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德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国有企业低效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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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国有企业低效率的原因【摘要】国有企业的低效率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很多学者和专家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低效率的原因。
本文从产权理论理论的视角出发,认为产权不明晰、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和经理人的道德风险的存在、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是我国国有企业低效率的最主要原因。
【关键词】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产权;委托—代理;激励约束机制
一、引言
自从我国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
国有企业之所以要改,其基本的、直接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低效率。
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经营效率有所提高,但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探究国有企业低效率的原因对正确推进国企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把握了国有企业低效率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才能找到改革的突破口。
二、我国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
科斯定理告诉我们,产权明晰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必要条件。
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条件下,初始产权界定的明晰程度直接决定着资源配置效率[1]。
从法律上讲,国有企业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不存在产权归属不清的问题。
然而,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国有企业的产权实质上是“虚无产权”。
国有企业产权由国家内的“无数”个个人
共同占有,全体人民却无法去行使自己作为企业所有者应有的权力。
全体人民不可能去直接经营国有企业,只能委托给国家经营,但国家作为一个国际法权概念难以人格化,不可能具体代行所有权,而政府作为行使国家职能的重要机构自然成为事实上的国有资产代理人,即国家代理在实践上表现为政府代理。
但是政府有很多不同的职能分支机构,好几个部门分割行使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作为国务院下属特设机构,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非银行企业国有资产。
随后省、市(地)两级国资委相继组建。
国资委的成立对弥补国有企业出资人缺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国资委作为政府的下设机构,仍然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牵制,而且国资委官员也不会像经营自己的企业一样去关心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
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不能真正到位,缺乏一个明确的人格化的代表来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缺位,造成国有企业营运效率低下。
三、委托代理问题与国有企业低效率
现代企业产权治理结构的最大特征是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
这就产成了所谓的“委托—代理”问题。
当双方存在着因目标不一致而产生的利益冲突时,代理人为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便产生了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的目标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任何现代化企业都不可能是自己经营自己的资产,都
要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代理人经营,即实行委托代理制。
这是所有现代企业都会遇到的一般性问题。
国有资产也不例外。
国有资产作为全体人民的资产而存在,但全体人民又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可能每个人都去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国有资产必然要实行委托代理制。
在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中,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常常被称为“代理人”,而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即不掌握私人信息的一方被称为“委托人”。
[2]如果信息是完全的,那么就不存在隐藏信息,代理人的一切行动都可以被观察的,就不存在代理人的“隐藏行动”,委托人完全可以做到让代理人按照之前订立的契约去做。
也就是说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不存在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然而在现实中政府和国有企业经理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非对称,政府(国资委)无法直接观察经理人的行动,代理人在受雇后可能会选择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
也就是说代理人存在道德风险问题。
然而,代理人行动的无法观察只是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存在的一个必要非充分条件。
如果委托人想要代理人做的也正是代理人自己希望去做的那么即使代理人的行动不可观察委托人也不必担心什么。
但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通常情况下并不一致,企业所有者与经理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选拔出来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首先是以一个“经济人”的身份出现,其在经济活动中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与国有资本增值和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并非总是一致的,例如股东希望经理努力工作,而经理却偏好闲暇、喜欢偷懒。
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又无法知道经理是否努力,这便导致了在完全信息下应该付出的努力在不对称信息下没有被经理付诸落实,即存在经理人的“道德风险”,有的学者称之为信托责任的缺失。
道德风险的存在是造成我国国有企业低效率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所有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包括非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共同困境。
四、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
国有企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即信托责任的缺失是造成企业低效率的重要原因,但这只是使效率损失成为潜在可能,如果设计出一套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来激励和约束国有企业经理人按照委
托人的意愿去做,也可以避免效率的损失。
但我国现行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存在重大缺陷,为企业的经营者“道德风险”行为提供了机会和可能性。
对代理人行为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是否健全,是制约企业经营效率的关键所在。
激励与约束有着不同的功能,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但首先是激励,没有激励就没有人的积极性,而没有积极性,一切经济效率就无从谈起。
同时,每个人要对他的经济后果负责任。
也就是说,他的行动要受到约束。
这样才能使代理人朝着委托人所期望的目标前进。
目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管的所得相对于其所做出的贡献和本身能力来说还较低,不能充分刺激其努力工作和发挥其经营才能的积极性。
[4]此外,对企业经理人也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难以对经理人的行为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市场及外部约束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这
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导致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
参考文献:
[1]蔡立雄.产权明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j].经济评论,2006(15).
[2]陈钊.信息与激励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65—66.
[3]黄春福.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链条与成本[j].美中经济评论,2005(5).
[4]王楠.委托代理制下国有企业高管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j].经济视角,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