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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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8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干部职工8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干部职工“8小时外”行为规范承诺书
按照《xx县应急管理局干部职工“8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有关要求,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在“8小时以外”,
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应急部门和应急干部的形象。

二、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三、不为同事或者他人进行赌博、非正常盈利,非法借贷等活动提供高利贷、担保、透支信用卡等。

四、本人及家属不参加“邪教”活动,不参与求神、占卜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和其他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本人不从事参与各种营利性活动,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领取报酬;不参与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参与房地产、期货、证券交易等营利性活动。

六、不参加非法组织、团体和带有帮会性质的组织及其活动;不参与任何内容低下、形式庸俗的不健康活动;不观看、浏览带有淫秽内容的图书、网页等。

七、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和其它消费(歌舞厅、游戏室等娱乐场所)。

不违反规定收受礼金、消费购物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各种财物。

以上承诺,我愿意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如有违反,愿诚恳接受组织给予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承诺人:
2020年6月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时间安排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为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并确保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第三条若因工作需要,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依据工作需要和工作人员意愿,安排额外工作时间。

额外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四条额外工作时间应当经过工作人员书面同意,并将同意文件存入工作人员个人档案。

第三章工资待遇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加班费或调休的待遇。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工龄、工作岗位等情况,合理确定加班费的标准,并及时支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调休制度,工作人员可以选择将加班所得的时间折算为调休。

第四章工作记录和统计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记录和统计制度,包括加班记录、调休记录等。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将加班和调休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统计和记录。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机关报送加班和调休情况的统计报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八小时以外工作情况的监督,发现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时工作、不支付加班费或不给予调休等。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工作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配合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工作人员加班申请单附件二:加班记录表附件三:调休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设和谐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基本法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xx彝族xx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xx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以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2.接受可能影响xx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3.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5.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xx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6.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7.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8.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9.不顾家庭基本xx,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10.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11.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13.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14. 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15.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监督制度一直备受关注,但是往往大家更关注的是工作时间内的监督制度,对于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监督制度却鲜有人提及。

事实上,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同样需要受到有效的监督,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首先,领导干部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需要建立健全。

这包括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监督其在家庭生活中的财产变化情况,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的家庭成员就业情况报告制度,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家人谋取私利。

这些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监督领导干部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提高其廉洁自律意识。

其次,领导干部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需要强化。

除了建立监督制度之外,还需要通过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核查等方式,对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状况和家庭成员就业情况进行监督。

同时,可以通过设立监督电话、举报邮箱等渠道,让公众参与监督,对领导干部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监督的合力。

再次,领导干部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需要加强。

在监督领导干部的家庭生活行为的同时,还需要对其在社交活动、人际关系等方面进行监督。

领导干部在8小时之外的行为往往也会影响其在工作中的表现,因此必须加强对其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的监督,以确保其廉洁自律,不受不良因素的影响。

总的来说,领导干部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是保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手段,只有建立健全、强化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度,才能有效地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确保领导干部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监督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他们的行为合法合规,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在员工工作八小时之外的时间,进行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员工在工作之外的时间依然能够保持高效工作和良好的行为。

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作时间规定: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及午休时间等。

这能帮助员工合理规划工作和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工作。

2. 加班管理:对于有需要加班的员工,要求经过审批和记录,确保加班的原因充分合理,并控制加班时间和频率,避免过度劳累。

3. 离岗审批:当员工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向上级申请并经过批准。

这有助于避免员工私自离岗,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 通讯管控:对于员工的工作相关通讯,如电话、短信、邮件等,加强监控和管理,确保通讯内容符合公司规定,避免滥用通讯。

5.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员工在工作之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定期外部检查、上级领导的指导和个人自律等。

这能帮助保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纪律性。

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好处是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员工在工作之外的时间充分利用,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道德。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监督和管理员工的过程中,要尊重员工的隐私权,并避免对员工造成过度的压力和负担。

公职人员八小时以外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八小时以外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八小时以外管理规定公职人员八小时以外管理规定【引言】本规定旨在规范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外的管理,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章、工作时间外管理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规定公职人员工作时间外的管理要求,确保公职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积极性。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部门等。

【第二章、工作时间外管理的原则】2.1 自愿原则: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外的参与活动应基于自愿,不得强制要求。

2.2 合理安排原则:公职人员的工作时间外活动应与工作相协调,合理安排和组织。

2.3 公平公正原则:公职人员工作时间外的奖励与评定应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人或团体。

【第三章、工作时间外管理的具体要求】3.1 工作时间外活动的报备:公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外的公共活动应提前向单位报备,并得到上级批准。

3.2 工作时间外活动的奖励与补偿:对于有突出表现的公职人员,可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补偿,但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和限制。

3.3 工作时间外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组织和安排公职人员的工作时间外活动。

【第四章、工作时间外管理的监督与处罚】4.1 监督机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时间外管理的监督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4.2 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工作时间外管理规定的公职人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附件】1. 工作时间外管理报备表格2. 工作时间外活动奖励与补偿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职人员:指受聘于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员,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权力。

2. 工作时间:指正常工作日内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段。

3. 自愿原则: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外的参与活动应基于自愿,不得强制要求。

4. 合理安排原则:公职人员的工作时间外活动应与工作相协调,合理安排和组织。

公职人员加班管理规定【引言】本规定旨在规范公职人员加班管理,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石林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以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3.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5.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乔迁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6.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7.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8.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9.不顾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10.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11.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13.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14. 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15.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对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超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制度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制度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许多企业为了满足市场竞争的需求,加班、超时工作逐渐成为常态。

而这种现象导致了员工的身心健康问题,例如缺乏休息时间、无法与家人朋友进行正常的社交活动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主要内容1. 工作时间合理安排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八小时工作制度是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的基本制度,企业应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员工超时工作。

同时,对于需要加班的情况,企业应该提前与员工进行沟通并征得其同意。

2. 加班补偿机制企业应设立完善的加班补偿机制,确保员工的加班劳动得到合理的报酬。

员工每加班一小时,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同时,企业应推行弹性工作制度,给予员工更多的选择权,以满足他们的个人需求。

3. 加班记录和监督企业应设立完善的加班记录系统,对员工的加班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在员工加班时,应及时记录,并对加班的原因进行合理解释。

同时,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用应有相关文件作为依据,以确保加班记录的透明和合法性。

三、实施效果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规范了加班和超时工作的管理,对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积极性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有助于员工平衡工作与生活,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员工在充足的休息时间后,更加有精力和动力去开展工作,减少工作失误和疲劳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次,设立合理的加班补偿机制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员工得到公正的报酬,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加班记录和监督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非法加班和超时工作的发生。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工作时间逐渐延长,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日趋紧密。

然而,长时间的工作会带来身心疲惫,甚至影响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障员工权益和劳动生活平衡,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该制度进行探讨,旨在加强对八小时外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简称8H制度,是指在员工每日工作八小时之外的加班或休息时间,对员工工作、健康状况的监督与管理制度。

它的出现是为了防止员工过度劳累,促进工作和生活的平衡发展。

8H制度通常由公司制定和执行,通过规范员工加班行为、提供必要的休息和保障员工的权益,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的满意度。

二、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保障员工权益:加班过度会让员工身心俱疲,丧失高效的工作状态。

通过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平衡,并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提高工作效率:不合理的加班制度会使员工疲劳堆积,甚至出现工作倦怠现象。

良好的八小时外监管制度可以确保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集中注意力,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更大的价值。

3. 促进健康生活: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可以让员工有更多的时间去放松和充电,保持身心健康。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员工的健康生活方式,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三、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 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公司需要合理评估员工的工作量,避免员工工作过度负担。

通过科学的任务分配,有助于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

2. 加班审批制度:公司要设立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要求员工提前向上级申请,并经过批准后方可加班。

加班审批制度可以防止无谓的加班,确保加班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加班补偿机制:在员工必要的加班情况下,公司应提供相应的加班补偿机制,例如支付加班费或提供补休机会。

这可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4. 健康管理与关怀:公司应关注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提供健康管理和关怀服务。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总则一、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依靠每位党员干部个人的自我约束,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纪检监察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犯法律法规、违反党风党纪和败坏社会道德,严重影响单位和干部形象的,医院纪检监察应抓住线索,查清事实,严肃追究行为人的党政纪责任,问题严重的,报请医院党委查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医院党政一把手既是八小以外的受监督、受教育者,也是监督管理者。

应把做好党员干部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疏导工作,以及对党员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情况的了解,纳入职责范围之内。

主要领导干部应自觉在八小时以外给下属作出榜样,起到示范作用。

监督管理的内容与范围五、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六、参与不正当的社会交往,搞不正之风,影响恶劣的;以及利用职权经商得利或从事非法敛财活动的。

八、违反社会道德,利用手机、电话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攻击、侮辱、诬蔑他人,损害他人声誉影响恶劣的。

十一、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德或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十二、违反廉洁自律的。

监督管理十四、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科室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十五、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对行为人严肃查处外,科室负责人因失察、失管、失教,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十六、实行外出活动汇报制度,向县纪委汇报活动情况,单位副职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活动情况。

十七、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考核纳入干部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评先创优,提拔使用挂钩,存入廉政档案。

十八、实行八小时以外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制度,特邀监督员可随时制止、监督、反馈、举报发现的领导干部不良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公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从事行政管理、业务处理、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工作时间安排2.1 正常工作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总工作时长不超过40小时。

2.2 工作时间记录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时间记录系统,实时记录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并保存至少两年。

2.3 加班制度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加班的,应按照规定申请,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加班时间可由工作人员选择薪酬报酬或休假予以补偿。

2.4 弹性工作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灵活采用弹性工作制度,如弹性上班时间、弹性休息等。

三、监督管理要求3.1 工作时间监督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对工作时间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

3.2 加班管理单位应建立加班管理制度,明确加班申请和审批流程,保证加班工作合理安排,并对加班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3.3 工作量分配单位应合理分配工作量,确保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合理,避免个别人员过度加班。

3.4 假期管理单位应健全假期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带薪假期、调休、病假等情况的处理流程。

四、责任与处罚4.1 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工作人员,单位应按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调离原岗位等处罚。

4.2 单位责任单位应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严格监督,对于指导、纠正工作人员违规加班的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4.3 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工时管理规定、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工作时间记录表格附件2:加班申请表格附件3: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时制度:指根据劳动法规定,规定工人和员工每日、每周或其他一定时期内正常工作的时间或总工作时间的制度。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市供销社作为一家国有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制定了“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二、制定目的该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员工加班的监督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三、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市供销社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以及实习生等。

四、具体规定1. 加班时间记录:员工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经上级主管批准后方可加班,加班记录需及时记录在员工工作时间表上。

2. 强制加班:对于需要强制加班的特殊工作岗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由供销社主要负责人、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共同监督。

3. 加班补贴:对于因工作需要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员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4. 禁止会议晚宴:除非特殊情况,禁止在晚间安排会议或晚宴,以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

5. 强调休息时间: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上下班时间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6. 引导合理安排工作:员工应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加班现象的发生。

7. 加班安排审批:对于有重大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情况,需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并经得到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加班时长不得超过规定限制。

8. 加班时长限制:员工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长,超出部分由供销社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9. 加班管理考核:供销社将会定期对加班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发现违规加班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0. 报销加班费用:员工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财务部门报销加班费用。

五、督促措施1. 上级主管应加强对员工加班情况的监督,并对违规加班的员工进行纪律处分。

2. 工会组织应定期进行加班情况的调研,及时向供销社领导汇报加班情况。

3. 供销社领导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员工加班情况的汇报,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环境,减少员工加班现象。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的员工,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减绩效奖金、降低工资级别等。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引言一、背景1.1 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各种原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往往需要超出这一时间范围工作。

1.2 工作风险与健康问题长时间的工作不仅可能影响工作效率,还可能对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过度的工作压力和疲劳容易导致各种健康问题,如心理疾病、身体疲劳、睡眠不足等。

二、八小时以外工作监督管理办法2.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的八小时,避免过度的加班。

建立工作时间记录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记录和统计。

提倡节约型办公,通过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加班的需要。

2.2 加班管理对于确有加班需求的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管理:明确加班的程序和方式,加强对加班人员的监督。

为加班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劳动保护,保障其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

对加班时间进行合理补偿,如支付加班工资或提供弹性休息时间。

2.3 健康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积极关注工作人员的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工作人员的健康问题。

提供健康指导和培训,帮助工作人员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生活方式。

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工作人员减轻工作压力和调整心态。

三、监督与处罚3.1 监督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时间监督机制,包括以下方面: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工作时间的合规情况。

实施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确保工作时间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工作时间管理规定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暂停加班和调整工作安排。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

【工作方案】XX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附表)

【工作方案】XX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附表)

XX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附表)按照省、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部署,确定我区为全市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试点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顺利完成市在我区试点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深入贯彻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市党廉办《关于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试点的通知》(X阳党廉发〔201X〕4号)要求,通过开展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进一步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好表率,强化自我约束,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纪律规定,自觉约束“八小时以外”的言行,自觉规范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自觉养成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防止权力滥用和影响党员领导干部良好社会形象行为的发生。

二、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及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村(居)党组织负责人。

三、监督内容对照《意见》要求,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并突出以下监督重点:一是要突出对重点对象的监督。

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党政“一把手”的监督。

二是要突出对重点事项的监督。

重点对会员卡、“会所歪风”、打高尔夫球等进行监督。

三是要突出对重点场所进行监督。

重点对宾馆、饭店、歌舞厅、夜总会、美容按摩等休闲娱乐场所进行监督。

四是要突出对重点时期的监督。

重点盯紧换届选举、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职务变动、工作调动、逢年过节、生病住院等“关键”时期进行监督。

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时间的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形象,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实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司利益与员工权益的平衡。

第二章八小时以外时间管理第四条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时间,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个人时间。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充分珍惜八小时以外时间,合理安排个人生活和工作。

第六条公司鼓励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时间参加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名义或职务之便,在八小时以外时间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八小时以外时间工作规定第九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八小时以外时间加班应遵循以下规定:1. 加班前需向直接上级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2. 加班期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工作质量。

3. 加班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工作人员因紧急工作需要,在八小时以外时间紧急加班,可直接执行,事后需向直接上级汇报。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在八小时以外时间从事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1. 事先向直接上级汇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不得利用公司资源,损害公司利益。

3. 完成工作后,向直接上级提交工作成果。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八小时以外时间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对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时间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时间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评选先进、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石林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以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3.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5.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乔迁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6.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7.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8.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9.不顾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10.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11.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13.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14. 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15.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 方案

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 方案

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方案背景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在八小时以外的时间里,人们需要进行各种休闲、娱乐、健身等活动来缓解压力和保持身心健康。

然而,在这些活动中,也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例如酒驾、毒驾、恶意诽谤等。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需要对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方案为了做好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工作,我们提出如下方案: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八小时以外活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社区宣传、学校宣传等多种途径,让公众了解各种八小时以外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2.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专门的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机制,包括设立监督部门、制定监管规定、建立监督平台等。

监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加强联动,确保监管工作的全面、及时和有效。

3. 采用科技手段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智能化监控、无人机巡查、人脸识别技术等,对八小时以外活动进行智能化监控和巡视。

监控设备可以设置在公共场所、人口稠密区域、交通要道、娱乐场所等重点区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 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八小时以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公安、交通、文化等部门要联合执法,对酒驾、毒驾、恶意诽谤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和打击,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正常秩序。

结论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监管机制、采用科技手段、加大执法力度等多种措施,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八小时以外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及时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安全稳定。

8小时之外监督制度

8小时之外监督制度

8小时之外监督制度
8小时之外监督制度是指在员工工作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情况下,雇主或相关监管机构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过度劳动和工作时间不合理的情况出现。

8小时之外监督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加班管理:雇主和员工需要明确加班的原因和加班的时限,并记录员工的加班时间。

超过一定的加班时间,雇主需要支付加班工资或提供相应的休假。

2. 弹性工作制度:给予员工一定的弹性工作时间,允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自主安排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3. 工作时间记录:雇主需要准确记录员工的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4. 加班调休:对于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员工,雇主可以提供相应的调休时间,以补偿员工的超时工作。

5. 健康管理:鼓励员工保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平衡,提供适当的健康管理措施,确保员工的身心健康。

6. 报告制度:建立员工加班情况的报告制度,雇主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要求员工提交加班记录,以确保工作时间的合理性和员工的权益。

8小时之外监督制度的实施对于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至关重要。

它可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过度工作和加班现象的发生,增强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企业的竞争力。

银行(信用社)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银行(信用社)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八小时以内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延伸监督管理的视野和范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守则》以及X纪发XX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本系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信用社全辖系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内容第三条全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1、不准与服务对象之间有不正常的交往和经济往来。

2、不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以权谋取个人私利。

3、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结算、提现等金融业务。

4、不准泄露、出卖合作金融秘密。

5、不准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高档消费或收受贵重礼品、有价证券。

6、不准参加有碍公务的宴请、旅游、出国访问、营业性娱乐等活动。

7、不准参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吸毒或参与嫖娼、卖淫等活动。

8、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

不得在企业报支任何费用。

9、不准发表、散布和传播有损单位、集体形象的言论,参与影响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的活动。

10、不准有其它违反社会道德、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四条实行分级负责制,联社主任对全系统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和挂钩联系的基层社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负督查领导责任。

第六条联社机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社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市联社人事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查处违纪违规案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的方式第八条严格实行工作时间以外的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方案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方案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方案
背景介绍
《劳动法》规定,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
得超过44小时。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员工需要在8
小时外工作。

此时,如何有效地管理八小时外的工作,防止超时加班和过度劳累,成为了许多企业所关注的问题。

监督管理方案
工作安排
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工作安排,确保员工在八小时外的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的
标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调休制度
针对员工超时工作的情况,企业应当建立调休制度。

员工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调休的方式补偿超时工作的时间。

休息制度
企业应当落实合理的休息制度,确保员工在工作中能够得到合理的休息。

在八
小时外的工作中,应当安排合适的休息时间,以减少员工的劳累。

疲劳监测
企业可以通过采用疲劳监测系统,对员工的工作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
时发现工作过度劳累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善。

健康管理
企业应当关注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定期进行体检,并为员工提供充分的健康
保障和卫生保障。

同时,企业可以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员工管理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结语
在八小时外监督管理方案中,企业应当着重关注员工的工作安排,调休制度,
休息制度,疲劳监测和健康管理,做好员工的心理抚慰和管理,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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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以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3.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乔迁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6.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
7.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
8.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
9.不顾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
10.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
11.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
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13.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
14. 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
15.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第五条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县纪委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信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文明办等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第六条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表现列入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
部廉政档案和个人年终考核,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畅通监督信息渠道,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八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发生的苗头性问题,单位领导要及时提醒打招呼,对造成一定影响,尚不够党政纪处分的,要视情况对其进行警示谈话,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及承诺。

对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报县纪委监察局。

第九条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班子其他成员负有监管职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

对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班子成员或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或有其他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县纪委监察局收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举报,视具体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发出督办通知,必要时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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