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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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志愿”系统网站操作指南(东莞版1.0)

“i志愿”系统网站操作指南(东莞版1.0)

“i志愿”系统网站操作指南2016-04-10(东莞)目录一、平台简介 (1)二、网站的使用方法 (2)(一)个人用户使用方法 (2)1.如何进入网站 (2)2.如何注册个人帐号 (2)3.如何登录个人帐号 (3)4.如何修改个人资料 (4)5.如何修改个人密码 (5)6.如何更改个人所属志愿组织 (6)7.如何找回个人帐号密码 (7)8.如何搜索报名活动 (8)9.如何查看志愿组织 (9)11.如何查看志愿服务时长公示 (11)12.如何进行活动考勤 (12)13.如何管理个人用户中心 (12)(二)组织用户使用方法 (13)1.如何进入网站 (13)2.如何注册组织帐号 (13)3.如何登录组织帐号 (14)4.如何进入组织管理后台 (15)5.如何审核、管理个人及组织注册用户 (16)6.如何发布活动 (18)7.如何对活动进行志愿者邀请、录用 (19)8.如何对活动进行考勤(时长补录) (22)9.如何修改组织管理员的信息 (24)10.如何修改组织管理员密码 (25)11.时长公示 (26)三、联系我们.........................................................................................................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平台简介为适应志愿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团广东省委联合广东省文明办、广东省志愿者联合会等单位开发建设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也称“i志愿”平台)。

“i志愿”平台3.0按照全国首个志愿服务领域行业标准——《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MZ/T061-2015)开发建设,涵盖网站、手机APP、轻应用、微信城市服务和支付宝城市服务等应用载体,基础功能是志愿者实名注册、服务活动报名、服务时长记录,在此基础上推动人员、组织、活动的供需对接,实现志愿服务全过程一体化、流程化的在线服务管理,为民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便捷的使用体验。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_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规定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_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规定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_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规定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_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规定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教思政〔2015〕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

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

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在校学生志愿服务的领导、统筹、协调、考核工作。

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校院两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公益社团及其他学生组织,抓好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并完善学生志愿服务组织,组织章程及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时代主旋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校园文明风尚。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校院两级组织开展、学生自行开展两类,鼓励学生自行开展。

第七条校院两级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

要结合实际制定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八条学生志愿服务程序(一)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管理部门(院团委或校团委)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二)管理部门(院团委或校团委)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三)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四)管理部门(院团委或校团委)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网上登记备案、认定记录。

志愿服务岗管理规章制度

志愿服务岗管理规章制度

志愿服务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志愿服务岗管理,提高志愿服务质量,保障志愿者权益,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志愿服务岗是指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用于安排和管理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志愿服务岗应当遵循以服务为宗旨,自愿参与,无偿服务,公益为导向的原则,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志愿服务岗应当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志愿者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对象等具体管理要求,并在志愿者服务前进行培训和签订志愿者协议。

第五条志愿服务岗应当建立健全志愿者档案,记录志愿者基本信息、服务记录等相关资料,并依法保护志愿者隐私。

第六条志愿服务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志愿者人身意外保险和责任保险,保障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权益。

第七条志愿服务岗管理者应当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热情关爱志愿者,保障志愿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志愿服务岗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及时反馈志愿服务情况,提供必要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志愿服务管理第九条志愿服务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和安排志愿服务活动,不得歧视志愿者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个人身份。

第十条志愿服务岗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和素质,确保志愿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岗应当根据志愿者的特长和兴趣,合理分配志愿服务任务,充分调动志愿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岗应当制定志愿者服务考核制度,根据志愿者服务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岗应当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的基本情况、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岗应当对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志愿服务效果。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岗应当加强志愿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组织志愿者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

第三章志愿者权益保障第十六条志愿服务岗应当尊重志愿者的意愿,不得强迫志愿者参与不符合其意愿的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规章制度

志愿服务规章制度

志愿服务规章制度志愿服务规章制度引导和管理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是志愿者中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志愿服务规章制度5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志愿服务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首都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首都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志愿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0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全市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

第二章招募与注册第四条志愿者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一)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二)志愿者组织可深入社区、农村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建立全市志愿者注册制度。

科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用户使用手册0版

科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用户使用手册0版

科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用户使用手册(1.0版)1.基本内容为做好相关工作,拟按照《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科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接关联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统一数据格式、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建设人才库、团队库、项目库,促进供需对接与交流共享,提升科技志愿者注册人数和志愿活动上网率,保证科技志愿服务的精准性和便捷性。

科技志愿服务,是指科技志愿者、科技志愿服务组织为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性科技类服务。

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平台内简称组织),是指各级科协组织和相关机构成立的科技志愿者协会、科技志愿者队伍、科技志愿服务团(队)等。

科技志愿者(平台内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科技技能、科技成果、社会影响力等,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科技类服务的科技工作者、科技爱好者和热心科技传播的人士等。

2.功能说明2.1 志愿者:注册: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注册成为一名志愿者。

活动报名:对已发布且未结束的活动进行报名参加,可根据区域进行过滤选择。

我参加的活动:查看志愿者已经报名过的活动,可根据“报名中”、“报名结束”、“活动进行中”、“活动结束”、“全部”五种不同的活动状态进行查询。

志愿者信息:查看志愿者的详细信息,并且可以进行编辑个人信息。

2.2 组织:注册: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注册一个组织。

活动发布:由组织填写要发布的活动的相关信息,并发布此活动。

我发布的活动:查看当前组织发布过的活动信息。

组织信息:查看当前组织的详细信息,并且可以进行编辑。

2.3 友情链接。

可查看相关的政策文件、中国科协官网信息、志愿者服务联合会官网信息、中国科协绿平台官网信息。

3.使用说明3.1 关注公众号搜索“科技志愿服务”公众号或扫描微信二维码进行关注,二维码如下图所示:3.2 志愿者注册:点击“志愿者-注册”注册一名志愿者,输入手机号,点击“发送验证码”,将收到的验证码填写好之后点击“下一步”,跳转到志愿者注册页面。

志愿服务档案工作制度

志愿服务档案工作制度

志愿服务档案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志愿服务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志愿服务档案是指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经历、培训情况、荣誉奖励等内容的资料。

志愿服务档案管理工作旨在维护志愿者权益,提高志愿服务质量,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志愿服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志愿服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尊重志愿者的个人隐私权。

二、志愿服务档案的内容第五条志愿服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志愿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

(二)志愿服务经历:包括志愿服务项目名称、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成果等。

(三)志愿者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成果等。

(四)荣誉奖励:包括志愿者获得的表彰、奖励、荣誉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志愿者反馈、服务对象评价、志愿者成长记录等。

第六条志愿服务档案应采用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电子文档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计算机系统中,纸质文档应存放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的专用档案柜中。

三、志愿服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第七条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项目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及时收集、整理志愿者服务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定期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能力。

培训结束后,将培训资料纳入志愿者服务档案。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定期对志愿者服务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内容的准确性。

志愿者本人也有权查阅、更正本人志愿服务档案中的信息。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不得泄露志愿者个人隐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个人档案信息。

四、志愿服务档案的利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志愿服务档案可用于以下用途:(一)对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荣誉认定。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细则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细则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细则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细则篇1一、及时认真做好志愿者活动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

掌握志愿者活动发展动态。

二、科学总结志愿者工作经验,探索志愿者工作规律,加强志愿者工作机制建设,努力做好志愿者工作。

三、积极协调社会力量,支持志愿者工作,妥善处理志愿者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努力营造志愿者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认真做好志愿者工作,大力建设,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充实志愿找工作档案。

五、深入调查,真正掌握生活需求,社会弱势群体为工作重点对象,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六、精心设计活动主题,抓住志愿者服务日等有利时机,精心设计垃圾分类活动主题,科学开展一系列志愿服务活动,掀起志愿服务的高潮。

提高群众对垃圾分类的认识。

七、认真做好垃圾分类活动的宣传总结工作,并对活动中开展的具体情况进行督查,保证活动有效。

八、积极鼓励,指导团队组织建立不同形式的志愿者组织。

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定期督导志愿者组织管理活动开展情况。

九、按期对志愿者组织进行评选表彰,促进志愿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

十、充分发挥志愿者数据库功能,日益规范志愿者队伍的日常管理。

十一、以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为阻碍宣传,挖掘志愿者典型,发动更多的社会群众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细则篇2第一条:公开招募制度1、招募。

服务站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招募青年志愿者,凡年龄在14周岁以上,有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均可报名成为志愿者。

2、招募方式。

组织招募:通过团的组织系统动员、发动青年,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

社会招募:通过电视、广播、海报、报刊以及公布热线电话等方式动员、发动青年报名应招。

第二条:登记制度服务站负责对求助的群众和报名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实行网络注册制度。

第三条:档案管理制度1、建立青年志愿者档案,掌握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情况、服务特长及志愿服务意向。

2、建立青年志愿者服务档案,对青年志愿者开展服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功能要求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功能要求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功能要求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是指用于管理、统计和展示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者信息的一种信息化平台。

为了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行和便捷使用,下面是《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中的功能要求。

1.志愿者注册与管理功能:-审核功能:系统管理员能够审核志愿者注册信息,并做出通过或拒绝的决定。

-个人信息修改功能:志愿者能够随时修改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提交审核。

-志愿者分类管理功能:系统管理员能够根据不同的分类管理和归档志愿者信息,便于后续志愿服务活动的筛选和匹配。

2.志愿服务活动发布与管理功能:-活动发布功能:组织或个人能够通过系统发布志愿服务活动,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限制等信息。

-活动审核功能:系统管理员能够审核志愿服务活动信息,并做出通过或拒绝的决定。

-活动报名功能:志愿者能够通过系统报名参加感兴趣的志愿服务活动,并选择合适的时间段和参与人数。

-活动管理功能:组织或个人能够查看已发布活动的报名情况和参与志愿者的信息,并进行适当的调整或筛选。

3.志愿服务记录与统计功能:-志愿服务时长记录功能:系统能够记录志愿者参与每个活动的时长,并在一定周期内自动累计总时长。

-志愿服务证书功能:系统能够自动生成志愿者的服务证书,包括个人信息、活动时长、服务内容等。

-统计报表功能:系统能够根据不同的维度生成志愿服务的统计报表,包括志愿者数量、活动数量、服务时长等。

4.志愿服务信息展示功能:-活动展示功能:系统能够根据区域、时间、活动类型等条件展示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成果展示功能:系统能够展示志愿服务的成果和影响,用于宣传和推广志愿服务的价值和意义。

以上是《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中的功能要求。

系统通过灵活的志愿者注册与管理、志愿服务活动发布与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与统计以及志愿服务信息展示功能,能够有效管理和展示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者信息,提高志愿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系统能够为志愿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并为组织和个人提供更全面的志愿服务信息。

信息服务规程范文

信息服务规程范文

信息服务规程范文信息服务规程是指在信息服务行业中为了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保护用户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准则。

信息服务规程的制定旨在确保信息服务行业的公平、透明、稳健发展,并促进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和谐互动。

下面就信息服务规程进行具体说明:一、信息服务提供者资格要求2.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采集、传播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并要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3.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拥有专业的员工队伍,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技术能力,能够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二、信息服务内容规定1.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内容,不得散布虚假、不实或误导性信息。

2.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涉及暴力、色情、赌博等违法内容,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3.信息服务内容应当具有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三、信息服务费用规定1.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示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存在欺骗、变相收费等行为。

2.信息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公正,不得设置高额的会员费或增值服务费。

3.信息服务费用应当明码标价,用户应当有权选择是否使用收费服务,不得强制收费。

四、信息服务质量规定1.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纠纷。

2.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确保用户满意度达到一定标准。

3.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用户需求进行调查和分析,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内容和方式。

五、信息服务安全规定1.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完善用户隐私保护机制,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3.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关注信息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和技术,不断加强信息安全防范和风险管理。

六、信息服务违规处理规定1.对于违反信息服务规程的信息服务提供者,将取消其相关资格,公开曝光其违规行为。

2.对于用户违反信息服务规程的行为,将立即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暂停、封禁账号等。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志愿服务行政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规范管理,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教育培训和信息化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其他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

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

《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根源本标准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83)提出,经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正式列入2016 年国家标准制订正项目计划,申请立项名称为《志愿服务组织评论规范》,项目编号为20160635-T-469 。

2018 年 10 月,经与民政部有关部门交流协调,标准名称改正加《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标准归口调整为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34)。

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共同负责组织草拟。

(二)本标准拟订目的和意义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记。

志愿服务组织是志愿服务主要的供给主体,是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

充足发挥志愿服务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资源聚集作用,经过志愿服务组织汇聚志愿资源,为别人和社会供给服务,服务会更有序、更长效,志愿服务的组织化将推动志愿服务健康连续深入开展,拟订本标准意义深远。

一是拟订本标准有利于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化。

志愿服务组织是志愿服务主要的供给主体,是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

经过志愿服务组织汇聚志愿资源,为别人和社会供给服务,服务会更有序、更长效。

成立一致的标准,能够解决目前志愿服务机构存在的机构规模小、人员素质错落不齐、服务标准不一致等乱象和问题,规范市场次序,提高行业发展水平。

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硬件设备、环境、人员装备、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评论与改良等进行规定,有利于指引志愿服务机构明确方向、找准定位,汇聚规范发展的动力,创造优秀的发展环境。

有利于充足发挥志愿服务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资源聚集作用,经过志愿服务的组织化推动志愿服务健康连续深入展开。

二是拟订本标准打造志愿服务精选化。

志愿服务事业秉着奉献、友善、互帮、进步的主旨和理念,社会建设中拥有独到帮助功能、劝导功能、教化功能和凝集功能。

个人也好,组织也罢,都要环绕这一主旨和理念展开工作。

实践证明,展开一项工作相对简单,但要做成精选就很困难。

《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 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 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志愿服务条例》赋予民政部门哪些职责
(一)《条例》明确由民政部门承担的职责 (二)《条例》赋予民政部门进行规范指导的工作 (三)民政部门配合开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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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亍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信息保护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 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 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 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 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同时满足三 方面要求:
1.应当具备法人身份; 2.组织章程中宗旨条款必须 体现志愿服务的内容; 3.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2、谁来提供志愿服务?
《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 条、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志愿服务的提供主体。
(1)志愿者 (2)志愿服务组织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 (4)其他组织 (5)单位、社区内部成立的服务团体
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引
《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 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二条分别对志愿者招募、 志愿服务申请、签订协议、合理安排岗位、组织培训、 提供工作条件与保险保障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志愿服 务各方主体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在 国家法律的层面对志愿服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 了确认和保护。

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

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

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志愿者第三章志愿服务组织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第五章促进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引导、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志愿服务活动规范指引以及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等有关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本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残联、红十字会、中华职教社、慈善行业组织等团体和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

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2020)

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2020)

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引导、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志愿服务活动规范指引以及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等有关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本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残联、红十字会、中华职教社、慈善行业组织等团体和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

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营造志愿服务的良好舆论环境。

第二章志愿者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

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

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本市鼓励、支持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和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发展。

第六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城乡社区志愿服务。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联、科协、文联等团体、行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本市加强京津冀等跨区域志愿服务的协作和权益保障,共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推广应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通知

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推广应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通知

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推广应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文明办,民政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5.08.27•【文号】民函﹝2015﹞273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推广应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通知民函﹝2015﹞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民政厅(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民政局、团委,各相关志愿服务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3号),提高志愿服务信息化水平,由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和共青团中央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MZ/T 061-2015)(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见附件),作为行业标准日前已批准发布。

为做好该《基本规范》的推广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是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合理配置志愿服务资源、提升志愿服务效能的重要载体,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志愿服务组织自主开发了本地区、本组织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志愿者注册登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志愿服务时间等方面提供了便利、发挥了作用,但因业务流程不规范、数据标准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各系统之间不能互联互通、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信息系统的效能,制约了志愿服务的发展。

《基本规范》是在研究分析多个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梳理总结志愿服务发展需要基础上,首次对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作用、共享与交换、信息安全等作出的统一规范和要求。

《基本规范》是我国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领域第一个全国性行业标准,是开发、完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基础标准和重要参考。

各地区、各部门、各志愿服务组织要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立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基本规范》的重要性、必要性,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开发完善、选择应用相关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尽快实现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信息共享。

志愿者保密和信息安全规范

志愿者保密和信息安全规范

志愿者保密和信息安全规范
1. 引言
2. 保密规范
2.1 保护个人信息
志愿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信息。

在收集、使用或传递个人信息时,志愿者应确保遵循下列原则:
•仅收集必要的个人信息。

•采用合法、正当的手段获取个人信息。

•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未经个人允许,不得擅自向他人披露个人信息。

2.2 保密义务
•不得私自披露组织机构、个人或其他志愿者的任何保密信息。

•不得将组织机构或个人的任何保密信息用于个人利益或恶意使用。

•不得向未取得相应权限的人员提供组织机构或个人的保密信息。

2.3 信息安全措施
•使用强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

•注意在线账号的安全,避免使用公共设备登录。

•不要将个人或组织敏感信息直接发送给未经验证的个人或机构。

•定期备份重要数据,以防止意外丢失。

3. 违规处理措施
如果志愿者违反保密和信息安全规范,组织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取消或限制其参与当前或未来的活动。

•移除其担任的相关职务。

•追究法律责任,如造成严重损害。

违规处理措施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所涉及的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决定。

4. 总结
志愿者保密和信息安全规范是确保组织和参与者利益的重要措施。

志愿者应时刻将保密和信息安全放在首位,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保密义务,并采取适当的信息安全措施。

通过遵循这
些规范,志愿者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并确保组织的信息安全。

同时,违反保密和信息安全规范将面临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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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目标用户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目标用户为志愿团体和志愿者。
团体归属
成长与激励
项目参与
志愿者
------
志愿服务时间记录、查询、积累
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志愿团 体
表彰奖励
项目发布与管理 线上培训
8
02/ 基本功能
上面,我们对用户、用户关系、用户需求有了一定了解。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第二个问题:
? 基本规范对系统基本功能设置,提出 了哪些要求,来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 求?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应具备9项基本功能,并 对每项功能从业务流程角度进行了分解和详细描 述,以其普适性、交互性、实用性功能来满足用 户多样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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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功能描述
管理志愿者
志愿者收到邀请请求,并进行处理。 接受请求,即成功加入团体。
21
03 功能描述
管理志愿者
22
03 功能描述
管理志愿者
可参考中青公益的“导入志愿者”类似功能。 以表格批量导入、人工导入的形式,完成志愿 者的上传
23
03 功能描述
志愿服务项目管理
——志愿服务项目基本信息的管理。
03 功能描述
志愿团体信息管理,应具备志愿团体基本信息管理、志愿者管理、 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志愿服务时间管理、表彰奖励管理、投诉评 价管理、志愿服务证书管理、培训管理等子功能。
部分子功能,基于“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功能”,如志愿服务时间管理、
志愿服务证书管理、评价投诉管理等子功能。
注册管理
志愿团体基本信 息管理
基本功能
02 基本功能
志愿者信息管理
志愿服务项目信息
志愿团体信息管理
管理
培训信息管理
志愿服务时间信息
表彰奖励信息管理
管理
志愿服务证书信息
评价投诉信息管理
管理
审核信息管理
11
02 基本功能
志愿服务时间、志愿服务证书、评价投诉等信息管理,基于志愿服务项 目信息管理功能。
审核
审核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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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功能描述
志愿服务时间管理
——基于项目管理可进行时间管理。
在志愿服务项目信息管理中,进行详细描述
在志愿服务时间信息管理中,进行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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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功能描述
表彰奖励管理
评价投诉管理
——基于项目管理可进行评价投诉 管理。
在表彰奖励信息管理中,进行详细描述
在投诉信息管理中,进行详细描述
25
16
03 功能描述
根据志愿服务记录系统自动提示可申请评定的志愿者星级 查询获得的表彰奖励信息
志愿者提交对志愿团体、志愿服务项目的评价、投诉信息,查询志愿 团体对个人的评价
志愿者下载、查询志愿服务证书
17
03 功能描述
志愿团体 信息管理基本要求
10项: 志愿团体信息管理,应具备志愿团体基本信息管理、志愿者管 理、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志愿服务时间管理、表彰奖励管理、 投诉评价管理、志愿服务证书管理、培训管理等子功能。
? 谁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满足志愿者、志愿团体、 志愿服务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用户的多样化需 求。
目标用户
01/ 目标用户
01 目标用户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目标用户为志愿团体和志愿者。
志愿团体
团体和团体、团体和志愿者之间,可存在从 属关系:
志愿团体






志愿团体




03 功能描述
志 愿 者 信息管理基本要求
11项: 志愿者信息管理,应具备注册管理、认证管理、志愿者个人信 息管理、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参加志愿团体管理、参加培训记 录、志愿服务时间记录、星级评定、表彰奖励记录、评价投诉 管理、证书管理等子功能.
03 功能描述
志愿者信息管理,应具备注册管理、认证管理、志愿者个人信息管理、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参加志愿 团体管理、参加培训记录、志愿服务时间记录、星级评定、表彰奖励记录、评价投诉管理、证书管理 等子功能
志愿者账号的注册、审核、注销
志愿者认证的申请、审核,认证通过后获得注册志愿者统一编号
志愿者个人信息的提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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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功能描述
搜索项目,查询受邀项目,项目报名
志愿者申请加入、退出志愿团体,处理收到的志愿团体的加入邀请
由志愿团体添加,可查询培训记录,要记录培训主题、时间、 培训单位及类型
查询记录,主要由志愿团体记录志愿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
统,来源于志愿服务活动实践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具有很好的实用性。《基本规范》
的推广应用,将有效实现全国志愿服务的信息共享交换和资源整合利用,不断提升志
愿者队伍建设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推动 Nhomakorabea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2
目录
CONTENTS
01 / 目标用户 02 / 基本功能 03 / 功能描述
对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术语定义、基础数据元等内容有了 详细的了解和认识后,接下来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
《基本规范》关于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功能要求的规定,系统总结了志愿服 务活动开展要求,整合优化了志愿服务业务管理各项要素和流程,对志愿服务过程中 涉及的志愿者、志愿团体、志愿服务项目、培训、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时间、评价投 诉、志愿服务证书等要素做出了明确规范。可以说,《基本规范》就是开展志愿服务 活动,管理志愿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南。
《基本规范》起草组对全国现有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做了广泛的调查,分别对各地、
各部门和各组织开发建设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了深入研究,重点选取了中华志愿
服务网、志愿云、志愿时、中青公益国家志愿者公益服务支撑平台等具有代表性的志
愿服务系统或网站进行分析和比较。《基本规范》中的术语定义,绝大多数的数据元
和基本功能要求,以及信息共享与交换接口的设置都出自于已有的政策文件和信息系
认证管理
志愿团体信息 管理
志愿者管理
基础信息管理 志愿服务时间管理
志愿服务项目管理
志愿服务证书管理
表彰奖励管理
评价投诉管理
培训管理
19
03 功能描述
志愿团体基本信息管理,包含注册管理、认证管理、基础信息管理等子功能。
志愿团体账号的注册、审核、注销。 志愿团体认证的申请、审核 志愿团体提交、修改团体的基础信息。


如团体和团体之间,隶属于一个团 体体系,则团体和团体之间,会存 在上下级的团体关系。
志愿者加入团体,被团体管理。
6
01 目标用户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目标用户为志愿团体和志愿者。
志愿团体
发布项目
志愿者和志愿团体,可以通过志愿服务项目 达成用户关系:
管理
志愿 者
志愿服务项目 桥梁
项目报名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项目,志愿团 体基于服务项目,对志愿者进行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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