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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编号:XXXXXXXXX
本《保密协议》(“协议”)由下列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
披露方: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接收方: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鉴于:
1.披露方拥有XXXXXXXXXXXXXX的合法授权。
2.披露方和接收方有意针对游戏进行用于接收方公司XXXXXXXXXXXXXX。
双方因此就合作中披露方可能披露的保密信息达成本协议,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以及适用法律之规定对在合作过程中接收方所获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1.保密信息
1.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由本协议披露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或以样品、范本、计算机程序或其他形式)向本协议接收方披露的,并在披露时指明为保密的或根据披露时的情形应当被接收方视为保密的任何信息。
2.2接收方同意:
a.除为进行双方产品宣传目的之外,接收方不可为自己的利益直接或者间接使用披露方的信息,也不得允许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使用该信息;
b.对保密信息不得进行复制、修改、分解或者反向模仿等行为。
3.例外
第2条中规定的接收方的义务,不适用于任何接收方可以证明的下述情况下披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
3.1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或者在接收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的前提下,该保密信息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该信息后为公众所知;
1.2上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软件及程序(包括该游戏软件的所有源代码和/或目标代码、源代码和/或目标代码的所有部分及样态,该游戏的任何补丁、版本升级、翻译、本地化、文档、列表、库、数据文件、软件包以及需用于游戏服务的所有相关程序软件)、与游戏有关的文字内容、图像、音乐、视频、创意、概念、策划、设计、开发、发明、图纸、图表、研究、模型、参数、专有技术、设备、商标、标识或其它商业信息、商业计划、财务信息、会议资料、合同、成本、价格、雇员等,而无论其已经存在的或即将生成,也无论其存在形态为有形或者无形。
2.保密性
2.1接收方同意对于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
a.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所获取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
b.不得将其提供给除因履行职务而必须了解该保密信息的雇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接收方应当告知该雇员此信息的机密性并监督其遵守本保密协议下的不得泄漏之义务;
c.在保密信息的使用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且合理的注意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确保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的安全。
15.协议修改与权利放弃
只有书面作出,并经双方签署的协议修改与权利放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不能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16.其他
16.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6.2本协议由中英文书就,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中英文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版为准。
(以下无正文)
披露方:XXXX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接收方:XXXX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3.委托
本协议可由披露方委托给其分支机构、继受人或其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受托人。除此之外,任何一方在没有获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将本协议委托给第三方。
14.条款独立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为违法、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被限制在可能的最小范围内,或者在可能的最小范围内予以删除。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有完全的效力和执行力。
8.所有权或合法授权
本协议项下披露的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或合法授权属披露方所有。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表述都不应被理解为:
8.1授予接收方许可或授予接收方除双方在本协议中明确同意的目的之外的其他使用保密信息的权利;
8.2披露方授予接收方享有披露方对其商标、版权、专利或技术秘密拥有的权益,亦不构成向接收方转让或授予第三方许可给披露方的商标、版权、专利或技术秘密等有关权益。
11.法律救济
双方知晓并同意,披露方有权在要求经济赔偿的同时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机关申请禁止令救济等一切补救措施。如果某种权利是法律允许的,本协议不能限制披露方的该项权利。
12.整体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或优先于在本协议之前或同时做出的与保密信息有关的任何其它约定。本协议对双方及其继受人均具有约束力。
4.强制披露
在法院、行政机构或其它有管辖权的裁判庭的强制要求下,接收方可以披露披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接收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可以向上述法院或裁判庭申请保护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而接收方也只能披露根据其法律顾问的建议认为是法律上要求披露的部分。
5.保密信息的归还与销毁
应披露方的书面要求,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返还或者接收方可以选择销毁披露方提供的全部保密信息(包括所有相关复印件和有关摘要信息)并承担销毁费用;但是,接收方可以保存一份上述保密信息的复印文本用于备份,而且该备份附属并留存于接收方已披露的电脑备份装置上(合同终止之后,接收方同意不再使用这些备份文本)。
6.期限
保密期限自接收方接收保密信息起始,至本协议保密信息失去保密性之日。
7.免责
披露方不对保密信息做出任何下列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信息的商业性、适于某特定目的、不侵权、准确性、完整性。接收方同意:对从保密信息中推断出来的所有结论承担全部责任;披露方及其分支机构对保密信息或接收方使用该保密信息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8.3接收方取得披露方对保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9.双方关系
除非法律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条款,本协议的存在,商谈的主体事项或协议确定的商业关系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并不意味双方有义务协商、订立任何其它协议或拥有权限限制对方或使对方承担除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义务。
10.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协议双方之间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进行解决(上诉权利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1.3保密信息的披露应符合பைடு நூலகம்下要求:
a.披露方以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披露时在信息上做有保密标记;
b.口头披露时披露方在披露时说明其为保密信息,而且在披露之日起30天之内向接收方发出书面公函予以指明该保密性;
c.以其他形式披露时书面指明其为保密信息;
d.虽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但信息自身性质表明其明显是保密的。
3.2接收方或其任何分支机构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该信息不是由上述第三方因违反对披露方或其分支机构的保密义务而获得的;
3.3通过书面记录可证明,在披露方披露该信息前,接收方或其任何分支机构已经知悉或获得该信息;或者
3.4通过书面记录可证明,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是由接收方或其分支机构独立开发的。
不能仅仅因为概括公开某保密信息属于上述例外情况就视为具体详尽地公开该保密信息仍属于上述例外。如果保密信息中既包含上述例外情况所涵盖的信息,也包括不在上述例外情况中的信息,那么不能仅仅因为部分信息涵盖在上述例外情况中就认定该信息联合体也属于上述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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