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等内容
浅谈载重线公约对船上门槛高度要求
浅谈载重线公约对船上门槛高度要求《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1966;LL1966)是社会为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载重限额的统一原则和规则。
该公约又译作《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只有已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勘画标志,保证具有公约规定的最小干舷,并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或者合乎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备有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方被允许从事国际航行,对按照本公约进行检验和勘划标志的船舶,应签发国际载重线证书。
在评判门槛高度之前,首先,我们需要认知两个概念“位置1”和“位置2”。
Position 1 - Upon exposed freeboard and raised quarter decks, and upon exposed superstructure decks situated forward of a point located a quarter of the ship's length from the forward perpendicular.“位置1”—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1/4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Position 2 - Upon exposed superstructure decks situated abaft a quarter of the ship's length from the forward perpendicular and located at least one standard height of superstructure above the freeboard deck. Upon exposed superstructure decks situated forward of a point located a quarter of the ship's length from the forwardperpendicular and located at least two standard heights of superstructure above the freeboard deck.“位置2”—在位于首垂线起船长1/4以后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中国加入海事海商国际公约一览
中国加入海事海商国际公约一览从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立法借鉴的公约看,时间上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加入公约时,我国政府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立足点,充分考量到了航运业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对于船员权利的保护以及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进行了很好的关注,做到既谨慎,又积极。
加入公约后,国内立法上也进行了适当的配合,如《海商法》对《1989年救助公约》的借鉴;对于有些公约,如《197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我国虽然没有加入,但是也在国内立法上进行了模仿,最大限度上与国际接轨,进而完善我国海商法体系。
以下是我整理的与我国海事海商立法关系密切的几个公约,按对中国生效时间顺序排列,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是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故放在后边,第二十五、二十六为未对我国生效、但是我国海商法借鉴引用:船舶:《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船员:《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国际海上运输:《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联合国)《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船舶碰撞:《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海难救助:《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船舶污染:《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害油污事故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一、《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通过日期:1966年4月5日生效日期:1968年7月21日中国加入日期:1973年10月5日对中国生效日期:1974年1月5日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通过限制吃水而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公约。
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3.2.1 公约的一般义务第1条公约的一般义务(1)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中各项规定以及构成本公约组成部分的各项附则。
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各项附则。
(2)各缔约国政府应采取实施本公约所必需的一切措施。
3.2.2 定义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公约内:1. “规则”是指本公约所附的规则。
2. “主管机关”是指船旗国的政府。
3. “批准”是指经主管机关核准。
4. “国际航行”是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海上航行。
就此而言,由某一缔约国政府负责其国际关系的或联合国为其管理局的每一领土,都被当作一个单独的国家。
5. “渔船”是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的船舶。
6. “新船”是指在本公约对各缔约国政府生效之日或其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7. “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的船舶。
8. “船长”是指量自龙骨上边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边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
如在最小型深85%处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为凹入的,则总长的最前端和首柱前边都应在该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最后一点垂直投影在该水线上的点量起。
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和设计水线平行。
9. “周年日期”是指有关证书满期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3.2.3 一般规定第3条一般规定1. 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都不得在本公约生效之日以后开往海洋从事国际航行,除非已经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检验和勘划标志,并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或者如果合乎条件,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备有“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
2.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并不妨碍主管机关核定较之按照附则I 确定的最小干舷为大的干舷。
3.2.4 适用范围第4条适用范围1. 本公约应适用于:(1) 在各缔约国政府国家登记的船舶;(2) 在根据本公约第32 条扩大适用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3) 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附则I
!"## 的垂线成直角,并位于垂线的后方(如图 $ 所示)。 (%) 所用木材载重线如下: (&) 夏季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 ’(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 冬季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 ’*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 北大西洋冬季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 ’*,-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图 $ 木材载重线标志及诸线段用此标志
第 ( 条 载重线标志所用的各线段 (!)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根据本附则所勘划的载重线的各线段,长为 &#$%% 和宽为 &"%% 的水平 线段,这些线段与标在距圆圈中心前方 "’$%% 宽 &"%% 的垂线成直角,并位于垂线的前方(如图 & 所 示)。 (&) 所用载重线如下:
()) 夏季载重线是以通过圆圈中心且标有 *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 冬季载重线是以标有 ,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 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是以标有 ,./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0) 热带载重线是以标有 1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2) 夏季淡水载重线是以标有 3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附则 ! 载重线核定规则
第"章 总 则
本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是处于保证船舶有足够稳性,并避免过度的结构应力。 如果有稳性或分舱的国际要求时,本规则也假定已经符合这些要求。
第"条 船体强度
应确认在核定干舷相应的吃水时,船体总结构强度是足够的。按照中国船级社的要求所建造和维 修的船舶,可以认为具有足够的强度。
(.) 热带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 ’/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0) 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 ’1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垂线的前方。
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和夏季木材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对其他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 的允许差额。 (2) 热带淡水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 ’/1 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垂线的前方。 (") 如船舶的特殊性或船舶的业务性质或受航行的限制,不可能使用某些季节的载重线时,则这 些载重线可为勘划。 (3) 如对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为大,因而其载重线是勘划在相当于或低于根据本篇所核 定的最小干舷的最低季节性载重线位置时,则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 (4) 对于帆船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和冬季北大西洋载重线(如图 % 所示)。 (5) 如在同一垂线上的冬季北大西洋载重线与冬季载重线是相同的,则此载重线仅标 *。 (6) 其他现行国际公约所需的附加载重线,或勘划在本条(7)规定的垂线后方并与垂线成直角。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七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七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9条标志的鉴定在官员或验船师根据本公约第13条的规定认定这些标志是正确地和永久地表示在船舷两侧以前,不应发给该船国际载重线证书。
第Ⅱ章核定干舷的条件第10条供给船长的资料(1)应提供给每艘新船的船长以足够的按批准格式填写的资料,使他能在装货或压载时避免船舶结构承受过分的应力,但对任何特殊长度、设计或级别的船舶主管机关认为不必要时,可以省略。
(2)现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不要求在其完工时进行倾斜试验的每艘船舶应:(a)作倾斜试验确定空船状态的实际排水量和重心位置;(b)提供船长使用的批准格式的可靠资料。
这是使船长能够简捷地获得在预期的正常营运所有情况下船舶稳性的正确指导所必需的;(c)随船携带批准的稳性资料及主管机关批准这些资料的证明;(d)若基本数据可取自姊妹船的倾斜试验,且主管机关认为可靠的稳性资料能自这些基本数据取得,因而认可时,则可免除在完工后进行倾斜试验。
第11条上层建筑端壁封闭的上层建筑的露天端壁应结构坚固,并应得到主管机关认可。
第12条门(1)封闭的上层建筑端壁上的所有出入口,应装设钢质或其它相当材料的门,永久地和牢固地装在端壁上,并应有加强筋加强,使整个结构与完整的端壁具有同等的强度,并在关闭时保持风雨密。
保证风雨密的装置应包括衬垫和夹扣装置或其它相当的装置,并应永久装固于端壁或门上,同时这些门应在端壁两边都能进行操作。
(2)除了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封闭的上层建筑端壁上出入口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380mm。
第13条舱口、门口和通风筒的位置本规则规定舱口、门口和通风筒的两种位置,其定义如下:“位置1”--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国际载重线公约》word版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中国网 | 时间: 2006-08-08 | 文章来源: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Ⅰ载重线核定规则第Ⅰ章总则第Ⅱ章核定干舷的条件第Ⅲ章干舷第Ⅳ章船舶核定木材载重线的特殊要求附则Ⅱ地带、区域和季节期附则Ⅲ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1966年4月5日订于伦敦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缔约国,认识到上述公约对推进船舶和海上财产以及船上人命安全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亦认识到有进一步改善上述公约技术规则的需要,还进一步认识到在上述公约需要引入检验和发证的规定以与其他国际文件相应规定互相协调,考虑到满足这些需要的最好办法是缔结一项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议定书,经协议如下:第1条一般义务(1)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议定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其附则。
(2)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之间对《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以下称公约)的规定应按本议定书列出的修改和增加执行,但第29条除外。
(3)对于悬挂不是公约和本议定书缔约国旗帜的船舶,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应适用公约和本议定书的要求,保证不给予这些船舶优惠待遇。
第2条现有证书(1)尽管本议定书有任何其他规定,本议定书对某国政府生效时悬挂该国旗帜船舶的任何现行国际载重线证书在其失效期前继续有效。
(2)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不得按1966年4月5日通过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颁发证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向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秘书长通报并交存:(a)已颁布的有关本议定书范围内各种事项的法律、法令、命令、规章和其他文件的文本;(b)经授权在载重线事项方面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被任命的验船师或被承认的机构名单及具体职责和授权他们代表的条件通知本组织以便分送各缔约国供其官员参考;(c)足够份数的根据本议定书规定颁发的证书样本。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稳定性。
本文将对这一公约的背景、目的、内容以及对国际航运的影响进行探讨。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当时船舶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
在此之前,船舶的载重线是由各国自行制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很多船舶的安全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国际海事组织在1966年召开的第十届大会上通过了这一公约,旨在通过制定统一的船舶载重线标准,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根据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船舶载重线是指船舶在水中的吃水线和载重线之间的一条线,用来标示船舶的安全航行限制。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如果超过载重线,将会导致船舶的不稳定,容易发生倾覆等事故。
因此,船舶的设计、建造和运营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载重线标准。
根据公约的要求,船舶的载重线应当根据船舶的类型、尺寸、结构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确定。
具体而言,载重线的高度应当满足船舶的稳定性和强度要求,使船舶在正常运行和遭遇一定程度的外界力量作用时保持稳定。
此外,载重线还应当标明船舶的最大载重量,以便船员和港口管理人员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实施对国际航运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公约的实施提高了船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降低了航行风险,减少了船舶事故的发生。
其次,公约的统一标准化了船舶载重线的制定,使各国船舶的安全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此外,公约还为船员和港口管理人员提供了有效的操作指南,提高了船舶的管理水平。
然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公约的实施需要各国船检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进行严格监督和执行,以确保船舶的载重线符合公约的要求。
其次,公约的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以包括更多类型和尺寸的船舶。
此外,公约的内容也需要根据航运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进行更新和完善。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制定是为了解决船舶安全问题,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五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主要内容。
(3)海事组织内审议后修改:(a)应一缔约国政府请求,该政府所提出的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改建议,将在海事组织内予以审议。
如经出席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此项修正案应在海事组织大会审议以前至少6个月通知海协组织所有会员国以及所有缔约国政府。
(b)如果出席大会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海事组织应将此项修正案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征得同意。
(c)此项修正案应在缔约国政府三分之二同意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除生效前作出不同意修改的声明者外,此修正案应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
(d)经出席大会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其中包括三分之二参加海上安全委员会的政府提议在通过某一修改时作出决定,认为此修改具有如此重要的性质,因而任何缔约国政府根据本款(c)提出声明,在修改生效后12个月的期限内仍不接受此项修改,则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将停止其成为本公约的参加者。
此项决定应征得本公约缔约国政府三分之二的事先同意。
(e)本款的任何规定,并不妨碍根据本款首先提议修改本公约的缔约国政府,在任何时候依据本条(2)或(4)采取它所认为适当的任择其一的行动。
(4)举行会议修改:(a)应一缔约国政府请求,并经缔约国政府至少三分之一同意,海事组织将召开缔约国政府会议,考虑修改本公约。
(b)经出席会议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每一修正案,应由海事组织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其接受。
(c)上述修正案于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政府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除在此修正案生效前作出不同意修改的声明者外,此修正案应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
(d)根据本款(a)召开的会议,经出席会议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某一修改时决定,此修改具有如此重要的性质,因而任何缔约国政府根据(c)作出声明,在修改生效后12个月的期限内仍不接受此项修改,则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将停止其成为本公约的参加者。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重要国际公约之一,旨在规范船舶的载重线并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关于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详细解释和相关参考内容。
一、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背景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最初于1930年制定,目的是防止船舶超载而造成海难事故的发生。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和船舶设计技术的进步,公约多次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航运需求和技术标准。
二、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内容1. 载重线的定义和确定方法:公约规定了载重线的定义、确定方法和计算公式,以确保船舶在航行中始终保持稳定和安全。
2. 船舶建造和装备要求:公约要求船舶建造和装备应符合载重线的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措施来确保船舶的稳定性、浮力和航行安全。
3. 载重线标志和标识:公约规定了载重线标志和标识的格式和位置要求,以便相关人员在船舶上能够清楚地识别和测量载重线。
4. 船舶检查和认证:公约要求船舶在进入或离开港口时进行载重线检查,并颁发相应的载重线证书,以确保船舶符合公约的要求。
5. 运输文件和报告要求:公约规定了船舶运输文件和报告的要求,包括船舶的载重线计算表、船舶的实际载重情况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核查。
三、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实施和执行1. 各国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公约规定了各国政府对于船舶载重线的监管、检查和认证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机构,以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2. IMO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作用:IMO作为国际海事组织负责制定和推广航海安全和载重线标准,通过举办培训课程和研讨会等方式来加强各国政府和航运从业人员对载重线公约的了解和实施。
3. 船舶管理公司的责任:船舶管理公司应确保船舶在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要求下进行建造、装备、操作和维护,同时配备合格的船员和技术人员,以确保船舶在航行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船级社和船检机构的作用:船级社和船检机构负责对船舶进行分类和检验,以确保船舶符合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要求,并颁发相应的船级证书。
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精)
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附件:《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件B修正案1 附件B附则Ⅰ的现有文字由以下内容取代:“附则Ⅰ载重线核定规则第Ⅰ章总则本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可以保证船舶有足够的稳性,并避免过度的结构应力。
本规则还假定,如果有关于稳性或分舱的国际要求,这些要求已得到遵守。
第1条船舶强度与完整稳性(1) 主管机关应肯定,船舶在相应于核定干舷的吃水状态具有足够的总结构强度。
(2) 如果船舶的设计、建造和维护符合包括船级社在内的由主管机关根据第2-1条的规定认可的组织的要求或主管机关适用的国家标准,可认为其强度已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上述条款使用于本附则中涉及的、没有明文规定强度和构造标准的所有结构、设备和属具。
(3) 船舶应符合主管机关可接受的完整稳性标准。
第2条适用范围(1) 机动船舶或港驳、运输驳船或其他无独立推进装置的船舶,应根据第1条至第40条的各项规定核定干舷。
(2) 运载木材甲板货的船舶,除第(1)款规定的干舷外,还应根据第41条至第45条的各项规定核定木材干舷。
(3) 设计带帆(不论是作为唯一的推进方式还是作为辅助的推进方式)的船舶和拖船都应根据第1条至第40条(含第40条)的各项规定核定干舷。
按主管机关的决定可要求附加干舷。
(4) 木质或混合结构船舶,或经主管机关批准采用其他材料建造的船舶,或由于其结构特点而使应用本附则各项规定不合理或不切实际的船舶,应按主管机关的决定核定干舷。
(5) 第10条至第26条(含第26条)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核定最小干舷的每艘船舶。
对于所核定干舷大于最小干舷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对所具备的安全性条件满意,则这些要求可予放宽。
(6) 如果核定的夏季干舷增至使最终吃水不超过同一船舶相应于最小夏季干舷的吃水,且假想干舷甲板的位置在该船实际干舷甲板的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以下,则按照第12条、第14-1至第20条、第23条、第24条和第25条对实际干舷甲板适用的核定条件可与对上层建筑甲板的要求相同。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于1966年通过,旨在规范船只的载重能力以确保其安全航行。
以下是关于该公约的相关参考内容:一、背景和目的:-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制定是为了保护船舶在不同水深和装载条件下的结构安全。
- 公约的目标是确保船舶按照其设计和建造的特定要求,具有适当的安全载重线。
二、公约内容:1. 载重线的规定:- 公约规定了每艘船舶的载重线,即船舶在不同航行条件下所能承受的最大荷载。
- 载重线的高度在船舶的船体上表示,并根据特定重量和体积计算。
- 公约规定了根据船舶类型、航区和航行条件等不同因素所设置的载重线的标志和规格。
2. 船舶稳定性和结构要求:- 公约规定了船舶的稳定性要求,确保船体在各种货物负载情况下保持稳定。
- 公约还规定了船舶的结构要求,包括船体的强度和刚度等方面,以确保船只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发生结构性破坏。
3. 负载线的计算和控制:- 公约规定了计算船舶负载线所需的参数和公式。
- 船舶运载能力必须在计算载重线过程中进行验证,并且需根据航行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整。
- 船舶的负载线设定必须在船舶建造时和定期检验时进行检查和核实。
4. 船舶检验和认证:- 公约规定了国际船级社和船舶检验机构的责任,以确保船舶建造和运行符合公约要求。
- 船舶必须通过船级社或认可的机构的检验和认证,方可取得载重线证书。
5. 监督和合作:- 公约鼓励国际合作,以确保公约的有效执行和实施。
- 参与国需定期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载重线证书的复印件和相关信息,以监督和评估船舶载重线的执行情况。
三、实施和效果:-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从1968年起正式生效,目前有134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 作为船舶载重能力的国际标准,公约确保了船舶在不同负载条件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减少了事故和灾害的风险。
结论: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是为了确保船舶在不同水深和负载条件下具有适当的稳定性和结构强度而制定的国际法规。
IACS统一解释-载重线公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 签订建造合同日期指未来的船东与造船厂签订造船合同的日期.有关签订建造合同日期的更详细情况,参 见 IACS 程序要求 PRNo.29。
节
门
第 12 条
1968
设有衬垫和夹 第 16 条 和 1968
扣装置的风雨 27(7)(c)条 密钢质舱盖或
1999.5 Rev.1 2004.7 Rev.2
其他相当材料
舱盖所封闭的
舱口
机舱开口
第 17(1)条 1968
干舷甲板和上 层建筑甲板上
第 18(2) 和 18(3)条
2002.6 Rev.2 1968
(1999.5 Rev.1)
(2004.7 Rev.2)
第 16 条: 对设有标准高度围板的舱口,当舱盖承受货物负荷即使是重货时,若负荷不超过 1.75t/ m2(在位置 1)①,无需要求额外加强(即超过载重线公约所要求的)。
22
① 散货船:对 1998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统一要求 Z11.2.2 所定义的散货船, 其舱口盖的负荷和加强要求应按 IACS 统一要求 S21“散货船货舱舱口盖构件尺寸的评估”。
的各种开口
删除
空气管
第 20 条
1968
泄水孔、进水 第 22(1)条 1968
孔和排水孔
1990 Rev.1
1994 Rev.2
舷窗
第 23 条
1968
提交 IMO 1972 1972 1972 1972 1972 1972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是联合国海洋法委员会于1966年通过的国际公约,其目的在于规定海洋中载重船的最大允许吃水深度。
公约通过了之后,各国签署并批准,目前已经有9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公约。
公约的实施步骤如下:第一步,规定载重船最大吃水深度。
公约规定,载重船在海洋活动时,必须以国际载重线为最大吃水深度。
国际载重线是指全球各个海洋区域内,船舶能够安全作业的最大吃水深度。
这个深度不同于每个海域的最大吃水深度,而是经过多次研究和实践,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
第二步,标记国际载重线。
为了让每个船舶都能方便地知道国际载重线的位置,公约规定必须在载重船的船体上标明一条单线,作为国际载重线标记。
这条单线尺寸为50毫米的实心线,标记在船舶的左右舷距离开口部分1/20船长处,并沿用至船舯。
第三步,船舶受到检验。
为确保每个船舶都符合公约规定,公约规定每个船舶在建造完毕及装载时都必须接受相关航海部门的检验。
如果船舶的吃水深度超过国际载重线,检验部门将会禁止其出海航行,直至做出必要的改动。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实施由于涉及到地缘政治和经济等多方面的因素,一些国家在批准公约时存在一定的保留。
但是,随着国际海洋运输的不断发展,更多国家开始逐渐加入和实施国际载重线公约,致力于维护全球海洋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
总之,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通过的实施标准和流程,为海洋航运提供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
在今后的实际操作中,各国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船舶的管理和监管,保障海洋航运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是一项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66年颁布的国际条约。
该公约旨在确保船舶在不同条件下的安全载重和航行,以保障船员和乘客的安全,防止海难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从该公约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情况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公约背景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期,全球海运发展迅速,海难事故频发,每年有大量的船舶和人员在海上失踪或死亡。
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亟需一项协调各国间的船舶安全标准的国际公约,以遏制海难事故的发生。
因此,1929年,国际海事组织颁布了第一份载重线国际公约,旨在规范不同类型船舶的稳性和安全载重。
然而,该公约缺乏大规模实施,且随着技术和船舶设计的进步,已无法适应当时船舶的发展。
于是,国际海事组织于1966年颁布了一份新版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取代了1929年的公约,成为现代国际海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约内容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在其16章规定了船舶的稳性、载重、航行和装载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确保船员和乘客的航行安全,防止海难事故的发生。
以下为公约的主要内容:1. 载重线和自由板:规定载重线是船舶骨架线上的水线,载重线以上的货舱不得装载载重。
自由板是载重线下的水线,其中海水能够自由流动,以确保船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稳性和船体强度:要求船舶具备足够的稳性和船体强度,以承受各种海况下的载重和航行。
3. 装载和卸载船载物品的方法:规定各种船载物品的装载和卸载方法,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和稳定性。
4. 船舶检查和认证:规定船舶必须接受定期检查和认证,以确保其符合公约所规定的要求和安全标准。
5. 船舶运营和驾驶:规定船舶在运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公约规定和国际海事法律,船长和船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经验。
三、公约实施情况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是当前航运安全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批准其签署。
1966国际载重线公约
1966国际载重线公约1966国际载重线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稳定性。
该公约于1966年6月5日在伦敦签署,并于1968年7月1日正式生效。
公约的目标是确保船舶在装载货物时的安全和稳定性,以防止意外发生并保护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根据该公约,每艘船舶都必须适用于其使用的航线和目的地,并根据其设计和建造的要求来装载货物。
载重线是指船上的一个水平线,用于指示船舶在特定条件下的安全负载。
船舶的载重线应该在船舶结构中清晰可见,并且船舶的设计、建造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
根据公约的规定,每艘船舶都必须配备载重线标志,以便船员和港口工作人员了解船舶的安全负载限制。
这些标志通常放置在船舶的船舱侧壁上,以便易于观察和辨认。
标志上应标明船舶的载重线位置,以及船舶在不同条件下的负载限制。
该公约还要求船舶运营商必须制定和实施货物装载计划,以确保船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这些计划应根据船舶的特性、装载条件和航线要求来确定。
船舶装载计划应包括货物的分布、存放和固定方法,以确保货物在航行过程中的稳定性。
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在装载货物时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货物的分区、堆码和固定要求。
特别是对于液体货物和散装货物,公约明确了一些特殊的要求和规定。
通过实施这些规定,1966国际载重线公约有助于确保船舶在装载货物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这对于预防货物倒塌、船舶倾覆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
同时,这也有助于保护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以及减少航海事故的风险。
总之,1966国际载重线公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确保船舶在装载货物时的安全和稳定性。
通过规定载重线位置和负载限制,要求船舶运营商制定装载计划,并制定货物堆码和固定要求,公约有助于预防航海事故的发生,并保护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二
第十三条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为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和核准免除上述规定而对船舶进行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办理。
但是主管机关可以委托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者它所承认的组织办理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主管机关应充分保证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的完备和实效。
第十四条初次和定期的检验和检查一、船舶应受下列的检验和检查:(一)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对于受本公约约束的船舶,此项检验包括对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全面检查。
这种检验应保证各种布置、材料和构件尺寸完全符合本公约要求。
(二)定期检验的期限由主管机关决定,但不得超过五年--这种检验应保证船体结构、设备、布置、材料和构件尺寸完全符合本公约要求。
(三)证书签发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的定期检验--以保证船体或上层建筑没有发生可以影响确定载重线位置的计算的变化,并且保证下列各种装置和设备保持有效状态。
甲、开口防护装置;乙、栏杆设备;丙、排水舷口;丁、船员舱室出入口的设施。
二、本条第一款(三)项所称定期检查应于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1966)或者根据本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对船舶给于免除而发给的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上签字。
第十五条检验后现状的维持按照第十四条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凡经检验的船体结构、设备、材料或构件尺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作变动。
第十六条证书的颁发一、对于依照本公约进行检验和勘划标志的船舶,应签发一张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1966)。
二、对于根据和依照第六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给予免除的任何船舶,应签发一张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
三、上述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由该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组织签发。
不论属于何种情况,主管机关应对证书负完全责任。
四、不论本公约中有任何其他规定,本公约对船旗国政府生效时有效的任何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应在两年内或者在证书期满前(以何者较早为准)继续有效。
在此以后,必须备有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1966)。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简介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onvention)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公约,旨在确保船舶在不同水域和不同气候条件下的安全航行。
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并于1968年正式生效,其最新修订版是2003年的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则(International Load Line Rules, 2003)。
公约规定了船舶载重线的标志和位置,以及船舶的载重线要求,以确保船舶的结构和稳定性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够保持安全。
船舶载重线是船舶外表面上的一条虚拟线,标示了船舶在不同水位条件下的最大载重能力。
这条线会根据船舶的类型、尺寸、结构和航行地点等因素来确定。
在载重线以下,船舶必须具备足够的浮力以确保安全航行。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船舶在极端情况下,如大风、大浪和侧倾等,依然能够保持足够的稳定性,防止因载重过多导致倾覆和沉没的事故发生。
公约规定了船舶结构的要求,如船舶的舱壁和舱底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以防止水进入船舶引发沉没。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载重线的标志和位置。
船舶载重线标志通常以圆盘状的符号呈现,位于船舶的侧面,并标注了载重线的相对高度。
这些标志不仅告知船舶的最大载重能力,也为港口管理人员、船员和潜在乘客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适用于船舶载客和载货的商用船舶,以及运输危险品的船舶。
各成员国必须在其国内立法中将公约的要求纳入,对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进行检查和认证。
总之,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是为了确保船舶在各种水域和气候条件下的安全航行而制定的重要公约。
通过规定船舶的载重线要求和结构要求,该公约提供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以防止因过载导致的事故发生。
货主、船舶所有者和港口管理人员等都应该熟悉和遵守该公约的规定,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顺利运行。
国际载重公约
国际载重公约
《国际载重线公约》是社会为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载重限额的统一原则和规则。
该公约又译作《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于1968年7月21日起正式生效。
到2007年11月30日为止,,LL1966有158个缔约国,占世界船队总吨位的98.77%。
最新的修正案为2003年修正案。
本公约由正文和三个附则组成。
正文共34条,主要有定义、适用范围、检验、证书的颁发机关和有效期限,以及对公约实施情况的监督等。
附则Ⅰ为“载重线核定规则”,按航区、季节和船舶类型规定了堪划载重线的技术规则,并根据船舶结构、强度、水密性和稳定性等规定了相应的标准。
附则Ⅱ为“地带、区域和季节期”,规定了各种载重线的使用航区和季节。
附则Ⅲ为“证书”,规定了国际载重线证书和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格式。
船舶管理(驾驶)ILL
践的总结,也是国际社会为保障海上人
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关于国际航行船舶 载重限额的统一原则和规则。
公约规定,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只有 已经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勘合乎本公 约规定的条件,备有国际载重线免除证
书,方被允许从事国际航行。
三.公约的内容 公约正文和三个附则。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LL66 ),
简称“载重线公约”。
一、公约产生与发展 1.早些时候,人们认识到限制船舶吃水
对船舶安全的重要性;
2.《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3.《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68年7
月21日生效;
4.《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 书》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
5.《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
载重线公约》,2000年2月3日生效。 议定书是为了协调与1974年SOLAS公约
和MARPOL 73/78公约的检验和发证要
求而通过的。
二.公约的目的与意义 200多年来世界海运和造船生产实
3.证书的中止有效(吊销)
1)船舶的船体或上层建筑已发生实质性的 变动,以致有必要增大干舷时; 2)相关装置和设备未能保持有效状态时; 3)证书上没有签署表明船舶已进行了规定 的年度检验时; 4)船体结构强度下降到不安全的程度时。
4.证书的失效 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在该船舶改悬另一
国国旗时失效。
八.载重线的浸没
附则III:证书
规定了国际载重线证书和国际载重线免 除证书的格式。
四.定义
•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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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正文
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船舶载重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的国际公约。
1930年7月5日在伦敦签订了第一个关于船舶载重线的国际公约,称为《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公约根据船舶应具有储备浮力的原则规定船舶的最小干舷应保证足够的稳性和避免因超载引起对船壳的过分压力。
1966年3月3日至4月5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国际船舶载重线大会,在修改《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中若干技术条款的基础上制定了《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公约由正文和 3个附则组成。
正文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证书的机关。
附则一为“载重线核定规则”,按航区、季节和船舶类型,规定了勘划船舶载重线的技术规则,并依照船舶强度、结构、密性和稳性等规定了相应的标准。
附则二为“地带、区域和季节期”,规定了各种载重线的适用航区和季节。
附则三为“证书”,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和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格式。
公约自1968年 7月21日起生效。
截至1984年8月31日,已有102个缔约国。
中国于1973年10月5日接受公约,并宣布退出《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同时作出如下保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区域的划分,不受该公约附则二第49条和第50条有关规定的约束”。
海协分别于1971年、1975年和 1979年对公约作了3次修改。
1971年对附则若干条文作了文字调整,使其意义更加明确;1975年将公约规定的明示接受程序改为默认接受程序;1979年修改了澳大利亚西北沿海季节热带区域。
因接受修正案的国家数尚未达到缔约国数的三分之二,这些修正案均未生效。
中国于1980年8月1日接受了这些修正案。
1983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第十三届大会又修改了智利沿海热带区域和夏季区域,此修正案亦未生效。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1969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1969),是1969年6月23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的国际船舶吨位丈量会议上制定的公约,1982年7月18日生效。
该公约共有正文22条和附则两个。
正文主要内容包括:一般义务、定义、适用范围、除外、不可抗力、吨位的测定、证书的发给、对证书的承认、生效的条件、修正程序和退出公约等。
附则1,为测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规则,具体规定了总吨位和净吨位的计算公式,净吨位的变更和容积的计算方法,附则2,为证书,具体规定了国际吨位证书(1969)的格式。
该公约目的是制定国际航行船舶统一的吨位丈量制度。
对所用船舶吨位的名词作出明确规定,如“国际航行”是指由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为此,凡由缔约政府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每一领土,或由联合国管理的每一领土,都被视为单独的国家;“总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净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新船”是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长度”是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面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艏柱前面量到上舵杆中心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中国于1980年4月8日交存加入书,1982年7月18日对中国生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是1972年10月20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后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的修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会议上制定的公约。
1977年7月15日生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是1972年10月20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后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的修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会议上制定的公约。
1977年7月15日生效。
该公约是在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基础上修改制定的。
公约共5章38条,另有4个附录。
第1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责任与定义。
第2章驾驶和航行规则,分为2节,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第三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第3章号灯和号型;第4章声响和灯光信号;第5章豁免。
附录1为号灯及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附录2为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附录3为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附录4为遇险信号。
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或信号灯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或信号;等等。
在实施《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过程中,国际海事协商组织于1982年4月5日曾发布MSC/circ322号通函,即《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若干条文的统一运用指南》。
该指南共有7条,对于一些缔约国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上述《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及其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若干条文的统一运用指南》一起,组成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在1981年11月19日、1987年11月19日、1989年10月19日、1993年11月4日和2001年11月29日等进行了多次修订。
1993年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关于避让责任的规定;(2)关于避让行动的规定;(3)关于避让信号的规定。
根据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现为国际海事组织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成员国对修正案如无异议则默认接受,按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生效日期生效。
中国于1980年1月7日交存《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加入书,同日对中国生效;以后的每次修正,中国均按公约规定,如无异议则默认接受,最新的2001年修正案,2003年11月29日对中国生效。
2009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重点
(一)加快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网等重点工程
(二)新改建农村公路30万公里
(三)三项措施积极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
(四)探索建立公路发展新机制新体制
2009年海事局工作重点:
1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高海事科学发展水平。
2全力做好安全监管,确保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海事“三个服务”能力。
4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海事良好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