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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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为加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满足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指幼儿园是对3—6周岁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本标准共分为设置与规模、园舍建设、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经费保障、保育教育、园务管理等7个部分46条。

本标准是我省幼儿园要求达到的基本标准(本标准中涉及相关内容,凡国家出台相关最新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是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

小规模幼儿园、幼儿班的基本办园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一、设置与规模1、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以及生变动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独立设置。

2、幼儿园设置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原则上城市每5000人设置1所6个班的幼儿园,10000人设置1所12个班的幼儿园。

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

城镇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360人。

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幼儿园可结合实际适当减小办园规模。

人口密度大、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单独建园;人口密度小或偏远地区行政村可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之间可联合办园。

有条件的农村小学可附设幼儿园(班)。

农村幼儿园规模一般应在3个班以上。

适龄幼儿数不足3个班的可举办独立幼儿班。

3、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2)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的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南昌市幼儿园评估标准

南昌市幼儿园评估标准
符合
较好
一般
不符合
8
查阅资料
实地考察
2
全面贯彻《规程》和新《纲要》,有明确的实施规划和方案,并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10
3
建立园长负责制,领导班子配备结构合理。积极推行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和聘任制。
符合
较好
一般
不符合
8
查阅资料
座谈
3
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园务委员会、职代会、家长委员会等,管理网络清晰。
符合
较好
一般
不符合
8
查阅资料
座谈
4
全面推行目的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教职工明确总目标和个人岗位职责。
符合
较好
一般
不符合
8
查阅资料
座谈
5
建立健全各项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规章制度,如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人员奖惩、安全管理、卫生保健及与家长联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有量化考核及奖惩记录等资料。
符合
较好
一般
不符合
6
查阅资料
7
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能锻炼,增强幼儿身体的适应能力和抵抗力,幼儿体格健康达标率95%,动作发展协调;对体弱、残疾幼儿予以特殊照顾;坚持每天二小时(寄宿园三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做好各项体育活动的卫生保健、安全监护工作。
符合
较好
符合
较好
一般
不符合
10
实地考察
6
注重教育教学过程的反思,对60%以上的幼儿做好个案记录。每个教育活动有教学效果分析,每半个月教师不少于一篇反思性教育笔记,及时总结成功的教育经验,根据活动情况制定教育对策,调整教育行为。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实施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举办条件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依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附件)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附件)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评审标准解读与指导

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评审标准解读与指导

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评审标准解读与指导近年来,江西省对幼儿园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全面升级,以提高教育质量和保障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解读,并提供指导,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认定标准的内涵1. 教育理念与教学目标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的第一项评审标准是对幼儿园的教育理念与教学目标进行评估。

教育理念应以“以人为本,全面发展”为核心,注重培养孩子的主体意识和创造性思维。

教学目标应明确、具体,符合幼儿成长规律。

2. 师资队伍幼儿园的师资队伍是关键因素之一。

认定标准要求幼儿园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包括教师和管理人员。

他们应具备良好的教育理念、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过硬的专业技能。

3. 教学环境教学环境对幼儿的成长至关重要。

评审标准要求幼儿园的教学环境整洁、安全,且符合幼儿成长发展的需要。

幼儿园应提供多样化的教学资源,包括玩具、图书、游戏设施等。

4. 教育活动评审标准要求幼儿园能够组织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如兴趣小组、主题活动、参观活动等,以拓展孩子们的视野、培养兴趣、促进成长。

5. 安全管理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是评审标准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

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处理、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都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指导意见1. 加强教育理念的树立幼儿园应深入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孩子的品格、智慧、体魄、美感等多方面的素养。

2. 提升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幼儿园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与引导,使其具备更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更高的专业水准。

3. 打造优质的教学环境对教室、操场、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全面升级,提供更多元化的教学资源,丰富孩子们的学习体验。

4. 设计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创新教学方法,丰富教育内容,设计有益于幼儿成长的各类教育活动。

5. 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三、综述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的评审标准,对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师资队伍、教学环境、教育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幼儿园办园条件

幼儿园办园条件

幼儿园办园条件办理民办幼儿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园需要提交各种材料,如审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办园可行性报告等。

办理程序包括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设申请、进行资质评估、获得筹设批准、正式设立申请、评估后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园许可证。

办理时限为三十天或三个月。

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包括园舍、规模、人员、设施等方面。

园舍必须独立、安全、清洁,无危房和噪音影响,且场地干燥、排水通畅。

活动室必须宽敞明亮、通风洁净,每班面积必须达到56平方米以上。

儿童厕所必须坚固安全、清洁卫生。

园内必须配备园长、教师办公室、资料室、音体室、保健室、盥洗室、厨房等设施。

户外活动场地必须安全、平坦,每个幼儿人均面积必须达到3.5平方米以上,绿化用地面积必须达到2.5平方米以上。

此外,还要开辟沙地、嬉水池、种植园地、动物饲养角。

规模方面,民办幼儿园的规模应适宜,班额应符合要求。

按年龄分小、中、大班,小班(3—4岁)班额应为25人左右,中班(4—5岁)班额应为30人左右,大班(5—6岁)班额应为35人左右。

人员方面,民办幼儿园的编制应合理,每班教师应为2人,保育员应为1人(寄宿制园2人),三个班以上的园应配备专职保健员1人,寄宿制园还应增设专职医师1人,三个班以上的园应开设园长1名。

此外,根据本园实际情况,还应配备会计、出纳、炊事员及其它勤杂人员。

工作人员中不得有传染病患者和生理缺陷人员。

设施方面,民办幼儿园必须为每个幼儿提供合乎标准的桌椅,每个班级必须配备风琴、录音机、玩具柜、图书架,设置自然角、儿童作品角。

园内必须有大型活动器械3件以上,每班小型活动器械7种以上,幼儿人均玩具5件以上,每班必须有各种教具10种以上。

幼儿人均图书必须达到5册以上,教师人均业务书刊必须达到3种以上。

在幼儿园里,严格执行作息时间非常重要,这有助于确保幼儿得到充足的睡眠。

这是因为睡眠对于幼儿的身心发展非常重要。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xx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1.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2.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

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4.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提倡幼儿园参照本标准的要求,就地取材,利用各种无毒无害、安全卫生的自然物和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

幼儿园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6.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

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7.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7日)各设区市教育局:我省开展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和复评工作以来,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创建省示范性幼儿园为契机,在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保教质量和科研水平等方面进行了扎实有效的工作,一大批幼儿园脱颖而出,管理水平、办园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得到明显提高,办园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并在当地幼儿教育工作中起到了示范、辐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地发展。

通过几年来评估工作的实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附件一)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附件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并就进一步做好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和复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试行标准》的修订说明。

此次对两个《试行标准》的修订,主要是在维持原有基本框架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

修订的重点:一是对部分评估指标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和精简,修订后的《评估标准》共有46条指标,《复评标准》为9条指标;二是为提高评估和复评工作的效率,设置了核心指标,《评估标准》的核心指标为15条,《复评标准》的核心指标为5条。

二、评估要求及程序。

(一)凡申报的各类幼儿园须是各设区市示范幼儿园或一级一类幼儿园两年或两年以上。

(二)申报的各类幼儿园应按《试行标准》自查,写出自评报告,并填写《江西省示范幼儿园申报表》(附件三),向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 园长管理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 园长管理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
序 - 园长管理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
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南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

南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
4
查阅资料
座谈
4.安全卫生保健(25分)
1.近三年园内无责任事故;各种建筑、设施设备均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无重大安全隐患;幼儿园使用校车应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并投保校方责任险;有健全的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幼儿园安全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整改,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每学期不少于10次检查,幼儿应急演练每学期不少于2次。
1.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从本园和幼儿实际出发,制定具有操作性和创造性的学期、周、日教育教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符合
较好
一般
不符合
2
电脑查阅
实地考察
2.教育活动目标明确,教学内容适宜,体现整合性,教学过程设计符合幼儿认知特点。创设、营造支持幼儿学习和活动安全、宽松、愉悦的教育环境。活动室内有三个及以上明确划分的活动区,空间安排合理,大部分活动不会相互干扰,幼儿取放活动材料方便。幼儿积极参与环境互动。
比例未达到80%,即扣3分。
5
查阅资料
座谈
3加强教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教师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提高学历水平,制订中长期教职工培训计划,帮助教职工做好职业规划,获取专业职称,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符合
较好
一般
不符合
3
查阅资料
实地考察
4.建立园本教研制度,开展听课,说课,评课和集体备课等业务学习和研讨活动,通过切实有效的园本教研活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证件齐全得6分,缺一证件扣3分
6
2.园务管理(15分)
1.全面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有符合本园实际的管理思路和策略和三年以上发展规划,办园规划和目标明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3•【字号】赣府厅发[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3号2007年11月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南昌市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

《南昌市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

南昌市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一.办园条件(80 分)指标类别评估要点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建造面积、户外场地面积、绿化面积等应符合《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2022 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2022)和《托儿所、幼儿园建造设计规范》(JGJ39 —2022)。

幼儿活动室、盥洗室和洗手间面积、蹲位及水龙头数量、台阶高度等需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2022)。

1. 园所建造(23 分)2. 活动场地(22 分)设置独立的保健室和隔离室,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 平方米。

厨房面积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科学规范的流程设置更衣室、食品仓库、加工间、烹饪间、配餐间、面点间、消毒间、取餐间等。

走廊宽度、楼梯扶手高度与间距、阳台护栏高度需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2022)要求,确保安全。

班级活动室创设3-5 个活动区,投放满足幼儿自主游戏活动需要的多层次材料,种类丰富,数量充足。

分值6 分5 分3 分6 分3 分8 分评估细则任何一项不符合扣 1分,扣完为止。

任何一项不符合均扣1分,扣完为止。

无独立保健室或者隔离室各扣 1.5 分;面积不达标扣1分。

扣完为止。

面积不符合扣 2 分,结构布局不科学扣 4 分。

一项不符合均扣 1 分,扣完为止。

活动区数量不够(少于3 个),少1个扣1分,以此类推;活动区布局不合理的,扣 1-3 分;得分评估办法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评估内容办园条件2.活动场地(22 分)3. 设施设备(25 分)根据幼儿活动需要和办园特色设置相关多功能活动室,如音体室、绘本馆、美工室等,且使用率高。

户外活动场地地面安全,根据需要铺设软质或者硬性地面,不宜大面积硬化。

合理利用地势,创设沙水区、草地、种植区等不少于四种类型区域,布局合理,安全卫生,使用率高。

班级配有符合儿童身高、配套的桌椅、单层床,开放的玩具柜、图书架、钢琴及必要的信息技术设备,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消防、防寒、降温设备,满足幼儿一日活动需要。

南昌公办幼儿园入园要求

南昌公办幼儿园入园要求

南昌公办幼儿园入园要求
南昌市公办幼儿园入园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幼儿年龄、户籍、身体健康、父母责任等。

首先,南昌市公办幼儿园对入园幼儿的年龄有明确要求。

根据教育主
管部门规定,入园幼儿的年龄应在3至6周岁之间。

这是因为3至6周岁
正是幼儿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是他们开始接受幼儿园教育的最佳时间段。

其次,入园幼儿应符合南昌市户籍要求。

通常情况下,南昌市公办幼
儿园对入园幼儿的户籍要求是南昌市本地的常住户籍。

这是为了确保幼儿
园资源的合理分配,优先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

另外,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也是入园的重要条件之一、南昌市公办幼
儿园通常要求入园幼儿经过体检,确保身体健康,没有任何传染性疾病。

这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与安全,防止疾病在幼儿园内传播。

还有,父母的责任也是幼儿入园的重要条件。

公办幼儿园要求父母签
订入园协议,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责任。

父母需积极参与幼儿园的家长会活动,配合学校的教育方案,与教师保持
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综上所述,南昌市公办幼儿园入园要求主要包括幼儿年龄、户籍、身
体健康和父母责任等方面。

家长在选择公办幼儿园时,应仔细了解学校的
要求,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入园顺利进行。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准则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准则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准则为了确保幼儿园能够提供安全、健康、愉悦的教育环境,江西省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办园条件准则。

以下是对这些准则的详细介绍。

1.教育资源:幼儿园应提供充足的教育资源,包括教育器材、图书馆、活动室等。

这些资源应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并能促进他们的综合能力提升。

2.师资力量:幼儿园应有一支经过专业培训的师资队伍。

教师应具备幼教专业知识和教育经验,并能够关心、照顾儿童的身心健康。

3.教学计划:幼儿园应有完善的教学计划,包括日常教学、活动安排、教学目标等。

教学计划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发展需求进行设计,确保教学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4.课程设置:幼儿园应提供多样化的课程,包括语言、数学、科学、音乐、美术等。

课程设置应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注重培养幼儿的兴趣和实际操作能力。

5.安全设施:幼儿园应有健全的安全设施,包括防护网、防火设施、安全通道等。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6.卫生条件:幼儿园应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包括室内清洁、通风、消毒等。

儿童的饮食和卫生习惯也应受到关注,确保健康成长。

7.活动场地:幼儿园应提供宽敞、安全、具有启发性的活动场地,包括室内和室外的场地。

儿童可以进行各类游戏和活动,锻炼体能和社交能力。

8.家长参与:幼儿园应鼓励家长参与园所的各类活动和管理工作。

家长和教师之间应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关心儿童的成长和教育。

9.特殊儿童关怀:幼儿园应提供特殊儿童的关怀和教育服务,包括残疾儿童、智力发展迟缓儿童等。

这些儿童应得到特殊教育师资的指导,并获得个别化的教育方案。

10.教育评估:幼儿园应定期进行教育评估,对儿童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情况进行监测。

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家长,为个别儿童的教育提供指导。

总结起来,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准则包括教育资源、师资力量、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安全设施、卫生条件、活动场地、家长参与、特殊儿童关怀和教育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准则的制定旨在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附件)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附件)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江西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知识讲解

江西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知识讲解
四项要素有一项存在不足
达不到B等标准;如存在明显“小学化”现象的,此项指标得0分
B15
师幼
关系
(4分)
C25教师和保育员对幼儿态度要亲切、温和,以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幼儿交往,营造和谐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幼儿情绪积极稳定,快乐活泼。(2分)
略有欠缺
达不到B等标准
C26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无歧视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的行为,引导幼儿形成良好的同伴关系。(2分)
附件1:
江西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A级指标
B级
指标
C级指标评及估等级标准
系数
得分
A(1.0)
B(0.8)
C(0~0.5)
A1




(20分)
B1
资质
(2分)
C1取得办园许可,证照齐全(包括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按时年检。
自制性手工艺品。自制饰品其实很简单,工艺一点也不复杂。近两年来,由于手机的普及,自制的手机挂坠特别受欢迎。C8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将安全措施落实到岗到人;建立健全卫生保健、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幼儿在园期间,对幼儿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达不到B等标准
B23
家园合作(5分)
C37面向全体幼儿家长开展家园合作,确保幼儿园和全体家长良性互动;成立家长委员会,邀请家长参与幼儿园膳食、安全、保育教育等方面的管理;定期召开家长会议,随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办园标准

幼儿园办园标准

幼儿园办园标准一、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

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一)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证书。

(二)教师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三)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3个月以上保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保育员任职资格证书。

(四)保健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五)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二、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班额园长:3个班以下学前教育机构设1人,4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3人。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教师:城市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2-3名专职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0-15;农村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1。

5—2名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5-20.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保育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三岁以上班平均每班配备1人,三岁以下班平均每班配备2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按1:45的比例配备,少于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人数酌减。

保健人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1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2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员视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其它人员可酌情安排。

严格控制班额,家庭托幼机构、亲子园每班不得超过10人;托儿所每班20人,幼儿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江西省幼儿园教育基本办园条件实用标准

江西省幼儿园教育基本办园条件实用标准

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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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噪音污染严重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运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会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七条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第八条幼儿园规模应以6-12个班为宜。

班级规模:小班(3-4岁),25人。

中班(4-5岁),30人。

大班(5-6岁),35人。

混合班30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九条城市幼儿园规划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建筑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3.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化特点。

4.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师幼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

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和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

5.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6.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

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十条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化和分班游戏场等用地。

分班游戏场地不小于2㎡/生。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0。

2.室外活动场地宜集中设置,场地内设置活动器械、沙坑、嬉水池及30㎡直跑道等。

室外游戏场地应设置软质地坪(草地、沙土地等)。

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2㎡/生。

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等,绿地率不小于30%。

绿化用地面积应不低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0%,不小于2㎡/生。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

表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试行)单位:㎡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十二条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班级活动用房含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兼教师办公室)等,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

一般应设置科学探索室和图书阅览室。

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教研室、图书资料档案室、保健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室和教工厕所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隔离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也可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十三条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试行)单位:㎡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十四条城市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见表3、4、5)。

表3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单位:间、㎡表4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单位:㎡表5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单位:㎡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十五条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第十六条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4.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第十八条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及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等,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十九条幼儿园应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园内的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发展的需求,防止小学化倾向。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易为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或通道。

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

第二十一条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第二十二条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第二十四条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二十六条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沙池、种植园地等场地所需设施。

沙池深为0.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

室外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

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

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

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活动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1.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钢琴(电钢琴、电子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

2.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和认知水平选择设置角色游戏区、表演区、美工区、建构区、益智区、图书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供儿童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和适合儿童阅读的图书,并随儿童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

材料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以便儿童自由取放。

3.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

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等。

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

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4.活动室配备的儿童桌椅应符合GB/T3976-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见表6)。

儿童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儿童占有0.50m-0.55m,宽度为0.35m-0.50m。

桌椅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应与儿童身高相适宜。

表6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桌椅型号及尺寸与儿童身高范围对应表(试行)单位:cm第二十九条幼儿寝室应分班使用。

寝室内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每生一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垫。

床的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儿童床铺具体规格见表7)。

表7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试行)单位:cm第三十条幼儿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应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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