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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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定的通知
川价字非〔1992〕107号
附件4 :
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费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收费规定
各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在省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
1、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2、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3、普通高等学校,除成、渝两市仍按市政府规定的减免办法收费外,其它各地均免收市建设配套费。
4、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
原燃气的供应户数,冲抵新建部分的,免收燃气配套费,新增加部分户数按规定收取。
5、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收取配套费。企业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城市建设配套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的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2、燃气和自来水配套费主要用于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
3、收取配套费后,各地区、各部门原制定的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同时废止。
4、经省计委批准集资建设的供气、供水设施,对集体资单位不再收取该项设施的配套费。
5、各种配套费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分别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各级不得提留、挪用。
6、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县建委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属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