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
五权分立制和能力治国制
五权分立制和能力治国制一、三权分立制、三部协调制、五权分立制:我对政治制度的思考经历了一个,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到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制,再到中国古代的“三公九卿制”,最后又转回到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制的发展演变过程。
我最初思考的是西方的三权分立制,我觉得这种制度虽然能体现民主精神,但选举出来的官员一般是只会哗众取宠、骗取民意的平庸人士,所以我很快放弃了这种政治制度。
后来我转而思考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制,不过当时我认为,“3”是一个具有稳定含义的数字,比如三角形就是一个稳定的图形,因此我认为,在政治制度上如果能采用“三权”的,尽量不要采用“五权”等模式。
再后来,我转到思考中国古代的“三公(九卿)制”。
为了适合现代社会,我将其改进为“三部协调制”,即中央、省、县(市)、乡(镇)、村(企业)这五级的每一级权力机关分为三个部:行政部、考核部和监察部。
其中,行政部的作用是管理下级;考核部的作用是对下级官员的政绩进行考核和评估;监察部的作用则是对下级官员的贪污、受贿、渎职行为进行监视和察举。
同一级的这三个部,同属于上级行政部管理。
比如,县级行政部、考核部和监察部,都属于该县所属省的省级行政部管理。
而不是从中央到地方的三个独立系统,即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一条边”式编制。
而是一种类似树枝和树杆的关系,故我将这种编制方式称之谓“枝杆”式编制。
另外,同一级的考核部和监察部都是针对下级行政部、监察部和考核部的,而不是针对同级行政部的。
因为,这样可以避免行政部、考核部、监察部三者之间的矛盾太深,从而相互勾心斗角.,不易协调工作。
比如,县级考核部和监察部都是针对该县所辖的乡和镇的行政部、考核部和监察部的,而不是针对该县的行政部的。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同一级的行政部、考核部和监察部之间不存在着直接利益冲突,而是存在着一种相互合作、共同治理好所辖区域的关系。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将其称之谓“三部协调制”,以便和同一级的几个权力机关相互制约的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制”相区别。
浅析中华民国“五权分立”思想
的机会 。清朝将 自己新生的机会亲手扼 杀在 了摇篮里 。
关分 立 ,相峙而 行 ,不致流 于专制 ,一也 : 分 立之中 ,仍相 联属,不致 孤立 ,无 伤于统 一 ,二也。凡立 宪政体莫 不由之 。吾于 立法、司法 、行 政三 权之外 ,更 令监察、考试 二权亦得独 立 ,合为五权 。”在 分离五权 由此构成 “ 五权分立 ”的基本体制。
“ 五 权 分 立 ”思 想 并不 是 仅 由这 一 基 本 体 制 构 成 ,其 思 想 内 容 还 蕴
二 、中华民国五权分立思想
自中华 民国诞 生之 曰起 ,其 政治制度就得 到了各方面 的广 泛关注 以 末立 宪 ”之后 ,分 权制衡 的思想又再次浮 出水面 ,并 成为 了组织 国家政 治体制 的重要支撑 。 “ 五权 分立 ”是孙中 山先 生在长 期的革命 实践中,致力于 为共和 国 国体奋斗的 同时,对未来 的政治模式进 行长期深入 的思索和探 讨后,在
代 为报 告 。光绪三 十四年 ( 1 9 0 8 年 )八 月,清 政府公布 了由宪政编查馆 起草 的 《 钦定宪法大纲》, 《 大纲》规定: “ 法律 为君上 实行 司法权之 用,
命 令 为 君 上 实行 行 政 权 之用 , 两权 分 立 ” 。 “ 凡立法、 行政 、 司法 皆 归 总览 ” 。
资产阶级 民主 革命所面 临的时代、革命任 务以及 国情 等已不尽相 同,并
直觉地看到 西方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 的缺 陷和弊端 ,因而试图建立一种 ‘ 至 完 善’资本主义 制度”。正是基 于以上三 点社 会历史条件 或理论基础 ,
的崛起 ,一场政治风暴也逐渐蔓延开来。
清 政府面临着 革命风暴 的威胁,不得不采取 政治上 的重大调整 ,于
浅析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
孙中山在1906年《民报》创刊周年纪念会上的演讲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五权宪法”思想。随后孙中山写成的《建国方略》一书中,同时直接民权、五院制构想的设想等概念被提出,五权学说开始慢慢的形成。1924年,孙先生又向众人做过专题论述,在很多次的谈话和著作中,不断阐释、发展这种思想,并认为治理国家少不了“五权宪法”思想。孙先生的观点同现在社会上广为流传的政治制度观点颇有相似之处: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否优越,是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必须符合该国国情,国外先进的制度只能借鉴,不能照搬。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权力容易滋生腐败,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虽说考试从源头上保证优秀的人才进入到文官系统中,但是手中握有权力,始终面临腐败的考验。聪明的中国人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通过建立起监察制度,来对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在我国历史的长河中,如汉高祖刘邦、唐太宗李世明等赫赫有名的明君,极其重视监察的作用,广开言路,广大的贤臣如魏征等大胆建言,赢得了历史的称赞和人民的爱戴。封建专制政体的监察制度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中国的监察制度“是一项很好的制度”。但是他没有照搬古代“家天下”之下的监察制度,而是批判的吸收、改进,创新了传统监察制度。人民享有监督政府的权力,这与封建的监察制度在本质属性上是完全不同的。
总的来说,五权宪法思想是有很多的不足,但是作为中西方法律文化融合的产物和富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理论,它至今还是能带给我们有益而又深刻的启迪。
向伟大的孙中山先生致敬!
正是有了上述的想法,孙先生创造性的认为中国在封建社会就有了分权,分为考试权、君权、监察权,“不过中国的君权兼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经起过很大的作用,但现在未免有点过时,基于此他在行政、司法、立法之外,加上了考试权和监察权,以五权分立为基础内容的宪法就叫“五权宪法”。他又把政治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两种:政权是大家的事,汇集了民众的大力量,通俗讲就是政权,政权可以说是人民的权利。治权是管理大家的事,汇集管理众人的大力量,就是治权,治权实际上就是政府的权利。所以政治之中包含两种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人民除了在选出自己的国民代表大会以后,仍握有罢免权、复决权、联盟创制权等具体民权,保证政府的管理不能违背人民的意志。
五权政府理论与三权分立理论比较研究
五权政府理论与三权分立理论比较研究当三权分立理论在西方还十分盛行的时候,孙中山独辟蹊径的提出了五权政府理论,其深层次原因在于他始终希望中国能在政治上“驾乎欧美之上”。
从理论设计、政治制度设计等方面对两者进行了比较,五权政府理论对当今中国来说仍然值得借鉴和思考。
标签:三民主义;五权政府理论;三权分立1 理论设计上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的比较1.1 权能区分与否权能区分乃五权宪法之基本精神所在。
这种权能分立设计是好的,即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人民享有政权,包括对官吏的选举权、罢免权,对法律的创设权、复决权,政府享有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察权、考试权。
这实际上是自由的力量与维持秩序的力量的分立,人民权太大导致无政府,政府权太大而走向专制,用四权来管理五权,以保持两者的平衡,三权分立权能并不能区分,故孙中山先生认为西方议会政体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到现在并不是三权政治,实在是一权政治。
1.2 五权之分立与三权之分立三权分立制度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他西方国家基本沿袭,五权政府理论中的五权分立是为分工而分权,不同于三权分立为防止专制保障自由为制衡而分权。
五权之间与三权之间一样并非相互孤立,而是紧密联系的。
五权理论设计下有着特色的五院制,如Gettle所言:“一般分权理论虽则在政治原理上有价值,但是在应用时只是有限的,因为没有一个政府能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职权绝对分立之下而能组建成功的,在现代所有的国家中,这些部门都多少具有联系和彼此依赖性的,每一种职权在实际上都可说也属于其他部门。
”在五权中,存在着分工联系,配合联系,平等关系,五权之间存在着交织错综的关系,为分工而分权,而三权分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防止专制而分权的。
2 政治制度设计上五权政府理论又与三权分立设计不同2.1 国民大会不同于西方国家国会/议会国民大会为孙中山首创。
五权宪法的整个政治制度是将政权与治权分为两个纵的系统,国民大会处于纵的顶端,行使政权,管理中央治权,国民大会代表受人民指挥监督,对人民负责,人民可以随时罢免。
浅析“五权宪法”之权力制衡
浅析“五权宪法”之权力制衡【摘要】“五权宪法”是中山先生之首创,五权之间相互独立,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整体。
与西方的“三权”相比,五权有其独特的运作方式,通过了解五权的作用原理对于深刻理解中山先生的五权思想的核心将不无裨益。
【关键词】五权宪法;权力制衡;三权分立作为民主革命的先行者——中山先生于1906年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制宪原则,他始终坚信创制一部适合中国的民主主义的宪法是极为重要的,而不能简单地沿袭西方各国的宪法。
五权宪法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是有根本性区别的,但又不完全脱离西方的制宪原则。
五权宪法的构想既包含了对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宪法的某种批评和修订,又具有防止封建专制主义的意义,避免出现过度集权的弊端。
西方的“三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孙中山的“五权”则是在上述三权的基础上加上考试权、监察权,其中考试权是从西方的行政权中分离出来的,监察权是从立法权中分离出来的,避免了由于两者不独立而产生的诸多流弊。
比如:如果立法权兼弹劾权,可能造成弹劾权滥用,或者弹劾权形同虚设;如果考试权隶属行政权也可导致行政部门操纵考试权,致使人才流失、任人唯亲的腐败局面。
无论何种情况产生,都将严重破坏民主政治,不利益百姓利益的体现,造成政府无能,甚至出现混乱局面。
由此可见,孙中山希望“救三权鼎立之弊”的探求﹐显示了他执着于民主主义的政治观念。
三权分立主张不仅要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这三种国家权力之间是彼此制约与平衡的。
换言之,三权分立并不是绝对的,其以权力制衡的原则来实行。
即三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使其互相平衡,相互制约,使政府行为不致侵害人民自由。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这三种权力原来应该形成静止或无为的状态。
不过,事物必然的运动逼使他们前进,因此他们就不能不协调地前进。
①这说明三权分立的体制里包含着政府权力系统的自我约束机制,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任何一种职权受到滥用,出现越俎代庖的情况。
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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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 分立 与三权 分立 的比较研 究
杜伟男 ( 哈 尔滨工业大学 人文 学院, 黑龙 江 哈 尔滨 1 5 0 0 0 6 ) 摘 要: 孟德斯鸠 系统地 阐述 了“ 三权 分立” 的思想 , 并明确提 出了分权制衡 理论 。五权分 立思想是孙 中山三民主 义学说 中民权 主义 的重要 组成部分。 它的产生是 晚清 国粹 思潮与孙 中山对 西方政 治制度深刻认识相 结合的产物。 其理论来源是 西方 资产阶级 国家政体 分权 制衡 原则和 中国封 建政 治制度 中某些合理性 因素 , 孙 中山在革命 实践 中将其逐步 完善 , 最终形成 比较 完整 的思想体 系。五权分 立与 三权 分立的不 同不仅仅表现在 五权和 三权 的形 式上 , 更体现 在理 论基础 、 实现方式以及 制度设计 的理念等方 面。 关键 词 : 三权分立 ; 五权 分 立 ; 三 民主 义 五权 分立思想 是孙 中山五权 宪法学说 的重要 内容之一 。 从形式 相互合作 , 即通过五权合作以实现有能政府 。 上看 , 五权分立 与三权分立仅 仅在于五和三 的差别 , 所以, 多年来 , 2 . 2所分之权 的性质不同。首先 , 五权分立 以权能区分 为基础 , 学界流行着 一种观点 : 五权分 立无非是三权分 立的扩充版本 , 它与 所称之权为 治权 , 而非 政权 。而三权 分立 的权力安排 , 乃是权 能不 三权 分立没有本质的区别 , 无非是三权后 面又加 了两权而 已。但如 分 , 将 政治权力一分 为三 : 即分为立法权 、 行政权与 司法权 , 其 根本 果把 五权 分立放 到孙 中山五权宪 法的整个 构成体系 中去考察 , 就会 不区分何者 为政权 , 何者为治权 。 也就是说 , 三权分立之权既包括政 发现 : 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是貌似神异 。 权, 也包括治权 。 1“ 三 权分 立 ” 与“ 五 权 分 立” 其次, 五权分立 的分权结果 不仅是权 的量 之增加 , 而且也 是权 三权 分立学说 是西方资产阶级反对专制君主制度 的政治理论 , 的质之改变 。所谓量之增加 , 就是 人民权增 为四 , 政府权增为五 ; 所 以后 又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政 治制 度的组织原则 , 它是 孟德斯鸠在总 谓质之改变 , 就是政权 是人 民权 , 而非政府权 , 是 以治权来 分权 , 治 结前 人的分权 理论 的基础上提 出来 的。孙 中山的五权宪法 , 是 以欧 权 不包括政权 , 也就是政府权 与人 民权 截然分开。三权分 立是以传 美 宪法 , 特别是 以美 国宪法为参 照的 , 他 认为英美 的宪法都是 以三 统的国家政治权力( 不区分政府权和人 民权) 来分权 。 很 显然 , 五权分 权分 立为原则的。 比照英 国的不 成文宪法和美 国的成文宪法 , 孙 中 立中的职权划分 与西方三权分立 中所讲的分权是两码事 。 山认为在 中国传统政治里 也有三权分立 ,中国宪法 的三权是 考试 2 . 3制度安排 不同。首先 , 五权 宪法是把 国家政治权力 与能之 权、 君权 、 弹劾权 , 其 中君权兼立法权 、 行政权和司法权 。 孙 中山将君 分 割 , 国家不但设立政府机关 , 而且也设立 民权机关 。 而在三权分立 权 拿掉 , 使立法权 、 行政权 、 司法权独立 出来 和考试权 、 监察权组 成 中 , 国家只设立政府机关 , 而不设独立的 民权机关 , 把 国家政治权力 五权 。孙 中山认为 , 欧美 的三权分立存在两大 问题 。 第一 , 考试制度 分 为三部分 , 分别交 由三个不 同的机关来行使 , 是权能不分的 。 不发达 , 缺乏严密而公开 的选拔人才的制度 。第二 , 纠察权不独立 , 其次, 在三权分立思想中 , 最高权力被一分为三之后 , 在这三权 议会兼 有纠察权。 孙中山认为 , 任何政治体制中都必 须有 纠察权 , 同 之上再 没有 比这三权更高的权力来对 它们进行统领 。 而在五权分立 时为 了保证 纠察权 能够 真正起到监督 的作 用 , 纠察权必须独立 。他 思 想中 , 治权被一分为 五之 后 , 五权 之上仍有更高 的权力 来对它们 认为, 欧美三权分立 政治 中虽然也 存在纠察权 , 但 纠察 权大多归议 进行统领 。 就治权而言 , 治权机关分立 的五院统属政府 。 在政府首脑 会 掌握 , 这使议会 常常“ 擅 用此权 , 挟制行政机 关” , 造成 了“ 议会 专 的领导下分工进行各 司其职的工作。 制” 。基于上述认识 , 孙 中山认为 , 三权分立制度并不是一 种尽 善尽 3 比较的结论 : 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 的扩充版本 美 的制度 , “ 将 来 中华 民国的宪法是要创 一种新主义 ,叫做五权 宪 通过 以上分析 , 我们可 以发现 , 孙 中山的五权分立不 是对西方 法, 也 就是 在立法 、 行政 、 司法 三权 之外 , 另设立独立 的考试权 和监 三权分立 的简单扩充 , 而 与三权分立有着根本的区别 。 准确地说 , 它 察权 。” 只不过是摄取 了三权 分立 的某些形式 而已 , 但 在精 神实质上 , 两者 孙 中山不仅在理论上积极探索新 的政 权构成形式 , 而且在 政治 可谓大相径庭 。 需要强调的是 , 虽然两者有着质的区别 , 但我们 并不 实践 中, 也 尽 可 能地 实践 “ 五 权 分立 ” 思想 。1 9 2 4年 1 月, 中 国 国 民 能否认 三权分立 学说对 孙 中山 的五权 分立思想的形成 、 发展 , 乃至 党第一次全 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 。大会发表 的《 宣言》 明确规定 : 成熟都有着重要影响 。 在此对两者进行 比较分析 , 只是想说 明: 孙 中 “ 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 ,以孙中 山所创立之五权分立为之原 山的五权分立思想 , 是站在 驾乎 欧美之上 的高度 , 在融贯 中西 的基 则, 即立法 、 司法 、 行政 、 考试 、 监察五权分立是 已。” 1 9 2 4年 8月 2 6 础上所创造 出来 的一个独具匠心的民主共和 国方案。 借用孙 中山本 日, 孙 中山 以广州革命政府大元帅的身份公布 了《 考试院组织条例》 人 的话来表述 , 就是破天荒 的政体 , 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 及《 实行细则》 , 详细规定了考试 院的组织体系和考试 内容 、 方式等 。 从孙 中山的有关论述 中 , 我们可 以发 现 : 在他五权分立 思想 的 这是孙 中山生前对五权宪法 的最后一次局部试验 , 为后来 的国民政 理论 渊源中 , 既有西方 的政治学说 的影子 , 也有 中国古代政 治文化 府实行五 院制提供 了宝贵 的经验 。 虽然“ 五权分立 ” 一 直不 能在 中国 思想 的有益成分 。在五权分立思 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 , 始终包含 顺利而有效地推行 , 但 孙中山在孟德 斯鸠的“ 三权分 立” 的基础上增 着对西方三权分立的大胆批判和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改造。 这进
三权分立与五权分立
局限性
1.依然没有突破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 局限; 2.“五权分立”思想中也有许多欠科 学、甚至自相冲突的方面 ; 3.对于考试权的认识也存在着问题 。
两 者 比 较
不同 方面 分权 模式
分权的目的
三权 分立
以对国家权力及行使权力的 人持怀疑的、不信任的态度为出 发点的,是一种限制政府权力的 猜疑的体系。它是消极地防止滥 用权力的原理,而不是积极地增 进效率的原理,其目的不是为了 避免权力之间的摩擦,而是想通 过不可避免的权力摩擦使它们协 调地前进。
(三)权衡利弊
进步性
1. 考 试 制 度 “ 最 为 公 允 ” , 可 避 免 “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 的弊 端,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 “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是可资 借鉴的,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 2. 体 现 了 “ 权 能 区 分 ” 学 说 , 即 是 “人民有权,政府有能”; 3. “ 机 关 分 立 ” , “ 相 待 而 行 ” , “无伤于统一”,实现了权力的制衡。
把国家政治权力与能之分割, 国家不但设立政府机关,而且 也设立民权机关。
治权被一分为五之后,五权 之上仍有更高的权力来对它们 进行统领。
比 较 的 结 果 :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只不过是摄取了三权分立的某些形式而已,但在精 神实质上,两者可谓大相径庭。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两者有着质的区别, 但我们并不能否认三权分立学说对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的形成、发展, 乃至成熟都有着重要影响。在此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只是想说明:孙中 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站在驾乎欧美之上的高度,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所 创造出来的一个独具匠心的民主共和国方案。
何为“五权”?
行政权: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立法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司法权: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行动的权力 监察权:赋予监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行使的指挥权和支配权 考试权:主考官在接受中央委派的时候,具有的至高无上的人才选拔独立权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
一、“权能分治”孙中山先生第一次表述“权能分治”思想,是在他1922年发表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一文中:“政治主权在于人民,或者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
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之代表或者受人民之委托者,只尽其能,不窃其权。
予夺之自由仍在人民。
”[1]孙中山先生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政权”(或者“民权”)和“治权”两部分,他说:“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
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
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
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
”[2]“在我们的计划之中,想造成的新国家,是要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
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
这个政权便是民权。
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
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
”“权能分治”也就是“权能分开”的意思。
这样,国家的政治权力就被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政权”,或者称之为“民权”,简称“权”;一部分是“治权”,简称“能”。
“权能分治”的目的是为了造就一个为人民谋福利的万能政府,在人民掌握“政权”的前提下,把“治权”完全交给政府去行使,“如果政府是好的,我们四万万人便把他当诸葛亮,把国家的全权都交给他们;如果政府是不好的,我们四万万人便可以行使皇帝的职权,罢免他们,收回国家的大权。
”[3]孙中山把“民权”又分为四个部分,以便于人民理解和行使,它们是:“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
”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
这其中,选举权和罢免权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权力,孙中山对其极为重视,他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明这个问题,“对于政府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一面可以调回来,来去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
五权宪法
论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邢子引言:民国十年三月二十日(1921年),孙中山发表演讲阐述五权宪法,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
他认为传统西方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仍有流弊,本文将从五权宪法思想的形成历史背景谈起,探讨其思想来源,并分析理论的特点。
关键词:五权宪法五权分立权能分开一、五权宪法的形成历史背景清朝道光二十年(1840年) 鸦片战争爆发,外国资本主义和后来的帝国主义者用洋枪大炮轰开了闭关锁国的中国大门,使得长期统治的封建制度逐渐解体而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面对山河破碎、庐舍为墟、民不聊生、疮痍满目,中国的仁人志士深受刺激。
他们为了挽救民族危机,寻求救国救民方案。
从地主阶级改革派到洋务派,从太平天国运动到义和团,从资产阶级改良派到革命派,不同的阶级及其派别,提出各种救国方案,进行各自的实践。
随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其微弱的物资基础上登上政治舞台,他们要求在中国建立一个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
资产阶级改革派要求实行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革命派要求实行民主共和制,因此,他们宣传西方资产阶级共和国思想,组织团体和政党,进行种种政治活动,文化思想运动,革命斗争。
五权宪法思想便是资产阶级革命派领袖孙中山在寻求救国救民真理的过程中提出的救国方案。
二、思想来源1、近代西方三权分立思想是五权宪法论最主要的思想理论来源。
在中国历史上,历来都是以皇权专制为主流,与西方相比,中国古代社会缺乏民主的基础。
孙中山在国外五年的大学生活中,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文明和基督思想的熏陶,为其日后民主宪政思想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走上革命道路后“经历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1],深入研究西方的民主政治。
“奔走余暇,兄弟便从事研究各国政治得失源流,为日后革命成功建设张本。
故兄弟亡命各国的时候,尤注重研究各国的宪法,研究所得,创出这个五权宪法”。
[2]2、来源于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着弹劾权和考试权的事实。
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共和思想分析
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共和思想分析【摘要】孙中山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并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共和思想。
他认为国家权力应该分为行政权、立法权、监察权、审判权和考试权五种,以确保政府权力的制衡和分立,避免滥用权力。
他倡导立宪民主,主张建立宪政制度,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孙中山发起了国民参政运动,呼吁民主参政、政治平等,引起了民众的响应和支持。
五权分立在孙中山的思想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实现政治民主化的重要途径。
孙中山的共和思想对中国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激励着中国人民不断追求民主和自由。
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共和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当代中国政治具有启示作用,需要我们继续传承和发扬。
通过对孙中山的共和思想的研究和思考,可以为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分立、共和思想、立宪民主、国民参政、中国政治、现实意义、启示、背景介绍、结语。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共和思想是中国近代史上一项重要的政治理论,孙中山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伟大先驱者,他的政治思想对中国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为了更好地理解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共和思想,我们需要首先了解其提出这一理论的背景。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政治混乱不堪,社会矛盾尖锐,经济落后,人民生活困苦。
在这种情况下,孙中山带领中国人民开展了多次反对外国侵略和内部封建势力的革命斗争,提出了“民主、民生、民众”的口号,号召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人民幸福。
而在这一过程中,孙中山逐步形成了他的五权分立共和思想,主张设立行政、立法、监察、考试、司法等五个平等的权力机关,以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制衡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这一理论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带来了新的启示,成为了中国近代政治思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
2. 正文2.1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理论孙中山的五权分立理论是他在中国革命中提出的一项重要政治思想。
浅析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思想
浅析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思想作者:董晓艳来源:《读写算·素质教育论坛》2014年第15期摘要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三民主义学说中民权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产生是孙中山对西方三权分立政治制度深刻认识的产物,其理论来源是欧美三权分立学说和中国封建政治制度某些合理性因素。
五权分立思想是在中西方文化融合基础上的复杂创新,推动了近代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应给予它更高的评价。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分立三权分立中图分类号:G633.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15-0117-02孙中山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毕生以推翻中国封建独裁统治,建立完全民国为目标。
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致力于为共和国体奋斗的同时,他对未来的政治模式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思索和探讨,在欧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和中国古代社会考试、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五权分立思想。
五权分立思想的提出是对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政治思想的重要发展,是中国政治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推动了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在当时乃至现在都有重要的价值。
一、五权分立思想溯源五权分立指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这五种权力各自独立,分别有五个政府机关行使的制度。
具体分工如下:“以五院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
宪法制定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
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
而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
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罢黜之。
国民大会之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裁判公仆之失职。
国民大会及五院之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
”二、五权分立思想与三权分立思想的区别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在西方三权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但五权分立思想并不仅仅只是多增添了考试权和监察权,它不是对三权分立学说的简单扩充和量的变化。
高三历史选修2_课文注释: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
课文注释: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
“五权分立”是孙中山提出的一种宪法原则。
它是民权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发展过程中有特色的具体创造。
“五权分立”是在西方通行的“三权分立”政权模式基础上,根据中国的情况,为兴利除弊而作出的政治设计。
所谓“三权分立”,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部分,其间相互制衡。
在孙中山看来,这虽然在西方国家经过长时间的不断发展完善,但随着时代的更新,在其本土也已不尽适用,何况,中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
所以,“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
这是孙中山在1906年12月提出的。
他的所谓“五权分立”是指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外,再加考试(亦言“考选”)和监察(亦言“纠察”)两权,通过这两项把握好官吏的素质条件,以克服其由选举或委任途径可能造成的弊端,譬如选举的作弊、委任的任人唯亲。
孙中山认为这样的“五权分立”,“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
他对这种政治设计以后多年间又屡有发展性的阐述。
虽然辛亥革命后并未能制定此项宪法,但在孙中山生前,最终得以载入《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作为政权建设原则被肯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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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与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区别分析【论文】
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与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区别分析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与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区别分析五权宪法权力制约三权分立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在西方代议制下的三权分立思想的直接影响下而萌生的,但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为了纠正三权分立制度的弊病而创建的,因此两者并不是简单的量上的区别,二者有着原则性的区别。
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总结了欧美、日本等国建立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成败的历史经验,采纳西方十七、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学说,并加入中国历史上政治统治富有特色的经验而形成的,是孙中山对所希望的“最新式”民主共和国构想的理论表达,是其宪政思想的集大成。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五权分立是在三权分立的直接影响下而萌生的。
但是孙中山所主张的“五权分立”与西方代议制下的“三权分立”并不是简单的量上的区别,二者有着原则性的区别:一、两者的思想基础不同三权分立的基础是西方的分权学说,五权分立的基础则是权能分治。
分权学说为洛克、孟德斯鸠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所倡导,其主张就是要保障人民自由,必须施行法治。
为了防止专制,主张将政府的权力分割成几个独立的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来独立行使,并且相互牵制,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无论谁掌握了大权,都会把他的威权施用到极点,……要制止威权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来牵制权力。
”…而五权分立则是建立在权能分治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这是孙中山在考察了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之后,发现三权分立有着诸多的缺点。
为了克服这些弊病而自创的。
其主张是只要人民有权,便不怕政府万能;而且要有万能政府,才能为人民谋幸福。
因此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其中政权为人民所掌握,有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项大权,前两者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权力,后两者是人民管理法律的权力。
人民有了这四项大权,民权就充分了,并且有力量去管理万能的政府,就可以控制它;治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这五权,用之组织万能政府,因为去留大权掌控在人民的手中,所以它只能为善,而不许为恶。
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共和思想分析
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共和思想分析孙中山是中国近代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政治家和革命家,他提出了“三民主义”和“五权分立”的思想,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本文将着重分析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思想。
“五权分立”是孙中山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方案,主张在共和国政治体制中实行行政、立法、司法、考验和监督五个权力机构的分立和相互制约。
它的提出旨在打破帝制时期的封建专制政治体制,创造一个具有现代民主进步性的政治体制。
首先,“五权分立”的核心思想是权力制衡,即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共同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这一思想来自西方现代政治哲学中的“三权分立”理论,但在孙中山的“五权分立”中,除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构以外,还包括考验和监督两种机构,其实质在于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全面制约,保证了各个权力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其次,孙中山提出“五权分立”是为了推动中国的政治体制现代化和国家的现代化进程。
在孙中山当时,中国民众的普遍观念还是传统的封建社会观念,普遍认为“天命使然”,而“五权分立”的提出则是为了让中国人民认识到,权力来自于人民,各权力机构均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以保证行政机关不以权谋私,立法机关不恣意制定法律,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执行法律。
最后,“五权分立”体现了孙中山的共和思想,即民主自由、平等公正和科学理性。
孙中山以为,只有恢复民主自由和平等公正,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此外,科学理性是现代治理的基石,必须依靠遵循民主和法治的原则来推进,保持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五权分立”是孙中山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核心体现,它是中国共和政治体制的基石,在全面推进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和政治体制的完善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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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思想是为了弥补“三权分立”的弊端和实现“万能政府”的主张,以“权能区分”为基础所提出的政治构想。
“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只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但在实质上二者具有“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分权的目的不同、所分之“权”的性质不同、制度安排不同、权力关系不同、权力作用不同。
二者的上述不同表明,“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而是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的独创构想。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分立”;“五权宪法”;“三权分立”。
“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形式上看,“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仅仅在于“五”和“三”的差别,所以,多年来,学界流行着一种观点:“五权分立”无非是“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它与“三权分立”没有本质的区别,无非是“三权”后面又加了“两权”而已。
但如果把“五权分立”放到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整个构成体系中去考察,就会发现:“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是貌似神异。
一、孙中山关于“五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何谓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简单地说,“五权分立”思想就是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的部门来行使的思想。
孙中山在1922年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
盖机关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
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
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
”[1]这五权的行使者是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其中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行政权由行政院行使,司法、考试、监察三权分别由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行使。
此制度称为五院制。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除了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本身(即五权或五院之间的关系)的制度设计以外,还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的配套设计———“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之中。
也就是说,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构想,它与“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因此,研究“五权分立”与“权能分开”、“万能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全面正确理解“五权分立”思想的实质和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五权分立”:基于纠正“三权分立”弊端的制度设计孙中山早年曾崇尚过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即使到了辛亥革命胜利后,他还以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为蓝本,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形式构建了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
但他在长期考察欧美各国政治制度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了(事实上在辛亥革命前就发现了)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诸多弊端,其一就是他发现了欧美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或操之于行政机关,或单纯由选民选举。
这两种做法都不可能做到任人唯贤,保证所用之人德才兼备。
就选举而言,它常常受到诸如财产状况等的限制,且还往往以口才为衡量标准,“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
”[2]这样容易埋没具有才能而无口才的人。
而委任则难免任人唯亲,而且委任官员常常随着上级官员的进退而进退。
他指出:“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迭相兴废,遇着换了大统领,由内阁至邮政局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
”[3]并且“从英美目前来看”,“英国首先仿考选制,美国也渐取法”,但英、美的考选权都不是独立的。
美国“只能用于下级官吏,并且考选之权仍然在行政部之下,虽少有补救也是不完全的”[4]。
有鉴于此,孙中山认为只有限制被选举人的资格,才能避免这些流弊的产生。
为此,他主张借鉴中国古代的官吏选拔制度,增加考选权并将其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使经选举或委任产生的官吏,再经过考试合格才能有效。
在当时,孙中山尤其强调考试权的独立性,反对任何人对考试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和侵犯。
他认为,如果考试权不独立,就不能真正发挥考试选拔人才的作用。
所以组织国家机构时,除了设立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外,还要专设一个考试机关,独立行使考试权。
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西方国家选拔官吏的弊端,还可使选拔出来的官吏真正成为“国民的公仆”。
孙中山在主张考试权必须独立的同时,也强调监察权的独立。
一方面是因为孙中山出于对考试权与监察权二者关系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他发现了西方“三权分立”的另一个弊端———没有独立的监察权。
孙中山认为,就是将考试权独立了出来,经过了严格的考试,也仍免不了有不称职的人员充任政府官吏。
为了完善这个环节,他认为监察权也是不可缺少的,它可以保证政府官吏在不称职时随时被罢免。
同时,他从西方社会的政治制度中窥见到,立法机关除拥有立法权以外还拥有弹劾官员的权力,“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疾。
”[5]从美国的情况来看,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议院“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俯首听命,因此常常造成…议院专制‟”[6]。
“议院专制”又常常使得行政机关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从而造成政府的低效能。
为此,孙中山主张必须将纠察权从立法机关中分离出来,设立专门的、独立的监察机构。
而独立后的监察机关不仅要“监督议会”,同时还要专门监督国家政治,以纠正其所犯错误,并解决“今天共和政治的不足之处”。
孙中山进而分析说:“照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员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理论上说不过去的。
”[7]总之,孙中山认为,增设考试权、监察权,并将它们独立出来,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列,就可以克服“三权分立”体制的弊端,就可以有效地保证合格的官吏得以任用,不合格的官吏得以弹劾,从而保证国民的权益,这种“五权分立”的治国机关比“三权分立”的治国机关更为健全,更能做到既有效率,又廉洁公正。
(二)“五权分立”:旨在实现“万能政府”的制度设计孙中山之所以将五院设计为分工不同但又互相配合的五个部门,其目的在于实现其“万能政府”的构想。
“万能政府”是孙中山在政治学理上的一项主张。
从他的有关言论和著作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他基本上肯定政府有积极、正面的功能和价值,所以,他明白地指出:“国家的责任,是设立政府,为人民谋幸福。
”他也清楚地说明,要建设一个“政治最修明、人民最安乐之国家”必须要有一个廉洁而富有效率的“万能政府”[8]。
孙中山之所以主张建设一个“万能政府”,是基于对19世纪以来西方国家之政府能力学说的反思,以及受当时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所致。
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政府“束手无策”,于是人们开始对古典经济学所主张的“消极政府”、“自由放任”原则展开了反思和批评,而社会主义便是当时批判“消极政府”的最具影响力的思潮之一。
尽管当时社会主义的流派很多,但主张集体行动及公有企业,以改善群众生活,并主张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可委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合作企业,则成为社会主义者共同的信仰之一。
孙中山在伦敦蒙难后,深受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他立志要在落后的中国通过政府的力量来改造社会,他认为:如果有了好的政府,社会文明便有进步,便进步得很快,能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府,势必广受人民的热烈欢迎,这是他力倡“万能政府”的原始动力和根本理由。
那么,如何建构这个“万能政府”呢?他在《民权主义五讲》中提出了两个例子,一是俾斯麦执政时的德国政府,另一个是尧舜禹汤文武诸帝的政府。
由这两个例子可以推知,他所谓的有“能”的政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政府必须具有很大的能力;其二,政府必须由具有才能和政治道德的人们组成。
在《民权主义六讲》中,他进一步指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之五权分立的政府,是世界上最完备、最善良的政府。
“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这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
……政府有了这样大的能力,有了这样做工的门径,才可以发挥出无限的威力,才是万能政府。
”[9]由此可知,在其理念中,五权分立的政府其实就是他所谓的“万能政府”。
若依孙中山的主观想法,五权分立的政府既是治权的集中,且是由通过考试的“专门家”组成,因而本质上它是一种专家政治,并且有防止腐化的特殊机构设置,故它必定是一个积极有作为的政府;换言之,五权分立的政府在理论上应当是一个“万能政府”。
由于旨在实现“万能政府”,所以,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中不强调五权之间的相互制衡。
在他眼中,“三权分立”中的相互制衡是一个耗散结构,在相互制衡中,政府消耗了大量的能量,也不利于政府提高工作效率。
所以,他主张“五院”之间应该通力合作,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像一个蜂窝一样,觅食、采花、看门等任务,都要所有的蜜蜂,分别担任,各司其事。
(三)“五权分立”:以“权能分开”为基础的制度设计如上所述,五权分立的政府既然是一个“万能政府”,且五院之间又缺乏相互制约。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侵害人民权利呢?为此,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区分”的构想。
所谓的“权能分开”,就是指“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区分理论,其基本思想是主张把国家的大权(亦即政治统治的权力)分成两种,一为“政权”,另一为“治权”。
“政权”简称“权”,是“管理政治”或“管理政府”的力量,这个“权”交由人民掌握;“治权”简称“能”,也即职能或管理权,是“政府自身的力量”或者为人民服务的力量,这个“能”归于“有能力的人”组成的政府来掌握。
政权分为四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治权分为五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政权属于人民,治权属于政府。
旨在人民有其权,政府有其能。
人民能充分行使其政权,而政府也能充分行使其治权。
前者的目的在于实行“全民政治”,后者的目的在于实现“万能政府”[10]。
按照孙中山的构想,把国家政治大权中的“政权”完全交到人民手中,使“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11]。
在中央,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是由全国已经完全自治的县各选出一名代表组成的国民大会。
国民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央政府各机关均由国民大会产生,并对国民大会负责,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和复决权。
在地方,凡一完全自治之县,人民即有完全的直接民权,所谓“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
在这四项政权中,选举权和罢免权是管官吏的,即“选之在民,罢之亦在民”;创制权和复决权是管法律的,即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则创制之,违背人民利益的法律则舍弃之。
所以,孙中山认为,“人民有了充分的政权,管理政府的方法很完全,便不怕政府的力量太大,不够管理”,人民反抗政府的态度便可以改变;而政府有了五个治权,“无论什么事都可以做”,以谋人民之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