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审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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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湖南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5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6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以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省志书可以由综合志和若干分志组成。

市州、县市区志书可以只编纂综合志,也可以编纂分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协调、督促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地方志编纂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

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地方志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

第五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民族地区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参加。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科研人员、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承认其学术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志编纂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做到存真求实,客观全面,确保质量。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晋政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7〕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总则依法修志是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为使我省地方志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全面提高第二轮修志成果的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查验收的对象本规定所称审查验收的对象系指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省、市、县(市、区)三级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列入各级政府规划的乡(镇)村志书以及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地情资料书、旧志整理成果等,其他未列入规划的乡(镇)村志书、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各级各类地方年鉴、地情资料书、旧志整理成果的审查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审查验收的主体和机构审查验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无权审查验收。

(一)省志审查验收机构负责省级志书的审查验收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方志一室承担。

(二)市志审查验收机构负责市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方志二室承担,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参与。

(三)县(市、区)志审查验收机构,主要负责县(市、区)志书的审查验收以及报省审核等工作,同时负责以市行政区域冠名的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综合年鉴、地情资料书的审查验收工作以及报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二室备案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王正伟二○○七年十一月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重视地方志工作机构、队伍、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财政、人事、保密、档案等部门应当做好地方志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享有利用地方志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自治区、市、县(市、区)分别设立地方志编审委员会,负责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工作。

地方志编审委员会由有关机关负责人以及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组成人选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志编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

第七条地方志工作机构除应当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二)组织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备案;(三)培训地方志工作人员;(四)指导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工作以及行业志书、专业志书、行业年鉴的编纂;(五)其他地方志工作。

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二○○七年一月八日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本市地情,完好保存、积极利用地方志文献,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市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情文献,是指以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情类书籍。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类书籍;(四)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以市和区、县(市)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由本级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七条以市和区、县(市)行政区域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实行报批、审查、验收制度。

(整理)地籍调查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整理)地籍调查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目录摘要 (3)1、检查验收制度 (4)1.1、作业单位的自检和全检 (4)1.2、作业单位的专检 (4)1.3、验收 (5)2、检查验收依据、步骤及前提条件 (5)2.1检查验收依据 (5)2.2检查验收步骤 (7)2.3检查验收前提条件 (8)2.3.1、数字化地形测量前提条件 (8)2.3.2、数字化地籍测量前提条件 (8)3、分区和抽样方法 (8)3.1分区、分类检查验收 (8)3.2样品抽样方法 (9)4、检查项目和质量评定 (9)4.1数字化地形测量检查项目 (9)4.2数字化地籍调查测量检查项目 (9)4.3质量评定 (10)5、检查比例和内容 (10)5.1、文字部分 (10)5.2、控制测量部分 (11)5.3、地形要素测量部分 (11)5.4、权属调查部分 (12)5.5、地籍图部分 (12)5.6、电脑资料 (13)5.6.1电脑资料是否齐全有序 (13)5.6.2电脑资料的一致性 (13)5.6.3资料的正确性 (13)6、地籍测量成果资料整理要求 (14)7、存在问题的处理 (14)8、验收结论 (15)9、计分方法 (16)9.1重要因子的计分办法 (16)9.1.1、地形地物点的点位误差 (16)9.1.2、地物点的间距精度、地形地物点的高程精度 (17)9.1.3、界址点实地认定 (17)9.2普通因子的计分办法 (17)摘要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

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测绘局《地籍测绘规范》、原广东省国土厅《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数字化地形地籍调查测量成果实行三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作业单位对成果进行自检、全检、专检的工作结束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或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委托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是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书,确保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繁地方志书,确保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以下简称“志书”),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志书。

第三条志书质量的总体要求: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

第四条本规定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准。

第二章观点第五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沦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土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第六条记述社会主义时期的内容,应体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风貌,全而反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程和成绩,正确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曲折和问题。

第七条志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綦本原则的;危害图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豳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宜扬邪教、迷信、赌博、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台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未作规定的,经由有关部门审查把关,正确把握记述尺度。

第三章体例第八条坚持志体。

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

体例科学、规范、严谨,适合内容记述的要求。

第九条凡例关于编纂志书的指导思想、原则、时空范围、体裁、人物收录标准、资料来源、行文规范、特殊问题处理等要求,清楚明确。

《江北区志》志稿送审验收实施办法汇总

《江北区志》志稿送审验收实施办法汇总

《江北区志》志稿送审验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江北区志》志稿送审验收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并结合江北区修志工作实际,制订《江北区志》志稿送审验收办法。

一、志稿审验标准《江北区志》志稿(下简称志稿),分志稿编(下简称志稿编),分志稿章(下简称志稿章)审验从内容到形式应符合以下三方面要求:(一)观点正确1. 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体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统战政策、涉外政策。

2.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面真实反映江北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特别是江北区在改革开放中快速发展的实践、经验与教训,以及人民生活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变化。

(二)资料翔实1. 记述内容要求以丰富的资料说话,做到全面、系统、翔实,主体内容做到“纵不断主线,横不缺要项”,既要着重反映成绩与经验,又要反映失误与教训。

重视以事系人,注意点、线、面记述手法的结合。

2. 注意选用本行业、本系统具有开创性、代表性、典型性和较高存史价值、使用价值的资料,尤其要重视对具有时代特征和专业特色的资料的选用。

3. 史实、机构名、人名、地名、时间、数据、引文、图表、照片要真实准确,一般应能在资料长编中找到出处(包括拟入志的专记、调查等方面的资料)。

(三)符合志体1. 编目设置应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做到分类准确、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

标题简明,切忌用副词、形容词,一般不单独用动词。

2. 综合运用述、记、志、传、录、表、图、照等体裁,力求图文并茂、完备严谨,图照配有文字说明。

3. 志稿语言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文体除总述、概述、无题概述外采用记述体;文风严谨、简洁、朴实、流畅,力戒套话、空话;行文符合《宁波市地方志行文规范》的要求。

二、志稿审验程序《江北区志》审稿实行“三级审验制”。

由志稿牵头单位和承编单位领导小组联合初审;区地方志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方志办)组织复审;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方志委)和宁波市地方志办公室进行终审。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江苏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及出版办法

江苏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及出版办法



务. 非简单 号召和一 般布置所 能达到 目的 , 也绝非一朝

政』 j 《 政席 备薯

巾 、 -

夕所 能奏 效 。《 例》 条 不仅 明确 了各级地 方政府对地
方志工作 负有领导之 责 ,还 明确规定 了各 级地方志工
作机构 的工作 之责 , 以及社 会各界 的支持 之责。 近几年 来, 我们一 直坚 持 以各 种 形式 的检查 来推 动《 例》 条 这 “ 三责” 的贯彻落 实 。 一是抓好 自查 。 每年《 条例 》 布纪 颁
初审: 由各县 ( 、 地 方 志工作 机 构负 责组 织 ; 市 区) 复审 : 由各 县 ( 、 地 方 志编 纂 委 员会 负 责 组 市 区)
织:
终审: 由各 市地 方 志工作 机 构负 责组 织。 第 五 条 终 审 程序 : 一 ) ( 由编纂 单位 填 写 《 苏 江
省地 方志 工作 实 际, 定 本 办法 。 制
第二 条 志 书 的审查 验 收 , 当 以中 国地 方 志指 应
导 小组《 方 志 书质 量规定 》 地 为依 据 , 志书 的政 治观 对
点 、 例 结构 、 体 记述 内容 与方 法 、 料 史 实 、 文及 出 资 行
版 规 范等 全 面审查 把 关。
省地 方 志书终 审 申请 表》 ,并 与 终 审稿和 电子文 本 一
起 报送 负责评 审的单 位 ; 二 ) 责评 审 的单 位成 立 评 ( 负 审 小组 .并及 时将 终 审稿 分送 各位 评 审 人 员 ; 三) ( 评
工千
2 0 国务院 正式颁 布《 0 6年 地方 志工作 条例》 以下 ( 简 称 《 例 》 和 20 条 ) 0 8年 省 政 府 颁 布 的《 苏 省实 施 江

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7•【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3号)《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17日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纂,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本办法所称其他志书和年鉴,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组织编纂的专业志、乡镇志、村志和专业年鉴等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新闻出版、保密、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志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三)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具体组织编纂和审查验收工作;(四)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展地方志编纂业务培训;(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七)指导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编纂;(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志书评审工作方案

志书评审工作方案

志书评审工作方案一、背景志书是一种以志愿者为主体撰写的书籍,旨在记录和展示志愿者们的工作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

志书评审是对志书内容和质量进行审核和评定的过程,以确保志书的准确性、可读性和专业性。

二、评审目的志书评审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志书的质量,保证志愿者的工作成果得到充分展示和肯定。

评审过程将对志书的内容、结构、语言表达、数据统计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志书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评审流程1. 确定评审团队:由专业人士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团队,确保评审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2. 制定评审标准:明确评审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内容的准确性、逻辑性、可读性、数据统计的合理性等。

3. 阅读评审:评审团队成员对志书进行仔细阅读,对内容的准确性、连贯性、表达方式等进行评估,并提出修改建议。

4. 数据统计评审:对志书中的数据统计进行核对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5. 结构评审:对志书的结构进行评估,包括章节划分的合理性、段落逻辑的连贯性等。

6. 语言评审:对志书的语言表达进行评估,包括语法准确性、用词恰当性、句子结构的流畅性等。

7. 编辑修改:根据评审团队的建议,对志书进行修改和润色,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流畅性。

8. 最终评审:评审团队对修改后的志书进行最终评审,进行综合评估,并给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评审标准1. 内容准确性:志书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不夸大事实,不隐瞒真相。

2. 逻辑连贯性:志书的内容应有一定的逻辑结构,各章节之间应有明确的衔接,不出现跳跃性和断层性。

3. 可读性:志书的表达要清晰易懂,语言简练准确,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和词汇。

4. 数据统计的合理性:志书中的数据应来源可靠,统计方法合理,数据与主题相符。

5. 结构的合理性:志书的章节划分应合理,段落之间的逻辑关系要清晰明确。

6. 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志书的语法要正确,用词要准确恰当,句子结构要通顺流畅。

7. 文字排版的规范性:志书的文字排版应整齐、清晰,字体大小一致,标题层次分明。

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

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

浙地办〔2010〕19号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浙江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工作,确保志书编纂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浙江省内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省政府规划的志书的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查验收主体与程序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为初审、复审和终审验收。

第四条初审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针对志稿篇目和总纂后的初审稿,分别开展评审工作。

初审须以评审会形式进行。

县级行政区域(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除外)志稿的评审小组,必须有上一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和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对口指导组成员参加。

各市志稿和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志稿的评审小组,必须有省地方志办公室和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对口指导组成员参加。

初审审查验收主体应于初审会前45天将初审稿送达评审小组成员,初审评审小组应在评审会上指定专人汇总评审意见,形成书面初审意见书。

经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签名同意的初审意见书,方为有效。

初审重点:审查志稿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凡例、篇目结构是否科学严谨,内容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资料是否翔实可靠,体裁运用是否得当,行文、图表、数据是否规范等。

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志书复审稿。

第五条县级行政区域(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除外)志书复审稿的复审工作,由上一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开展。

各市志书复审稿和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志书复审稿的复审工作,由省地方志办公室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开展。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验收办法

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验收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建库与管理软件设计规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管理规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监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的入库验收工作。

各省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地名普查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验收相关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果数据指由省级地名普查办组织汇总并报送到国务院地名普查办、以县级政区为单位并进行过接边检查且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验收通过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

第二章报送要求第四条省级地名普查办应按照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要求,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成果数据的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成果数据报送前,省级地名普查办应使用国务院地名普查办下发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预检查软件对有关数据进行检查。

第六条省级地名普查办报送成果数据时,应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交接单》(见附件1),并附上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委托的监理机构、质量评定机构出具的监理报告和质量评定报告。

第七条省级地名普查办组织汇总、报送成果数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数据保密安全管理。

第三章验收流程第八条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验收包括入库检查和接边检查。

第九条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组织相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组成检查组,按照任务分工承担具体检查工作。

第十条入库检查遵循自动化检查与人工检查、属性数据检查与空间数据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电子底图查证、奇异值分析、统计分析等多种技术手段进行。

第十一条入库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出具相应检查意见,并反馈至省级地名普查办。

河南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第二轮省辖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的规定

河南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第二轮省辖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的规定

豫史志委[2006]4号签发人:王菊梅河南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第二轮省辖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志书编纂质量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开始第二届三级志书编纂工作的通知》(厅文[1998] 14号)的要求,现就我省第二轮省辖市、县(市、区)志书的审查验收作出以下规定。

一、审查验收主体1.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审查验收省辖市志稿,验收县(市、区)志稿。

其日常工作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市县志工作处负责。

2.省辖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所属县(市、区)志稿。

1二、审查验收程序1.达到送审标准的省辖市志稿,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报省史志办审查验收;经省史志办审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出版印刷程序。

2.达到送审标准的县(市、区)志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辖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审查;省辖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审查通过,并经省史志办验收备案后,方可进入出版印刷程序。

三、审查验收标准1.政治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记述历史事实。

志稿内容符合宪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2.资料内容:全面系统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资料准确翔实,纵不断主线、横不缺主项,内容取舍得当,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地方特色。

3.志书体例:恰当运用志书体式体裁,篇目结构合理、逻辑清晰。

4.行文规范:使用白话记述体,表述准确、朴实、简练、流畅,语言文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审查验收责任1.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对省辖市志书承担审查验收责任,并对其质量负责。

省辖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对所属县(市、区)志书承担审查责任,并对其质量负责。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志稿,省、市两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均有权予以驳回,责令编纂单位修改完善或重修。

第二轮《福省志》分志编纂、评议与审定验收工作规定

第二轮《福省志》分志编纂、评议与审定验收工作规定

附件1第二轮《福建省志》分志编纂、评议与审定验收工作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第二轮《福建省志》(以下简称“省志”)分志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志书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福建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承担省志分志编修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分志承编单位。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方志委”)省志辅导处承担省志分志组织、指导、检查与督促等职责,负责分志编纂、评议与审定验收等具体事宜。

一、工作目标与要求(一)进度目标与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提出我省第二轮省志分志在2017年基本完成、2020年全面完成的工作目标与任务。

当前,第二轮省志分志编修工作正处在攻坚阶段,省方志委和各分志承编单位应全面加强省志分志编修工作,倒排和细化省志分志编纂时间节点,加快工作进度。

(二)质量目标与要求第二轮省志分志质量的总体要求是: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

省志辅导处和分志承编单位要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始终坚持质量标准,把好质量关口。

二、分志编纂(一)组织启动1.成立分志编纂委员会。

分志编纂委员会是分志编纂的领导机构,名为《福建省志·××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志编委会”)。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编一部分志的,由牵头单位通过协商,联合成立由各参编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分志编委会。

分志编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分志承编(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承编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负责人担任。

分志编委会职责:将分志编纂工作列入单位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场所、设备等工作保障;审定编纂工作方案和分志篇目;决定主编、副主编和编纂人员;遴选或聘请总纂;组织实施总纂稿评议;定期听取编纂工作汇报,对编纂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等。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1997年5月8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

原《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停止使用。

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为使我国地方志编纂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纂地方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对全面了解和反映我国地情国情,对推进我国两个文明建设,对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继承我国历代修志优良传统,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坚持改革创新,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第五条编纂地方志应延续不断。

各级地方志每二十年左右续修一次。

各地在上届志书完成后,要着手为下届志书续修积累资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从政策上和业务上指导全国修志工作,对修志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对各地制定规划提出建议和要求,督促检查各地修志工作,组织交流经验和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粤府办[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史志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地方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省人民政府规划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

第二章审查验收程序与主体第三条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分初审、复审和终审。

第四条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成立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

第五条省编纂的地方志书,由承修单位组织初审、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复审、省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终审。

地级以上市编纂的地方志书,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初审、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复审、省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终审。

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初审、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复审、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终审。

第六条省编纂的地方志书,由一个单位承修的,初审由承修单位组织实施;由多个单位共同承修的,先由各承修单位分别审查各自编修内容后,报牵头承修单位统一组织初审。

第三章审查验收人员第七条省和地级以上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应由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地方志等方面的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13至15人组成;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主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东府办[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办〔2008〕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规范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地方志书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由市政府朱益民副秘书长任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市志办潘朝明主任任审查委员会副主任,由李炳球(市政协)、王志勋(市统计局)、李国培(市保密局)、林俊强(市委党史研究室)、陈鸿钧(市府法制局)、吴汉成(市档案局)、刘念宇(市志办)、黄汉光(东莞军分区)、杨宝霖(市文史学家)、李缙文(市通讯实业有限公司)、姚少华(山东曹县志办)等同志任成员。

二、明确审查程序各承修单位负责所承修志书的初审,市志办负责各镇街志、部门专业志的复审,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负责各镇街志、部门专业志的终审。

三、严格执行审查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是确保志书质量最重要的环节。

各镇街、市府直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按规定程序进行志书初审、复审和终审。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志办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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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及出版办法
(2009年10月12日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工作,确保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书的审查验收,应当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为依据,对志书的政治观点、体例结构、记述内容与方法、资料史实、行文及出版规范等全面审查把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本级政府修志工作规划的省、市、县(市、区)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和出版工作。

二、志书评审
第四条志书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制,依序逐级送审。

(一)省志
初审:由各分志(专志)编纂单位负责组织;
复审:由各分志(专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终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二)市志
初审:由各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复审: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终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县(市、区)志
初审:由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复审:由各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终审:由各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五条终审程序:(一)由编纂单位填写《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申请表》,并与终审稿和电子文本一起报送负责评审的单位;(二)负责评审的单位成立评审小组,并及时将终审稿分送各位评审人员;(三)评审人员在认真审读志稿后形成书面意见;(四)召开评审会议,负责评审的单位出具《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意见表》。

第六条终审稿送达时间:省志各分志(专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30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市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45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县(市、区)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35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

第七条终审稿须经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获准通过审查;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志稿,返回编纂单位修改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八条负责终审的单位和参加终审的人员应当在出版后的志书中署名。

第九条终审稿和《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意见表》应当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为保证志书编纂质量,在总纂前,要对志书总纂篇目进行审查。

省志各分志(专志)、市志总纂篇目的审查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县(市、区)志总纂篇目的审查由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志书总纂篇目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志书验收
第十一条终审稿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报请各级负责终审的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验收程序:(一)由编纂单位填写《江苏省地方志书验收申请表》,并与验收稿一起报送负责验收的单位;(二)负责验收的单位成立验收小组,并及时将验收稿分送各位验收人员;(三)验收人员在认真审读志稿后形成书面意见;(四)召开验收会议,负责验收的单位签发《江苏省地方志书验收意见表》。

第十三条验收时间:省志各分志(专志)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市志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县(市、区)志一般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稿须经验收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获准通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志稿,返回编纂单位修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负责验收的单位和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当在出版后的志书中署名。

第十六条验收稿和《江苏省地方志书验收意见表》应当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志书出版
第十七条志书必须公开出版。

第十八条志书经验收合格,由编纂单位报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复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送交出版社前,编纂单位应当将人民政府批准出版的文件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省志各分志(专志)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出版,市、县(市、区)志由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安排出版。

第二十条志书以纸质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同时,应当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

第二十一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选择符合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具有良好资质的出版社出版志书,确保出版质量。

第二十二条志书(包括电子版)出版后,应当在2个月内,报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和江苏省方志馆保存。

每种志书分别报送20套(本)。

第二十三条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对已出版的志书适时进行抽样检查。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申请表》、《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意见表》、《江苏省地方志书验收申请表》、《江苏省地方志书验收意见表》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五条部门志、专业志、乡镇(街道)志等其他志书的审查验收及出版办法,由各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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