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1.夏、商、西周的法制
二、民事法律
(一)所有权 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奴隶主和 平民。所有权的主要客体是土地和奴隶。 西周时期, 实行土地国有制,周王拥有全 国土地的所有权。 奴隶在西周时期完全是所有权的客体,是 物而不是人。奴隶可以赏赐、买卖甚至杀殉。 一般从事农业劳动的奴隶叫“众”,从事手工 劳动的叫“工”,养牛的叫“牧”,养马的叫 “圉”,从事家内劳动的叫“臣”、“妾”。
第一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先秦五刑 2、昏、墨、贼,杀 3、代天行罚 4、三风十愆 二、重要问题 1、商代继承制度前后有哪些变化?这 些变化说明了什么?
二、周公制礼
礼原本是指祭祀用的一种器具,后来, 人们将祭祀的仪式统称为礼。 “周礼” :西周初年,相传“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 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 礼中的有用部分,以“亲亲”、“尊尊” 为原则,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 度和礼节仪式。
《周礼·春官·小宗伯》记载“五礼”:吉(祭 祀、敬鬼神)、凶(丧亡殡葬)、军(行军动 众)、宾(朝聘盟会)、嘉(婚冠饮宴)。汉 以后各朝制定礼典,皆宗五礼。不论哪种礼, 在行使的仪式上,都要演奏相应的乐章,故礼 法制度又称礼乐制度。
二、商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罚 荀子说:“刑名从商”,可 见,商朝的刑罚手段已相当完备, 对后代的影响较为深远。刑名分 死刑、肉刑和徒刑。其中死刑手 段有斩、戮,炮烙,醢,脯,劓 殄等。
(二)商朝的罪名
1、“不从誓言” 2、“三风十愆”(商朝官刑所禁
止的官吏腐化堕落,违犯法纪等行为。 商朝禁止“三风十愆”的官刑,是中国 法制史上较早的整饬吏治的规定)
①确立嫡长子继承制。王位或爵位的继 承权属于嫡长子,因此,嫡长子的身份准 则: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立嫡以长 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②实行宗祧继承。宗祧是指家族宗庙。 实现宗祧继承,是明确祖宗的正统后嗣, 从而使后嗣取得宗祖权。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需要背诵知识点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3、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6、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3、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4、《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5、西周的司法机关: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地方:乡士、遂士6、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重点)(3)罪疑从赦(4)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7.西周时期的“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
“听讼”。
8.西周时期的“五听”指断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重点)①内容:1.“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2005年63题B项考)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中国法制史
二、法制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概况
《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一)刑事法制 1、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 与偶犯原则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 则 1.刑事法制: 主要:墨刑、劓刑、膑刑、 (4)世轻世重原则 2.刑罚的主要形式:九刑: 宫刑、大辟 墨、劓、剕(刖)、宫、大 新设:炮烙、剖心、醢(hǎ 辟、流、赎、鞭、扑(杖) i)刑、脯刑 刑。 无严格罪名体系 3.罪名:6个:违抗王命罪、 2.民事法制 (1)土地制度:土地王有制 不孝不友罪、杀人罪、寇攘 三、法制 奸宄罪、失农时罪、群饮罪 。诸侯有使用权 的主要内 刑法:奴录制五刑,即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 (2)继承制度:父死子继、 (二)行政法制 容 兄终弟及”制,且“弟及为 1、西周的宗法等级:天子— —诸侯——卿大夫——士。 主,子继为辅” (3)行政法制:“内服”、 2、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的 “外服”制。内服由商王直 权利与义务的确立原则是: 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 小宗服从大宗。 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 3、官吏选拔原则:任人唯亲 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 、世卿世禄。 (三)民事法制 权 西周时期,奴隶并不是法律 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法 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而是民 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所有权制度:西周施行土 地国有制,即“土地王有制 ”,诸侯对所得土地没有所 (一)司法机构:周天子、 大司寇、小司寇。周天子既 是全国最高行政长官,又是 全国最高的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种类:狱(刑事)与 诉(民事) 2、起诉与受理:原告提起, 交纳费用(束矢、钧金) 3、审理:“五听”:辞听、 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判决:读鞫、乞鞫 5、刑罚的执行 (三)监狱制度 监狱称为圜土或囹圄, 囚犯在监狱内要带狱具,有 桎、梏、拲等。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25.在中国奴隶制时代,除主体刑“五刑”之外,后世常用的( )刑,( )刑和( )刑等 都已开始出现,特别是到( )时期已广泛使用。 26.( )时期,“ ”以劳役为主要内容,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 近似于后世的拘役。 27.赎刑制度在( )朝代即已存在;至( )时期,赎刑被广泛使用。 28.( )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 ),二曰( ),三曰( )。” 29.( )时期有“三宥”之法:“一曰( ),二曰( ),三曰( )。” 30.在一些上古典籍中,过失被称为“ ”,故意即是“ ”;惯犯被称为“ ”,偶犯被称为“ ”。 31.西周时期,基于“ ”的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 ”,“ ”,“ ”。 32.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源于《 ·》,始于( )时期。 33.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 ),( ),( )。 34.在商朝,畿内“内服”地区的司法官员称为“ ”,畿外司法官员称为“ ”。 35.“ ”与“ ”制度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36.“ ”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内容是:( ), ( ),( ),( ),( )。 37.在西周的诉讼制度中,“ ”是指在审判结束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之后,犯人若不服 判决,可以要求上诉再审,称为“ ”。 38.“三刺”制度是( )时期的司法程序之一,即“一曰( ),二曰( ),三曰( )。”
隋唐时期具有( )法律性质的格。 17.秦律中故意称为“ ”或“ ”,过失称“ ”。 18.据文献记载,秦代以( )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 19.汉朝在城市中设有“ ”,是进行交易的场所;设有“ ”,是管理市政的长官。 20.秦朝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 ”,把“子 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 称为“ ”。 21.汉朝起诉形式分两种: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 犯罪,称为“ ”。 22.秦朝时,凡讯问被告被称为“ ”,庭审案件被称为“ ”。 23.汉朝审讯被告,称为“ ”;在审讯取得口供后,为防止犯人翻供,实行“ ”制度;事无可 疑后,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判决,称为“ ”;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判决,可以申请上诉复 审,称为“ ”。 24.南朝时,如囚犯不服罪,则断绝饮食,过三日才许进食少量的粥,以之逼供,称为“ ”; 南陈时,先对受审者分别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强迫其身负枷械刑具,站立在顶部仅容 两足的一尺高的小土垛上,以逼问口供,称为“ ”。 25.所谓“春秋决狱”,是指以《 》的“ ”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是“ ”,即所 谓“志善而违于法者,( );志恶而合于法者,( )”。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私有财产逐渐出现,人类由无阶级社会逐步进入阶级社会。
原始氏族组织逐步转化为国家组织。
原始社会的部分习俗逐步转化为法律,这个历史发展过程在我国大约是传说中的尧、舜、禹时代。
历史上关于尧、舜、禹相继禅让的传说,反映了推举部落联盟领袖的原始民主制度。
但是,禹继位以后,这种制度遭到破坏,禹晚年,部落联盟推举伯益继承禹位,禹却在暗中培植儿子启的势力,要传位给启。
禹死后,启凭借禹的威望和既得的权力,“攻益而夺之天下”,“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从此,“天下为公”转变为“天下为家”。
这是中国奴隶制国家形成的最终标志,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奴隶制的法制。
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但是,由于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影响,中国国家与法在形成之初便具备了鲜明的特色。
(一)氏族血缘关系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日益强化。
以血缘关系联结起来进行生产和生活,是人类氏族社会的本质,也是原始农业经济所决定的社会特点。
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个人的生存,完全依赖于氏族和土地。
国家与法的出现,不可能立即改变这种社会经济状况,不过是将血缘关系中自然体现出的亲疏尊卑关系打上阶级的烙印,以法律强制维护这种亲疏尊卑关系,因此,国家与法的形成,不但未能使人们的血缘关系有所松动,反而使之日益强化,使中国奴隶制国家组织,向家国一体的格局发展,西周的宗法制即是这种格局的完备形态。
(二)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的最初涵义是指祭祀的仪式,出于对祖先和神明的尊崇和敬畏,参与祭祀是氏族全体成员的习惯,也是氏族所有成员的基本权利。
人们在祭祀仪式中不同的地位和不同的作用是由血缘上的长幼、亲疏自然决定的。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者垄断了祭祀权,把它与政治权力结合起来,原来用以区别血缘亲疏、长幼的礼进而具有了在国家组织中确认尊卑等级地位的法的性质,于是,亲贵合一,礼法难分构成中国国家组织与法的另一特色。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二、“法”“刑”“律”的含义✓“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的命令(二)禹刑、汤刑✓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墨、劓、髌、宫、大辟(二)刑罚罪名的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的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的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王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2.卜辞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目录内容简介目录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2.2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3.2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4.2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5.2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6.2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7.2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明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8.2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清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9.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1复习笔记10.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1.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2.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概略1复习笔记13.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局部名校考研真题详解5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法制史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4年中山20法律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1年南开大学872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10年华东政法大学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2022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4法律史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一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771年〕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四五千年前的神话传说时代。
此时的法表现为习惯法。
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进入国家社会,自夏、商至周,史称“三代〞。
这一时期礼与刑法制的两大组成局部。
夏朝法律制度直接源于原始时代的习惯法。
其法制中,既表现出神权法的价值倾向,又保存了较多的原始习俗的剩余。
公元前16世纪,商族推翻夏朝建立商朝。
商人迷信鬼神,信奉“天命〞、“天罚〞观念。
神权法思想在商朝到达顶峰。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系列《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
简言之,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罚。
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
“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债劵剖为两半,合劵称为“傅”,分劵称为“别”,债权人执右劵,债务人执左劵。
质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买卖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买卖贸易分为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劵,即“剂”。
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
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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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西周法律内容 三、西周司法制度 四、案例选编
西周法律制度
(一)“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一、立法概况
明德 慎罚
明德
加强自我克 制,实行德 治;敬民、保民
慎罚 区别对待,罪止一身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1.制定周礼 2.编订刑书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1.主要法律形式——习惯法、王命、殷彝 2.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入于刑”
——《西周金文选注》
【课后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礼、《吕刑》、嫡长子继承制、质剂、傅别、世卿世禄、六礼、狱与讼、五听
一、 二、 三、
绪论 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中华法系的独特性 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过程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1. 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2. 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3. 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 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
三、论述题 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
【思考题】
1.运用法学基本理论,结合具体史料,分析阐述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主要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
2.试述夏商刑罚制度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3.举例说明夏商司法制度的“天罚”、“神判”特色。
宗法制
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 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 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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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导读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宋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第九章 元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标准答案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作者:————————————————————————————————日期: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系列《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
简言之,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罚。
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
“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债劵剖为两半,合劵称为“傅”,分劵称为“别”,债权人执右劵,债务人执左劵。
质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买卖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买卖贸易分为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劵,即“剂”。
1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 (一)夏商时期 夏建立后, 夏建立后,夏王既是全国最高的军政 首脑, 首脑,又是最高的司法审判官 殷商时期, 殷商时期,商王兼任最高司法长官 ► (二)西周 ◙ 1.中央司法机关 . 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 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在周王的 领导下主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 领导下主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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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的解除条件及其限制 . 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 所谓“七出” 又称“七去”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 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 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 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无子、 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无子、淫、 恶疾、多言、盗窃。 妒、恶疾、多言、盗窃。 所谓“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 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 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 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 不去。” 不去。 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维护 父权和夫权的典型反映。 父权和夫权的典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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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在夏、商时就已经存在, 分封制在夏、商时就已经存在,到西周时发 展到顶峰 分封制的大规模实施是在周公摄政和成康时 期 ►(二)宗祧继承 ( 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度:即在立太子或世子时, 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度:即在立太子或世子时, 以正妻(嫡妻)所生之子(嫡子)优先。 以正妻(嫡妻)所生之子(嫡子)优先。嫡 子中,又以长幼为序。 子中,又以长幼为序。这一制度有效地解决 了权位和财产的继承与分配, 了权位和财产的继承与分配,保证了家族世 代按照原有的秩序延续而不致紊乱。 代按照原有的秩序延续而不致紊乱。 ►(三)宗法家庭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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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立法活动: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刑是商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刑事法律规范: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夏商)<名解>“神判”——夏商审判制度之一,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天罚”——夏商审判制度之一,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4、监狱制度:夏朝时,称监狱为圜土夏末时,称之为夏台商朝时称之为羑里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名解>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西周的立法活动<名解>五礼指周礼的名目(内容、形式)。
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一分>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亲亲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名解>《九刑》:周初的九篇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指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刑:西周刑法适用原则<一分>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眚:过失。
非眚:非过失,即故意。
终:一贯,始终。
惟终:坚持不改,惯犯。
非终:即指初犯或偶犯。
<填空>世轻世重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契约制度<名解>“质”“剂”是西周买卖契约的形式。
“质”指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
“剂”指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5、婚姻继承制度<简答>婚姻关系的成立。
首先,必须有父母之名。
其次,必须有媒妁之言。
再次,必须达法定婚龄。
最后,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即“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简答>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理由:同姓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体现了一定的优生法准则。
考试分析法制史选择重点版一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第一节夏商法律制度一、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夏朝的建立与法律的产生【分析】由于文献不足以及对考古发现的文物有待于确凿论证,目前对于夏商法律制度的认识仍然"茫茫禹迹, 划为九州”。
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
传说,禹还设'“九牧” 作为管理九州的地方长官。
禹的儿子破坏了传统的王位禅让制,继承了禹的王位,同时逐渐完善了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统,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王位世袭制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
夏启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君主。
从夏禹传位于启开始,王位世袭制取代了氏族社会的禅让制,并最终导致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及国家的建立。
自禹建夏至夏桀亡国,夏朝政权共历17 王,400 余年。
夏朝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询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习惯法,同时还颁布法令,惩处违抗"王命"的行为和其他犯罪。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当作简答背诵】【分析】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与其生活的自然环境相匹配,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是从氏族家族制度发展到宗族制度,原有的血缘关系纽带并未因氏族制度的瓦解而削弱,而是以转化为家族与宗族制度的形式保留下来,并愈加牢固和强韧。
法的起源受其影响,也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显著特点:第一,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各级宗主与大小贵族利用家族或宗族血缘关系,维护整个国家与社会尊卑、贵贱的宗法等级秩序,使象征国家政权的王权与族权髙度统一,呈现出家国一体的格局。
因此,中国古代法在形成时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既适用于占统治地位的各支宗族内部,又适用于整个国家。
第二,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
古代法制由礼与刑两部分組成,并始终贯穿礼刑并用的原则:一方面运用礼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又以刑维护礼, 对违礼者实现制裁。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笔记,复习大纲
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2.2刑罚的原则:(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2.3 罪名夏-不孝,违命,昏,墨,贼商-乱政,疑众,巫风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
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
以孝和忠为核心。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1】婚姻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2】婚姻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不婚●良贱不婚●哀丧不婚●其他限制(秦律和唐律的娶人亡妻;不得娶所监临女)【5】婚姻的解除与限制●政府强制离婚: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义绝;●夫家强制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有恶疾,窃盗;●“和离”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但七出受“三不去”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夫妻协议离婚: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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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制度
• 1、实行 宗祧继承 • 2、确定嫡长子的准确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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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司法制度
• 一、司法机构 • 二、诉讼审判制度
•
一、司法机构
• (一)夏 : • 夏王之下的中央司法长官称“大理”,地方司
法官员称作“理”或“士”。 • 夏的监狱称“圜土”,又有“夏台”之称 • (二)商: • 中央司法长官称“司寇”,地方称作“正”与“史
• 1、清末变法修律 • 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 3、北洋政府时期 •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
导论
•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 (一)要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 段。
• (二)要掌握每个历史时期的不同法律 制度、法律思想的特点。
• (三)要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果关系
•
第一章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
•
二刑罚制度
• (一)夏: • 确立了五刑制度“ 墨、劓、刖(腓、膑) • 宫、大辟 ” • (二)商: • 继承五刑又增加炮烙、醢、脯、剖心等 • (三)西周: • 在五刑的基础上又增附加刑,主要有 • 赎刑、流刑、徒刑、拘役等为补充 • 上页
•
三、罪名
• (一)侵犯国王的罪名 •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 “不从王命” • (二)侵犯尊长的罪名 • 不孝、不友、不悌 • (三)侵犯人身的罪名 • 贼、杀人越货 • (四)侵犯财产的罪名 • 昏、寇攘罪、盗牛马诱臣妾罪 • 上页
• 前页 • 后页
•
2、“礼治”思想是西周的宗 法等级制度在思想领域中的体
现。
• (1)周礼的来源与内容 • 礼源于祭祀 • 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等 • (2)礼治的基本原则 • ① “亲亲”与“尊尊”原则 • “亲亲父为首” “ 尊尊君为首” • 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3)礼与刑的关系
• ①礼是积极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制裁; 违礼不一定违法,违刑则一定违法。
• ②礼的贯彻主要是刑的强制力作保证, 而刑的具体运用又得靠礼的精神原则为 指导。
• 所以说礼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 表里。
•
第 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 一、关于王权的法律制度 • 二、关于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
•
一、关于王权的法律制度
• (一)夏王的王权表现: • 1、执掌军事征伐的最高权力 • 2、执掌主持祭祀的最高权力 • (二)商王的王权表现: • 凡国家的政治、军事、刑罚、祭祀和农事的
最高权力。 • (三)西周的王权表现: • 集政权、神权、族权于一身。
•
二 关于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
• (一)夏 • 中央设六卿:后稷、司徒(司土)、秩宗、
” • (三)西周: • 中央司法官员:大司寇、小司寇、士师、司
刑、司刺、司圜 • 中央行政官员:大宰、小宰、司徒、司马等
•
二、诉讼审判制度
• (一)狱讼之别 • 狱,刑事诉讼;讼,民事诉讼 • (二)起诉 • 1、要有诉状 • 2、缴纳诉讼费 • (三)诉权的限制 • 1、父子之间不得诉讼 • 2、严禁下级控告上级 • 3、两造主义审理原则,有诉讼代理人
• 《尚书.盘庚》:“乃有不吉不迪,颠 越不恭…..我乃劓殄之,无遗育。”
• 2、笃信宗法神权,宣扬天命迷信。
• “君权神授” “代天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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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的法律思想
• 1、“明德慎罚”思想是西周法律思想的主 要内容
• 2、“礼治”思想是西周的宗法等级制度在 思想领域中的体现。
•
(二) 西周的法律思想
• 男女二十岁都视为成年人,也就具有 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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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 (一)所有权的内容
• 夏商周时期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
隶,国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而奴隶则 是所有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人。
• (二 )对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 1、先占取得原则
• 2、报告官府,公告十日后无人认领,大财归 公,小财归拾得者。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 西周的法律制度
2020年5月24日星期日
一、中国法制史的概念
•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辨证唯物论和 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基本理论为指导,
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
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 法律文化的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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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 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分为三部分: • (一)中国早期法制 • 又称为习惯法时代,一般指夏、商
•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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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债权的法律制度
• 西周时期因债务纠纷涉讼的,要有契 约作文字证明,官府才受理。
• (一)契约的形式
• 1、傅别:是西周的债券,签订借贷契 约的书面形式,把契约的内容写与竹简
或木简上,剖而为二后,债权人执右券 ,债务人执左券,合起来才能通读。
•
第四节
•
(一)契约的形式
• 2、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质,适 用于奴隶、牛马,土地等大的买卖;剂 ,适用于珍奇异物等小的买卖。
• 第一节 法律概况 •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 第五节 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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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概况
• 一、法律的起源 • 二、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
一、法律的起源
• 法源于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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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二、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 (一)夏商时期的法律思想
• 1、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任德教 。
• 1、“明德慎罚”思想是西周法律思想的主要内 容
• 明德慎罚思想包含“推崇德政”和“慎用刑罚 ”两层含义。
• (1)德政:包括勤政、惠民、裕民、任贤四 个方面。
• (2)慎刑:提倡刑当其罪; 区分故意与过失 、一贯和偶然;(眚与非眚,惟终与非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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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慎刑
• 提倡慎重断案;对狱讼之事不可乱加干 涉;重视教化。
、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 •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 • (三)近现代法制 •
•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
• 又称为封建法制时代,一般指从战国以 后至鸦片战争以前的法制
• 1、战国时期 • 2、秦汉时期 •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 4、隋、唐时期 • 5、宋、元、明、清时期
•
(三)近现代法制
•
(一)婚姻制度
• 2、缔结婚姻的条件:
•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3、婚姻关系的解除:
• 丈夫可以有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 七去”(又称七出)
•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 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
(一)婚姻制度
• 3、婚姻关系的解除 • 有下列三种情况,丈夫则不得休弃
妻子: •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 更三年丧,不去; •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司马、作土、共工 • (二)商 • 冢宰(太宰或相)史、卜、尹、工等 • (三)西周 • 周王是最高统治者,下设三公辅佐。国家机
关总称“内服”、“外服”奴隶主阶级包括王、诸 侯、卿、大夫
•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 一、刑法的原则 • 二、刑罚制度 • 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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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原则
• (一) 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的原则 • (二)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 • (三)罪疑从赦的原则 • (四)宽严适中的原则 • (五)正当防卫的原则 • (六)罪责自负的原则 • (七)矜老恤幼的原则 • 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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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审判制度
• (四)重视口供 • “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 •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 (五)判决 • “三刺”、“三宥”、“三赦”、“八辟”制度 • (六)法官责任 • 有“五过之疵”: •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 (二)契约的种类• 1、交换契约2、买卖契约
• 3、租赁契约
4、借贷契约
• 5、雇佣契约
6、合伙契约
•
四、关于婚姻与继承的法律制度
• (一)婚姻制度 • 1、婚姻制度的形式及原则: • (1)形式: • 一夫一妻多妾制、聘娶婚制 • (2)原则: • ①同姓不婚 • ②遵循六礼程序: •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
第四节民事法律制度
• 一、关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制度 • 二、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 三、关于债权的法律制度 • 四、关于婚姻与继承的法律
•
一、关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制度
• (一)民事权利能力
• 家长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子女
是民事权利能力受限制的人,奴隶是没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 (二)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