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行政法考点
4行政立法: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0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能否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产生确定力,拘束力或者执行力。
简答题。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赋予相对人原来没有的权利,如颁发许可证等;减少或者免除相对人义务,如减免税收等
2、设定新的义务或者剥夺既有的权益。
3、确认法律事实。对于现存的状态的确认。
1、调整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同样条件的情况下会反复适用。但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为的内容,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是抽象行政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活动才能实现其目标和作用。
主要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国家赔偿。
九.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区别
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对外部实施管理只能并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作出的。
2、适用的管理领域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法规范的外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领域;行政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管理。
第十二章: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 政机关。即行政仲裁的主体是对与民事纠纷 有关的行政事项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也只有经法律明确授权后,才拥有 对该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权。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为 实现管理目标,法律特别规定个别种类的民 事案件授权行政主体先予裁决并保留法院对 之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
行政裁决的特征
3、行政仲裁主要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决权的 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5、行政裁决是行政决定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一种法律授权居间裁决民事纠纷的行为, 是一种依照司法程序的行政决定。对行政裁 决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政裁决的主要制度
根据被裁决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将 行政裁决分为权属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 裁决、侵权纠纷裁决、补偿纠纷裁决和民间 纠纷裁决。 1、权属纠纷裁决 行政主体对民事权属纠纷的裁决被称为行政 行政 确权。民事主体因森林、土地、矿产、草原 确权 等权属争议,行政机关因管理职权而对权属 争议进行裁决。
行政裁决的主要制度
4、补偿纠纷裁决:法律明文规定可由行政 机关裁决的民事补偿案件。房屋拆迁 5、民间纠纷裁决:基层人民政府根据《民 间纠纷处理办法》对民间纠纷进行处理的一 种法律制度。
三、行政裁决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 2、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3、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4、行政裁决与行政诉讼 5、行政裁决与行政司法
行政裁决
------第十二章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以中间 人的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 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 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决定的 一种特殊形态。 行政裁决是行政权扩大的结果 行政裁决是行政司法的一种 行政司法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调 解、行政仲裁。
行政管理概论教学课件第十二章xin
实行人治政治制度多是专制集 权的,国家大政方针由少数人 决定
人治与的,统治者可以超越法律。
法治
来自于法的强制性,强调法 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法治建立在民主和宪政基础 上,一般实行共和制。
第十二章 行政法制
本章框架图
行政立法
行政法制
行政执法
行政司法
法制 法治 人治含义 行政立法的基本内容 中国行政立法体制 行政立法的目的和意义 行政执法含义和特点 行政执法的类型 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司法的含义 行政司法原则 行政司法类型
四、行政立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行政立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 (二)行政立法进一步健全了立法体制 (三)加强行政立法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第十二章 行政法制
第二节 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和特点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相对人,针对特定的
事项所做出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简单地说, 就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目的是赋予权利或减少义务、剥夺权利或增加义务、确认 法律关系等。
第十二章 行政法制
行政法制是指为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国家机关按照法定 程序而制定实施的法律制度。行政和法制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行政是否依法进行,是否高效,是否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等,都 离不开法制作后盾。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者共同 构成了中国三位一体的行政法制体系。
第一节 行政立法 第二节 行政执法 第三节 行政司法
第十二章 行政法制
第二节 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和特点
(二)行政执法的特点
1.行政执法对象的特定性 2.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 3.行政执法效力的特定性
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
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争议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除了传统的诉讼程序外,行政诉讼还包括一些非诉程序,用于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方式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同级或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以便进行复核和变更。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主体,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机关过失和错误,维护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首先,行政复议成本较低,不需要雇佣律师,申请程序简便。
其次,行政复议时效相对较短,可以迅速得到解决。
最后,行政复议的程序相对灵活,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更有针对性地解决争议。
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争议处理中,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和解协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具有自愿、快捷和灵活的特点,可以避免行政争议进一步升级,降低行政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行政调解可以通过行政机关自行调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
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第三方调解机构,都应当具备公正、中立、专业的特点,保障双方的权益。
双方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参与调解,并在达成协议后履行协议内容。
三、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程序。
行政裁决适用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争议,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手段。
行政裁决一般由设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或行政机关依法组成的裁决小组进行。
行政裁决的结果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裁决结果。
行政裁决作为一种独立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结语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是现代法治社会中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使争议可以在行政机关内部或经由协商、调解解决,减少诉讼的发生。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三种主要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由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
本文将对这三种方式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一种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机关作为裁决机关,具有相应的权力和职责;二是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结果履行义务;三是行政裁决程序相对简单、高效,适用于解决一些纠纷较为明确、争议较小的案件。
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土地征收、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争议。
行政裁决不仅可以解决实际问题,还能为行政机关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二、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行政仲裁机构作为仲裁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裁决的方式。
相对于行政裁决,行政仲裁更注重调解和协商,以双方自愿达成一致为目标。
行政仲裁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调解、仲裁、执行等环节。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行政仲裁机关进行调解。
行政仲裁的结果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行政仲裁主要适用于一些较为复杂的行政争议,尤其是在涉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通过行政仲裁,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争议,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机关通过调解、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
它强调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行政调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机关作为调解机关,发挥中立、公正的作用;二是调解结果无强制力,只有当事人自愿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调解程序相对简单、快捷,适用于一些争议较小、双方关系较好的案件。
行政调解在行政管理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它可以帮助当事人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实现互利共赢。
同时,行政调解也有助于改善行政机关的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合法性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三种重要方式。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区别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区别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区别一、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裁定的一种方式。
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点:1. 独立性:行政裁决机关独立于当事人之外,依法独立行使行政裁定权力;2. 强制性: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性执行的特点,一旦作出裁决,行政机关有权利和义务强制当事人履行;3. 具体性:行政裁决一般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具体纠纷案件的解决;4. 不可抗诉性: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采取抗诉措施。
二、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争议进行仲裁的一种方式。
行政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 中立性:行政仲裁机关作为第三方,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2. 具有强制力:行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裁决执行;3. 明确界限:仲裁裁决事先对争议权利义务进行明确,阐明责任分工;4. 可抗诉性:行政仲裁裁决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司法审查。
三、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协调、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行政调解具有以下特点:1. 灵活性:行政调解灵活多样,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2. 快捷高效:行政调解相对于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解决问题更加快速高效;3. 和解性:行政调解鼓励各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非强制性:行政调解结果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但通常达成和解后,当事人会自愿履行。
四、本所涉及附件:1. 附件一:《行政裁决申请表》2. 附件二:《行政仲裁申请书》3. 附件三:《行政调解申请书》五、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案件:指因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包括行政救济案件、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等。
2. 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 仲裁裁决: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决定。
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9)
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促进纠纷有效化解,增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纠纷,是指协调联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形成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化解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纠纷化解服务。
第四条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五)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多方协调联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稳定风险防范等制度,促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市、区应当建立多元化解纠纷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协调解决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筹协调部门承担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纠纷化解。
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多元化解纠纷知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多元化解纠纷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预防和化解纠纷能力建设,培育各类纠纷化解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纠纷化解责任。
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是在行政领域内解决纠纷和争议的常见方式。
尽管这些概念听起来相似,但它们在法律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的区别。
首先,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争议发生时,由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调解人进行调解,以解决纠纷。
行政调解的特点是灵活性和非强制性。
它不依赖于法律程序,而是通过沟通和讨论来找到解决方案。
调解的过程侧重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妥协,以达到双方满意的共同意见。
不同于法院审判或仲裁过程,调解不需要明确的赢家和输家。
通过谈判,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达令双方满意的和解协议。
行政调解通常是一种经济、快速和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行政裁决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并审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最终作出裁定。
行政裁决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并对相关当事人做出决定,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与行政调解不同的是,行政裁决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遵守。
行政裁决通常采取书面形式,载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行政裁决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程序提出上诉或请求重新审理。
而行政仲裁是一种类似于法院审判的程序,由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人员进行争议解决。
行政仲裁的特点是独立性和中立性。
仲裁程序通常包括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和辩论的过程,最终由仲裁员作出裁决。
行政仲裁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一般不能上诉。
仲裁的好处之一是快速解决争议,避免了传统诉讼程序的时间和成本。
然而,与法院审判相比,仲裁可能缺乏透明度和一定程度的职业审慎度。
总的来说,这三种方式在行政领域中解决争议和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调解适用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情况,更加强调协商和合作。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和审理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具有强制性。
而行政仲裁是利用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来解决争议,类似于法院审判,但速度更快。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行政争议的解决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实施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调解有什么区别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调解有什么区别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区别一、介绍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
虽然它们都是用于解决行政争议的手段,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它们有着不同的运作方式和特点。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的区别。
二、行政裁决1.概念: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争议作出具有强制力的决定。
2.程序:普通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独立作出决定,可采取书面审理或者口头审理的方式。
3.特点:a.强制力: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结果执行。
b.效率高:行政裁决程序相对简便,能够快速解决行政争议。
c.不公开:普通情况下,行政裁决的程序和结果对外部不公开。
三、行政仲裁1.概念:行政仲裁是由行政仲裁机构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2.程序:行政仲裁普通由专门的行政仲裁机构负责处理,遵循仲裁程序,通常需要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
3.特点:a.由第三方决定:行政仲裁由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b.具有强制力:行政仲裁的裁决结果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c.程序复杂:行政仲裁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理程序。
四、行政调解1.概念: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通过协调和调解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2.程序: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通过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来达成一致解决争议。
3.特点:a.灵便性高:行政调解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便调整,更加适应当事人的需求。
b.自愿性:行政调解是自愿参预的,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预以及是否接受调解结果。
c.非强制力:行政调解的结果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履行。
五、附件列表:1.附件A: 行政裁决案例集2.附件B: 行政仲裁申请表格3.附件C: 行政调解协议范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解决行政争议的具有强制力的决定。
2.行政仲裁:指由行政仲裁机构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
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2023年12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知识产权组织具体承办本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工作。
第四条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纠纷,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五条专利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专利行政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专利纠纷,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在治理社会中,如何正确合法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问题,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政治体制运行中,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矛盾特别突出。
为此,各种行政诉讼机制应运而生,其中包括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政府部门下发的一种行政行为决定,涉及民事、经济和行政管理领域的某些纠纷。
在行政裁决中,政府部门以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作为依据,发表在涉及纠纷各方面前法律效力的决定。
与民事裁判不同的是,行政裁决有管辖权和权利、裁量和处罚补救等特点。
行政裁决的主体可以是各种政府部门或者经政府批准的专业机构,一般来说,行政裁决机构是专门负责行政裁决的机构,其行政裁决范围由法律、法规或商定的合同来规定。
对于被行政部门实施裁决不满的当事人们,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赔偿来解决特定范围内双方争端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它是不同于行政机关的第三方机构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一种途径。
行政仲裁通常由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地级以上政府出资成立专门机构进行。
行政仲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由具有专业和公正性的仲裁人员进行仲裁,对行政机关和民事糾紛进行裁决。
行政仲裁裁决有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相较于前两种方法,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调解双方的矛盾和纠纷,达到和解、宽容、和谐等社会和谐的愿望。
从制度上看,平常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区组织等部门内设专门机构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在纠纷仲裁、裁决机构等工作过程中,加强与行政调解机构的联系,并将案件推向行政调解机构。
从过程上来说,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所设置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也是为了解决民间普及仲裁的一种途径。
根据司法实践的规定,行政调解必须强调自愿原则,双方必须经过协商、互相尊重,在与权力来源相同的情况下达成协议,使双方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如果达成协议,应当立即签署文书,并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引例原告山东蒙阴县坦埠镇石灰峪自然村与第三人坦埠镇下东门村原为一个行政村,自1986年开始原告要求单独建村。
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的河滩林地418.3亩在原告要求分村前一直由下东门村农民集体管理使用,分批种植了林木,其中第三人南洼河滩的100亩林地,承包给本村村民阚兆奎使用,1985年签订合同,期限15年。
1987年原告将第三人已发包的这部分河滩林地分给其村民使用,双方引起纠纷,第三人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未得到解决。
该河滩地全部林木因梓河治理于1999年9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
该林地未依法确权。
2000年5月17,被告蒙阴县政府据《森林法》第17条第1款、第3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之规定,决定原告和第三人争议的河滩林地418.3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中38亩林地使用权归原告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其余380.3亩林地使用权归第三人农民集体长期使用。
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蒙阴县政府作出的决定。
原告不服于2000年9月11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某、房产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裁决房管局裁决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行为效力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特征首先,行政裁决以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前提。
其次,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规范授权的行政机关。
再次,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行政裁决同样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最后,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所以,对行政裁决不服而产生的纠纷应属行政纠纷范畴。
我国的《复议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有学者将行政裁决的特征概括为:(1)在意志表示上具有单方性;(2)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3)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4)在解决纠纷上具有非终局性。
什么是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的种类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的种类有哪些?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经济补偿、民间纠相信大多数人都没有听说过行政裁决这个名词吧,这也是大多人不了解法律知识的缘故。
无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老百姓来说,对于谈到政府的工作问题都是比较敏感的,不可置疑的是,大多人不了解行政裁决有哪些种类。
下面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什么是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决的种类有哪些?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1、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犯而产生的纠纷。
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害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制止和决定赔偿,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裁决。
法律明文规定行政主体在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依法做出强制性赔偿裁决。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补偿纠纷补偿,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抵消损失、消耗,补足缺失、差额”,在法学词语中,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
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浙政办发〔2016〕17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7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程序,以自愿平等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下统称当事人),依法化解有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合法正当、优先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行政争议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三)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适用行政调解:(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非诉讼程序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已于2016年7月22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纠纷多元化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有关的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立健全由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当事人提供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
第四条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坚持公平公正;(三)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纠纷化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政保障,支持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发展。
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是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在行政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它们在目的上都致力于解决行政争议,但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的区别。
一、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自身权力和影响力力,对行政争议的当事方进行沟通、协商和妥协,以达成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的主要特点在于:1.自愿性: 行政调解是在当事方自主决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强制性。
2.权威性: 行政机关具备一定的行政权力和影响力,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约束力等手段对争议的当事方进行调解。
3.灵活性: 行政调解过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当事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协商。
行政调解适用于一些相对简单和容易解决的行政争议,例如行政机关与个体之间的合同纠纷、行政机关对民众权益的调整等。
行政调解的优势在于能够快速解决争议,实现当事方的双赢,减轻行政机关负担。
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并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
行政裁决的主要特点在于:1.强制性: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定权限对争议进行裁决,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2.有限性: 行政裁决的权限和范围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扩展裁决权。
3.专业性: 行政裁决一般由专门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法庭进行,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认定进行裁决。
行政裁决适用于一些相对复杂和需要专业判断的行政争议,例如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行政裁决的优势在于能够依法解决争议,确保公平公正,并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三、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方通过委托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
行政仲裁的主要特点在于:1.中立性: 行政仲裁采用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机构要求中立公正,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
2.司法化: 行政仲裁程序较为正规,类似于司法程序,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2021修正)
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实施日期】2021.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规范。
第五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调解争议纠纷,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保障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的必要工作条件,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行政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下列纠纷进行调解:(一)治安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二)消费者权益纠纷;(三)医疗纠纷;(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权属、矿业权纠纷,林权、水事纠纷;(五)环境污染纠纷;(六)知识产权纠纷;(七)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八)计量纠纷;(九)物业权益纠纷;(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纠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调解:(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二)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再次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三)申请人民调解并且已经受理的;(四)已经超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限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的具体要求
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的具体要求以下是 9 条关于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的具体要求:1. 咱得让行政调解更接地气呀!比如说在邻里纠纷中,不能只是生硬地处理,要真的走进当事人心里,让矛盾像冰雪遇到暖阳一样消融!咱就得做到想他们所想,急他们所急,这样调解才能有效果呀,是不是?2. 行政裁决得更加公平公正啊!就像裁判在赛场上,不能有丝毫偏袒,否则怎么让大家信服呢?在土地纠纷裁决时,必须查明真相,一碗水端平,这样大家才会认可呀!3. 仲裁制度要灵活多变呀!别总是那老一套。
好比治病,得根据病情下药,不能不管啥病都开一样的药吧!在经济合同仲裁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方法,让仲裁像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那样精准!4. 完善制度要倾听大家的声音啊!不能自己闷头干。
这就好像造船,你不听船员的意见,造出来的船能好开吗?要多听听当事人、专家等各方面的建议,这样制度才能更完善呀,对不对?5. 得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呀!他们就像战士,没有好的装备和技能怎么能打胜仗呢?给他们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沟通技巧,让他们在调解时如有神助!6. 要提高行政裁决的效率呀!别让当事人等得花儿都谢了。
好比快递,速度慢了谁还想用呀!在知识产权裁决时,迅速行动,及时给出结果,这样才能赢得信任呐!7. 仲裁的程序要简化呀!别搞得那么复杂,让人望而却步。
这就像走迷宫,简单点不好吗?让大家轻松进入仲裁,快速解决问题,多好!8. 应该加大对这些制度的宣传呀!很多人都不知道还有这好东西。
就像好东西藏在箱子里,不打开箱子怎么知道呢?让更多人了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才能发挥它们最大的作用呀!9. 必须不断创新和改进呀!时代在变,制度也得跟上呀!不能像化石一样一成不变。
比如利用新的技术手段来提高效率和公正性,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呀,你们说是不是?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只有全方位地去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才能让它们更好地服务于大众,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第十二章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第十二章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第十二章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本章要点本章分析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具体内容,讨论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现实法律适用情况。
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裁决的种类,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2)行政调解的概念,行政调解的种类、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的法律救济。
第一节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裁决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来理解。
形式上的行政裁决范围广泛,只要行政行为带有裁决的字样就是,这样会把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裁决也包括在内,所以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裁决。
我们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是由我国法律列举规定的,不在列举事项范围内的,不得由行政主体作出裁决。
行政裁决是现代社会关系复杂化和行政权日益扩大的产物。
行政裁决制度对于消解民事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都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对与民事纠纷有关的行政事务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同时必须经过法律专门授权才能成为行政裁决主体。
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并不是纠纷的当事人。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主要由司法裁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行政主体才有权裁决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包括民事赔偿纠纷、民事补偿纠纷、有关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等。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纠纷进行的裁决不是行政裁决。
3、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
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以中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决。
行政裁决一旦做出,不管此纠纷的当事人是否接受或同意裁决,都不影响行政裁决的成立和实施,从而不影响行政裁决应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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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本章要点本章分析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具体内容,讨论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现实法律适用情况。
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裁决的种类,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2)行政调解的概念,行政调解的种类、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的法律救济。
第一节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裁决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来理解。
形式上的行政裁决范围广泛,只要行政行为带有裁决的字样就是,这样会把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裁决也包括在内,所以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裁决。
我们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是由我国法律列举规定的,不在列举事项范围内的,不得由行政主体作出裁决。
行政裁决是现代社会关系复杂化和行政权日益扩大的产物。
行政裁决制度对于消解民事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都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对与民事纠纷有关的行政事务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同时必须经过法律专门授权才能成为行政裁决主体。
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并不是纠纷的当事人。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主要由司法裁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行政主体才有权裁决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包括民事赔偿纠纷、民事补偿纠纷、有关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等。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纠纷进行的裁决不是行政裁决。
3、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
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以中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决。
行政裁决一旦做出,不管此纠纷的当事人是否接受或同意裁决,都不影响行政裁决的成立和实施,从而不影响行政裁决应有的法律效力。
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是一种在法律特殊授权之后由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行为,同时行政裁决是对已发生的特定民事纠纷在行政上予以法律确认,使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其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所以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理解行政裁决时,需要把握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裁决和行政审判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司法活动。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主体不同。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审判的是主体人民法院;第二,对象不同。
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的对象是行政纠纷;第三,行为性质不同。
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性,行政审判是司法行为,具有司法性。
2、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两者的区别:第一是对象不同,行政裁决对象是法定的特殊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可以是民事纠纷也可以是法定的行政纠纷;第二是前提不同,行政裁决只要符合法定就可以发生,不需要当事人的同意,行政调解需要在当事人同意下才能发生;第三是效力不同,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在裁决生效后应当履行,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以自愿为前提;第四是救济不同,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方式来救济,行政调解当事人不服的,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方式来救济。
3、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行政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裁断的法律制度,如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
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原有的一些行政仲裁转向民间仲裁。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救济,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仲裁不服的,只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裁决的种类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有相应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食品卫生法》、《计量法》、《环境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行政裁决所涉及的领域很多,主要有治安管理、土地管理、房屋管理食品卫生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医疗卫生管理、工商管理、知识权管理、资源管理等。
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纠纷的行政法律制度,在调整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纠纷中显示出重要的作用,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正在逐渐建立和完善。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裁决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第一,损害赔偿裁决。
损害赔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做出的裁决。
主要涉及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医疗卫生管理、产品质量等领域的行政裁决,行政主体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赋予的权力作出损害赔偿裁决。
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可以作出强制性赔偿裁决,如治安管理中,行政相对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并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安机关对该行政相对人做出处罚的同时,可就赔偿问题做出裁决;根据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就赔偿问题作出行政裁决,如在农作物管理中,如果存在非法经营或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二,权属纠纷裁决。
权属纠纷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争议所做出的确权性裁决。
这里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纠纷主要是关于森林、土地、矿产、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权属纠纷,如对矿产资源利用、开采权等与土地相关的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如《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又如《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全民所有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侵权纠纷裁决。
侵权纠纷裁决是指当事人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并发生争议时申请行政主体进行制止,行政主体就此而作出的裁决。
侵权纠纷裁决一般是以权属确定为前提,与损害赔偿的确定相联系使用的,如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纠纷进行的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种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停止侵权行为,保护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补偿纠纷裁决。
补偿纠纷裁决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事补偿案件进行裁决。
如2004年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申请行政裁决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三、行政裁决的程序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对行政裁决作出了规定,但对行政裁决实施的程序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更不要说有统一的程序规定了。
而行政裁决的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行政裁决的具体实施,行政裁决的作用和行政裁决目标和功能的实现。
根据行政管理实践经验和零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所需要的程序规则、步骤、方式大致如下:第一,申请。
纠纷当事人应当首先向行政主体提交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申请书。
申请必须满足一些条件,不是所有的申请行政主都必须受理。
申请必须由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享有该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且提出申请的形式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载明。
第二,受理。
行政主体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后,应当对内容进行初步形式审查。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主体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审查。
审查即调查,审理。
行政主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将申请书副本送达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在审理过程中,应适用回避制度。
行政主体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查证,核实。
可召集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辩论和质证,向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如果证据不足,行政主体有权要求当事人举证或自行进行调查取证。
第四,裁决。
行政主体经过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及时做出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内容、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等,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为终局裁决的行政裁决外,应当告知当事人对此裁决能否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以及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管辖机关,行政裁决书做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非终局性,理应适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这两种救济程序,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程序的适用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并不能包括所有的行政裁决及对其救济。
第一,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适用的行政裁决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及其试行意见把行政裁决中的对赔偿的裁决、对补偿的裁决、对权属的裁决都列入了行政诉讼的范围,如最高人民法院《试行意见》第四、第五、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的、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藏、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主要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权性行政裁决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但根据2004年3月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又有了例外,该规程第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范围扩展到补偿纠纷的裁决。
第二,部分行政裁决没有列入行政行为,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
如基层人民政府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对民间纠纷的行政裁决,至今仍然视为民事活动适用民事诉讼。
1993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明确指出了当事人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处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