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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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冀建规〔2009〕380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转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评估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和所辖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管理。

二、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以2008年为基数年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其中,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成果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成果,由其所在设区市城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结合评估结果就修改原则和目标向省政府提出报告;其中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有专题论证报告。

经省政府审查并同意后,城市人民政府方可开展修改工作。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审查办法

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审查办法

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审查办法附件: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程序,严格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其修编、重大变更、局部调整程序以及修编、重大变更后的规划纲要、成果的审查,适用办法。

第二章规划修编、重大变更和局部调整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指改变规划期限重新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

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变更,是指在规划期限不变的前提下,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做出变更的行为。

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是指在规划期限不变的前提下,不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变更,仅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做出局部调整的行为。

其中,-1-涉及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局部调整称为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局部调整,不涉及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局部调整称为城市总体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重大变更和强制性内容局部调整,必须经省建设厅认定以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申请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重大变更认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建设厅书面提出请示,并附具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重大变更专题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重大变更专题报告,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明确提出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详细说明修编或重大变更的理由。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重大变更,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履行纲要和成果审查程序。

第六条申请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局部调整认定,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建设厅书面提出请示,并附具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局部调整专题报告和局部调整方案。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局部调整专题报告,应当详细说明局部调整强制性内容的理由;局部调整方案应当切实可行,并不得损害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新一轮计价依据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新一轮计价依据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新一轮计价依据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冀建质[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新一轮计价依据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质〔2011〕7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顺利启动我省新一轮计价依据编制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拟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新一轮计价依据编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新一轮计价依据编制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新一轮计价依据编制工作方案为适应国家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着眼市场新的发展需要,有效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更新需求,组织编制新一轮计价依据,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紧跟形势、紧贴市场、紧扣服务为要求,以科学、适用为目标,以我省“2008计价依据”为基础,进一步适应城镇建设上水平的新要求,满足全省建筑市场强势发展的需要,助推我省环首都经济圈建设、沿海地区开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三大战略决策目标的实施。

新一轮计价依据的编制,在总体上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适用性。

着眼于满足市场需求,注重结合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积极补充新的成熟项目,主动删减落后、冗余项目,科学划分计价依据项目,准确调整不合理的消耗量,保证定额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相一致。

要适应现实社会高节奏、高效率的特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可操作性,在保证计价依据固有的技术性能不受冲击和影响的情况下,力求做到使用方便、操作高效。

二是体系性。

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设工程劳动定额》(2008),充分尊重工程建设的基本规律,构建科学的计价依据体系;各计价依据之间要连贯衔接,在框架构设、项目确定、内容处理等方面,切实做到标准一致、口径一致,避免重复与矛盾,从而使定额体系完整、配套、规范、统一。

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冀政办〔2010〕12号【颁布时间】2010-4-9【失效时间】【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九日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

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0〕20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一)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省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前,设区市和县级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要说明原规划实施基本情况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五、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市政府除按规定进行评估外,还要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冀建规[2009]381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规〔2009〕381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规范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内容、深度和成果形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九年七月六日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目录一、总则二、控制单元划分2.1 划分目的2.2 划分原则2.3 划分成果三、现状调研四、控制内容4.1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4.3 市政设施规划4.4 绿地规划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4.8 城市设计控制4.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五、规划成果六、附则附图则参考格式(略)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冀建规[2008]329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冀建规〔2008〕329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各县级市规划局(建设局):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是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在指导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方面有着十分重要作用。

目前,我省部分城市规划期至202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审批,其它城市也在抓紧开展修编,到2008年底之前审批工作将基本完成。

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以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0天。

规划公布应当采用媒体、网络、规划展馆或其他场所公开展示相结合的方式,便于公众知晓。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市总体规划所有内容应当全面公布,特别是要公布所有的规划强制性内容。

在规划公布期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在展示场所为群众讲解、答疑。

已经建成规划展馆的城市,还应当制作城市总体规划模型,向社会公众长期开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并有权就城市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询。

二、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行内容。

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重点是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三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五线”(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控制范围和要求。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冀建规[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工作的通知(冀建规〔2013〕12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县城建设的意见》(冀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提高县城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办字﹝2013﹞72号),切实做好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规”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是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优化城乡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科学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既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县城建设,加快县城扩容提质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工作,又是理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加强“两规”融合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对于强化规划在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的引领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统一规范规划编制基础数据城乡总体规划使用的地形图,要尽量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矢量地形图,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变更调查1980坐标系成果保持一致。

条件允许的,“两规”编制均采用近期高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图作为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工作图件。

在测算可供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XXX结构变化,充分考虑土地、水、能源、环境容量等因素,科学预测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控制总规模;通过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村庄布局,以及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复垦利用以及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途径,做好建设用地来源分析和近期、远期平衡,合理确定城乡各时期建设用地规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5]4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5.05.04【实施日期】2015.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5〕46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5月4日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扎实做好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以下简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特制定本意见:一、总体思路和要求(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土地调查和规划实施评估结果,调整完善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进一步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完成“三线”划定,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地,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重大战略任务的落实。

(二)总体要求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规划管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2、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管住建设用地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解决建设用地增速过快、利用粗放、效率不高、结构失衡等突出问题。

3、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的新要求。

结合规划调整完善,积极探索“多规合一”,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三线”划定,为完善土地用途管制提供基础依据。

4、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战略任务,保障产业发展、生态建设和综合交通路网建设三个率先突破各项任务的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冀建[2012]550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2012〕550号)各设区市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教育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河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开发我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资源,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增强我省城乡建设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6号)和省领导批示要求,现将制定的《河北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2012年8月31日河北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河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有效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6号),促进我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队伍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全面提高,增强我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以高端人才为引领,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应用型人才为主体,创新政策和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主体作用,统筹推进我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为实现我省城镇建设上水平工作和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规[2009]61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规[2009]61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规〔2009〕616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保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备案审查管理设区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省政府批办意见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具体承办备案审查工作;县级市和县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经备案审查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将完整的规划成果以电子文档形式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份。

二、备案审查重点(一)规划制定程序。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的规划草案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公众意见;规划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将批准后的规划内容予以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二)规划内容和深度。

符合《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河北省有关地方规定,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加快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加快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加快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冀建规[2008]257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加快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冀建规〔2008〕257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县级市规划局(建设局):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2005年以来,各地先后开展了规划期末到202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目前,多数城市已经完成规划纲要或成果。

为规范和加快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必须遵循《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河北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河北省有关地方规定,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纲要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并就涉及城市定位、规模、发展方向与用地布局、资源与环境保护、城乡统筹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规范城市规模审核工作。

规划纲要报请审查前,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规模审核。

收到规模审核请示和报送材料后,省建设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在20个工作日内将规模审核意见反馈有关市政府。

对报送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将退回设区市规划主管部门,待补充完善后再予审核。

规范规划纲要审查。

根据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规模审核意见对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研究后,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建设厅书面提出组织规划纲要审查的请示。

属于县级市的,所在设区市规划局应当根据本市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明确提出对规划纲要审查的意见。

对依法由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省建设厅将在15日内组织召开规划纲要审查会,会后印发审查意见;对依法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省建设厅将在10日内组织召开规划纲要初审会,会后印发初步审查意见并报请建设部组织规划纲要审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5.11.28
•【字号】冀建规〔2005〕539号
•【施行日期】2005.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规划局,扩权县(市)规划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方法和内容,提高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水平,更好地发挥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2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修编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在执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的同时,符合补充规定的有关要求。

凡规划编制内容深度达不到补充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二、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本补充规定的要求,抓紧组织有关方面对正在进行修编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进行一次检查,达不到补充规定要求的,要及时组织补充和完善,确保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三、请你们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2号)精神,不断探索、研究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方法和内
容,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并将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附件: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冀建综[2006]358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冀建综〔2006〕35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房改办)、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扩权县(市)建设部门,厅属各单位:经报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河北省建设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河北省建设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河北省建设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河北省建设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编制,主要总结“十五”计划实施情况,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提出“十一五”期间全省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一个重要专项规划,是统揽全省建设领域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规划。

一、建设事业“十五”期间发展回顾“十五”期间,全省建设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战略部署,以实施城市化战略为主线,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主旋律,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团结奋斗,开拓创新,全省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城乡规划宏观调控的作用增强。

全省大中小城市和县城、重点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不断优化,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大。

2005年底,全省城镇人口数量达到2566万,城市化水平达到37.5%。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一线两厢”城镇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区域中心城市发展规划、沿海城镇发展规划等取得重要成果,大中城市普遍开展了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研究。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冀建规[2002]75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规[2002]75号)各市规划局、物价局:为加强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质量。

现将《现将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省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成立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第六条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分为一、二级。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七条申报《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批准设立独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和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法人代表;(四)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五)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证明。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12.30
【实施日期】200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省城市化主体战略的深入实施,城市建设步入快速发展时期,一些城市和县城的发展条件和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现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和用地布局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近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也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了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严格要求。

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建规(2004)185号),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把规划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作为强制性内容,在图纸上详细标明。


目前,全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即将启动(规划期限至2020年,其中,
近期规划到2010年)。

为切实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化战略的决定》提出的“确保两项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上的协调一致”的总体要求,实现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启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编工作。

各市要抓紧对本市及所辖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检查,对不。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2.26
•【字号】冀建房[2008]95号
•【施行日期】2008.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有关问题的
通知
(冀建房〔2008〕95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最近,建设部印发文件、召开会议,对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的编制、公XXX实施工作做出了新的安排部署。

为落实建设部要求,做好我省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公XXX实施的督促指导工作,省建设厅改由城乡规划处牵头负责,房地产处及其他相关处室配合;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公XXX实施的督促指导工作,省建设厅由房地产处牵头负责,城乡规划处及其他相关处室配合。

各市、县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公XXX实施工作,由当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二、将2006年8月31日省建设厅以冀建房〔2006〕413号文印发的《河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五条修改为“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由各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分工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具体承担”。

三、本期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统一改为2008-2012年。

已编制、公布2006-2010年住房建设规划的城市,要抓紧修改并在2008年6月底前公布。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的通知各设区市规划局、扩权县(市)规划(建设)局:为座谈交流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思路和措施,推进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和行风建设,研究探讨加快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的办法,省建设厅定于2007年4月29日在石家庄市召开全省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地点时间:2007年4月29日,会期一天。

4月28日下午18时前报到。

住宿地点:白楼宾馆3号楼(怡宾楼)。

会议地点:2号楼国际会议中心。

二、参加人员省建设厅朱正举厅长、苏蕴山总规划师、冯玉库监察专员、冯长锁总工程师,各设区市规划局长、扩权县(市)规划(建设)局长。

三、会议内容(一)各设区市和5个扩权县(市)汇报发言。

设区市主要汇报规划实施管理、行风建设和本市(含所辖县市)总体规划修编情况(每市发言控制在12分钟以内);扩权县(市)主要汇报规划实施管理和行风建设情况(每县市发言控制在8分钟以内)。

(二)苏蕴山总规划师讲话。

(三)冯玉库专员讲话。

(四)朱正举厅长讲话。

四、其他(一)各市、县要认真准备会议汇报材料,于报到时提交会务组10份。

(二)请各市、县于2007年4月27日下午17点前,将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职务、联系电话传真至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会议住宿费自理。

联系人:赵国栋,靳海峰联系电话:*************(兼传真)。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结束——。

建设部关于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函-建规函[2006]25号

建设部关于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函-建规函[2006]25号

建设部关于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函正文:---------------------------------------------------------------------------------------------------------------------------------------------------- 建设部关于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函(建规函[2006]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请批准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你省要充分利用环京津和环渤海的区位优势,注意与周边地区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要增强石家庄和唐山的省域中心城市作用,带动省内各级城镇积极参与京津冀、环渤海地区的区域协作和城镇分工。

要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产业和人口向各级城镇合理集聚,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发展协调的城镇体系。

二、原则同意《规划》对城镇化水平、城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的指导性意见。

到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58%左右,城镇人口达4235万人左右,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4520平方公里以内。

要特别注意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各类开发区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管理。

三、强化《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要在《规划》指导下,认真做好环京津、环渤海、环省会地区城镇发展规划,以及各市县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要认真组织落实《规划》各项内容,明确调控措施,加强对全省城镇发展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促进区域联系和合作,实现资源和设施共享。

要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对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和限制开发区域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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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审
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冀建规[2006]31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6.29
【实施日期】2006.06.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冀建规〔2006〕313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程序,严格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审查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审查办法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程序,严格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其修编、重大变更、局部调整程序以及修编、重大变更后的规划纲要、成果的审查,适用办法。

第二章规划修编、重大变更和局部调整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指改变规划期限重新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

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变更,是指在规划期限不变的前提下,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做出变更的行为。

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是指在规划期限不变的前提下,不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变更,仅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做出局部调整的行为。

其中,涉及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局部调整称为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
内容局部调整,不涉及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局部调整称为城市总体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重大变更和强制性内容局部调整,必须经省建设厅认定以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申请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重大变更认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建设厅书面提出请示,并附具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重大变更专题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重大变更专题报告,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明确提出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详细说明修编或重大变更的理由。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重大变更,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履行纲要和成果审查程序。

第六条申请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局部调整认定,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建设厅书面提出请示,并附具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局部调整专题报告和局部调整方案。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局部调整专题报告,应当详细说明局部调整强制性内容的理由;局部调整方案应当切实可行,并不得损害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经认定同意的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局部调整方案,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局部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批准后的局部调整方案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厅备案。

其中,县级市应当同时报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局部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批准后的局部调整方案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应当按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备案。

第八条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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