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存天理,灭人欲”及其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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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存天理,灭人欲”及其当代价值

摘要:关于理欲之辩的命题,中国古代很早就提出来了,天理和人欲是我国古代哲学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对对立概念,长期以来都是学者们所热衷讨论的对象。理欲之辩在宋明理学中讨论的最为热烈,到南宋朱熹集大成。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的内涵,挖掘其对我们当代社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朱熹存天理灭人欲

天理与人欲的问题是宋明理学讨论的主要问题,也是朱熹理学思想讨论的主要问题。朱熹曾说:”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朱熹认为学者进德修业的目标是通过不断存理灭欲的精神修炼,达到”胸次悠然,直与天地万物上下同流”的精神境界。朱熹”存天理、灭人欲”命题所表达的是他对于理想精神境界的追求,朱熹的这一命题在历史上固有其消极作用,但在当今社会仍然保有其借鉴意义。

一、天理、人欲的概念

1、天理

在宋明时期的理欲之辨中,”理”就是代指”天理”。相对应的,”欲”也就特指”人欲”。关于对它们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的界定,是朱熹理欲思想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也关系到对他思想正确与否的判断和后人对他的评价。

朱熹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就是天理论。朱熹把它当作是宇宙的根源和自然界运行的规律。在道德伦理方面,在与人欲相对应时,朱

熹所谓的”天理”是道德本质、社会伦理规范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他推崇仁义礼智四德和人伦五常,并将他们全部纳入到天理的范畴中,朱熹认为仁义礼三者都是天理的一种存在状态,都体现着天理。朱熹说:”盖天理者,此心之本然。”所以,在朱熹眼中,天理是”真”,是”善”。人之所以会产生人欲,是因为心受了外物私欲的干扰。人只要偱天理而行、依天理而作,就能够保持心的这种本然之态,成为圣贤,到达圣人境界。

2、人欲

“人欲”在理学范畴系统中,一直是以天理的对立者面目出现的,纵观理学家对其含义的概括,朱熹的观点基本上是比较清晰的,但他的解释并不是一以贯之的,本文主要是从天理和人欲相对立的角度出发来归纳朱熹的观点。

第一,在内容上,人欲是违背礼义规范的欲望以及对天理的处置不当处。朱熹以为人欲是天理的对立面,“人欲云者,正天理之反耳”而且人的心只有两个归途,或归于天理,或归于人欲,”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

第二,从性质上讲,人欲是”恶”,是人”本然之心”受到干扰。人的”本然之心”受到干扰的因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外来因素,为”嗜欲所迷”。二是内在因素,人心有了毛病,朱熹说:”人欲者,此心之疾疢。循之则其心私而且邪。……私而邪者,劳而日拙,其效至于治乱安危,有大相绝者,而某端特在夫一念之间。”如此,

就使心中本有的全善天理不当。

总的看来,朱熹关于人欲的界定,基本上是根据天理的对立面而来的,所以如果说天理的倾向点是整体利益,是和”公”联系在一起的话,那么人欲则重点指向个体利益,一己私利,常常和”私”相连,朱熹经常把它称之为”私欲”或者说”人欲之私。”

二、天理与人欲的关系

“存天理、灭人欲”是理学家提出的伦理道德观,这一命题涉及怎样处理天理和人欲关系的问题。

朱熹曾经说过:”天理人欲,不容并立。”但朱熹所反对的是只顾一己之私而违背社会公利的不正常不自然的人欲。人欲所反映的是人作为自然与社会存在物所普遍具有的一种内在的需要,这种内在需要的满足总是与特定的物质对象相联系,表现为主体所追求的一定的利益,因为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人们难免会有利益上的对立和冲突。如果只顾自己需要的满足而不顾他人和社会公共的利益,原本无所谓公私善恶的感性需要就带有了私的性质,而对于私欲,朱熹要求以礼节之。

在朱熹看来,天理是一个具有最大的普遍性的概念,它不能是经验世界中的具体事物,而是超越于具体时空的。但是,由于朱熹对于理的认识夸大了规律法则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相对独立性和不随现象变动而改变的相对静止的特点,因而使天理成为一个既不依赖于客观世界和人的感性存在,也不依赖于人的主观精神世界而存在的纯客观的自在之物。

天理和人欲之间并不只是对立的关系,还有统一性。依照朱熹的性情论,性即理,情出于形气,朱熹曾说:”无是气,则是理亦无挂搭处”“若气不结聚时,理亦无所附着。”因此,天理亦需出自形气的物质欲望来顿放,这其实承认了天理就在人欲中。物质需要的满足受制于外在的条件,因此人欲本身总是流转于天理与私欲之间,而当人心全是人欲或全是私欲做主,天理就完全没有了落实到人心的可能。

三、”存天理,灭人欲”的当代价值

第一,朱熹所宣扬的”凡符合天理的就是公,凡属于人欲的就是私”的理欲观,对当前国情下如何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公与私的矛盾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但是,个人利益要在服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因此,这就要求人们必须正确处理公与私的矛盾,即正确处理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朱熹所宣扬的”欲要合理,不能徇情欲”的理欲观,对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培养人们自律互助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保持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和谐的良好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启迪意义。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人对”理”的精神生活的追求,只听任人的物质欲望恶性膨胀,那么,人的生活就会倒退到一般动物的生存状态,人类社会就会物欲横流,并将遭受灭顶之灾。因此,人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顺利地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得与社会、集体、

他人保持和谐的关系,就必须遵守社会的法律规章制度和伦理道德法则,克制自己过高地、达不到的物质欲望,规范自己地行为,这对于保持人和自然的和谐、人与人和谐这样一个良好生态环境是十分有益的。

第三、朱熹所宣扬的”汲汲与正心诚意以立其本”的理欲观,对于反腐倡廉,遏制党内的腐败现象,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具有十分积极的警示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领导干部背离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贪污受贿,侵吞国家财产,损害人民的利益,生活作风腐化,其根本原因就是私欲的恶性膨胀。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对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使他们正确对待眼前的物质利益,用道德原则和理性精神去遏制对物质欲望的过分追求,经受住物质利益的诱惑,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最后,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合理解决了人与自身之间的关系,它是保证人身心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朱熹特别强调个体道德修养的能动性,他认为人只要认识到人的最高需要是道德需要,最大价值是道德价值,那么,人们就可以不需要借助外力而自觉、自主、自动地进入一种最愉快的境地从而使人健康和谐地发展,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多面体,必须使各种矛盾因素处于相对的平衡与和谐状态,才可以让自己获得更有利的发展。在市场经济逐步推进,利益变动与固有日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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