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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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正文

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船舶载重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的国际公约。1930年7月5日在伦敦签订了第一个关于船舶载重线的国际公约,称为《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公约根据船舶应具有储备浮力的原则规定船舶的最小干舷应保证足够的稳性和避免因超载引起对船壳的过分压力。

1966年3月3日至4月5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国际船舶载重线大会,在修改《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中若干技术条款的基础上制定了《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公约由正文和 3个附则组成。正文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证书的机关。附则一为“载重线核定规则”,按航区、季节和船舶类型,规定了勘划船舶载重线的技术规则,并依照船舶强度、结构、密性和稳性等规定了相应的标准。附则二为“地带、区域和季节期”,规定了各种载重线的适用航区和季节。附则三为“证书”,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和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格式。公约自1968年 7月21日起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已有102个缔约国。中国于1973年10月5日接受公约,并宣布退出《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同时作出如下保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区域的划分,不受该公约附则二第49条和第50条有关规定的约束”。

海协分别于1971年、1975年和 1979年对公约作了3次修改。1971年对附则若干条文作了文字调整,使其意义更加明确;1975年将公约规定的明示接受程序改为默认接受程序;1979年修改了澳大利亚西北沿海季节热带区域。因接受修正案的国家数尚未达到缔约国数的三分之二,这些修正案均未生效。中国于1980年8月1日接受了这些修正案。1983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第十三届大会又修改了智利沿海热带区域和夏季区域,此修正案亦未生效。《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1969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1969),是1969年6月23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的国际船舶吨位丈量会议上制定的公约,1982年7月18日生效。

该公约共有正文22条和附则两个。正文主要内容包括:一般义务、定义、适用范围、除外、不可抗力、吨位的测定、证书的发给、对证书的承认、生效的条件、修正程序和退出公约等。附则1,为测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规则,具体规定了总吨位和净吨位的计算公式,净吨位的变更和容积的计算方法,附则2,为证书,具体规定了国际吨位证书(1969)的格式。

该公约目的是制定国际航行船舶统一的吨位丈量制度。对所用船舶吨位的名词作出明确规定,如“国际航行”是指由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为此,凡由缔约政府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每一领土,或由联合国管理的每一领土,都被视为单独的国家;“总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净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新船”是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长度”是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面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艏柱前面量到上舵杆中心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中国于1980年4月8日交存加入书,1982年7月18日对中国生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是1972年10月20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后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的修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会议上制定的公约。1977年7月15日生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是1972年10月20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后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的修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会议上制定的公约。1977年7月15日生效。

该公约是在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公约共5章38条,另有4个附录。第1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责任与定义。第2章驾驶和航行规则,分为2节,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第三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3章号灯和号型;第4章声响和灯光信号;第5章豁免。附录1为号灯及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附录2为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附录3为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附录4为遇险信号。

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3、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或信号灯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或信号;等等。

在实施《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过程中,国际海事协商组织于1982年4月5日曾发布MSC/circ322号通函,即《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若干条文的统一运用指南》。该指南共有7条,对于一些缔约国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上述《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及其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若干条文的统一运用指南》一起,组成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在1981年11月19日、1987年11月19日、1989年10月19日、1993年11月4日和2001年11月29日等进行了多次修订。1993年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关于避让责任的规定;(2)关于避让行动的规定;(3)关于避让信号的规定。

根据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现为国际海事组织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成员国对修正案如无异议则默认接受,按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生效日期生效。

中国于1980年1月7日交存《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加入书,同日对中国生效;以后的每次修正,中国均按公约规定,如无异议则默认接受,最新的2001年修正案,2003年11月29日对中国生效。

2009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重点

(一)加快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网等重点工程

(二)新改建农村公路30万公里

(三)三项措施积极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

(四)探索建立公路发展新机制新体制

2009年海事局工作重点:

1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高海事科学发展水平。

2全力做好安全监管,确保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海事“三个服务”能力。

4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海事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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