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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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法 学论坛 2 0 1 3年 1 0期 ( 中)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韩 杰 潘 凯悦
(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河南 新 乡 4 5 3 0 0 0)
摘要 : 人权保障必须以宪法为依托 ,因为人权保 障不仅是 宪法的重要 内容 ,更是 宪法的逻辑源点和价值 目 标 ,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 。人 权保障的宪法意义就在于适度控 制国家权力 以保障人权 , 这是 宪法权威的最好体现。建 立有 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不仅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 实要求,更是广
济体制的不 断完善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 , 传统户 籍制度 已经变得 越来越不 适应新 形 势,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城市化进程中国家 有义务消除歧视 , 废除现行不合时宜的户籍 制度 ,为中国的城市化铺平道路。二是罢工
自由权。我 国现实 中已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 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的经济制度 , 不少私营企 业 、三资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 , 严重 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 , 罢 工 不失为 劳动者争取 自己应 有权利 的一项 有效手段 。 三是私有财产权 。我国 自 改革开 放 以来 ,对 私有财产 权的保 护力度不 断加 大, 特别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 于私有财产 保护的规定更具深远意义。四是生存权 。我 国目 前仍然是发展 中国家 , 我国人 民的头等 大事 , 仍然是生存 。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 权是公 民首要的权利 ,因此 ,我国宪法理应 把 生存权 上升为宪 法保障 的基本权利 并据 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是接受公正 审判权 。司法是保障公 民基本权利和民主 自 由的最后一道防线 ,权利救济是司法的主要
大人 民实现权利 自 救的有效途径。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人权保 障是宪法的核 心价值 ,强调人权是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宗 旨和 目的。有学者指 出 人权和公 民权问 题 ,不仅是宪法和 宪法学的主体内容, 而且是宪法和宪政 的核心和 实质所在,是 宪法学的理论基点和逻辑起点。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内容提要: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

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为各国家机关。

人权保障条款对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宪政体制,而其关键在于宪政理念的转变、解决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

关键词:人权;公民基本权利;人权保障;宪法监督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3条的第3款。

自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便由一个政治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意志,由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

新条款的入宪并不必然导致人权得以保障。

相对于宪法的修改,宪法的实施更为重要。

构建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是落实这一规范的根本途径,而机制的构建应建立在对人权保障条款宪法含义的科学解读上。

所以,本文拟以“人权”的概念为切人点,辨析“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与联系,探究人权入宪深层次的原因和价值,解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规范的内涵,探讨这一新条款的实施机制,从而为其实施提供理论上的准备。

一、“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之辨宪法中,一个新条款的价值是在与原条款的比较中显现的。

修改前的宪法第33条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括性规定,从第34条到第50条是对“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

所以,从第33条到第50条构成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个兼具概括规定和具体规定的混合式规定。

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新条款强调的是“人权”,这是我国宪法以前没有出现的语汇,似有突兀之感,也与原有条款显得难以协调。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欢迎阅读!前段时间发生的河南赵作海事件,重新使如何更加切实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如何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问题成为了当前热点。

尽管有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屡禁不止,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

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宪法如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权;功能分析202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并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响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

这是继佘祥林冤案后又一件引起社会轰动的案子。

又如最近我国多个省份发生的被拆迁人因对拆迁补偿不满,而进京上访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截止,并将上访人员强行送到一个地方,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俗称学习班。

实际上这是一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对上访人员实行暴打,迫使其放弃进京上访。

最为典型的是发生在陕西省城固县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了上访人员死亡的严重恶性事件。

这些案件的出现不仅暴露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且也严峻的考验着我国人身自由保障机制。

这些案件的发生缺乏了对公民人身自由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加强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并切实加强落实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障制度是这些案件出现的根本途径。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

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支配,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

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早在122020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同级贵族之依法,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者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一、人权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19世纪后半叶,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介绍、引入中国。

清末变法维新和立宪修律运动以及人权与宪政思想在中国迅速的传播,对我国的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也曾注意总结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

”“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1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权概念在我国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人权理论和人权问题亦被弄得混乱不堪。

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

浅析宪法对行政权品格之塑造——以人权保障原则为视角

浅析宪法对行政权品格之塑造——以人权保障原则为视角

础 具有 法律正 当性 。按 照 社会 契约 论 的 观 点 , 全体
公 民通过 契约 建立 了政 府 , 府 的权 力 由人 民赋予 , 政 并 由宪法 予 以规制 。宪 法 以平 等保 护每个 公 民的尊 严 、 利 与 自由为其 最终 目标 , 权 因此 , 每个 人 的尊严 ,
权利 与 自由是 “ 政府 坐标 的原 点 ” 。 每个 公 民有
20 10年 第 2 期 第2 0卷 总第 8 6期
铁 道 警 官 高等 专 科 学校 学 报
J un l fRal a oie C l g o ra i y P l ol e o w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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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
陈 菲: 浅析 宪法对行政 权 品格 之 塑造
庄严 的宣言 之 中。 人 权 同样 是 法 国宪 法 和 行 政 法 ”
的受益 权规定 逐渐变得 清晰可 见 。 我 国现行 宪法 以专 章规定 了公 民基本 权利 的各 项内容 , 旨在表 明宪 法 对人 权 的重 视 。行政 法 在进
浅 析 宪 法 对 行 政 权 品格 之 塑 造
以 人 权 保 障原 则 为 视 角
陈 菲
( 东大 学 法学 院 , 东 济 南 2 0 0 ) 山 山 5 10
摘 要 : 宪政 的核 心 价值是 保 障人权 , 宪法的基 本要 义是 限制 国家权 力以维 护公 民个人 的权利 。行政 法
作 为 宪法的 下位 法 , 其使 命在 于根 据 宪法的原 理 , 范行 政权 的行使 。人权保 障原则作 为行政 法的基本 和终 规 极价 值 追求 , 塑造 了行政 权 的品格 , 对构 塑行政 理念 、 引行政 立法 、 范行政 执 法具有 重要 意 义。 指 规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社会 主 义制度 作为一 种新 型的社 会制度 , 其全 部 的生命 力和 合 资经营 的企 业 , 必须遵 守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的法 律 。 都 它们 的合
2 国家 的 责任 方面 。国家是 人权 的积 极捍 卫者 和维护 者 , . 在
的 根本 任务 是 发展 生产 力, 们 的工作 应该 以经 济 建设 为 中心 , 在经 济 、 会等 权利 的 保障 方面 , 我 社 国家承 担着 更 多的责任 用宪 但发 展经 济本 身不 是终极 目的 , 发展经 济是 为 了充 分 实现人 的生 法把这 些 责任规 定下 来 , 一个积 极 的角度体现 了中国宪法 对基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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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月 下 口口 7 ( )
பைடு நூலகம்
论 宪法 酌 人权保 障 功 能
崔 春 旦
摘 要 宪 法是 一 个国 家的根 本 大法 , 有 最 高权 威 和最 高 的法律 效 力。 具 没有 宪法保 障 , 任何 人权 保障 都将 成 为无源之 水 、 无本之 木 。本 文主要 阐述 了宪 法的人 权保 障功 能 , 示人权 的立 法保 障 是 宪法保 障人 权 的必 然延伸 和 内在要 求 , 揭 同时也 是 宪法保 障人权 的 重要组 成部 分 。
人 权 的实现 是 制定 和 实施宪 法 的基本 出 发点和 归宿 。 第二 , 法 国宪法 序言 也 明确 肯 定:“ 宪法 以法 律 的形式确 认 了中 国各 族 宪 本 是 国家 的根 本 法 ,全 国各族 人 民 、 “ 一切 国家 机 关和武 装 力量 、 各 人 民奋 斗的成 果 ” 。在这些 成 果中 , 根本 的是人 民 当家作主 、 最 建 政 党和 各社 会 团体 、 各企 业事 业组 织 , 必须 以宪 法为 根本 的 活 立 人 民民主政 权 的成果 。宪法所 要确 认 的, 都 首先就 是人 民掌握 国 动 准则 ” 遵 守宪 法 的规 定 , 。 当然包 括遵 守保 障人 权 的宪法 要 求 。 家权力 、 实现 主权 在 民这项基 本 人权 。而“ 国家尊 重和保 护人权 ”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

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意义上使用,并只能限定在道德意义的范围内。

“人权被设想为人们作为人凭借其自然能力而拥有的道德权利,而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者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

” 我们认为人权是在人的自然属性之上对人的应有道德权利的期待,它充满了人的偏好或价值选择,人权的实现离不开人的社会属性。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产物。

最初,人权是与特定的阶级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新兴的资产阶级将人权作为反对政治独裁势力和守旧社会组织的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斗争武器。

首先提出人权口号并对其予以理论证成的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他们从与自然法理论相结合的社会契约论出发,主张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曾经生活于一种自然状态中,人人均有自然权利,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组成政府以保护这种自然权利。

荷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格老秀斯第一次使用了“人权”一词,并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专章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

荷兰另一个思想家斯宾诺莎首次提出并论证了“天赋之权”。

把人权理论系统化的是英国思想家洛克,他总结、归纳了前人关于人权理论的成果,使之成为一个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卢梭等人则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点出发,推演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并把自由、平等提到了政治权利的高度。

与人权相联系的一个概念是基本人权,我国学者一般都认为基本人权构成人权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体性等特征。

基本人权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权理论的不断发展,其内容也不断发生变化。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论文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改善民主,扩大民生,保障人权的内容。

坚持人权的平等性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基本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本文从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宪法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进而分析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意义人权,是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虽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需要法律化,但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基本人权以及保障基本人权得以实现的其他(非基本)人权可以也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

无论是人权原则、人权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通过宪法做出规定。

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人权与宪法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

虽然这些宪法修正案大大推进了我国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我国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一、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一)为中国民主宪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的确立过程也即是人权原则不断宪法化的过程,“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

在17、l8世纪资产阶级宪法诞生后,伴随着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形成,资产阶级的宪法逐步向全球扩展,资产阶级宪法所确认的人权思想和人权原则也被普遍接受,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略论英美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略论英美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略论英美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一、问题的提出2003年和2005 年分别发生的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和佘祥林案,是两宗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件。

其中,前案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生命权,并导致受害人死亡;后案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这两案在全国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并促发了国人对公民人身权利保障问题的深深思考: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可为什么仍然发生了这些性质如此恶劣的侵权案件?如何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英国和美国等这些发达国家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制度是否值得我国借鉴?诸如此类问题,都是值得认真探讨的。

二、英国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众所周知,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英国宪法并不包含基本权利。

由于具有不成文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英国宪法任何部分的修改程序均与议会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一样[1]。

在英国,人们所珍爱的权利均扎根于习惯、传统、普通法、议会法、司法解释以及一些重要的文件之中[2]。

其中,英国的很多议会法即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宪法性法律,主要有:1215 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 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 年的《权利法案》等等。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在英国宪政史上乃至世界宪政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其第39 条规定:“任何自由民,除经其采地贵族之合法判决,或经本国法律之判决外,不得加以逮捕、监禁或没收其财产,或摈弃使不受法律保护,或将其流放,或加以伤害;既不得以朕之名义,对之提起控诉,亦不得指派官吏,对之提起控诉。

”这一条被很多学者认为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最早法律根据。

比如,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即是深受其影响的,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亦莫不如此。

其实,该条的伟大之处还不仅仅在于其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它还包含了自由民的另外两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一是不受非法逮捕拘禁的权利,因为该条规定只有经过依法裁判,才能对自由民实施逮捕或监禁;二是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因为该条规定只有经其采地贵族之合法判决或经本国法律之判决,才可剥夺公民的权利[3]。

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姓名:蒋学攀学号:201311201102专业班级:法学131班指导教师:张淑岚摘要人身自由权,是每一位公民一出生就具有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宪法被制定之初,就被赋予了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以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神圣职能,因而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尽管有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屡禁不止,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

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宪法如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问题。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

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支配,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

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1789年法国《人身自由权宣言》第7条明确规定:“除非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2.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3.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4.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等。

”《人身自由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是对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最低要求,为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1、人身自由权入宪有利于促进人身自由权保障与国际接轨当代,国际间交往愈加频繁,特别是我国入世以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人身自由权保障更加关注,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

宪法政策与人权保障

宪法政策与人权保障

宪法政策与人权保障提要:宪法政策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政策无法像宪法规范一样以直观的适用方式来对公民的人权进行保障。

宪法规范可以要求国家进行硬性和具体遵守,但是宪法政策可以通过其特有的方式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宪法政策;印度;人权保障;指导原则;宪法权利;司宪性一、宪法政策的含义宪法政策是宪法构成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中规定的基本国策或者国家政策。

宪法政策与宪法规范存在明显的差异,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从宪法文本结构方面来说,宪法政策一般不被置于正文中,而是在总纲中,或者在章节中单独列出,或者被置于其他其他部分。

在效力方面,宪法政策不同于宪法规范有直接的拘束力,而很大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宪法向国家机关发出的指示和委托,有待于立法机关作出进一步的立法。

宪法政策在宪法中的存在有其特殊意义,有必要对针对这个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一方面看宪法政策在各国宪政中如何发挥其特殊的宪法效力;另一方面,进一步从宪法理论角度来探讨宪法政策的对人权保障的实践意义。

二、各国宪法政策适用情形简述德国学者提出了“宪法委托”理论,认为宪法政策体现于宪法之中,而对于某些事项没有做出详细规定,而是委托立法者制定法律来实行之,并适用宪法政策来审查相关立法,以此来体现宪法政策的效力。

印度宪法规定了政策不具有司宪适用性,但是在实践中,宪法政策实际上得到一定程度的适用。

印度法院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的影响。

受到美国的影响,印度最高法院对宪法政策的条文适用也予以重视。

①对那些体现关怀弱势者权利的政府行为确认其合宪性。

司宪机关经常把宪法权利与宪法政策之间结合起来适用。

相比于印度宪法,美国宪法对于这个问题没有过多涉猎。

美国是一个福利国家,社会权利的实现不是靠宪法指示而是出于国会和州立法机关的恩典。

美国宪法中没有政策条文。

社会权方面的政策主要是在立法中,而社会立法政策实际上受制于宪法的调整。

从而一般的法律政策带有宪法政策性质。

宪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宪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宪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宪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限制和分配: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
和运行机制,明确了公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以及限制条件。

通过明文规定各级政府、法院、军队等组织的职权,宪法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避免了滥用权力和专制。

2.基本权利保障:宪法通常包括一系列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的规定,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等。

这些权利的明文规定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在社会治理中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3.社会秩序维护:宪法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制度的建设,维护社会
的稳定和秩序。

宪法规定了法律体系,明确了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公认的秩序和规范,使得公民在这个框架内能够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4.权利平等和公正:宪法通常规定了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
原则,禁止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保障每个公民在社会治理中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5.政府责任和透明度:宪法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责任,规定了政
府的运作方式。

这有助于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促进政府的透明度,让公众更好地监督政府的行为。

宪法的功能名词解释

宪法的功能名词解释

宪法的功能名词解释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和运行方式,更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宪法具有多种功能,下面将对宪法的几个功能进行名词解释。

第一,法律功能。

宪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制定和确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规定了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经济制度等。

宪法所确定的法律体系对其他法律具有约束力,各级法律都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和实施,确保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第二,权威功能。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权威性。

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法律规范和价值观念,代表了国家的最高意志,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宪法所确定的原则和制度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长期稳定性,不受临时利益和个人主观意志的干扰。

宪法的权威性是社会秩序和法治的基石,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第三,保障功能。

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出版、思想、宗教、人身自由等权利。

宪法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确保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宪法还规定了司法保护机制,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维护。

宪法的保障功能为个人和社会提供了法律保护和依据,促进了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第四,引导功能。

宪法作为一部宏观规范和准则,具有引导社会发展的功能。

宪法所确定的制度和原则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了方向和指导。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为国家的政策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为政府的行为提供了规范和约束。

宪法的引导功能促使国家的发展有序、稳定和可持续。

第五,变革功能。

宪法作为一部能够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法律,具有变革的功能。

宪法是国家制度和政治文化的总和,能够通过修宪和适应社会需求的变革来实现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宪法修宪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规范。

对我国宪法之人权问题的若干认识-最新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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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宪法之人权问题的若干认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人权条款于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正式加入我国宪法。

这是“人权”概念在我国第一次被提到了根本大法的高度,是一种实质性的突破,同样也是现代法治国家践行民主法治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不仅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的升华,也为国家、社会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

1 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1.1宪法的本质内涵即在于保障人权不可否认,人权问题要得以解决,人权保障要得以落实,必须依靠法律赋予的强大震慑力。

如果法律缺位,“人权保障”也就只能落得一个“道德问题”。

而追究道德,判定其好与坏、是与非仅能够停留在言语谴责层面,一旦遇到侵害,根本无从救济。

而宪法作为母法,是根本法,也是法律体系的基石,不仅有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还统管国家、社会、生产生活等各项活动中最根本的问题,因而又是国家法律中的最具原则性的法律。

所以说,宪法保障人权的体现,不仅在于其对国家所有部门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有着直接约束力,还包括了其对任何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个人的一切活动都有着最高约束力。

正如列宁所说:“宪法,即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将人权条款纳入宪法范畴,不仅是践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应然选择,也是宪法本质内涵、根本核心、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对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程度也是其他部门法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无法替代和复制的。

1.2主张并强调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一系列法律规定,不仅是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原则性规定,也直接反映出人民代表着、行使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政府的存在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国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国家、政府的权力行使来源于人民的妥协。

由此充分证明,即便在人权条款尚未入宪时,我国宪法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赋予了全体人民至高无上的民主权利。

论宪法的基本功能

论宪法的基本功能

姓名专业注册号成绩论宪法的基本功能宪法功能主要是指宪法在一定条件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和宪法价值的指引,对其他社会现象所产生的影响,它是一个由各种不同层级的功能所构成的复杂的、动态的功能体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中,有这样一段话:“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由于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但又以民主政治为核心,所以在研究宪法功能的时候,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和分析。

首先,宪法的政治指引功能。

作为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载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

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

一国的政治制度在运作和实践过程中,会由于政治的需要而对制度的某些环节进行改革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变换和发展,宪法就为所有改革的底线。

同时,宪法还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对于权力行使中的分工和运行的范围、方式、程序等指出方向,使国家权力在宪法指示的方向上正确地运行,任何打乱这种分工滥用权力的行为都将因和宪法抵触而无效。

一切为了民族昌盛和社会振兴的改革仍旧万变不离其中,那就是要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

这也是宪法对共产主义道路的指引,是国家不断发展前进最重要的保障。

其次,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衡量一部宪法的优劣好坏,主要依靠的是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因为人民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一部好的宪法本质应该是为人民服务。

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人民通过宪法来制约国家权力,并对国家权力起着规范的作用。

这既为公民广泛地享有各项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了宪法保障,又充分表明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本质上来看,宪法之所以为公民设定义务,其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宪法秩序,更好地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充分享有权利。

由此可见,宪法是具有保障并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

当然宪法所规定的并不包括人民享有的一切权利,只包括法律权力基础及其原则。

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的作用概述宪法是确认民主制度,保障基本人权,规范国家权力,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1]。

无论是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或者英美法系国家,宪法都是有最高效力的,长期以来,学术界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在英美法系等柔性宪法国家,宪法与其它普通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际上即使在英美法国家宪法也有最高效力的,最高性可以说是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误解,是因为在一些国家中宪法并未具备一种有效的保障,实际上,有些国家虽未设置这类保障,但其宪法还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英国就是如此。

法的效力与法的作用是成正比的,宪法的最高效力意味着宪法的根本法作用,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特别是近代以来,人类以民族国家为基本生存单位取代了以朝代国家为基本生活单位的生存格式,在以民族国家为生活单位的现代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每走过一个艰难困苦的里程,都要通过宪法来制定为克服困难所需要的新规则,以此来继续人类的发展,正如日本学者杉原泰雄所说:“每经历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2]。

”宪法的作用,又称宪法的功能,主要指宪法对社会的积极影响,任何部门法都有自己的作用,在这里应当注意宪法的作用与其它部门法作用的联系与区别。

宪法和其它部门法一样都是法律控制手段的一部分,但宪法主要通过建构法律制度、规范国家权力并调整不同社会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来达到控制的目的。

宪法的作用可以再细分为理论上的作用和实践中的作用,理论上的作用是从学理出发分析宪法应该产生的作用,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也许在实践中表现的不明显,但它一直在潜移默化的影响宪法,是不可或缺的。

实践的作用则是宪法经过了数百年的实践,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它是表现在外面的,现在一般教科书上讲的宪法作用都是实践作用。

(一)宪法理论上的作用首先,宪法可以为政权提供合法性基础。

我们可以发现,任何一个刚夺取政权的政治体最先做的事情就是制定一部宪法,而任何一个政权巩固自己的传统地位最直接有效的办法也是制定宪法,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清政府在被辛亥革命推翻的前夕仍要抛出一部宪法,尽管这部宪法只是个空壳,但我们可以看出清政府所要表达的意思,即:我们有宪法,我们是合法的政府,你们不能推翻我。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宪法的功能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宪法的功能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宪法的功能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宪法的功能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宪法在法学领域中的重要性和功能。

通过对宪法的基本概念、意义以及历史背景的介绍,分析宪法在法治社会中的角色与功能。

本文主要讨论宪法的法律保护功能、权力制衡功能、社会调节功能以及国家统一与稳定功能。

通过对这些功能的解析,将展示宪法在确保社会正义与公平、维护国家治理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宪法的基本概念与意义宪法作为国家的法律基础和最高法律文书,其定义包括多个方面,既可以理解为一部规范国家体制和权力组织的法律文书,也可以理解为国家公民共同赋予政府权力的基本法律文件。

宪法的意义不仅在于规定和分配国家权力,更为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法治原则,确保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宪法的法律保护功能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重要的法律保护功能。

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公正和平等、人权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将其确立为国家最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

通过法律保护功能的发挥,宪法可以保障公民在法律的框架下享有平等的社会政治地位,维护公民权益,确保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实现。

三、宪法的权力制衡功能宪法在权力制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它通过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制约和平衡不同机关之间的权力,以避免过度集中和滥用权力。

宪法赋予各个机关相应的权力与职责,旨在确保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限制和监督,从而保障国家政治体系的稳定和平衡。

四、宪法的社会调节功能宪法在社会调节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功能。

它通过规范国家政权组织和权力分配的原则,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平衡和调节。

宪法的社会调节功能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的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

五、宪法的国家统一与稳定功能宪法在国家统一和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权力组织,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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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指引。

人权是人与生俱来,最基本的权利。

这两者的性质,就决定了其不可割裂的关系。

人权只有纳入到宪法中,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本文从宪法人权保障功能的理论出发,对我国现行宪法的人权保障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
一、宪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功能分析
1、宪法与人权的关系
确认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首要使命和基本价值。

美国哲学家赫舍尔说:人问“人是什么”时,“并不是寻找自己的起点,而是寻找自己的命运。

”从人的命运出发,关心人的生存,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就成了宪法的首要使命。

1宪法是随着人权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随着宪法的形成和完善,人权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保障。

因此,人权与宪法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宪法必然以保障人权为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2
2、宪法明确人权的要求
宪法是人类安排自己幸福生活的根本方案,人类希望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合理配置来保障自己作为人并且幸福的权利。

3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最抽象的要求,只有将这种抽象的要求承载在宪法这一形式下予以界定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4而这张写有人民权利的指,必须满足人们对生存、自由、平等和幸福的要求,才能被称为根本大法,才最有至高的地位和效力。

3、宪法确立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规则体系
当今世界各国宪法,不论其属性和形式结构如何,其基本内容可都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5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例,“……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6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辅相成的,通过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亦是对人权的有力保障。

二、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权的保障
1、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成就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宪法史就是人权的保障史,以宪法的形式保障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标志。

7我国现行宪法就历代宪法而言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多成就。

其中:
(1)我国现行宪法从权利本位出发,使人们对人权的关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从体例设计上来看,第一章为《总纲》,第二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为《国家机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前,从形式上对公民权利给予更高的尊重和保护,认可了公民权利在地位上要高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最坚实的后盾。

(2)2004年3月,我国现行宪法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基本人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从根本上对“人权”这一概念给予充分的认可和肯定。

“人权”入宪,不但明确了人权的概念,更进一步扩大了权利主体的范围,是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最显着的突破。

2、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权保障存在的不足
(1)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内容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

在很多具体的人权问题方面存在争议,如对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界定不清,从而使得公民在现实中行使政治权利遇到阻碍。

(2)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内容的规定缺乏完整性。

如已被法治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隐私权,在我国宪法关于人身权利的规定中却没能得到体现。

这就造成了很多人权宪法保障领域里的空白。

当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基本人权遭受侵害时,甚至找不到能够获得救济的法律依据。

(3)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内容的规定存在滞后性。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自身权利保障的认识不断提高,人权的内容也逐渐涉及更多的领域,而对于这些新的权利需求,宪法没有予以规定。

第四,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内容的规定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

我国宪法不能进入司法领域,使得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只能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存在很多困难。

3、关于完善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权的保障
(1)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通常意义上,宪法保障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惯例,拥有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令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

8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对人权的根本制度保障。

(2)建立宪法人权诉讼制度。

必须具有可操作可实现的宪法人权诉讼制度,法定权利才能转变为实有权利,否则宪法条文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就是再多,也只是纸上谈兵。

同时,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主要依据民法、刑法等普通法。

但我们应当认识到,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还处在不
断完善发展阶段,因此很多有关人权的问题没能在基本法中规定。

这就造成了当人权受到侵害时,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得到有效的救济。

因此,建立宪法人权诉讼制度,将人权的宪法保障纳入到司法领域是未来法律必然的趋势。

1(美)赫舍尔,人是谁[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页。

2吴玉英.关于人权宪法保障的若干思考[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周其明,人权入宪和人权保障[J],转引自中国公法网。

4《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页。

5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6《独立宣言》,摘自《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0年第1版,第440-441页。

7杨心宇.法理学研究:基础与前沿[M].复旦大学出版社..
8罗豪才、吴撷英.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纸质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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