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墙建函[2006]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工作,现《广州市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广州市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充分发挥建筑节能技术人员的参谋、咨询、服务作用,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节能方案技术论证和解决专业难点问题,使建筑节能专家运行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适用于建筑节能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二条建筑节能专家的条件:
(一)具有建筑节能相关工程技术或建筑材料领域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建筑节能政策和技术工作;
(三)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一定的贡献和影响;
(四)热爱并愿意从事建筑节能工作,有高度敬业精神和责任感;
(五)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专家入选建筑节能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及管理部门审定的方式。单位推荐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四条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对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对录用的人员颁发专家工作证书。
第六条建筑节能专家一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市建筑节能办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入选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工作的,停止担任建筑节能专家资格,并自动退出专家库。
第七条建筑节能专家受市建筑节能办委托,协助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开展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二)普及宣传建筑节能知识,配合建筑节能培训工作;
(三)开展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四)参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评审和节能建筑、科研项目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五)参与建筑节能政策的调研和草拟,技术方案的审查,研究解决技术上难点问题;
(六)收集和反馈建筑节能工作信息和建议;
第八条建筑节能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聘请,担任项目评审成员;
(二)依法对建筑节能相关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及相关技术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有偿服务者,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建筑节能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市建筑节能办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二)遵守本办法,维护建筑节能专家库的声誉和权益;
(三)对所评审项目有相连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条建筑节能专家实行在职工作和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参加建筑节能工作相关的统一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建筑节能专家有退库的自由,退库应采取书面形式。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相关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建筑节能专家库专家人数不得低于30人(其中墙改专业5名,再生能源应用专业5人),分建筑学、建筑物理、建筑材料、暖通、再生资源专业,在对项目评审时,根据工作需要随机在专家库中抽调5-7名专家。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费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低于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专家授课费用不低于每人每天300元的标准。
第十四条建筑节能专家库运行经费来源:
(一)墙材革新专项基金中申请的年度专项经费;
(二)开展有偿服务的合法收入;
(三)企业单位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