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问题研究说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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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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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总结词:案例分析
详细描述:在设立过程中,首先应确保符合 人数要求,即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其 次,应确保有符合要求的出资,即每个合伙 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此外,还应注 意组织形式的合规性,即应符合法律规定的 组织形式要求。在本案例中,如果乙和丙未 履行出资义务或不符合组织形式要求,将导
至少有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对企 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02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定义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 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企业组织
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以“人合性”为特 点,合伙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普通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即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共 同承担,合伙人之间相互承担连
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承担债务。
04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终止 事由出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
成立清算组
02
普通合伙人需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 伙人则没有此要求。
03
企业名称中应包含“有 限合伙”字样。
04
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 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 、出资确认书等文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形成。
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但普 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
致设立过程出现问题。Biblioteka 例三: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总结词

《有限合伙企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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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风险
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风险较高, 如果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能 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
法律合规风险
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运营和管理过 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 面临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要点一
成功案例
某科技创业公司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成功融资并实现快 速发展。
要点二
失败案例
某投资基金因普通合伙人管理不善导致有限合伙企业破产 。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和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分析
对财务报告进行分析,了 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
信息披露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披露企业的财务信 息和经营状况。
税务筹划与合规
税务筹划
01
合理避税: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避税以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03
02
熟悉税法: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法规定,确保 企业合法纳税。
有限合伙企业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有限合伙企业起源于11世纪的欧洲,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而逐渐普及。
详细描述
最初,有限合伙企业是为了解决长途贸易中资金和风险的问题而出现的一种商 业组织形式。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组织形式逐渐被接受和认可,并广泛应用 于各种商业领域。
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总结词
有限合伙企业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独立的商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义务。
完善立法
建议政府进一步完善有限合伙企 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企业的健
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监管
建议政府加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 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防止
不正当竞争。
推动创新
鼓励有限合伙企业积极探索新的 业务模式和投资领域,推动行业

2019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19讲_合伙企业概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2019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19讲_合伙企业概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单元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考点1】合伙企业概述(★)1.基本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企业或个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分类类型人员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企业特殊债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一般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连带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考点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2012年单选题)2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人数【提示】有限合伙企业人数:2人~50人自然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①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出资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提示】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评估作价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机构评估)名称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企业需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需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考题·多选题】某社会团体与某私立学校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经营文具用品。

两年后,因经营亏损,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下列关于各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2012年)A.该社会团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B.该私立学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C.该社会团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该私立学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AD【解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讲座

合伙企业法讲座

重点理解掌握:无限连带责任 张
甲 乙

丙 丁
无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 业)和有限合企业,它们之间的区分:
1、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 的合伙人”对“所有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 再找人”。 3、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人再确定责 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很实用)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栺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仹证明:
自然人---居民身仹证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社团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 事业法人---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
a\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性 和完整性 b\法律有规定时可以请求分割。
2)合伙企业不得因合伙企业合伙人“违法” 分割财产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制度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应遵守的法定原则 协议优先原则+一致同意:外部转让 通 知:内部转让 2)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协议无限定+同等条件 3)财产份额受让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修改的协议+本法 4)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时应遵守的原则。 一致同意;非法出质,赔损失
3)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 派的代表执行。
二、普通合伙企业
(四)合伙事务执行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合伙事务的同等执行权;对外代表权; 监督权;查阅财务资料权;异议和撤销委托 权。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报告义务;竞业禁止;自我交易禁止; 不利益行为禁止。

资料模板:第五章合伙企业法讲义

资料模板:第五章合伙企业法讲义

第五章合伙法律制度本章重难点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1.合伙的概念: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注意】一般情况下,合伙只是当事人间的一种纯合同关系。

2.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合伙企业法》将合伙关系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资格的一种企业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人:全为普通合伙人(2)合伙人责任承担: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1)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概念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1.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口诀】两郭(国)上公社2.合伙人责任性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无限责任:出资人对企业对外债务承担的一种补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企业对外负债时,先由企业本身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企业的出资人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的含义是指出资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企业的债务时,没有数额上的限制,直至偿清为止。

(2)连带责任:是一种存在于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形式(只有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才谈得上连带,一个人是无法连带的)。

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之间没有责任承担的先后之分和数额之分,权利人可以要求责任主体中之任何一人、数人乃至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合伙人:两人以上(没有上限)。

【注意】自然人合伙人须有完全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1)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2)修改或补充内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课时ppt学习教案

合伙企业法课时ppt学习教案

•课程介绍与目标•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财产与事务管理目录•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与破产•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总结回顾与展望合伙企业法课程背景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合伙企业法作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教学目标与要求掌握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理解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要求,掌握合伙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030201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0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02合伙企业的变更和终止03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共同出资定义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合伙企业定义及特点出资人数量经营管理股东权益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而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包括投票权、分红权等。

债务承担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权益分配原则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出资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包括合伙人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其他合法财产。

权益转让规则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应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及权益分配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及限制事务执行方式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

执行人权利与义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享有执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执行限制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行使规则代表权行使方式代表权限制法律责任解散事由和程序解散事由解散程序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通知债权人、处理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等。

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题目: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问题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合伙企业是一种合同组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或法人组成,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从事某种商业活动,共享企业经营的风险和收益。

合伙企业的主要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是一种不受限制的合伙形式,其合伙人拥有无限责任,意味着他们不仅要承担各自投资的风险,还要承担合伙企业所有债务的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资格问题是普通合伙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合伙人的身份确定不准确,可能导致企业计划和管理的失败,进而引起企业合法经营受阻、税收以及法律纷争等问题。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1. 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对普通合伙人资格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如何确定普通合伙人资格,以减少合伙企业管理和维权中的风险和纠纷。

2. 内容: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普通合伙人的定义和资格标准;(2)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3)确定普通合伙人资格的程序和方法;(4)普通合伙人身份的变更管理。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研究法、归纳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方法。

其中,文献资料法主要用于理论的分析和归纳,实证研究法主要用于实际情况的了解和分析,归纳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主要用于总结和比较实证资料,案例分析法主要用于对实际案例进行详细研究和分析。

四、预期结果通过本研究的探讨和分析,可以形成关于普通合伙人资格问题的观点和结论,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普通合伙企业的管理和维权提供参考和借鉴。

五、研究进度安排本研究计划用时三个月,具体进度安排如下:第一阶段(第1个月):对普通合伙人资格问题进行概念定义和文献资料研究;第二阶段(第2个月):通过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探讨普通合伙人身份的变更管理和确定普通合伙人资格的程序和方法;第三阶段(第3个月):总结和比较实证材料,形成研究结论。

注重在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建议和政策。

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及纳税问题研究讲课稿

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及纳税问题研究讲课稿

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及纳税问题研究一、合伙企业开户已不存在障碍原《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约了有限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使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公司境内IPO一度受到限制。

证监会于2009年11月颁布的新《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由此消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开户障碍自合伙企业获准开立证券账户以来,众多合伙企业参股公司的IPO得以顺利实现。

康芝药业(300086)的发起人股东中有2家有限合伙企业,二者于2007年10月以现金方式对公司进行增资,分别持有发行前总股本的6.9%和3.45%;近期过会的郑州煤机发起人股东中有4家有限合伙企业,分别持有发行前总股本的14.884%、3.17%、3.17%和0.95%,在前十大股东中占据三席。

二、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能否实现避税根据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基于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表现在投资人身份为自然人时。

下文仅对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情况进行分析讨论。

1、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07讲_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第07讲_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辨析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出资
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劳务出资

×
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外转让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范本中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权责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范本中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权责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范本中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权责解析随着当代商业模式的不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度逐渐被广泛应用。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作为合伙关系的根本规范,对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责进行明确和分工,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范本中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权责进行解析,以期帮助广大商户和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协议。

一、普通合伙人的权责解析(1)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公司的实际投资者,承担着对公司的资金支持责任。

在合伙协议中,通常会约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额度、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合伙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管理权利:普通合伙人在公司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决策权和参与权。

他们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过程,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策略发表意见和建议。

同时,普通合伙人还有权监督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行为,确保其合规经营。

(3)经营义务:普通合伙人有义务积极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他们应尽力维护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履行和维护公司形象。

同时,普通合伙人还要遵守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不得擅自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合作方式等重大事项。

(4)利润分配: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普通合伙人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利。

通常情况下,利润分配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但也可以根据约定进行调整。

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权是对其出资和经营贡献的直接回报,也可以作为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有限合伙人的权责解析(1)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的风险和义务有限,一般只对其出资额度负责。

有限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公司的债务而受到损害,这是有限责任的核心特征。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限合伙人不能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否则可能会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

(2)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出资,并以此作为对公司的投资。

与普通合伙人类似,有限合伙人也有出资的义务和责任。

但不同的是,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主要是为了获得公司利润分配权,而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

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讲解

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讲解

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摘要:相较于199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制度上有许多调整,公司可以参与合伙并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即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创新之一。

但是,公司作为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管理,毕竟与自然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到合伙企业之中有着很大的区别,可能对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公司债权人等造成不利影响。

在实践中,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并没有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

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公司在利用合伙企业的投资优势的同时,能够建立适中的风险防范机能。

关键词:公司;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Abstract:The revised Act of the Partnership Fir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aking effect on 1st June, 2007 has made significant changes compared with the Act of the Partnership Firm 1997, of which that a corporation can invest in a partnership and become a general member of the firm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Being a corporate body, however, a corporation’s participating in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firm is quite different from that of a natural person. As such, many problems may arise, to illustrate, how to arrange an individual to participate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firm on behalf of the corporation and how to deal with the trust cost and the interest conflict between the corporation trusted by the natural person and the partnership; how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among the corporation as a general partner and other partners; and how to bear the liability risk of the partnership so as to avoid imposing unfavorable impact upon the corporation, the shareholders, especially the minor shareholders and the creditors, etc。

合伙经营协议中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经营协议中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经营协议中的合伙人资格一、引言在商业领域中,不同的企业形式被广泛采用,其中合伙经营是一种常见的模式。

而对于合伙经营协议来说,合伙人资格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合伙经营协议中的合伙人资格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伙经营协议的要点。

二、定义合伙人资格是指在合伙经营协议中,作为合伙方的一方所具备的适合成为合伙人的条件。

通常,合伙人资格要求合伙方在法律、经济和商业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要求。

三、资格要求1. 法律要求合伙经营涉及法律问题,合伙人需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

首先,合伙人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合伙人需符合国家有关商务从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不得参与非法经营等。

最后,有些特定行业可能会对合伙人资格有更为具体的要求,比如医生、律师等行业。

2. 经济条件要求合伙经营通常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撑。

因此,在合伙经营协议中,合伙人资格要求合伙方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能够承担起合伙经营所需的经济责任。

3. 商业经验要求商业经验是成为合伙人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合伙经营协议中,经常会要求合伙方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或商业智慧,以便更好地促进合伙经营的顺利进行。

四、资格审查为确保合伙经营的稳定和成功,资格审查成为合伙经营协议中的一个必要步骤。

合伙方应当对申请成为合伙人的个人或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伙人资格要求。

资格审查可能包括以下方面:1. 资质证明合伙方需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法律和经济条件。

2. 经历核实资格审查还需要核实申请人的经历和业绩。

合伙方可通过咨询、调查或其他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商业经验和业绩。

3. 合作意愿确认资格审查还需确认申请人是否真正具备参与合伙经营的合作意愿,以免出现合作意愿不强或有其他不当目的的情况。

五、资格争议解决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合伙人资格争议可能会出现。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合伙经营协议通常会规定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

1. 协商解决如果对合伙人资格有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协商来解决。

合伙经营协议书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经营协议书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经营协议书的合伙人资格合伙经营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形式,为了确保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合作伙伴的权益,制定一份合伙经营协议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重点讨论合伙经营协议书中的合伙人资格问题。

一、合伙资格的定义和要求在合伙经营协议书中,合伙人资格是指个人或实体成为合伙人的资格和要求。

一般来说,合伙人资格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年龄要求:合伙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参与者,必须符合法定年龄要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经验与知识要求:合伙人应具备相关行业经验和知识,能够为合伙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做出积极贡献。

3. 遵守合作原则:合伙人应具备良好的合作意识和合作精神,着重团队合作,互相尊重并遵守协议中的规定。

4. 资金贡献要求:合伙人应明确约定合伙资金的出资比例和方式,并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合伙出资。

5. 法律合规要求:合伙人应具备良好的法律合规意识,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免给合伙企业带来风险和损失。

二、合伙资格的认定和审查程序为了确保合伙企业稳定运营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合伙经营协议书通常会规定合伙资格的认定和审查程序。

1. 合伙资格认定:协议书应明确合伙资格的认定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申请、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方式。

合伙资格认定的原则应当公正、公平、透明。

2. 资格审查程序:协议书应明确资格审查的程序和流程。

一般来说,经合伙企业的监事会或合伙经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认定为合伙人。

3. 条件限制和变更规定:协议书可以设置特定的条件限制和变更规定,例如,合伙人必须满足一定的资产或知识水平等要求。

三、合伙人资格的暂停和终止在合伙经营协议书中,通常还涉及到合伙人资格的暂停和终止问题。

这是为了保护合伙企业的利益和合伙人的权益,确保合作关系的顺利进行。

1. 资格暂停:当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书中的约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或其他合伙人权益时,有权决定对其合伙人资格暂停,并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

2. 资格终止:当合伙人不再满足合伙资格要求或自愿终止合伙人资格时,有权决定对其合伙人资格终止,并进行相关清算和权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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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问题研究摘要: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

该法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了出资、利益分配、责任承担制度、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有限合伙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组织形式。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现象较为普遍。

但是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任职资格问题存在不同规定。

公司是否可以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将带来何种法律后果,都需要我们进行分析论证。

关键字:公司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一、问题的提出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已经突破了最初的功能,逐渐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该类型企业依据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注册登记,有限合伙人包括企业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

当前普遍出现了公司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现象,但我国法律对此作出的规定却是不同的。

我国《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一条的规定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明确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般不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但是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本条首次规定,除自然人以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公司可通过投资的方式成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该条规定以否定式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这些民事主体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没有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的排除在外,那么根据“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则允许的原则”公司可以转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而这样的理解明显是与公司法中的规定相违背的。

二、基本概念及内涵为了更好的探讨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该问题所涉及到的相关概念及内涵进行分析。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了合伙企业: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利用公司财产对外进行再一次投资的行为。

转投资可以增加资本运作效率,扩大公司的利润来源,有利于公司经营的规模化和效率化。

因此,转投资作为公司独立财产权的内容之一,应当予以一定的自由和制度保证,各国法律也都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以赋予公司转投资的权利。

对于公司转投资行为,大陆法系的公司理论上是将其作为公司权利能力来进行研究的。

因此,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为了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都对公司转投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早期英美法系国家把公司转投资行为看作是公司的目的和权利。

现在两大法系都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自主决定公司转投资的权利,因此对其行为的规制大大减少,体现了充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的能力。

三、国内外的立法模式(一)国外的立法模式合伙是指两个民事主体在签订合伙协议的基础上,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

因其在经营及责任承担方面的特殊性,使得合伙人的身份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各国法律中主要存在着两种立法例,许可主义与禁止主义。

1、许可主义许可主义即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以法国、德国、美国为代表。

美国《统一合伙法》和《标准公司法》都规定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

美国各州的实践也证明了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的合理性和进步性。

法国法律中,通过注册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都能成为合伙人。

德国《民法典》不禁止法人担任合伙人,其《商法典》中规定,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诸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法人,以及其他普通商事合伙或有限合伙,均可成为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

2、禁止主义禁止主义即不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以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日本的《日本商法》第55条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

”《韩国商法典》在其公司编第一章《通则》中规定:“公司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社员。

”而我国台湾的《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不得成为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或成为合伙事业之合伙人;第54条和第110条规定, 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股东非经其他全体股东的同意,不得成为合伙事业之合伙人。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国家或地区所持的禁止态度也有所缓和。

如日本2005年出台的《公司法典》中未对公司可否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做出禁止规定。

另在2007年我国台湾地区审议的“有限合伙法”(草案)第6条中规定:“公司得为有限合伙之合伙人,不受‘公司法’第13条第1款项公司不得为合伙事业之合伙人限制。

”且还强调公司成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必须履行公司内部的批准程序。

(二)我国立法的变动趋势1、《合伙企业法》立法的变动趋势我国在1997年制定《合伙企业法》时,对于法人是否可为合伙人这个问题,学者们争论得相当激烈,在提交的草案中允许法人成为合伙的主体,但在审议草案时又改为禁止法人成为合伙人。

最终,我国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即我国仅允许自然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很明显我国采用的是禁止主义。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逐渐走向成熟,以前的合伙企业法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利用修改《合伙企业法》的契机,对此条款进行了修正。

新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除自然人以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同时在第3条又对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公司法》立法的变动趋势2005年以前的《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12条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是否可以投资普通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实际上主流的观点是主张禁止向合伙企业转投资的,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公司因转投资行为成为其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所负债务可能大于所投资的金额,进而影响本公司资本及运营,故加以禁止,以期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以及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5条对公司转投资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相对于旧的《公司法》来看,我国的现行的《公司法》开始逐渐放开公司转投资的范围,不再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里的其他企业当然包括合伙企业。

但是,现行公司法并未完全放开公司转投资的范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可以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从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变动的趋势来看,我国法律从严格的禁止公司投资合伙企业,到逐渐的放开,允许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虽然《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足以显示出我国法律法规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渐放开资本市场、提供多种企业融资渠道、尊重企业意思自治的立法取向。

四、公司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效力(一)我国法学界对公司转投资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观点鉴于我国实践中存在的公司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现象,以及我国《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同,理论界对公司是否可以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持有不同的观点。

对于公司向合伙企业转投资的可行性问题,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转投资并担任普通合伙人。

其主要理由:(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法人本身的责任形式是有限责任,没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行为能力。

(2)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会使其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是可以向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并成为普通合伙人。

理由:(1)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商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其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投资合伙企业的行为承担责任,与自然人合伙人并无两样,并不涉及公司之成员股东责任的扩大。

(3)为公司法人提供多种投资机会和渠道,有利于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 提高资本的利用价值和效率;同时合伙企业能够更好的克服资本不足的劣势,利用公司投入的资金进行经营。

(4)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取长补短。

(5)利用合伙企业非法人身份的税收优惠,这是公司法人选择投资合伙企业的最重要的根源所在。

(二)公司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效力面对实务中出现的公司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现象,以及我国立法上的尴尬局面,我国法学界对于公司能否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这一问题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这对于我国实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及其处理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比如,公司转投资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普通合伙人为了逃避债务,以该投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15条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该投资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求合伙企业返还相应的出资及利息的,法院该如何认定?当然,在合伙企业盈利时,其他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主张该普通合伙人(公司法人)的投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15条禁止性规定,不能享有普通合伙人资格的,不同意向其分配盈利,但同意将该公司合伙人的出资返还、加算利息的,法院又该如何处理?对于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效力的认定,我国目前主要就是有效说和无效说。

持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人,也即认为公司不能向有限合伙企业转投资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因此在公司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情形下,实际上是违反了《公司法》15条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效的行为,无效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那么公司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如果是以金钱出资的,应当返还,并支付期间的利息。

如果是以其他财产出资的,包括动产或不动产,原物还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可加算期间的使用费用;原物已经消耗、毁损、灭失的,原物无法返还,但是应当折价赔偿原物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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