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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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审

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冀建规[2006]31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6.29

【实施日期】2006.06.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冀建规〔2006〕313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程序,严格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审查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审查办法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程序,严格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其修编、重大变更、局部调整程序以及修编、重大变更后的规划纲要、成果的审查,适用办法。

第二章规划修编、重大变更和局部调整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指改变规划期限重新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

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变更,是指在规划期限不变的前提下,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做出变更的行为。

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是指在规划期限不变的前提下,不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变更,仅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做出局部调整的行为。其中,涉及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局部调整称为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

内容局部调整,不涉及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局部调整称为城市总体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重大变更和强制性内容局部调整,必须经省建设厅认定以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申请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重大变更认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建设厅书面提出请示,并附具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重大变更专题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重大变更专题报告,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明确提出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详细说明修编或重大变更的理由。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重大变更,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履行纲要和成果审查程序。

第六条申请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局部调整认定,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建设厅书面提出请示,并附具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局部调整专题报告和局部调整方案。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局部调整专题报告,应当详细说明局部调整强制性内容的理由;局部调整方案应当切实可行,并不得损害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经认定同意的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局部调整方案,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局部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批准后的局部调整方案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厅备案。其中,县级市应当同时报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局部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批准后的局部调整方案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应当按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备案。

第八条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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