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
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一些案件判决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需要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案件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重新审理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些规定为重新审理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3.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4. 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重新审理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分析1.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2.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二十七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之思考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之思考作者:王贞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7期摘要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只有二十余年,行政审判程序存在众多问题亟待完善。
本文就行政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行政诉权的必要性,并从微观上对行政再审的构建提出了建议,以期得出更完善的行政再审制度。
关键词行政再审程序行政诉权制度设计作者简介:王贞贞,复旦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97-01一、行政再审程序的概念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救济制度,行政再审为《行政诉讼法》所明文专条规定,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为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作用。
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再审程序作概念界定时,一般均将行政审判监督程序同行政再审程序或再审相同对待,只是基于研究立场不同而有不同定义。
其中,将审判监督程序定义为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组织和人员行使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误进行监督的程序。
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而再审程序则是人民法院对生效的裁判再次审理的程序,除由法定机关、组织和人员发起外,当事人申请再审亦可引发再审。
因此,从行政诉讼事件发生的场域和享有行政诉权的主体两方面来对行政程序做出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同时这也充分体现了行政诉权与行政审判权的良性互动关系。
我国行政诉讼再审程序规定是对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承继,然而这种沿袭并没有体现出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独特品性,制度设计在学理上和实务中问题重重。
二、我国行政诉讼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对诉权的悖论。
从行政再审程序中,行政诉权和行政审判权应该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发动程序的权利作为诉权的具体化变现形式应当由当事人来行使,而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裁判的权力应由法院通过行政审判权予以实现。
此谓诉审分离,不告不理。
由《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是充当发现错案的线索的角色,还是当事人基于再审事由即可发动再审,还是只有法定机关、组织和人员才能通过审判监督权发动再审,这里没有做出规定。
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
起诉
立案审查 驳回 起诉
首先审查是否符合49条规定
指令 立案
不予立案
实质审查
二审 1、被告是否正确
2、是否追加第三人 3、诉讼请求是否明确 4、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是否属于复议前置 6、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7、是否重复诉讼 8、是否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9、被诉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是否产 生实际影响 10、是否被生效裁判所羁束
b.行政行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影响合
c.实质影响。行政行为对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这种影响必
在高校周边申请开办网吧的案例。
适用解释关于适格原告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 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 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 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 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 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 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 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规定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规定一、行政诉讼再审程序规定。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再审时,在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予立案的?(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什么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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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了解到申请再审程序条文里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期限、人员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我们一定按照流程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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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程序
一、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程序(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答复,也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但只能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使用裁定。
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程序二、行政诉讼再审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行政诉讼再审的其他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与再审程序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与再审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与再审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程序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审查、裁决三个环节。
1. 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并进行初步审查的过程。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 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是否符合事实情况、是否符合正当理由等。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出席听证会等,以便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
3. 裁决: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裁决可以是维持原行政行为、撤销原行政行为、变更原行政行为、补充原行政行为等。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裁决后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再审程序行政复议案件的再审程序主要包括复议机关的再审和人民法院的再审。
1. 复议机关的再审: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再审。
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再审申请后,按照与初审相同的程序进行再审。
再审的结果可以是维持原裁决、撤销原裁决、变更原裁决等。
2. 人民法院的再审: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后,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进行再审。
再审的结果可以是维持原裁决、撤销原裁决、变更原裁决等。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特点与意义1. 行政复议案件具有行政救济性质,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再审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判决审理案件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在法定期限内,因法定事由而再次进行的审理活动。
在我国,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阐述。
二、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保障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再审判决审理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论案件大小、当事人地位高低,都应依法平等对待,确保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公正性。
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185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18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改判的,可以直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3)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再审判决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22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第23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审理行政案件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赔偿等。
审理行政案件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对审理行政案件法律规范的探讨。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审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程序、管辖、判决和执行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管辖、决定和执行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适用和执行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种类、程序、条件和监督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程序、条件和执行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征收法》:规定了行政征收的种类、程序、条件和监督等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征用法》:规定了行政征用的种类、程序、条件和补偿等内容。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确认法》:规定了行政确认的种类、程序、条件和监督等内容。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条件和赔偿标准等内容。
三、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规范1.行政诉讼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许可不服的;(3)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4)对行政征收不服的;(5)对行政征用不服的;(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4)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5)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6)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8)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2:审理报告(再审行政案件用)
法妞问答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2:审理报告(再审行政案件用)正文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2:审理报告(再审行政案件用)关于……(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的审理报告(再审行政案件用)(××××)×行×字第××号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不服原审被告×××……(写明被告的机关名称和案由)一案,经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行×字第×号行政判决,……(此处写明是否经过上诉过程的情况),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此处写明提起再审程序,包括申诉、复查的经过)。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参加评议,×××主审,并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当事人参加诉讼和到庭情况,未开庭不写)。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分项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具体写法,可参照再审行政判决书样式写)。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写明原审生效判决,包括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的主要内容)。
四、申请再审的理由及对方当事人答辩意见(写明申请再审的原因和理由,包括对生效判决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不服的内容及其理由和请求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指南-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指南为依法、正确、及时、妥善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加强审判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审查工作指南。
一、总则第一条当事人对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而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按照本工作指南进行审查。
第二条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或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申请人主张的理由或事由不成立,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立案第五条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人应当是行政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再审后当事人仍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将申请材料移送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说明;(三)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四)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经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作出审查结论的证明材料;(五)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被诉行政行为及主要证据复印件;(六)支持申请再审理由或事由的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结果申诉途径
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结果申诉途径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结果是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或判决后所做出的决定。
一旦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寻求公正合法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结果申诉途径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1. 上诉当事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不满,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上级法院将重新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法律规定做出新的判决。
上诉途径为当事人提供了寻求司法公正的机会。
2. 复议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满,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是在原判决法院内部进行的,目的是让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或法律观点,要求法院重新审视案件,并做出新的决定。
3. 申请再审当事人在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生效后,发现判决存在错误的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可以向判决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是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理,但只有在确定存在严重错误的情况下才会被法院受理。
4. 调解当事人可以在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请求法院调解解决争议。
如果双方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就可以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调解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有效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申诉途径的注意事项1. 申请时限在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结果生效后,当事人需要尽快提起申诉。
一般来说,上诉、复议和申请再审的申请时限为裁决结果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例如海外人员申请时限可延长至30日。
及时提出申诉确保自己的法律权益。
2. 增加证据和理由在申诉途径中,当事人有权提供新的证据和法律理由,以支持自己对裁决结果的不满意。
因此,当事人应在申请中充分陈述自己对一审判决的不满,并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法律代理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申诉,也可以聘请律师代理申诉。
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在申诉途径中获得更好的结果。
4. 审查标准各种申诉途径对案件裁决结果的审查标准各不相同。
第八章:行政诉讼中的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120102)
说明:第一,本部分内容包含了教材第十章中的主体内容,但教材中第四节的内容大家自行课下延伸性阅读,课堂上不集中讲解;第二,本部分内容增加了行政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内容,但是,课堂上只对该部分内容做框架性的梳理。
课下大家需要结合提纲中所提供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目录,做延伸性阅读。
阅读过程中要注意相关司法解释的有效性。
也就是说,有效、失效的司法解释都要阅读,注意厘清其纵向的发展线索;第八章行政诉讼中的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行政诉讼中的第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概念和上诉的受理1.上诉的概念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法院依据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审理的诉讼行为。
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
当事人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2、上诉的受理当事人提交上诉状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受理:(1)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2)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3)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
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应当注意:上诉一经受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1、审理方式依据第二审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有两种: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其中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例外,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
关于再审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再审案件法律规定是指在再审程序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时,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和程序要求。
本文将从再审案件的概念、再审程序、再审案件的适用范围、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再审案件的概念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案件。
再审案件的目的是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三、再审程序1. 提起再审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需符合以下条件:(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2)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再审程序的启动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和理由;(3)请求事项及理由。
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3. 再审程序的审理再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与原审程序基本相同,但以下方面有所不同:(1)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或者变更当事人;(2)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证据;(3)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规定怎样?
The loneliest person is the one who has been forgotten in memor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规定怎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我们知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世界上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人,是个人都会犯错,所以法院的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一样的,对于一些案子,可能因为某些其他的原因,导致案子在审判的时候出现了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样的审判损害了他的利益,国家针对这样的现象也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那么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规定怎样?行政再审程序又称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再审之诉或依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及人民法院依照自身的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行政赔偿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程序。
我国的行政再审程序为保证案件质量和维护社会正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现行再审程序深深的职权主义烙印,既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又使法院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受到严重破坏,由此引发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争论也越来越多。
本文拟从改进和完善我国行政再审程序的角度提几点建议,以期对完善和重构我国的行政再审程序有所裨益。
一、再审制度:稳定性与公正性之间的权衡已经生效的裁判应当具有权威性、终局性和稳定性,法院不能无休止的反复对同一案件进行审判。
当代许多国家、地区都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得再成为另一诉讼程序的标的,也不得对此再作出一新的实体判决。
“一事不再理”原则既维护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终局性和稳定性,也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的公正态度。
与个人相比,国家在力量上完全处于优势,如果国家可以凭借其资源,权力反复对同一事件进行审判,将导致诉讼当事人及其它社会主体无法预测裁判的效力,给社会关系带来极大的不稳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正文】【打印预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为规范我省各级法院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再审诉讼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再审开庭前的准备第一条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当事人的称谓与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二)不服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案外人是再审申请人;(二)不服生效裁判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的当事人、案外人是抗诉申请人;(三)没有提出再审申请、抗诉申请的当事人是被申请人;(四)当事人一方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转让给案外人,生效裁判确定应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转让方仍是被申请人。
(五)人民法院对一审生效裁判进行再审,追加原审遗漏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再审诉讼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告、被告、第三人。
第二条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条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开庭:(一)庭审前再审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对不予受理等程序性裁定进行再审的;(三)依法应当终结诉讼的。
第四条具有本规定第三条情形,决定不开庭的,应当依法传唤再审当事人到庭进行调查询问。
第五条下列已经立案的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由人民法院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或者终结抗诉案件的审理。
(一)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抗诉机关的抗诉具有《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一)项、(三)至(十七)项情形之一的;(二)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抗诉申请人的抗诉申请是在原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两年后提出的。
第六条再审当事人在再审庭审前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的,法庭应当记录在案并制作清单。
第七条对再审当事人庭审前提交的新的证据,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庭审前组织再审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再审案件改判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案件改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因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行为。
再审案件改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再审案件改判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为再审案件改判提供了宪法层面的依据。
2.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3.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4. 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三、再审案件改判的具体法律依据1. 审判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
再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这一规定明确了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2. 再审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再审理由包括:(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一规定明确了再审案件改判的具体理由。
3. 再审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行政再审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再审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判,在特定条件下,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原裁判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行政再审是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再审案件的提起、受理、审理和执行等方面,对行政再审案件的法律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再审案件的提起1. 提起主体行政再审案件的提起主体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有关组织或者行政机关。
2. 提起条件(1)原裁判存在错误,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3)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4)原裁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5)其他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
3. 提起方式提起行政再审,应当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原裁判的基本情况,包括原裁判的文号、案由、裁判结果等;(3)提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行政再审案件的受理1. 受理主体行政再审案件的受理主体为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
2. 受理条件(1)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2)提交了再审申请书;(3)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受理程序(1)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2)决定是否受理再审申请;(3)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四、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1. 审理主体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主体为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
2. 审理程序(1)组成合议庭;(2)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3)审查原裁判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4)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5)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再审判决或者裁定。
3. 审理期限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关于再审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它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再审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法规出发,对再审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法律依据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合议庭成员应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期限最新规定
一、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期限最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期限二、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三、行政诉讼时可以申请赔偿吗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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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再审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