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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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制度

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制度

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土地资源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实施、验收交付及运行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以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制度为基础,结合实际工作特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和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程序和办事流程。

第四条土地整理工程管理涉及土地用途管制、土地调查评价、规划设计、土地开发、土地征收、土地平整改良、土地复垦治理、土地监测调度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行政、创新机制、依法办事的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土地整理工程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立土地整理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土地整理工程计划、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工作,监督检查土地整理工程管理现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七条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制、遵守规范、注重效率、关注生态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规划设计第八条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库和分析评估体系,明确项目的规划目标、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第九条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城乡规划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实施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条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有序、高效。

第十一条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应当在设计阶段明确施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划分工作范围,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进度、工期和进度监督措施,确保规划设计的严格执行和规定标准的达标。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1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1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1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变得日益重要。

土地整理作为优化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项目拟针对某县城进行土地整理的实施方案,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为县城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提供支持。

二、项目目标1. 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2.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土地利用方式;3. 保护和提升土地环境质量,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4. 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5. 实现土地整理与城乡规划的协调和一体化发展;6. 增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三、项目内容1. 土地整治与利用规划(1)制定土地整治与利用规划,明确土地整治目标和措施,并根据县城的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状况,确定土地整治的重点区域和项目。

(2)进行土地利用状况调查,了解土地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为土地整理提供依据。

(3)通过多种手段,包括政策引导、技术支持和经济激励等,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2. 土地整理与复垦(1)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工作,包括土地平整、改造、维护和管理等,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利用效率。

(2)加强土地治理,改善土地环境质量,减少土壤污染和水土流失等问题。

(3)整合农村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水平和效益。

3. 土地流转与管理(1)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托管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和集约化经营。

(2)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加大对违法建设和不合理利用土地的查处力度。

(3)加强土地整理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推进土地整理与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4.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与利用(1)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使用政策,合理调控土地利用,保护良好的农田和生态用地。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2-04-23 |来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对项目管理实施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级土地整理专门机构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准等工作;负责投资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查、可研论证和竣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厅核定备案。

田间地头整治管理制度

田间地头整治管理制度

田间地头整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农田整治管理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田间地头整治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各类田间地头整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耕地整理、土地平整、田埂修筑、排水调节、植被恢复等。

三、田间地头整治管理目标1.保障农田生产效率和农业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2.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3.促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农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田间地头整治管理责任1. 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明确农田整治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农户、农业生产单位等;2.政府部门要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农田整治工作,引导和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3.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工作,认真履行农田整治的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农田管理和环境保护。

五、田间地头整治管理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田整治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合作;2.制定详细的农田整治规划,统筹考虑土地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产等因素,科学合理规划田间地头整治项目;3.采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农田整治的质量和效率,推广先进的耕作方式和农业生产技术;4.开展农田整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农田整治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引导和鼓励农户积极参与;5.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田整治管理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农田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田间地头整治管理效益评价1.根据农田整治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评价农田整治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影响;2.及时反馈评价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农田整治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七、田间地头整治管理制度的执行1.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本制度,监督和检查农田整治管理工作;2.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本制度,组织开展田间地头整治管理工作,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3.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农田整治工作的关注度和认识度。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利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导致土地的密集利用,土地资源紧张,乱占乱建严重,农村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社会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施土地整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方案旨在规范土地使用,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

二、土地整理的含义和目的土地整理是指将分散、低效利用和破碎的土地重新划归、重置、整合,通过统一管理和规划,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

土地整理的目的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收益,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步骤和措施1. 组织筹备阶段1.1 成立土地整理工作组,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1.2 制定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明确整理范围和时间节点。

1.3 进行土地调查和评估,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4 就土地整理的目标和内容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意识和参与度。

2. 规划设计阶段2.1 制定土地整理的规划方案,包括用地计划、土地分类和整理方式等内容。

2.2 制定土地整理的设计方案,包括土地划分、流转、补偿和安置等细节。

2.3 征求相关部门和农民的意见,进行专家论证和公示,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实施操作阶段3.1 进行土地划拨和交易,确保土地整理的顺利进行。

3.2 进行土地流转和补偿,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3.3 进行土地整合和重新分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3.4 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

4. 监督评估阶段4.1 建立土地整理的监督机制,监测和评估工作的进展和效果。

4.2 进行土地整理的财务审计,确保资金的使用透明和合规。

4.3 进行土地整理的社会评估,了解农民的满意度和问题反馈。

4.4 建立土地整理的长效机制,维护土地整理的可持续发展。

四、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1. 加强土地管理和法律监管,严禁乱占乱建行为,保障土地整理的顺利进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07•【文号】国土资发[2000]316号•【施行日期】2000.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2000年11月7日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运行,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指政府或企业组织进行的土地整治工作,包括土地开发、保护、整治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的所有管理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依法合规经过规划、审批、实施和验收等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土地资源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应当按照程序,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额、工期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组建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第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审批文件和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和控制指标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人员、物资、机具等的准备。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施工进度和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和提交验收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验收评定。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做好验收工作记录和报告,接受验收结果的监督和检查。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2x】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明将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整合,对田、水、路、林、村统筹规划,综合整治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管理政策、计划下达、项目规划及设计审查论证以及省级重大项目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省级重大项目的组织及申报工作,负责省级重大项目以外所有土地综合整治(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立项批准、规划设计批复与概算审查,指导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三)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选址,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审查、监督管理项目实施、组织实施权属调整,组织项目初验等工作;(四)县级国土资源土地整理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等工作;(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法人可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国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阶段性整治方案。

第五条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库制度。

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可进入项目库。

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充实。

箱七条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综合整治规划)以及当地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相关规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片块一般不超过2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项目区无土地权属纠纷,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整治政策,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事土地整治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施工、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依法治理、公开透明、协调推进的原则,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良好效果。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利益最大化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管理,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社会效益,并出具严格审核意见。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工期要求、项目责任单位等内容,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相应的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未取得批复擅自开工的项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建立档案并归档保存,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规定进行实施,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调整建设规模和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进行组织实施,明确分工,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监理,保障施工质量,确保项目的安全、环保和可持续性。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浪费。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进度控制,确保项目的按时按质完成,如遇不可抗力导致进度延误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整改方案。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工作,促进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以及《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闽政[2001]5号)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以下简称农发土地整理)是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省级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要求,由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

第三条农发土地整理的任务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等实行综合整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生态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第四条农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规模开发,注重效益;(三)群众自愿,先易后难;(四)量力而行,集中投入;(五)择优立项,奖优罚劣。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资金;省级财政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以下简称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各市、县(区)可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配套资金。

第六条中央财政资金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指标由预算直接划拨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年度计划列入省国土资源厅年度部门预算并按进度拨入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

资金拨付根据项目工程进度从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直接下拨县(市、区)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报账专户。

第七条农发土地整理项目每亩安排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元,其中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400元,其余部分从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

土地整治 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 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

土地整治是指对土地进行规划、开发、整理和治理等活动的过程,是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合理利用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土地整治管理制度作为土地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规范土地整治活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还可以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立完善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地整治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土地整治管理制度,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对土地整治活动进行组织、规划、管理和监督的体系和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整治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土地整治规划管理制度、土地整理管理制度、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土地利用权管理制度、土地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相互配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体系。

三、土地整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土地整治管理制度可以为土地整治工作提供明确的规范和程序,保障土地整治活动的有序进行。

2. 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地整治管理制度可以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土地整治管理制度可以对土地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污染,建设生态友好型城市。

4. 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城市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土地整治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土地整治规划管理制度:土地整治规划是土地整治的起点和基础,具有前瞻性和综合性。

土地整治规划管理制度应包括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等内容,明确规划的编制程序和标准,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两篇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两篇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两篇篇一: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XX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XX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精选6篇)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精选6篇)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精选6篇)土地整理实施方案篇1为加强彭州市5.12汶川地震受灾区灾毁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施管理,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深入、全面开展,充分发挥损毁耕地整理复垦在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载体作用,特制定彭州市5.12汶川地震受灾区灾毁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施。

一、落实部门、乡(镇)和村、社责任制1、部门职责(1)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工程招标、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和成果管理。

(2)市推进办。

负责制定农民集中方案,对项目实施提出工作建议,竣工后对项目整体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3)市规划局。

负责制定项目区新农村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和监督规划设计方案的实施。

(4)市建设局。

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农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5)市农发局。

负责项目区土地平整规划和技术指导,负责土壤养分检测、耕地质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建设;负责制定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农业结构调整方案和新增耕地流转方案,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和发证工作。

(6)市水务局。

负责项目区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7)市交通局。

负责项目区农村村道和客运点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8)市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工程招投标方案的审定和监督工作。

(9)市林业局。

负责项目区生态建设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作。

(10)市财政局。

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11)市审计局。

负责项目区工程资金使用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

(12)市环保局。

负责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实施环境保护监察。

(13)市政法委。

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2、乡镇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召开各种会议,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2)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本乡镇损毁耕地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工作。

(3)及时处理损毁耕地整理复垦工作当中涉及到村、社的各种矛盾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4)制定和组织实施土地调整方案,会同村、社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管理制度一、项目背景土地整理是指利用现有土地资源,通过规划设计和土地开发整理来整合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土地利用环境,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开发,提高土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种综合性规划管理措施。

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管理行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项目组织结构1. 项目部门设置(1)项目领导组:项目领导组设立项目领导人员,负责项目的决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2)项目管理组:项目管理组设立项目经理,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

(3)项目技术组:项目技术组设立规划师、设计师等相关技术人员,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2. 项目协调机制为了保证项目工作的协调进行,项目组织结构还应明确协调机制,包括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建立项目汇报机制,建立项目信息共享平台等。

三、项目实施流程1. 项目立项阶段(1)项目确定:确定项目范围、规模、目标等,编制项目立项报告。

(2)项目审批:进行项目立项审批,获得相关审批文件。

2. 项目准备阶段(1)项目规划:编制项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

(2)项目设计:设计项目方案、施工图等。

3. 项目实施阶段(1)项目招标:进行项目招标工作,确定施工单位。

(2)项目施工:监督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工作,确保按质按量完成。

4. 项目验收阶段(1)项目验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颁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2)项目交付:将项目正式交付使用。

四、项目管理制度1. 质量管理制度(1)项目质量目标:明确项目质量目标,制定质量管理计划。

(2)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责任:明确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对项目参与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进度管理制度(1)进度计划:制定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跟踪项目进度情况。

(2)进度管控:及时发现进度偏差,采取相应措施调整。

4. 成本管理制度(1)成本控制:制定项目预算,控制项目成本。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 10]17号-2010.5.3实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7-21 15:49:25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遵循规范、便捷、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本省对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为总量平衡项目,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为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总量平衡项目第一节立项第四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五条项目应当集中连片,项目规模应当适中。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3%。

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1%。

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一年。

涉及村庄合并或者整体搬迁的项目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机构编制项目设计书或者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书。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编制项目设计书。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三)项目单体工程图;(四)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土地整治规划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七)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其变更调查成果);(八)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 10]17号-2010.5.3实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7-21 15:49:25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遵循规范、便捷、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本省对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为总量平衡项目,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为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总量平衡项目第一节立项第四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五条项目应当集中连片,项目规模应当适中。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3%。

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1%。

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一年。

涉及村庄合并或者整体搬迁的项目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机构编制项目设计书或者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书。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编制项目设计书。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三)项目单体工程图;(四)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土地整治规划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七)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其变更调查成果);(八)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第二章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第七条在对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地区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及报告要求见附件7)。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2011/02/01【颁发文号】津政发〔2011〕3号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日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加强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和收购国有土地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从实施征收、收购到供应前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二章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构成第四条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由前期费用,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绿化和看管费用,财务和管理费用等构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评估、现状调查、权属登记、制图等费用。

有关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征收集体土地支付的土地征收、转用费用,收购国有土地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及满足土地出让所发生的有关工程费用。

(一)集体土地征收、转用费用,包括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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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工作程序,加快土地整理工作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用于 ABC公司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第三条A部是土地整理工作的主责部门,主要负责:申请土地整理计划;土地整理政策和土地盈利平衡模式研究;组织可开发土地的收购、整理、出让等工作。

第二章土地整理程序
第四条A编制《土地整理成本预算》经部门领导审核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后,将《土地整理成本预算》提交市成本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申请函、规划指标、估价报告、预算和可研报告及相关图件),经审核合格并通过预算评审会后,取得成本预算审核意见通知书。

第五条 A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总体规划以及以前年度土地整理进程和各年的计划结转额编制本年《土地整理计划》经部门领导审核提交各部门负责人会签、公司领导审批后,将《土地整理计划》提交市土地整理中心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成本预算审核意见通知书、申请函、整理储备计划表、地籍调查
成果及相关图件),待审核合格后取得土地整理计划。

第七条 A对拟整理地块进行拆迁及管线切改工作。

与被收购土地原权属方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或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并将按该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协议对方将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拆除地上物及腾空、移交土地。

待场清地平后进行管线切改。

第八条拟整理地块达到交地条件后,由A与原权利人办理场地交接手续,并委托外部单位进行看管等工作(参照《土地看管管理办法》)。

第九条待拆迁完成后,由A将原地块产权证予以注销,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取得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待取得规划条件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供前证,纳入储备范围。

第十条根据市国土房管局要求,在进行土地出让前,由A向市成本审核中心申请土地整理成本决算审核,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土地整理计划、供前证、规划条件、地块整理过程所涉及的协议、合同及发生费用票据及相关文件等),待审核合格后,取得土地整理成本决算审核意见。

第三章土地出让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土地出让
1、A按市土地整理中心要求申报相关附件(申请函、委托出让申请表、成本确认书、成本审核中心审核意见、供前证、拆迁补偿协议、地基调查前置成果、出让相关图件)
2、市土地整理中心受理《委托出让申请函》经审核合格后,加入政策性成本并测算政府净收益后,向市交易中心发委托出让文件,待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
后,由市交易中心实施出让。

3、市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选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待地价确认会通过后,市土地交易中心拟定挂牌出让文件
4、有意摘取拟挂牌地块的企业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定领取预申请文件,并交纳预申请保证金。

市土地交易中心将拟定的挂牌出让公告文件提交中心领导及相关部门会签后,即进入挂牌出让程序。

第十二条挂牌出让时序
1、挂牌公示期
2、意向摘牌企业购买挂牌文件
3、竞买期
第十三条摘牌流程
受让人竞买成功后,与市土地交易中心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并按挂牌公告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筹措资金后,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交齐全部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申请土地整理成本返还
待受让人缴纳完毕全部土地出让金后,由A向市土地整理中心申请土地整理返还,待收回全部土地整理成本后,土地整理工作全部完成。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章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归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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