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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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泸州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泸州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泸州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一条配套费是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之一,其收、管、用纳入财政资金管理,接受监察、审计的监督。

第二条配套费按照国发〔1998〕34号、川价费〔2001〕157号、泸市府函〔2004〕45号文件规定,按建设面积收取,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组织机构及审批权限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

经规建局核实情况后,按规定减免并办理缴交费手续。

同时将已办理减免的项目报市政府配套费领导小组备案。

二、政策性减免:建立市政府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规划建设局的副市长任组长,联系规划建设局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分管城建的副局长、规划建设局局长、协助管理规划及财务的副局长、规划管理局局长、规划建设局计财科科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规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配套费减免的日常工作。

该领导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依据国家、省、市政府政策及相关规定,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配套费政策性减免事项。

第四条配套费减免适用范围一、国家、省、市政府明文规定的减或免的项目;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减或免的项目;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四、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适用减免的项目。

第五条配套费减免程序一、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规建局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意见提交配套费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配套费领导小组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会议,对减免项目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2020)

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2020)

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2020)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4日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本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85元/m2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或批复同意的配套费征收事权下放的区域外,其余区域属于市级征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收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配套费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配套费减免以及配套费其他管理事项;配套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配套费减免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

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社事项目、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纳配套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与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对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原缴纳的标准补缴或退配套费。

第七条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联动督促缴纳机制,保证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八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明文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可按照规定减免配套费,具体减免项目、内容及依据详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第九条需减免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基本情况后,行政主管部门再转报配套费领导小组申请减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8•【字号】川府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8]26号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今年以来,全省上下高度重视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价格调控政策,保持了全省特别是地震灾区价格基本稳定,我省市场价格水平从高位逐步回落。

从我省今年后期价格走势看,控制物价过快上涨,有效抑制通货膨胀,实现全年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按照中央“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把抑制通货膨胀放在突出位置”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价格调控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一)努力扩大有效供给。

积极增加粮油肉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保证粮食、肉类和食用植物油等“菜篮子”产品的供应。

贯彻执行好国家和省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到应收尽收。

充分发挥政策激励效应,鼓励各生产企业特别是建材企业千方百计加快生产,建立建材专供机制,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

(二)强化流通体系建设。

加强运输调配,搞好产销衔接,大力组织商品货源,拓宽流通渠道,降低流通成本。

加强重要商品储备,省人民政府已确定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储备要足额到位,完善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制度,落实好大中城市增加小包装粮油储备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清查工作,切实做到不脱销、不断档。

(三)加强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管。

完善农资流通体系,整顿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落实国有控股企业生产供应责任,确保市场需求和价格基本稳定。

积极建立化肥储备制度,提前做好淡季储备工作,增强政府调控力度,为保证农业生产用肥打好基础。

(四)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高度重视稳定预期对调控市场物价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群众心理预期。

川价字非〔1992〕107号

川价字非〔1992〕107号

川价字非〔1992〕107号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城管委):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90〕16号),加强建设和城市管理,严肃收费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两个规定》,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建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进行了审定,制定了《四川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四川省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收费办法》、《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房政管理收费办法》、《四川省城市建设管理收费办法》和《四川省村镇建设管理收费办法》,经省清理不合理负担,工作办公室审定,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建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和标准的制定,权限在中央和省两级。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均无权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本《规定》所列各项收费标准是对社会各单位、个人的最终收费标准。

各市、地、州在《规定》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限额、幅度以内,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由物价部门会同建委、财政局补充颁发具体的收费标准,同时抄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本《规定》中确需暂缓执行的个别收费项目或需降低个别项目收费标准的,由市、地、州物价、建委、财政部门共同协商,并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今后,各地需新增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逐步级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建委,经审定后,下达执行。

三、各级建设部门对外开展服务,需要参照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下达的有关文件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将行政职责内的工作,转为有偿服务,收取费用。

绵阳市物价局、绵阳市财政局关于绵阳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大城市标准的通知

绵阳市物价局、绵阳市财政局关于绵阳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大城市标准的通知

绵阳市物价局、绵阳市财政局关于绵阳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大城市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物价局,绵阳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5.12.31
•【字号】绵价发[2005]251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绵阳市物价局、绵阳市财政局关于绵阳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大城市标准的通知
(2005年12月31日绵价发〔2005〕251号)
绵阳市建设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原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川价字非〔1992〕107号《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川价费〔2001〕157号《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绵阳市人民政府2005年12月14日第7次常务会议决定,绵阳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大城市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绵阳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大城市标准,即每平方米75元,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

二、征收范围为绵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方式、资金管理、减免范围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绵阳市原
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新都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成都市新都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成都市新都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根据《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8〕12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3〕21号)、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投〔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区范围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建设项目报建费。

其中: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4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其中新都区自留100元/平方米,成都市统筹40元/平方米)。

2.文物勘探发掘费房地产开发项目按3元/平方米标准执行,其他建设项目按1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按2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8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1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四)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5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五)异地绿化建设费。

房屋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对绿化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3元/平方米标准缴纳。

第四条政策性减免根据《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8〕12号),对以下建设项目的新都区自留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0元/平方米按比例减免,成都市统筹部分40元/平方米不在减免范围。

其中:(一)按30%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金额为30元/平方米,其中包括:1.党、政、军机关、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社区工作用房。

2.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二)按50%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金额为50元/平方米,其中包括:1.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学、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

市长:孙平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加快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部队(武警)营房和军事设施;(二)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的教学设施及学生食堂;(三)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孤儿院,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非赢利性的敬老院等民政福利设施;(四)中、小学校的理、化、生实验室;(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用房;(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减征70%的建设项目:1、机关修建的办公用房;2、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

(二)减征50%的建设项目:1、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修建的学生公寓及大学修建的科研设施;2、企业的生产厂房、工业开发新区的科研、生产用房;3、经济适用房;4、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等非赢利性公共设施。

第七条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被拆迁人异地重建的,扣除原旧房建筑面积,只对超面积部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改变其使用性质,应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决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 成府发〔2014〕23号

9.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  成府发〔2014〕23号

XX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文号:成府发〔2014〕23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14-08-05生效时间:2014-08-05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5日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一站式收费是: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配套费);2.文物勘探发掘费;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建委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标准中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市政府政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一)项报建费和第(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四)项费用。

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委负责在市政府政务中心办理。

第(二)至(四)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墙材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和市人防办负责办理。

成都高新区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成都高新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 2 —元人民币解缴市财政局。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原收取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2、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3、文物勘探发掘费;4、工程定额测定费;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异地绿化建设费;(三)城区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四)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五)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报建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人民币标准交纳,(二)至(六)项费用收费标准总和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三条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建设项目报建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人民币交纳报建费;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至(六)项的费用。

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办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政府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代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解交市财政局。

第四条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报建费:(一)党、政、军机关、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报建费:(一)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中学、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二)企业的生产厂房,高新技术孵化楼,创业园的科研、生产用房;(三)经济适用住房、教师住宅、军队干部住宅;(四)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时涉及的拆迁安置房,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修建的拆迁安置房;(五)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停车场(库)、菜市场等非赢利性公共建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普洱市主城区(“主城区”修改为“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修改为: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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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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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该款修改为: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该款修改为: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十一)工业企业自建生产用房;该款修改为: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该款增加)(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该款增加)第十条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一)在原址内的建设工程,原登记产权面积可抵减,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0%计缴;(该款增加)(二)财政全额拨款项目全免,部分拨款项目减免财政拨款部分;该款修改为:部分财政拨款项目按财政拨款占比减免相应部分;(三)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拆迁安置项目,按原拆除部分面积减免;该款修改为: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用于安置部分面积减免;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附件4: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一、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费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矿区)四、收费规定各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在省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

1、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2、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3、普通高等学校,除成、渝两市仍按市政府规定的减免办法收费外,其它各地均免收市建设配套费。

4、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原燃气的供应户数,冲抵新建部分的,免收燃气配套费,新增加部分户数按规定收取。

5、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收取配套费。

企业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1、城市建设配套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的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2、燃气和自来水配套费主要用于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

3、收取配套费后,各地区、各部门原制定的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同时废止。

4、经省计委批准集资建设的供气、供水设施,对集体资单位不再收取该项设施的配套费。

5、各种配套费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分别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

各级不得提留、挪用。

6、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县建委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属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市政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市政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市政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遂府发〔2005〕32号市级各部门,市直各园区管委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令281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遂府发(2005)2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征收管理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出让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要求从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符合减免的除外)在市城区从事建设,都必须按规定足额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符合减免规定的,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各征收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监管到位。

二、减免范围(一)市政建设配套费免收范围1.城市规划区内的农业户原住居民在规划区域内、建成区域外修建自用住房;2.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3.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普通高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不含经营性建设项目和经营性学生公寓);4.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5.国家兴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医疗用房;6.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7.市政公用设施;8.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9.工业项目(生产厂房、值班室、仓库、厕所、变电用房);10.人民防空设施;11.中央、省明文规定应免收的建设项目。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2.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3.修建了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防空体系的民用建筑项目予以免收;4.工业生产厂房予以免收;5.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用于解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建设计划批复界定),减半收取;6.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完整版)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完整版)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原燃气的供应户数,冲抵新建部分的,免收燃气配套费,新增加部分户数按规定收取。

5、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收取配套费。

企业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城市建设配套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的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2、燃气和自来水配套费主要用于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

3、收取配套费后,各地区、各部门原制定的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同时废止。

4、经省计委批准集资建设的供气、供水设施,对集体资单位不再收取该项设施的配套费。

5、各种配套费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分别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

各级不得提留、挪用。

6、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县建委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属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6.22
•【字号】泸市府函[2017]238号
•【施行日期】2017.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7]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主城区维护范围逐渐增大,维护标准逐步提高,为了更好的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结合我市人口规模和经济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现将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配套费征收标准每平方米上调20元,即按建筑面积,征收标准由65元/平方米调整为85元/平方米。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本通知施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泸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对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的批复》(泸市府函〔2004〕45号)同时废止。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

市长:孙平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加快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部队(武警)营房和军事设施;(二)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的教学设施及学生食堂;(三)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孤儿院,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非赢利性的敬老院等民政福利设施;(四)中、小学校的理、化、生实验室;(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用房;(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减征70%的建设项目:1、机关修建的办公用房;2、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

(二)减征50%的建设项目:1、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修建的学生公寓及大学修建的科研设施;2、企业的生产厂房、工业开发新区的科研、生产用房;3、经济适用房;4、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等非赢利性公共设施。

第七条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被拆迁人异地重建的,扣除原旧房建筑面积,只对超面积部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改变其使用性质,应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决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 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 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1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 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2费。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德办发〔2005〕54号市级各部门:《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1)157号和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委员会川价字非(1992)1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含工矿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

原市政建设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停止收取。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管理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范围(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单位或个人对原有建筑物所安装(或未安装)的水、气基础设施进行增容(或新安装)应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对2005年1月1日以前已安装的自来水、天然气进行增容,按原收费政策执行。

2、对2005年1月1日以前的原有建筑物新安装自来水、天然气,安装自来水按建筑物总面积15元/m2补交,安装天然气按建筑物总面积15元/m2补交。

(三)单位和个人安装自来水、天然气,其安装管径由使用方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按照“保证用量,留有余地,节约资源”的原则予以核定。

第六条市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银行代收”收缴方式,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

四川城市建设PPP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四川城市建设PPP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目录第一部分项目公司组建及管理方案 (1)第一章概述 (1)第二章项目公司的设立 (1)2.1 项目公司组建计划表 (2)2.2 组建项目公司时间 (2)2.3 项目公司注册资金 (3)2.4 公司规模及经营范围 (3)2.5 公司主要领导成员 (3)2.6 项目公司履行的职责 (3)第三章项目公司的组织架构 (4)3.1 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及组织机构框图 (4)3.2 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职责 (5)第四章项目公司管理职责 (6)4.1 公司领导班子管理职责 (6)4.2 各部门管理职责 (11)4.3 项目公司的人员安排 (17)第五章项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17)第六章项目公司外部沟通与协调 (18)第七章项目公司招标采购及成本管理 (18)7.1 采购制度建立 (18)7.2 采购原则 (18)7.3 采购计划管理 (19)7.4 采购质量和成本控制 (20)第八章项目公司合同管理 (21)第九章项目公司风险分配及管理 (22)9.1 项目风险分配 (22)9.2 完善项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24)9.3 完善项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评价体系 (25)9.4 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常态化运行 (25)第十章项目运作方式 (26)10.1 本项目运作方式特征 (26)10.2 运作方式分析 (26)10.3 本项目运作方式的优势 (26)第十一章项目交易结构 (27)11.1 合同期限 (27)11.2 投融资结构 (27)11.3 回报机制 (28)11.4 相关配套安排 (28)第十二章项目公司信息化管理 (28)12.1 建立高效的信息化组织管理体系 (28)12.2 推广办公自动化系统(OA)的使用 (29)第二部分项目建设方案 (30)第十三章编制依据 (30)第十四章项目概况 (30)14.1 “长寿湖湿地公园”项目概况 (30)14.2 “三馆(文化馆、图书馆、规划馆)”项目概况 (30)14.3 “体育公园”项目概况 (30)14.4“XX新城电力隧道”项目概况 (30)14.5“XX新城配套市政道路及管网”项目概况 (30)14.6“长寿水乡”项目概况 (30)第十五章施工部署 (31)15.1 总体要求 (31)15.2 施工段的划分 (31)15.3 施工流程 (31)第十六章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32)16.1 前期资料缺失、规划、设计方案均未完成 (32)16.2 征地、拆迁工作量大,难度大,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32)16.3 水系开挖区域多为淤泥 (32)16.4 交叉施工较多 (32)16.5 临时施工用电、临时施工用水布置不好覆盖 (33)16.6 对原有树木保护 (33)16.7 防止扬尘污染 (34)16.8 做好防火工作和治安防范 (35)16.9 与各相关方协调 (36)16.10 工期紧、具体开工日期不确定 (36)第十七章长寿湖湿地公园、体育公园、长寿水乡主要施工技术方案(风景园林)3817.1 土方及驳岸工程 (38)17.2 园林建筑及景观小品工程 (46)17.3 给排水工程 (76)17.4 景观照明工程 (86)17.5 绿化种植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88)第十八章三馆(文化馆、图书馆、规划馆)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房屋建筑) (108)18.1施工测量 (108)18.2地基与基础工程 (113)18.3主体结构工程 (127)18.4脚手架工程 (146)18.5装饰装修工程 (151)18.6建筑屋面工程 (163)18.7机电安装工程 (167)18.8房建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 (191)第十九章电力隧道、配套市政道路及管网主要施工技术方案(市政工程) (203)19.1 工程测量方案 (203)19.2 电力隧道施工 (207)19.3 市政道路工程 (221)19.4 市政管网工程 (235)19.5 交通工程 (244)19.6 景观绿化工程 (251)19.7 照明工程 (258)第三部分项目建设管理方案 (261)第二十章项目管理目标 (261)20.1 质量目标 (261)20.2 工期目标 (261)20.3 安全文明管理目标 (261)20.4 消防规划目标 (261)20.5 环境保护目标 (261)20.6 资料管理目标 (262)20.7 优质服务目标 (262)第二十一章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263)21.1 项目部组织管理网络 (263)21.2 公司组织管理 (264)21.3 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岗位职责 (264)第二十二章施工前期准备方案 (271)22.1 施工现场准备 (271)22.2 临时用电准备计划 (273)22.3 施工临时供、排水准备计划 (274)22.4 施工机械(具)及设备的准备计划 (278)22.5 主要材料准备计划 (280)22.6 劳动组织准备计划 (281)22.7 技术准备 (284)22.8 组织协调准备 (285)22.9 交通组织方案 (285)第二十三章工期管理及工期保证方案 (287)23.1 工期安排 (287)23.2 进度计划控制总体主导思路 (287)23.3 进度计划控制原则 (287)23.4 施工各阶段进度计划 (287)23.5 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 (287)23.6 工期保证措施 (288)第二十四章技术优化管理方案 (298)24.1 技术优化的目的 (298)24.2 对工程设计方案的优化措施 (298)24.3 对工程施工方案的优化措施 (299)第二十五章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措施 (311)25.1 质量管理体系及组织框架 (311)25.2 房建工程重点环节质量保证措施 (312)25.3 风景园林工程重点环节质量保证措施 (317)25.4 市政工程重点环节质量保证措施 (322)第二十六章安全管理体系、安全保证措施 (326)26.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架构 (326)26.2确保安全生产的总体措施 (327)26.3房建工程重点环节安全保证措施 (328)26.4风景园林重点环节安全保障措施 (334)26.5市政工程重点环节安全保证措施 (339)第二十七章文明施工管理方案 (340)27.1 环境和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框架 (340)27.2 人员管理 (342)27.3 场容管理 (342)27.4 环境卫生管理 (344)27.5 创建市级文明工地措施 (345)27.6 减少施工扰民和降低噪音、保证正常秩序的措施 (346)第二十八章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349)28.1 全面运行ISO14000环境保护体系 (349)28.2 对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349)28.3 环境保护主要措施 (349)第二十九章特殊气候下施工管理方案 (352)29.1 雨季施工措施 (352)29.2 夏季施工措施 (353)29.3 冬季施工措施 (355)第三十章成品保护管理方案 (357)30.1 成品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 (357)30.2 成品保护奖罚措施 (357)30.3 房建工程主要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措施 (358)30.4 风景园林主要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措施 (361)30.5 市政工程主要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 (362)第三十一章施工成本管理方案 (364)31.1成本资金控制管理规定 (364)31.2成本控制管理程序 (364)31.3成本资金计划 (364)31.4成本资金运行的控制 (365)31.5成本资金的核算 (365)31.6成本资金的分析与考核 (366)31.7工程成本控制措施 (366)31.8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措施 (366)31.9项目实施阶段的成本控制措施 (367)31.10降低成本措施 (368)第三十二章工程建设期应急预案 (370)32.1总则 (370)32.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374)32.3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375)32.4应急组织 (376)32.5应急准备和响应 (376)32.6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和措施 (377)32.7培训演练与必备器材 (378)32.8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终止和终止后工作恢复 (379)第三十三章总承包管理制度 (380)33.1 总承包管理总则 (380)33.2 管理细则 (381)33.3 总承包对专业分包方主要施工协调措施 (385)33.4 总承包对劳务外分包的管理措施 (387)第四部分运营与维护方案 (390)第三十四章运营管理概述 (390)34.1运营维护的条件 (390)34.2运营维护管理的目标 (390)第三十五章运营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390)35.1运营管理组织机构 (390)35.2各主要领导和部门的职责 (392)第三十六章运营管理制度 (398)36.1 运营管理制度的建立 (398)36.2 运营维护操作与管理基本制度 (398)36.3环境保护及节能管理制度 (402)36.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04)36.5维护手册的建立及设备维护管理措施制度 (406)36.6设施大修制度 (409)第三十七章长寿湖湿地公园、体育公园、长寿水乡运营与维护方案 (410)37.1绿化养护 (410)37.2设备设施维护 (419)37.3环境卫生管理 (421)37.4安保管理 (421)37.5文档管理 (422)37.6材料、工具管理 (422)第三十八章三馆(文化馆、图书馆、规划馆)运营与维护方案 (425)38.1房屋公共部位保洁方案 (425)38.2垃圾处理与收集 (425)38.3保洁消杀工作内容 (425)38.4公共秩序维护方案 (426)38.5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方案 (428)38.6环境保护方案 (431)38.7消防管理方案 (433)第三十九章电力隧道、配套市政道路及管网工程运营与维护方案 (436)39.1 电力隧道设施维护方案 (436)39.2 市政道路及管网运营与维护方案 (439)第四十章运营维护风险管理 (449)40.1完善项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449)40.2完善项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评价体系 (449)40.3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常态化运行 (449)第四十一章运营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方案 (450)41.1 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450)41.2 安全管理方案 (451)41.3 环境保护方案 (452)41.4 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管理方案 (454)第四十二章运营期应急预案 (455)42.1 项目异常停电应对措施 (455)42.2 项目突然停水、渗水应对措施 (455)42.3 设备故障应对措施 (456)42.4 节假日人流量大应对措施 (456)42.5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456)42.6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457)42.7 运营期间紧急情况应对措施 (461)第四十三章运营维护成本控制 (462)43.1 编制运营期成本计划 (462)43.2 成本分析 (462)43.3 成本节约措施 (462)43.4 成本纠偏控制及重点 (463)第四十四章项目移交方案 (465)44.1移交范围、状态标准、验收程序 (465)44.2移交内容 (466)44.3项目移交保证措施 (474)44.4移交工作步骤 (475)第五部分附件 (477)附件一:XX新城建设PPP项目总进度计划(建设期) (477)第一部分项目公司组建及管理方案第一章概述为了更好地实现本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运营维护等目标,我联合体将在中标确定后与政府方股东彭山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注册组建XX新城建设PPP项目项目公司(下称“项目公司”)。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

市长:孙平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加快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部队(武警)营房和军事设施;(二)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的教学设施及学生食堂;(三)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孤儿院,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非赢利性的敬老院等民政福利设施;(四)中、小学校的理、化、生实验室;(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用房;(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减征70%的建设项目:1、机关修建的办公用房;2、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

(二)减征50%的建设项目:1、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修建的学生公寓及大学修建的科研设施;2、企业的生产厂房、工业开发新区的科研、生产用房;3、经济适用房;4、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等非赢利性公共设施。

第七条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被拆迁人异地重建的,扣除原旧房建筑面积,只对超面积部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改变其使用性质,应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决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xiexiebang推荐)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xiexiebang推荐)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xiexiebang推荐)第一篇: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xiexiebang推荐)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投资[2005]5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回收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发[1998]74号)实行滚动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重大规划、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以及咨询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坚持公开公正、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统一计划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计划管理第五条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已列入全省发展规划且对全省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二)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三)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四)重大规划编制及相关项目库建设;(五)省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经费;(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申报前期工作经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已经确定;(三)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必须明确。

第七条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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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定的通知
川价字非〔1992〕107号
附件4 :
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费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收费规定
各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在省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

1、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2、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3、普通高等学校,除成、渝两市仍按市政府规定的减免办法收费外,其它各地均免收市建设配套费。

4、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
原燃气的供应户数,冲抵新建部分的,免收燃气配套费,新增加部分户数按规定收取。

5、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收取配套费。

企业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城市建设配套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的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2、燃气和自来水配套费主要用于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

3、收取配套费后,各地区、各部门原制定的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同时废止。

4、经省计委批准集资建设的供气、供水设施,对集体资单位不再收取该项设施的配套费。

5、各种配套费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分别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

各级不得提留、挪用。

6、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县建委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属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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