
(D)A 明礁B 暗礁C 干出礁D 适淹礁4.英版海图图式中“”表示。
(D)A 渔栅B 沉船C 井架D 不明深度的障碍物5.海图上“”表示。
(C)A 高程2.5mB 水深2.5mC 干出高度2.5mD 未精测的水深,大约2.5m6.中版海图图式“”表示。
13.0 助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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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光航标 灯塔、灯船、灯浮、灯桩等可统称为灯标,以显示的 特定的光色、节奏和周期作为标志识别的特征,并将 其缩写标注在海图上该灯标符号的旁边。目前我国灯 标使用的光色主要有:白、红、绿、黄四种。
不发光航标:立标、浮标等 雾钟(Bell)、雾锣(Gong)、雾哨(Whistle)、雾角 (Horn)或低音雾角(Diaphone)、雾笛(Siren)、爆音 雾号(Explosive)、雾炮(Gun)等
航海学
第十章 助航标志
第十章 助航标志
第一节 航标的种类和作用 第二节 水上航标制度
第一节 航标的种类和作用
航标(Aids to navigation):
人工设置的助航标志,设置在沿岸及狭窄水 域或重要航段或危险水域附近,引导船舶安全航 行的重要设施 。
一、航标的作用
指示航道 供船舶定位 标示危险区 其它特殊用途
第二节 水上航标制度
第二节 水上航标制度
五、安全水域标志
1.用途 安全水域标志:指明在该标周围均有可航 水域,可用作航道中央标志或航道入口标志等。 2.安全水域标志特征:
形状:球形或带球形顶标的柱形或杆形浮标 颜色:红白相间竖纹 顶标:单个红球 光色:白色 光质:Iso.、Oc.、LFl 、摩尔斯信号“A”
第二节 水上航标制度
第二节 水上航标制度
(三)侧面标使用注意事项 1.侧面标的编号: 侧面标编号沿浮标的习惯走向,用数字或字母编 排。 2.顶标配置: 罐形为左侧标的代表形状,锥形为右侧标的代表 形状; 如侧面标标身为柱形或杆形,需配置相 应的罐形或锥形顶标。
第二节 水上航标制度
三、方位标志
(一)名称 以被标志点为基准点的四个隅点方位将被标志点 周围分割成北、东、南、西四个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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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设置的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708—1991 航标灯光信号颜色GB 16161—19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7381—1998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航道走向conventional direction of buoyage船舶在沿海、河口的航道航行时用以确定航道左右侧的根据,即浮标系统习惯走向。
其规定如下:a)从海上驶近或进入港口、河口、港湾或其他水道的方向;b)在外海、海峡或岛屿之间的水道,原则上指围绕大陆顺时针航行的方向; C)在复杂的环境中,航道走向由航标管理机关规定,并在海图上用“?”标示。
3(2 航道左侧、右侧port hand side of a channel、starboard hand side of a channel船舶顺航道走向航行时,其左舷一侧为航道左侧,右舷一侧为航道右侧。
3(3 水中固定标志offshore fixed marks设在水中的立标和灯桩等助航标志。
其设标点的高程在当地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下,标志的基础或标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面淹没,而且作用与浮标相同者,则其颜色、顶标和灯质,均须与相应的浮标或灯浮标一致。
3(4 浮标形状buoy shapes在水上从任何水平方向观测浮标标体水线以上部分时所呈现的外形特征。
3(5 顶标topmarks在水上助航标志顶部的一个或两个具有一定尺寸和特定形状及颜色的标志。
3(6 新危险物new dangers新发现而未在航海资料中指明的障碍物,如浅滩、礁石、沉船等。
4 侧面标志侧面标志是依航道走向配布的,用以标示航道两侧界限;或标示推荐航道;也可以标示特定航道。
侧面标包括航道左侧标、右侧标和推荐航道左侧标、右侧标。
4(1 航道左侧标、右侧标4(1(1 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分别设在航道的左侧和右侧,标示航道左侧和右侧界线。
顺航道走向行驶的船舶应将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置于该船的左舷和右舷通过。
如图1所示。
图1 航道左侧标、右侧标4(1(2 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的特征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4(2 推荐航道左侧标、右侧标4(2(1 推荐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设立在航道分岔处,也可设置在特定航道,船舶沿航道航行时,推荐航道左侧标标示推荐航道或特定航道在其右侧;推荐航道右侧标标示推荐航道或特定航道在其左侧,如图2所示。
图2 推荐航道左侧标、右侧标4(2(2 推荐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的特征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5 方位标志方位标志设在以危险物或危险区为中心的北、东、南、西四个象限内,即真方位西北~东北,东北~东南,东南~西南,西南~西北,并对应所在象限命名为北方位标、东方位标、南方位标、西方位标,分别标示在该标的同名一侧为可航行水域。
方位标也可设在航道的转弯、分支汇合处或浅滩的终端。
5(1 北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的北方,船舶应在本标的北方通过;东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的东方,船舶应在本标的东方通过;南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的南方,船舶应在本标的南方通过;西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的西方,船舶应在本标的西方通过。
方位标志如图3所示。
图3 方位标志5(2 方位标志的特征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6 孤立危险物标志孤立危险物标设置或系泊在孤立危险物之上,或尽量靠近危险物的地方,标示孤立危险物所在。
船舶应参照航海资料,避开本标航行。
6(1 孤立危险物标如图4所示。
图4 孤立危险物标6(2 孤立危险物标的特征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7 安全水域标志安全水域标设在航道中央或航道的中线上,标示其周围均为可航行水域;也可代替方位标或侧面标指示接近陆地。
7(1 安全水域标如图5所示。
图5 安全水域标7(2 安全水域标的特征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8 专用标志专用标是用于标示特定水域或水域特征的标志。
8(1 专用标如图6所示。
图6 专用标8(2 专用标的特征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8(3 专用标按用途划分,主要包括以下七类:a) 锚地船舶停泊及检疫锚地等;b) 禁航区军事演习区等;c) 海上作业区海洋资料探测、航道测量、水文测验、潜水、打捞、海洋开发、抛泥区、测速场、罗盘校正场等;d) 分道通航分道通航区、分隔带等,当使用常规助航标志标示分道通航可能造成混淆时可使用;e) 水中构筑物电缆、管道、进水口、出水口等;f) 娱乐区体育训练区、海上娱乐场等;g) 水产作业区水产定置网作业区和养殖场等。
8(4 专用标应在标体明显处设置标示其用途的标记,并应在水上从任何水平方向观测时都能看到。
具体规定见表7。
表78(5 在特殊情况下,超出本标准所列专用标志的七种用途时,经航标管理机关批准,可另行确定灯质和标记。
9 新危险物的标示9(1 新危险物的标示方法9(1(1 当航标管理机关认为某一新危险物严重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时,应尽快设置标示它的标志。
这些标志可以是方位标志或侧面标志,灯光节奏均采用甚快闪或快闪。
同时,在这些标志中至少应有一个重复标志,其全部特征要和与它配对的标志相同。
9(1(2 新危险物可用雷达应答器来标示,在雷达荧光屏上显示出一个相当于1n mile长度的图像,其编码为莫尔斯信号“D”(—??)。
9(2 新危险物重复标志的撤除航标管理机关在确认新危险物的信息已被充分通告后,其重复标志方可撤除,并恢复正常航标设置。
10 通用要求10(1 本标准所列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形状及尺寸应符合GB 16161中的相关规定。
10(2 本标准所列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灯光颜色应符合GB 12708中的相关规定;灯质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
10(3 本标准所列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表面色应符合GB 17381的相关规定;着色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规定。
10(4 本标准所列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编号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标准的附录)的规定。
10(5 本标准所列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图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标准的附录)的规定。
10(6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配布及海图式样应参照本标准附录E(提示的附录)中的示意图。
附录A(标准的附录)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灯质及用途本标准中所列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灯质及用途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A1附录B(标准的附录)海区水上助航标志表面色的着色方法B1 单一颜色的浮标着色方法凡单一颜色的标志,即左侧标、右侧标、专用标,不论何种形状,标体水线以上部分及顶标均为同一颜色,即左侧标为红色,右侧标为绿色,专用标为黄色。
专用标上的特殊标记,按表7规定标示在灯架标志板上或标体的明显处。
B2 两种颜色相间的浮标的带、条划分及着色方法B2(1 标体水平色带的划分方法B2(1(1 二等分法,适用于南方位标及北方位标。
杆形浮标水线以上的标体二等分,自上而下称为上段和下段。
柱形浮标水线以上至浮体顶面为一段,称下段;灯架为一段,称上段。
B2(1(2 三等分法,适用于推荐航道左侧标、推荐航道右侧标、孤立危险物标及东方位标、西方位标。
罐形、锥形或杆形浮标水线以上的标体三等分,自上而下称为上段、中段、下段。
柱形浮标水线以上至浮体顶面为下段,灯架横板上沿以上为上段,上、下段之间为中段。
B2(2 标体水平色带的着色2(1 推荐航道左侧标:上、下段红色,中段绿色。
B2(B2(2(2 推荐航道右侧标:上、下段绿色,中段红色。
B2(2(3 孤立危险物标:上、下段黑色,中段红色。
杆形浮标作孤立危险物标志时,水线以上标体也可等分为五段,自上而下,第一、三、五段均为黑色,第二、四段为红色。
B2(2(4 北方位标:上段黑色,下段黄色。
B2(2(5 东方位标:上、下段黑色,中段黄色。
B2(2(6 南方位标:上段黄色,下段黑色。
B2(2(7 西方位标:上、下段黄色,中段黑色。
B2(3 标体纵向色条的划分方法B2(3(1 杆形浮标水线以上标体纵向等分成四条。
B2(3(2 球形浮标水线以上标体纵向等分成六或八条。
B2(3(3 柱形浮标浮体水线以上纵向等分成六或八条(分别按灯架为三角形或四边形而定)。
灯架每面纵向分成两条,与浮体的色条相连贯。
B2(4 标体纵向色条的着色安全水域标:红白二色相间。
B3 其他要求凡受本标准约束的水中固定标志(立标、灯桩及活节式灯桩)的着色,标身水线(指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上部分,均按照相应作用的杆形浮标的着色处理。
对分段图色的标志应将最下一段的着色自平均大潮高潮面尽量向下延伸。
附录C(标准的附录)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编号C1 在一个区域内设置两座以上的水上助航标志时,为便于识别和管理应进行编号。
C2 标志编号应遵循航道走向的顺序编排。
C3 不同的航道可以分别编号。
同一航道的标志号码可按顺序连续编排,也可按左双右单编排。
如需区别不同的航道,可在编号前冠以航道名称或地名的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
C4 编号一律采用阿位伯数字,标示在浮体的顶板或灯架的标志板上,数字和字母采用标准黑体字,要求字迹清晰明显。
编号的颜色,在红、绿、黑的底色上用白色;在黄、白的底色上用黑色。
C5 航道中标志有增减时,减少标志后其他标志的编号可暂不改动;增加标志的号码,可暂用前一座标志的号码并在其后面另加一个数字,例如在13与14号标志之间增加一个标志时,新增标志的编号即为“13-1”,以此类推。
当标志变动过多使用不便时,应重新编号。
C6 杆形标志因为标身小,可不写编号。
C7 水中固定标志一般不编号,连续设置时,也可编号。
附录D(标准的附录)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图例附录E(提示的附录)海区水上助航标志配布示意图E1 配布示意图(白天)(见图E1)。
E2 配布示意图(夜间)(见图E2)。
E3 配布示意图(海图式样)(见图E3)。
图E1 配布示意图(白天) 图E2 配布示意图(夜间)图E3 配布示意图(海图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