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清远市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清远市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在建违法建设,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在建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正在实施的下列违法建设情形:(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前款违法情形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发生,节后抢建成为事实的,视为在建违法建设。
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住建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在建违法建(构)筑物,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住建等部门依法查处,其查处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查处在建违法建设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综合治理、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等参加的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协调机制,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在建违法建设信息共享制度,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地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正文】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第9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7日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依法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等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处置、科学疏导,教育宣传、社会参与”的原则,细化标准、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提升效能,实现城市管理由单一变为综合、粗放变为精细,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相关副市长任副主任,其中分管城市管理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
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清城区政府、清新区政府,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以及一定数量的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和市民代表等)为成员。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清府办[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清府办〔201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六届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7日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粤发改投资函〔2013〕6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可以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公共资源,包括公共自然资源和公共社会资源。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配置,是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并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下列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实施竞争性配置:(一)公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含水泥项目)、河砂资源等开发利用项目。
(二)公共社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项目。
具体如下:1.交通项目。
市管及以下权限内(下同)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
2.能源项目。
燃煤火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第五条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
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为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对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及《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6)国务院国发〔2002〕年13号《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7)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8)《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9)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10)国家、省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三条规划期限本次规划修编规划期限分为近期、远期。
其中:近期:2004年-2010年;远期:2011年-2020年。
第四条本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清远市全市域,土地面积1916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以现状凤城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洲心街道办事处以及横荷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包括龙塘镇、源潭镇、石角镇部分用地,总面积约271.3平方公里。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为清远市市辖区范围,总面积927.2平方公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第六条本规划条文中标注的黑体,为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规划由清远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八条城市发展总目标突出工业和旅游两个重点,发展以高新技术为特点的现代工业和以旅游商贸、旅游服务为特色的第三产业,加快经济发展、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突出城市山水特色,把清远建设成为珠江三角洲后花园和新兴的现代工业城市。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机关、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 用地;
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 职业培训学校、技术培训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以及 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设施用地(纳 入居住用地);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二 0 一 0 年七月十四日
修订说明
一、《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自 199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以来,对我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起到了 很强的现实指导作用。但随着我市近几年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 规模的扩大,城市发展定位的明确,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调整,以及 我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该《规定》有部分内容已与我市的发展形势不 相适应。为此,依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内其它城 市同类规定,并结合清远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对《规定》 进行修订。
(八) 对外交通用地(T)。 (九) 特殊用地(D)。 (十) 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依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 规划和本规定来执行。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表 1 的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先提出申请, 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用地审批小组审批。超出表 1 规定 的,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再上报市政府审批。
03清远市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 第三十五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
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第三十六条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
36≤W≤60
13
城市次干路
24≤W<36
10
城市支路
15≤W<24
5
其他道路
7≤W<15
3
注:
[1] 二级公路参照城市主干路退让;
[2] 本表所指建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第五条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规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
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
主要 一 朝向 般 地 区 次要
朝向
主要 旧 朝向 城 改 建 区 次要
朝向
注: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表3
低层
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 最小距 建筑高 最小距 建筑高 最小距 度倍数 离(m) 度倍数 离(m) 度倍数 离(m)
0.5
4
0.6
5
3.5
多层、中高层
0.5
7
0.5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 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 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 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 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用地
C5 × △ △ △ △ ● △ × × × △ △ △ △ △ × △ × △ C6 × △ △ △ △ △ ● × × × △ △ △ × △ △ × × △ M1 × × × △ △ △ × ● × △ △ △ △ △ △ △ △ × △ M2 × × × × × × × △ ● △ × × △ △ △ × △ ×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城市用地.......................................... 2 第三章 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 ........................... 12 第四章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 19 第五章 居住区公共设施 ................................... 30 第六章 建设用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 33 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 ........................... 36 第八章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 44 第九章 景观与环境....................................... 61 第十章 附则............................................. 63 附录一:用词说明........................................ 64 附录二:名词解释........................................ 65 附录三:计算规则........................................ 68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朝向图示 .............................. 76 参考文献................................................ 83
清远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
清远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为全面加强我市限额以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我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清建(2023)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编制了本《工作指引》。
具体内容如下:一、实施对象限额以下工程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具体限额以下工程类别以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实施原则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部门指导、主体落实、社会监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统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实施流程(一)办理用地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限额以下工程应向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符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文)中免于办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2.清远市【含县(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限额以下工程应同时向属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得人防专项规划建设意见,按有关规定无需取得人防专项规划建设意见的除外。
(二)办理开工建设信息报备手续。
1.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属地镇街办理建设信息报备手续,填写《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备案申请表(范本)》(一式二份,见附件1)进行备案;完成报备手续后,由属地镇街核发《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备案证明(范本)》(见附件2)。
2.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要求,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规定范围的乡村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乡村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乡村建筑物的,其施工建设应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清远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发改、公安、交通、供电、通信、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管理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经费。
第五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全民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为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对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及《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6)国务院国发〔2002〕年13号《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7)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8)《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9)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10)国家、省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三条规划期限本次规划修编规划期限分为近期、远期。
其中:近期:2004年-2010年;远期:2011年-2020年。
第四条本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清远市全市域,土地面积1916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以现状凤城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洲心街道办事处以及横荷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包括龙塘镇、源潭镇、石角镇部分用地,总面积约271.3平方公里。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为清远市市辖区范围,总面积927.2平方公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第六条本规划条文中标注的黑体,为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规划由清远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八条城市发展总目标突出工业和旅游两个重点,发展以高新技术为特点的现代工业和以旅游商贸、旅游服务为特色的第三产业,加快经济发展、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突出城市山水特色,把清远建设成为珠江三角洲后花园和新兴的现代工业城市。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清府办函〔2022〕87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2〕87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市人民政府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所收取的费用,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处理、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排涝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的4%征收。
基建投资额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清远市区“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核定,每五年核定一次。
未在参考造价中明确的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确定。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提交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公布实施的第五年第二季度,依据近几年基建投资额情况,拟定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清府办[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0]30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局反映。
二○一○年四月二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城乡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所有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超容积率是指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
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有容积率约定的,其约定容积率即为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没有容积率约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基准容积率:(一)出让时已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二)出让时无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三)出让时既无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无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根据用地性质以2.5(镇2.0)为基准容积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4〕4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第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8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协议转让等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一)政府采购;(二)国土资源交易;(三)建设工程交易;(四)产权交易;(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本条上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区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时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特殊情况不能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市、区级公共资源项目,由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把关核准;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清府办〔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9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30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容积率调整情况清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清单和核发的规划条件,办理调整容积率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核定征收所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库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清府办[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3〕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第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3日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及县(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下同)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和损坏程度及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城市房屋安全普查,实行城市房屋安全动态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组织辖区房屋应急抢险工作。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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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10访问量:86
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规范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停车场(库)是指除工业、物流、仓储外的各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应配套建设的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
第三条本市清城区、清新区范围内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停车位设置标准
第四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
第五条源潭镇、飞来峡镇、石角镇、太平镇、三坑镇、山塘镇、禾云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60%执行。
第六条石潭镇、浸潭镇、龙颈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50%执行。
第七条针对开发地块内平均每户住宅计容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70%执行。
第八条远离城市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开发地块,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80%执行。
第九条附表一中未涉及的大型项目、城市交通枢纽建筑等,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第十条综合开发的用地,其总配建停车位应按照各类设施的配建标准分别计算,合并报建。
第十一条部分历史遗留的按基底出让土地的项目,在不改变原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其停车位标准按原规划条件约定执行,但应尽量多设置室内室外
停车位以满足停车要求。
第十二条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已批准施工图的项目,当按原规划或原施工图实施时,停车位标准按原规划执行;但当建设单位提出修改原修
建性详细规划或施工图时,新的规划及施工图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停车
位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对已建成但未规划条件核实的项目,由于原停车位标准过低造成车位严重不足的,且项目用地范围内具备建设地下停车库条件的,须由建
设(开发)单位申报,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加建地下停车库。
但地
下停车库的建设不得影响地面绿化、空间景观效果和使用功能,不得影
响项目本身的结构安全。
规划条件核实过的项目不再受理加建地下停车
库。
第十四条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下表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
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