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 报检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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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3)特许审批(4)过境检疫审批。 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邵门审批范围 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
的检疫审批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 (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
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进口经输出国检疫合格的产品,以保护我 国人民生命和畜牧业的安全。因此,在与进口商签订动物、动物产品的 进口合同时应注意:
(1)在签订外贸进口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 准许入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2)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 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2.按照规定可以核梢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 多次报检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动 植物检疫许可证》所附核梢表中进行核梢登记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
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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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五)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单位或个人
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和 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 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四)检疫审批审核内容 1.初审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
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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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出具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并如 实填写报检单
3.现场检验检疫 输入动物抵达入境口岸时,检验检疫人员须登机、登轮、登车进行现
场检疫。现场检验检疫的主要工作是查验出口国政府动物检疫或兽医主 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对运输工 具和动物污染的场地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口岸 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相关单证,将进境动物调离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 的场所做进一步全面的隔离检疫 4.隔离检疫 进境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期间每天观察动物健康 状况,做好记录,日常监督防疫消毒,采样送样进行实验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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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三、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 (一)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要求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除对活动物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
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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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范围 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1)“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2)“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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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出境动物、
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二)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1.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2.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 (三)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时间及单证 1.报检的时间和地点 (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出境前60天向启运
(三)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时间、地点及单证 1.报检时间 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约定检疫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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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2.报检地点
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在检疫审批单规定的地点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报检手续时, 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四)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1.检授甲批
输入动物应在签订贸易合同之前,进口商应先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 疫审批手续。申领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
2.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须按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生产、加工、存储、隔离场所考核的时间不包括 在此时限内)做出初审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申请时,审核合格后,将连同 所有随附材料一并交国家质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局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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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采取网上形式申请时,初审合格后通过网上递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网上 申请初审不合格的,将在网上否决申请
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 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 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 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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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上述条款对检疫审批申请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除了携带或邮寄的植 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 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 并安排装运进口。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输入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检疫许 可证单的情况下签订贸易合同,将货物直接运抵口岸。上述做法违反了 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 定,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 疫审批规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责任人可处5 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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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5.检疫出证与放行处理 根据现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得出正
确的检疫结果。经检疫未发现应检疫病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并作放行处理;发现应检疫病的,出具《动物检疫证书》,需作检 疫处理的,同时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 作退回、销毁处理。 二、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畜牧、水产等养殖业在我国农业生产总值中占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对外贸易情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养 殖业的发展。因此,做好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是维护 我国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的需要,也是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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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四、实例许可流程 事项名称:进境(含过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食品类)检疫审批 (一)申请 1.网上申请 2.书面申请 (二)受理 网上申请完成并提交有关随附材料后,初审机关开始受理申请,自受
项目五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 报检与管理
1 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2 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3 任务三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一)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
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 要求进行检疫审批。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 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 (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 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 (1)动物检疫审批(2)植物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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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二)申请及审核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申请人须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如表1所示。先通
过网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 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 (3)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 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 (4)受理机构为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 容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初步审查后,受理 机构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印件)。 (3)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
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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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4)输入动物内脏、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 明胶、蚕茧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 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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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 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 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如表2所示。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 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材料目录: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
播疫病的产品。 (3)“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二)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前审批 由于输出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和地区的动物疫情比较复杂,在引进动
物及产品的同时,不可避免伴随着动物疫情的风险,所以需事先进行风 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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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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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 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二)报检要求
1.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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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 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 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2.对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 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 考核。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 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进行 检测。 3.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单位、 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三)审批(终审)
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 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的申 请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并签发《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
(四)出证
以网上形式申请的,申请单位在网上查看到“已出证”信息后,在规 定时间内到所属直属局领取许可证,以书面形式申请的,国家质检总局直 接将许可证寄给相关单位
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3)特许审批(4)过境检疫审批。 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邵门审批范围 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
的检疫审批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 (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
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进口经输出国检疫合格的产品,以保护我 国人民生命和畜牧业的安全。因此,在与进口商签订动物、动物产品的 进口合同时应注意:
(1)在签订外贸进口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 准许入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2)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 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2.按照规定可以核梢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 多次报检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动 植物检疫许可证》所附核梢表中进行核梢登记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
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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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五)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单位或个人
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和 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 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四)检疫审批审核内容 1.初审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
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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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出具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并如 实填写报检单
3.现场检验检疫 输入动物抵达入境口岸时,检验检疫人员须登机、登轮、登车进行现
场检疫。现场检验检疫的主要工作是查验出口国政府动物检疫或兽医主 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对运输工 具和动物污染的场地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口岸 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相关单证,将进境动物调离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 的场所做进一步全面的隔离检疫 4.隔离检疫 进境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期间每天观察动物健康 状况,做好记录,日常监督防疫消毒,采样送样进行实验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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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三、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 (一)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要求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除对活动物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
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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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范围 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1)“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2)“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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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出境动物、
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二)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1.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2.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 (三)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时间及单证 1.报检的时间和地点 (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出境前60天向启运
(三)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时间、地点及单证 1.报检时间 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约定检疫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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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2.报检地点
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在检疫审批单规定的地点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报检手续时, 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四)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1.检授甲批
输入动物应在签订贸易合同之前,进口商应先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 疫审批手续。申领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
2.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须按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生产、加工、存储、隔离场所考核的时间不包括 在此时限内)做出初审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申请时,审核合格后,将连同 所有随附材料一并交国家质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局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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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采取网上形式申请时,初审合格后通过网上递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网上 申请初审不合格的,将在网上否决申请
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 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 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 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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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上述条款对检疫审批申请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除了携带或邮寄的植 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 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 并安排装运进口。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输入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检疫许 可证单的情况下签订贸易合同,将货物直接运抵口岸。上述做法违反了 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 定,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 疫审批规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责任人可处5 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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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疫出证与放行处理 根据现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得出正
确的检疫结果。经检疫未发现应检疫病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并作放行处理;发现应检疫病的,出具《动物检疫证书》,需作检 疫处理的,同时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 作退回、销毁处理。 二、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畜牧、水产等养殖业在我国农业生产总值中占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对外贸易情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养 殖业的发展。因此,做好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是维护 我国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的需要,也是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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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四、实例许可流程 事项名称:进境(含过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食品类)检疫审批 (一)申请 1.网上申请 2.书面申请 (二)受理 网上申请完成并提交有关随附材料后,初审机关开始受理申请,自受
项目五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 报检与管理
1 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2 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3 任务三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一)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
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 要求进行检疫审批。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 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 (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 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 (1)动物检疫审批(2)植物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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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及审核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申请人须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如表1所示。先通
过网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 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 (3)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 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 (4)受理机构为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 容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初步审查后,受理 机构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印件)。 (3)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
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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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输入动物内脏、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 明胶、蚕茧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 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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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 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 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如表2所示。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 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材料目录: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
播疫病的产品。 (3)“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二)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前审批 由于输出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和地区的动物疫情比较复杂,在引进动
物及产品的同时,不可避免伴随着动物疫情的风险,所以需事先进行风 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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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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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 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二)报检要求
1.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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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 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 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2.对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 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 考核。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 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进行 检测。 3.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单位、 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三)审批(终审)
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 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的申 请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并签发《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
(四)出证
以网上形式申请的,申请单位在网上查看到“已出证”信息后,在规 定时间内到所属直属局领取许可证,以书面形式申请的,国家质检总局直 接将许可证寄给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