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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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说明书用药品种和目录 经药事会和伦理会审批通过的超说明书用 药品种,统一在医教科备案,目录保留在 医教科和药学部门。
5、保护患者的知情权。 在超说明书用药时,应告知患者治疗步骤、 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在我院临床 工作中,医生应书面告知患者“超说明书 用药”的性质和该用法可能出现的各种不 可预测的危险,并在患者表示理解后签署 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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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说明书用药现状
在中国,据估计每年由药品不良反应导致 的住院患者死亡人数达24万。近年来发生 在上海某医院使用阿瓦斯汀(贝伐珠单抗) 治疗老年湿性黄斑变性(AMD)而导致61 名患者眼部红肿、视力模糊等眼疾,属于 群体典型性超说明书用药严重不良事件, 也将超说明书用药带来的危害暴露于公众 视野之内
2、用药目的不是试验研究。 用药目的必须仅仅是为了患者的利益,而 不是试验研究,这体现医疗人员的基本职 业权利。
3、有合理的医学实践证据。 如有充分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 多年临床实践证明及申请扩大药品适应症 的研究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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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也有类似的定义,“药品未注册用法(即超 说明书用药)(unlabeled uses,offlabeluses,out-oflabel usage or outside of labeling)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 剂量不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之内的 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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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超说明书用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
性,但更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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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超说明书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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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超说明用药管理规定
超说明书用药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 1、在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 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 超说明用药时,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 应、禁忌症、注意事项,权衡患者获得的 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危险,保证该用法是 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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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说明书用药认识 误区
有意见认为符合下列条件,超说 明书用药为合理
l为了患者利益,没有欺骗行为,患者能从该用法中获益 l有循证医学证据支持 l排除属于医药企业获利手段 l在某些情况下,是患者可供选择的唯一治疗手段 l在实施超说明书用药之前,与患者签署了之情同意书
超说明书用药认识误 区
有意见认为医生超说 明书用药应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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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学部门初审:药学部门对超说明书用药 申请进行初审,主要针对药品的超说明书 用法进行循证医学评价
3、药事会和伦理会审批 :药事会审批通过 的药品可直接按批准方案使用。当超说明 书用药风险较大时,除药事会同意外,还 须提交伦理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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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是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经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SFDA)批准的包含药 品安全性、有效性等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 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的技术 性资料;是判断用药行为是否得当最具法律 效力的依据。
4、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 下简称“药事会”)及伦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伦理会”)批准。 在超说明书用药前,应向医院药事会及伦 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 物治疗学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充分研究后 决定,但紧急抢救情形下不受此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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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孙燕教授认为: 医生超说明说用药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惩罚,以免使患者承担 风险
医生为患者提供的应该是最安全有效的治疗方式。药物新的适应 症应由科研人员在经基础理论研究、掌握循证医学证据情况下,经 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将其写入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才可用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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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说明书用药管理程序
1、拟超说明书用药的科室经科室讨论后,向 医院药学部门提交超说明书用药申请表, 并附超说明书用药方案、风险应急预案以 及超说明书用药依据 (超说明书用药依据通常为循
证医学证据,包括:国内外说明书、政府文件、RCT的系 统评价或Meta分析文献、其他对照试验、病例观察文献、 指南、专家共识等。)
(教科书、报刊、媒体、论文等不具有法律 效力)
医师开具处方、药师调剂处方都应服从“诊 疗规范、药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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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说明书用药定义
何谓“超说明书用药”?美国医院药师协会曾明 确将其定义为: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在美国 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之外 的用法。
超说明书用药现状
国外资料显示,在普通成人用药中,超说明书用药 占 7.5% ~40%;统计表明,超说明书用药在 儿科住院患者中高达 50%-90%。 在一项针对 欧洲5百度文库儿科病房的调查中发现,46%的处方中 存在超说明书用药的情况。 在孕妇中,一项对英 国利物浦妇产科医院17000 张产前处方的连续抽 样调查显示,75%的处方存在超说明书用药的情 况,但其中绝大多数被认为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