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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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工作程序,加快土地整理工作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用于 ABC公司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第三条A部是土地整理工作的主责部门,主要负责:申请土地整理计划;土地整理政策和土地盈利平衡模式研究;组织可开发土地的收购、整理、出让等工作。

第二章土地整理程序

第四条A编制《土地整理成本预算》经部门领导审核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后,将《土地整理成本预算》提交市成本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申请函、规划指标、估价报告、预算和可研报告及相关图件),经审核合格并通过预算评审会后,取得成本预算审核意见通知书。

第五条 A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总体规划以及以前年度土地整理进程和各年的计划结转额编制本年《土地整理计划》经部门领导审核提交各部门负责人会签、公司领导审批后,将《土地整理计划》提交市土地整理中心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成本预算审核意见通知书、申请函、整理储备计划表、地籍调查

成果及相关图件),待审核合格后取得土地整理计划。

第七条 A对拟整理地块进行拆迁及管线切改工作。与被收购土地原权属方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或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并将按该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协议对方将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拆除地上物及腾空、移交土地。待场清地平后进行管线切改。

第八条拟整理地块达到交地条件后,由A与原权利人办理场地交接手续,并委托外部单位进行看管等工作(参照《土地看管管理办法》)。

第九条待拆迁完成后,由A将原地块产权证予以注销,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取得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待取得规划条件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供前证,纳入储备范围。

第十条根据市国土房管局要求,在进行土地出让前,由A向市成本审核中心申请土地整理成本决算审核,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土地整理计划、供前证、规划条件、地块整理过程所涉及的协议、合同及发生费用票据及相关文件等),待审核合格后,取得土地整理成本决算审核意见。

第三章土地出让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土地出让

1、A按市土地整理中心要求申报相关附件(申请函、委托出让申请表、成本确认书、成本审核中心审核意见、供前证、拆迁补偿协议、地基调查前置成果、出让相关图件)

2、市土地整理中心受理《委托出让申请函》经审核合格后,加入政策性成本并测算政府净收益后,向市交易中心发委托出让文件,待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

后,由市交易中心实施出让。

3、市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选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待地价确认会通过后,市土地交易中心拟定挂牌出让文件

4、有意摘取拟挂牌地块的企业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定领取预申请文件,并交纳预申请保证金。市土地交易中心将拟定的挂牌出让公告文件提交中心领导及相关部门会签后,即进入挂牌出让程序。

第十二条挂牌出让时序

1、挂牌公示期

2、意向摘牌企业购买挂牌文件

3、竞买期

第十三条摘牌流程

受让人竞买成功后,与市土地交易中心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并按挂牌公告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筹措资金后,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交齐全部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申请土地整理成本返还

待受让人缴纳完毕全部土地出让金后,由A向市土地整理中心申请土地整理返还,待收回全部土地整理成本后,土地整理工作全部完成。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章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归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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