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二章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本章要点
本章分析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具体内容,讨论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现实法律适用情况。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裁决的种类,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2)行政调解的概念,行政调解的种类、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的法律救济。
第一节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裁决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来理解。形式上的行政裁决范围广泛,只要行政行为带有裁决的字样就是,这样会把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裁决也包括在内,所以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裁决。我们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是由我国法律列举规定的,不在列举事项范围内的,不得由行政主体作出裁决。行政裁决是现代社会关系复杂化和行政权日益扩大的产物。行政裁决制度对于消解民事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都具有重要作用。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对与民事纠纷有关的行政事务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同时必须经过法律专门授权才能成为行政裁决主体。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并不是纠纷的当事人。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主要由司法裁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行政主体才有权裁决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包括民事赔偿纠纷、民事补偿纠纷、有关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等。需要指出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纠纷进行的裁决不是行政裁决。
3、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以中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决。行政裁决一旦做出,不管此纠纷的当事人是否接受或同意裁决,都不影响行政裁决的成立和实施,从而不影响行政裁决应有的法律效力。
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一种在法律特殊授权之后由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行为,同时行政裁决是对已发生的特定民事纠纷在行政上予以法律确认,使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其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所以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理解行政裁决时,需要把握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裁决和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司法活动。两者的
区别主要有:第一,主体不同。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审判的是主体人民法院;第二,对象不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的对象是行政纠纷;第三,行为性质不同。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性,行政审判是司法行为,具有司法性。
2、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两者的区别:第一是对象不同,行政裁决对象是法定的特殊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可以是民事纠纷也可以是法定的行政纠纷;第二是前提不同,行政裁决只要符合法定就可以发生,不需要当事人的同意,行政调解需要在当事人同意下才能发生;第三是效力不同,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在裁决生效后应当履行,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以自愿为前提;第四是救济不同,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方式来救济,行政调解当事人不服的,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方式来救济。
3、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裁断的法律制度,如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原有的一些行政仲裁转向民间仲裁。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救济,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仲裁不服的,只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裁决的种类
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有相应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食品卫生法》、《计量法》、《环境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等。行政裁决所涉及的领域很多,主要有治安管理、土地管理、房屋管理食品卫生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医疗卫生管理、工商管理、知识权管理、资源管理等。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纠纷的行政法律制度,在调整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纠纷中显示出重要的作用,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正在逐渐建立和完善。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裁决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损害赔偿裁决。损害赔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做出的裁决。主要涉及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医疗卫生管理、产品质量等领域的行政裁决,行政主体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赋予的权力作出损害赔偿裁决。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可以作出强制性赔偿裁决,如治安管理中,行政相对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并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安机关对该行政相对人做出处罚的同时,可就赔偿问题做出裁决;根据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就赔偿问题作出行政裁决,如在农作物管理中,如果存在非法经营或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二,权属纠纷裁决。权属纠纷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争议所做出的确权性裁决。这里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纠纷主要是关于森林、土地、矿产、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权属纠纷,如对矿产资源利用、开采权等与土地相关的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如《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又如《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全民所有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