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 明 市 再 生 水 利 用 设 施 竣 工 - 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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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昆政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农村饮水安全关乎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在上级水利部门的支持下,建成了一大批农村供水工程,农村群众饮水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但部分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仍然不够完善,供水保障能力较为薄弱,工程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各项制度措施,全面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水利部和云南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聚焦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饮水安全有保障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制定精准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补齐农村供水工程短板,构建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强化运行监督管理,严格水源保护,全面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主要目标实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等“三个责任”,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等“三个制度”)全覆盖,全面建立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管理责任、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落实到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7•【字号】云政发[2003]137号•【施行日期】200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云政发[2003]13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加速推进我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争取用5至10年时间使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力支撑和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形势和任务(一)面临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8年以来,我省积极抢抓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扩大内需、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机遇,广泛、深入、持久地掀起兴水利、治水害、保水土的治水高潮,成效十分显著。

5年来,全省完成水利和地方水电投资225亿元,增加水利工程蓄水库容16亿立方米,总库容达到94亿立方米,解决了477万人的饮水困难,建成了48个初级电气化县和1个电气化州,为全省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我省水利发展与改革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水资源的开发程度和利用效率低,节约和保护意识差,治水观念和水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水的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防御洪涝灾害和改善水环境的形势更加严峻。

水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把水利建设摆在基础设施建设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完善治水思路,抢抓发展机遇,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步伐。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新时期中央的水利工作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前提,以水价改革为突破口,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为保障,加快建设水资源开发、防洪保安、供水安全、水资源保护、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六大工程”,逐步构建城乡供水、防洪减灾、水环境保护、水管理、水利法规和水利投入保障“六大体系”,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6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6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6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7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三月五日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城建档案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进行。

第四条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了包括室外工程在内的所有建设合同内容后组织进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水、电、气等配套工程完工,并经检测合格后组织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一)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二)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竣工结算书报送签收情况;(三)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及验收组组成情况;(四)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六)施工(含分包)单位竣工报告、质量控制资料、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建筑节能性能检验资料及验收评定资料(电子版);(七)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报告;(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九)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上资料审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上明确是否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云政办发[2004]219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19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2004年8月23日召开的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省如期实现清欠工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清欠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清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我省清欠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清欠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省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省清欠联席会议和省清欠办组成人员作如下调整:1.省清欠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秦光荣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召集人:尹建业省政府副秘书长冯志成省建设厅厅长杨绍红省劳动保障厅厅长成员单位: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银监局。

2.省清欠办省清欠办负责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直各单位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清欠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上报、督办,对清欠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组织清欠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3号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3号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3号)现公布《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从源头削减污水排放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和保护,再生水的利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再生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再生水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滇管、规划、住建、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再生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再生水专项规划,由其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已建成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

第七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
(三)依法落实建设管理要求。已经核准但2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中小水电站,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许可文件时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核准(审批)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中小水电站,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禁违规建设的电站并网运行。
四、调整功能定位、科学生态运行
(一)调整中小水电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中小水电点多面广的优势,突出服务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属性,调整中小水电市场消纳方向,支持区域扶贫、满足以电代燃料和生态环境保护。
经过多年努力,电力产业已成为我省重要支柱产业,中小水电是其组成部分。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水电发展的决定》(云政发〔2003〕138号)下发以来,全省中小水电快速发展,基本完成了保障电力供应和西电东送的历史任务,其服务对象将转向民生改善和区域经济发展。
经过多年的高强度开发建设,全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率已超过80%,尚未开发的水能资源大多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少数区域已建电站生态环保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实现中小水电资源科学开发、安全高效利用,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科学运行、监管有力的中小水电开发建设机制的重要举措。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云政发〔2016〕5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转变中小水电发展方式,促进流域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省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把握中小水电开发利用新形势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协调机制,强化各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并妥善处理中小水电开发利用运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工作任务,依法依规做好后续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云政办发〔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18日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切实解决城乡供水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兴水润滇工程建设的安排部署,以构建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五同”供水格局为目标,逐步实现城乡供水“水网电网化”运营,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规模化发展。

以建设集中式、规模化供水工程为抓手,完善城乡供水保障体系,强化水源保护、供水保障和水质提升,着力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及供水质量。

——标准化建设。

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要求,合理确定水源、水厂厂址、管网布置、取水方式、供水规模和净水工艺等,全面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标准化建设。

——市场化运作。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水价改革为引领,建立合理稳定的回报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

——企业化管理。

坚持“先建机制、后建项目”,健全供水企业现代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九条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以及用水定额,组织编制非居民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云政发[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修建了200多万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9年以来,全省各地陆续开展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完成了30%左右的改革任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责模糊、主体缺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状况仍较突出,“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工程仍较普遍,极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现就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到2012年,基本完成全省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14•【字号】云政发[1997]125号•【施行日期】199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997〕125号1997年8月14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水土保持是治理环境、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基本条件的伟大事业。

搞好水土保持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是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省份,治理任务还十分艰巨。

为了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改善生产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九五”发展目标我省是以山区为主的省份,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全省国土面积39.4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达14.6万平方公里。

建国以来,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族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

截至1996年底,累计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2361平方公里,特别是“八五”期间,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成绩斐然,5年时间共治理水土流失7151平方公里,年均治理1430平方公里。

水土流失治理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明显,为加快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步伐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口增长和部分地方尚未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我省部分地区的水土流失呈加剧趋势。

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水土资源进一步短缺,江河、城镇防洪能力不足,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耕层流失,土地石化,甚至丧失了生产生活条件。

对此,我们必须从全局的、长远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

水土保持是确保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是实现扶贫攻坚目标的根本措施,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宏伟工程,是利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千秋大业。

元明清时期云南水利概述

元明清时期云南水利概述

元明清时期云南水利概述吴连才【期刊名称】《《保山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8)004【总页数】7页(P17-23)【关键词】元明清; 云南水利; 概述【作者】吴连才【作者单位】玉溪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云南玉溪653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97.4元明清三朝600余年的时间里,云南水利完成了从低水平到高水平,由昆明、大理等局部地区至全省各地拓展的转变,水利发展取得巨大进步。

现有关于这期间云南水利的研究成果,多以断代研究和局部研究为主。

元代云南水利研究主要集中于赛典赤开滇过程中的水利政绩,代表性成果有方铁《赛典赤治滇评述》[1]、诸锡斌《赛典赤赡思丁与云南水利开发》[2]、黄权生等的《元初赛典赤在云南的水利建设和历史影响研究》[3]等;明代云南水利研究的成就主要表现为对水利开发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代表性成果有史云群《明初云南安定局面的出现和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4]、方慧等的《明代云南地区的水利工程》[5]、李建军等《论明代沐氏家族对云南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6]等;清代云南水利研究成果是元明清三朝中最为丰富的时期,研究水利制度的代表性成果有《清代水利兼衔制度研究》[7]等,研究水利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清代前期云南农业发展初探》[8]等,研究地方官吏水利政绩的有《清代督抚张允随与云南水利事业》[9]《清代云南督抚群体的初步量化探究——兼论该群体对云南水利发展的促进》[10],此外还有研究整个清代云南水利问题的拙著《清代云南水利研究》[11]。

一、元代云南水利发展元代在云南设立行省后,为巩固其统治,采取措施推动云南社会经济发展,为云南水利事业大发展创造条件。

赛典赤到任后教民播种“为陂池以备水旱”[12],大规模地推动水利建设。

大理国末期到元初,滇池区域水利损毁严重,赛典赤到云南时,滇池海口淤塞,池水淹到昆明城,使周边土地被淹后废弃。

塞典赤派劝农使张立道专责进行滇池水利的恢复工作,张立道调遣二千多人疏浚海口河道,使滇池水外泄,水位降低,减轻了周边地区水患,三年后生产得以恢复[13]。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云政办发[2005]170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是水资源较为短缺的省份。

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水体污染严重,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深化供排水管理体制和水价改革,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建立节水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云南省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我省是水资源较为短缺的省份。

全省人均水资源开发利用只有310立方米,低于全国人均350立方米的水平,且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水体污染严重。

目前全省城市日缺水约100万立方米,昆明、玉溪、曲靖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缺水尤为严重,人均水资源低于1700立方米的国际用水紧张警戒线标准,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建立节水型社会,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特提出以下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一、全省水价改革的基本情况水价改革和节水工作涉及到水资源费、水利工程、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等多个环节,影响面广。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云政办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涉及广大水库移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不得变通政策规定,不得扩大实施范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切实维护移民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我省水利水电移民安置工作,帮助我省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和云南水电支柱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库区、移民安置区和地方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拟定了《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7月经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1)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1)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1)【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34号【发布部门】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9【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届〕第三十四号)《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于2021年10月29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1月24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9日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4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水经营管理第四章水质管理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设施设备维护第七章二次供水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遵循合理开发与科学保护水源,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工业和其他用水,鼓励使用供水与节水先进技术设施设备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公共供水水源、应急备用水源开发与建设,逐步推进水源互联互通和城乡一体化供水。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建设、改造。

第五条市水行政部门是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本市城市供水用水工作,并对各县(市、区)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2003年12月25日昆明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推进昆明市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实现污水资源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或其它用途的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景观及设备冷却水、工业用水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它用水。

第三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中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水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环保、滇池管理等部门编制本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节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期建设中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建设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设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要求,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建设,通过工程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实现水资源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渗透、净化,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削减城市径流污染,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构建山、泉、湖、河、城相融合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统筹实施。

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合理规划布局各类海绵城市有关工程措施,各类海绵城市工程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生态优先,安全为重。

科学划定城市规划蓝线和绿线,综合采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提高海绵城市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维护城市水生态环境。

因地制宜,试点示范。

综合考虑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排水设施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等因素,因地施策,结合城市建设、城乡危房和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工作统筹推进。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排水许可管理第四章水质水量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的养护及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

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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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
验收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依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编制。

二、本表需在正式申请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写。

该单位提交申请时须附下列材料:(详见《申请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验收须知》)
1、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申请1份
2、《再生水利用设施工程施工及试运行总结报告》
2、再生水出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3、再生水利用设施工程监理相关资料(土建工程、隐蔽工程)
4、工程投资结算书
5、再生水原水及供水管网竣工图(备案时若已提供,可不重复提供)
6、再生水设施使用情况说明
注:以上文件资料可提供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表格中未列项目或仍需进一步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四、本表需填报一式一份,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在正式验收后存档。

注:实际投资金额(万元)应包括土建、设备及配套管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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