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https://img.taocdn.com/s3/m/980765d5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0c.png)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实用版)目录一、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适用范围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具体内容1.初步筛查2.群体检查3.屠宰同步检疫4.宰后复检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内容四、我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正文一、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适用范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适用于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的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该规程旨在确保生猪屠宰过程的安全和卫生,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消费者利益。
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具体内容1.初步筛查在生猪进入屠宰场之前,必须进行初步筛查。
筛查内容包括车辆运输消毒证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查明待宰生猪的来源、数量、途中发病、死亡等情况,查验免疫标识,进行瘦肉精抽样检验。
此外,还需要对进入猪群的血样进行非洲猪瘟(ASF)检测。
2.群体检查在生猪进入屠宰圈后,需要对猪群进行群体检查,观察其静态、动态、呼吸状态、排泄行为、饮水、饮食等方面,一旦发现异常猪群要立即隔离,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群体检查一般采用听、触、视三种方式,对猪群的呼吸频率、体温、心率、视觉粘膜、皮肤、被毛等进行检查。
3.屠宰同步检疫屠宰同步检疫是指在屠宰过程中,对每头生猪进行全身部位检疫。
首先要做体表和头蹄检查,观察体表皮肤有无红斑、疹块或出血点,检查生猪头部两侧的下颌淋巴结是否肿大、出血坏死,患者患上无咽炭疽,蹄及口腔粘膜有无溃疡、水泡等口蹄疫症状,切开两侧咬肌检查。
二是内脏检查,术中观察胸腹有无纤维性渗出物及积液,有无粘连,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胃粘膜发生溃疡、出血、坏死。
检测心脏心包膜切开后是否发生变性、坏死、有无赘生物和虎斑心、肺肺实质是否水肿、坏死、肝肝脏是否肿胀、出血、坏死、脾脾脏颜色及其异常肿大等内脏有无猪丹毒、CSF、ASF 等病灶;三是胴体检查,重点检查淋巴结、肌肉、脂肪、肾等有无肿块、出血坏死病变,切开腰肌检查有无猪囊尾蚴,膈肌部分取样镜检感染旋毛虫。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https://img.taocdn.com/s3/m/c271c934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fc.png)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工作。
第二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目的是保障生猪养殖业的安全与发展,维护动物健康,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是指对生猪养殖场、贩运车辆等进行检疫监管,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第四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主体是农业局和动物防疫站,各级政府部门、兽医机构和养殖户也应积极参与其中。
第五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加强监督指导。
第六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监测。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宣传推动,提高养殖户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八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宣传宣传应以科普为主,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养殖户的自我防范能力。
第九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加强对检疫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十条建立健全生猪产地检疫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和监测分析。
第二章检疫措施第十一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加强对生猪疫病的监测,发现疫情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生猪产地应制定健全的检疫计划,明确监测指标和责任单位,保障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生猪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防疫制度,加强对生猪的日常监测和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疫情高发地区的生猪养殖场,应采取封锁措施,禁止人员和车辆进出。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疑似疫病的生猪,应立即进行检疫,并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于疫情爆发地区的生猪,应采取紧急消毒和隔离措施,防止病情蔓延。
第十七条对于疫情已经得到控制的生猪养殖场,应加强后续监测和跟踪,确保疫情不会再次反弹。
第十八条对于贩运车辆,应加强消毒措施,避免病毒通过车辆传播。
第三章检疫监管第十九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生猪养殖场、贩运车辆等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对于存在严重卫生问题的养殖户,应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确保养殖环境的卫生安全。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65433039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74bd37d.png)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指对生猪产地进行检疫,以确保生猪的健康和安全。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检疫前准备在进行生猪产地检疫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制定检疫计划和检疫标准,明确检疫的目的和要求。
其次,需要对检疫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检疫技能和水平。
还需要准备好检疫设备和工具,确保检疫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检疫对象生猪产地检疫的对象是生猪及其饲料、饮用水、环境等。
检疫人员需要对生猪的健康状况、饲养环境、饲料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生猪没有患上疾病或受到污染。
三、检疫方法生猪产地检疫的方法主要包括观察、体检、采样等。
检疫人员需要对生猪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同时,还需要对生猪进行体检,检查其身体状况和健康情况。
如果发现疑似病例,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隔离和治疗。
此外,还需要对生猪的饲料、饮用水、环境等进行采样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四、检疫结果处理检疫人员根据检疫结果,对生猪产地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地,可以发放检疫合格证明,允许其生产和销售生猪及其产品。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地,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对于严重违规的生猪产地,需要予以取缔或关闭。
五、检疫监管生猪产地检疫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进行持续的监管。
检疫部门需要定期对生猪产地进行复查和监督,确保其持续符合检疫要求。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的抽检和监管,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综上所述,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保障生猪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严格的检疫程序和监管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疫病传播和污染物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5cba9bc49b6648d7c0c7460e.png)
45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刘晓静(新乐市农业农村局050700)摘要: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为了尽快消灭非洲猪瘟病毒,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规程中检疫对象新增了非洲猪瘟相关内容,本文阐述的是规程修订后养殖场(户)在产地检疫申报时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关键词:非洲猪瘟;申报检疫;调运1申报检疫1.1申报检疫生猪养殖场(户)在出售或者调运生猪到异地继续饲养的,应按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人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人申报检疫需要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提供拟调运生猪疫病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非洲猪瘟非疫区出售的生猪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在离开饲养地之前,申报人应提前3d 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种猪的申报人应提前15d 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非洲猪瘟疫区为解除省出栏肥猪、种猪、商品仔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申报人应提前15d 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2申报检疫方法由养殖场(户)到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或由养殖场(户)写出书面委托书,委托生猪收购(贩运)人或经纪人代替其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3申报检疫时需提供的材料散养户提供《动物免疫证》;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及相关记录。
出售种猪的还需要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非洲猪瘟疫区省调运的种猪、继续饲养的仔猪、供屠宰实施“点对点”运输的肥猪,还应提供通过实验室检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测报告。
2检疫受理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接到申报人申报生猪检疫,官方兽医会指导其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申报人填写申报单“到达地点”一栏时必须规范填写到达地省、市、县(区)、乡(镇)、养殖场名称(屠宰场名称、村名),查看申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申报人养殖场(户)所在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检疫申报。
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be2360de360cba1aa811da58.png)
4.3.2.3 出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 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结核病。 4.3.2.4 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废绝,偶见瘤胃膨 胀,可视黏膜紫绀,突然倒毙;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 尸僵不全;体表、直肠、口腔黏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怀疑感 染炭疽。 4.3.2.5 羊出现突然发热、呼吸困难或咳嗽,分泌黏脓性卡他性鼻 液,口腔内膜充血、糜烂,齿龈出血,严重腹泻或下痢,母羊流产 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反刍兽疫。 4.3.2.6 羊出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皮肤、黏膜上出现痘疹,由 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继而破溃结 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绵羊痘或山羊痘。 4.3.2.7 出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张、咳嗽;可视黏膜发 绀,胸前和肉垂水肿;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厌食、消瘦、流涕或 口流白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传染性胸膜肺炎。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 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 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 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 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 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 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 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f10db1f0a58da0116c174949.png)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1 检查方法4.3.2 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019版_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2019版_生猪产地检疫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799860ac6529647d272852bc.png)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 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https://img.taocdn.com/s3/m/64fa26b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c8.png)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摘要:一、生猪产地检疫的重要性二、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概述1.检疫对象2.检疫程序3.检疫要求4.检疫结果处理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实施与监管四、规程对我国生猪产业的影响五、展望未来生猪产地检疫发展正文:生猪产地检疫是保障我国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确保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时期生猪产业发展的需求。
一、生猪产地检疫的重要性生猪产地检疫是对生猪在饲养、运输、屠宰等环节中的疫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过程。
通过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疫情隐患,防止疫病传播,确保生猪及产品流通安全。
此外,检疫还有助于提升我国生猪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树立肉类产品品牌形象。
二、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概述1.检疫对象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的对象主要包括:疫病病原体、寄生虫、疫病症状及生猪健康状况等。
检疫人员将对生猪进行临床检查,观察其精神、食欲、排泄、呼吸等状况,同时采集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
2.检疫程序检疫程序分为:申报、受理、现场检查、采样检测、结果处理等。
申报阶段,养殖企业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养殖场备案证、养殖档案、免疫证明等。
受理后,检疫人员将对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养殖设施、卫生状况、免疫记录等。
现场检查合格后,进行采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疫病病原体、瘦肉精、抗生素等。
最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3.检疫要求检疫要求主要包括:生猪来源明确、养殖过程规范、防疫措施到位、相关证件齐全等。
养殖企业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猪产地检疫的顺利进行。
4.检疫结果处理检疫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复检。
合格生猪可正常流通,不合格生猪需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上市销售。
复检是对疑似阳性样本进行再次检测,以确保生猪及产品安全。
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实施与监管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检疫规程的落实。
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检疫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生猪及产品质量安全。
生猪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注意事项
![生猪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12696b62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f5.png)
近年来,随着非洲猪瘟防控形势日趋严峻,如何做好生猪及其产品检疫工作,保障生猪生产安全十分重要。
目前各地生猪产地检疫对象主要有7种,分别是非洲猪瘟、口蹄疫、猪瘟、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笔者就工作中的遇到的实际情况简要分析了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程序和注意事项,以供广大同仁参考。
1生猪产地检疫程序1.1检疫申报受理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生猪在出售或调出产地前,检疫员对报检的生猪实行临栏检疫。
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应明确管辖范围,对责任范围内生猪养殖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特别是对规模养殖场加强检疫监管,向养殖场主积极宣传检疫申报制度,提高检疫申报率。
同时也有利于对辖区范围内生猪流通的监管,防止疫病传播。
1.2开展检疫检疫员还应对受检生猪进行动物疫病溯源信息的录入,即使用智能识读器进行信息扫描录入。
通过识读器的扫描,也可以查看受检生猪免疫等信息。
在动物安静状态下,观察群体精神状态、营养状况,注意有无咳嗽、气喘、流涎等反常现象;在动物自然活动或被驱赶时,观察行动姿势、精神状态等,注意有无行动困难、跛行等现象。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对群体检查时发现异常的个体进行检查,或对群体的5%~20%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重点检查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猪肺疫、炭疽等。
1.3检疫结果处理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来自非疫区、临床检查健康、免疫在有效期内)由检疫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出证。
发现生猪患有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控制和隔离同群生猪,采取相应防疫措施,同时向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报告,等候处置结果。
监督畜主(货主)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猪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污染场地、用具实行严格消毒。
1.4监督运载工具消毒运载生猪的交通工具,检疫员要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在装前、卸后进行清扫、冲刷,并用规定的消毒药物实施消毒。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https://img.taocdn.com/s3/m/c2efcd90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b5.png)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摘要: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出台背景二、规程适用范围及对象三、检疫合格标准四、检疫程序五、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六、风险分级管理及要求七、饲养场(户)责任和义务八、法律责任正文:我国为了加强对生猪产地检疫的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该规程对生猪产地检疫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结果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国生猪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部分地区生猪疫病的发生和传播风险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水平,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国制定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二、规程适用范围及对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三、检疫合格标准生猪产地检疫合格标准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等疫病检测结果为阴性。
四、检疫程序生猪产地检疫程序包括:申报、受理、现场检疫、实验室检测、结果处理等环节。
五、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对检疫合格的生猪,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行隔离、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做好检疫记录。
六、风险分级管理及要求根据饲养场(户)的疫病风险等级,实施不同的检疫监管措施。
风险等级较高的饲养场(户)应实施更严格的检疫监管。
七、饲养场(户)责任和义务饲养场(户)应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做好养殖档案、防疫档案等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工作,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检疫工作。
八、法律责任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进行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对我国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06910dea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15.png)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以下简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b42fc9f99b89680203d825d1.png)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b42fc9f99b89680203d825d1.png)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农业部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农业部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6ed83bc90c22590102029de6.png)
3 检 疫 合 格 标 准
3 1 来 自非封 锁 区 或 未 发 生 相关 动 物 疫 .
精 神 状 况 、外 貌 、 呼 吸 状 态 、 运 动 状 态 、饮 水 饮 食 情 况 及 排 泄 物 状 态 等 。 431 个 体 检 查 。 通 过 视 诊 、触 诊 和 ..2 . 听诊 等 方 法 进 行 检 查 。主 要 检 查 生 猪 个 体 精 神 状 况 、 体 温 、 呼 吸 、 皮 肤 、 被 毛 、可 视 粘 膜 、胸廓 、腹 部及 体 表 淋 巴 结 ,排 泄 动 作 及 排 泄 物性 状等 。
档 案 记 录相 符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色 等 症 状 的 ,怀 疑 感染 猪肺 疫 。 43 . 咽 喉 、颈 、肩 胛 、胸 、 腹 、乳 .26 . 房 及 阴囊 等 局 部 皮 肤 出 现 红 肿 热 痛 ,坚
硬 肿 块 ,继 而 肿块 变冷 ,无 痛感 ,最 后 中央 坏 死 形 成 溃 疡 :颈 部 、前 胸 出 现 急 性 红 肿 ,呼 吸 困难 、咽 喉 变 窄 。窒息 死
喘 , 1鼻 流 出 泡 沫 或 清 液 ;颈下 咽喉 部 3
急性 肿 大 、变 红 、高 热 、 坚 硬 ;腹 侧 、
耳 根 、 四肢 内 侧 皮 肤 出 现 红 斑 ,指压 褪
423 官 方 兽 医应 查 验 生 猪 畜 禽 标 识 加 .. 施 情 况 ,确 认 其 佩 戴 的畜 禽 标 识 与 相 关
农业部印发 《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4月 2 日 , 为 规 范 生 猪 、 反 刍 动 0 物 、家 禽 和 马 属 动 物 产 地 检 疫 ,按 照
4 检 疫 程 序
4 1 申 报 受理 .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https://img.taocdn.com/s3/m/6cf4bb1d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36.png)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实用版】
目录
一、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适用范围
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具体内容
1.初步筛查
2.宰前群体检查
3.屠宰同步检疫
4.宰后复检
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内容
四、我国对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正文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是我国为了保证猪肉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而制定的一套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适用于所有进入屠宰场(厂、点)的生猪。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步骤。
首先是初步筛查,这个阶段主要是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进行检验检疫,查验免疫标识,进行瘦肉精抽样检验等。
其次是宰前群体检查,这个阶段要对生猪进行全面的临床检查,包括观察生猪的体表、精神状态、营养状况及采食情况等。
接下来是屠宰同步检疫,这个阶段要对每头生猪进行全身部位检疫,包括体表和头蹄检查,内脏检查和胴体检查等。
最后是宰后复检,这个阶段是根据宰前检查和屠宰同时检疫的实际情况,由官方兽医进一步实施宰后复检,并对检疫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除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外,我国还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一系列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生猪的养殖、运输和屠宰等环节,以防
止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在我国,动物防疫工作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四个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四个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03cc3d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9c.png)
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773d03c9d5bbfd0a78567303.png)
本 栏 目主持 人 : 赵丽 丽 hil8 @ht i。m l 9 。 。 l。 — ma . 编者按 : 为规 范生猪 、 刍动物 、 反 家禽和 马属动物产地检 疫 , 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物 防疫 法 《 、动物检疫管理 , 办法 定 , 规 农业部制 定 了姓 猪 产地检 疫规 程 ( 刍动物 产地检疫规 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马属动物产地 、 皈 、 和
检 疫规 程 于 2 1 年 4月 2 , 0 O 6日生 效 。
生 猪产地检疫规 程
中 图 分 类 号 :8 13 S5.3 文 献 标 识 码 : E 文 章 编 号 :0 5 9 4 (0 0 0 — 0 1 O 10 — 4 X 2 1 )6 00 一 1
识加施情况 , 确认其 佩戴 的畜禽标识 息死亡等 症状 的, 怀疑 感染炭疽 。 1 适 用 范 围 本规程规 定 了生猪 ( 含人工 饲养 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 4 4 实验室检测 . 的野 猪) 产地 检疫 的检 疫对 象 、 疫 4 3 临床 检 查 检 . 4 4 1 对怀 疑患有 本规程规 定疫病 .. 及 临床检查发 现其他异常情 况的 , 应 合格 标准 、 疫程 序 、 疫结 果 处理 4 3 1 检 查方 法 检 检 .. 4 3 1 1 群体检查 。从静态、 ... 动态和 按 相应 疫病 防治技 术规 范进 行 实验 和检疫记录 。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态 等 方 面 进 行 检 查 。主 要 检 查 生 猪 室检 测 。 .. 境 内 生 猪 的 产 地 检 疫 及 省 内 调 运 种 群体精神状况 、 外貌 、 呼吸状态 、 运动 4 4 2 实验 室 检 测 须 由省 级 动 物 卫 状态、 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 生 监 督 机 构 指 定 的 具 有 资 质 的 实 验 猪的产地检疫 。 合 法捕 获 的野 猪 的产 地 检疫 参 4 3 12 个体检 查。通过视诊 、 ... 触诊 室 承 担 , 出具 检 测 报 告 。 并 照本规程执行 。 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 主要检查生 4 4 3 省 内调运 的种猪可 参照 .. 2 检 疫 对 象 猪个 体精 神状 况 、 体温 、 呼吸 、 皮肤 、 省 调运 种用 、乳用 动物 产地 检 疫规 可视黏 膜 、 胸廓 、 腹部及 体表淋 程 》 行 实 验 室 检 测 , 提 供 相 应 检 进 并 口蹄疫 、 瘟 、 猪 高致病 性 猪蓝 耳 被毛、 病、 疽、 丹毒 、 肺疫 。 炭 猪 猪 巴结, 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 排 测报 告。 3 检 疫合格标准 4 3 2 检 查 内 容 .. 5 检疫结果处理 ... 精 食欲 5 1 经 检疫合格 的, . 出具 《 动物 检疫 3 1 来 自非 封 锁 区 或 未 发 生 相 关 动 4 3 2 1 出现发 热、 神不振 、 . 物疫情的饲养场 ( 养殖小区) 养殖户。 减退 、 、 流涎 ; 蹄冠 、 叉 、 蹄 蹄踵 部 出现 合格证 明》 。 3 2 按 照 国家 规 定 进 行 了 强 制 免 水疱 , . 水疱 破 裂后 表面 出血 , 形成 暗 5 2 经 检疫不合格 的, . 出具 《 疫处 检 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 内。 红色烂斑 , 染造成化 脓 、 感 坏死 、 蹄壳 理通知单》 并按 照有关规 定处理 。 , 卧 鼻 口腔 黏 膜 、 、 5 2 1 临床 检查发现 患有本规 程规 舌 .. 3 3 养殖档案 相关记录 和畜禽 标识 脱 落 , 地 不 起 ; 盘 、 . 乳 房 出 现 水 疱 和 糜 烂 等 症 状 的 , 疑 定 动物疫病 的, 大抽检 数量并进行 怀 扩 符合规定 。 34 临床 检 查健 康 。 . 感 染 口蹄 疫 。 实 验 室检 测 。 35 本 规 程 规 定 需 进 行 实 验 室 疫 病 4 3 2 2 出 现 高 热 、倦 怠 、 食 欲 不 5 2 2 发 现 患 有 本 规 程 规 定 检 疫 对 . . .. .. 检测的 , 测结果合格 。 检 振 、 神萎顿 、 精 弓腰 、 软 、 动 缓 慢 ; 象 以外 动 物 疫 病 , 影 响 动 物 健 康 的 , 腿 行 便秘 腹 泻交 替 ; 可视 黏 膜 应 按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防疫 措 施 。 3 6 省 内调运 的种猪 须符合种 用动 间有 呕吐 , . 物健康标准; 省内调运精液、 胚胎的, 其 充血 、 出血或 有不正 常分泌物 、 绀 ; 5 2 3 发现 不明原 因死亡或怀 疑为 发 .. 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 鼻、 、 、 颌、 唇 耳 下 四肢 、 下 、 阴 等 重 大动 物疫 情 的 , 按照 《 物 防疫 腹 外 应 动 、重 和 动 4 检 疫程序 多处皮肤 点状 出血 , 指压 不褪色 等症 法 》 《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 《 怀 4 1 申报 受 理 。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状 的 , 疑感 染 猪 瘟 。 . 物疫情报 告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处 在 接 到 检 疫 申报 后 , 据 当地 相 关 动 4 3 2 3 出现 高 热 ; 结膜 炎 、 睑 理 。 根 . . 眼 眼 物 疫 情 情 况 , 定 是 否 予 以受 理 。受 水 肿 ; 嗽 、 喘 、 吸 困 难 ; 朵 、 5 2 4 病死动 物应在动 物卫生 监督 决 咳 气 呼 耳 四 .. 偶 由 病 理 的 , 当及 时 派 出官 方 兽 医 到 现 场 肢 末 梢 和 腹 部 皮 肤 发 绀 ; 见 后 躯 无 机 构 监 督 下 , 畜 主 按 照 《 害 动 物 应 或 到 指 定 地 点 实 施 检 疫 ; 不 予 受 理 力 、 不 能 站 立 或 共 济 失 调 等 症 状 的 , 和 病 害 动 物 产 品 生 物 安 全 处 理 规 程》 的, 说明理 由。 应 怀疑感 染高致 病性猪蓝耳病 。 ( B 6 4 — 0 6 规 定 处理 。 G 15 8 20 ) 4 2 查验 资料 及 畜 禽标 识 . 4 3 2 4 出现 高热稽 留: .. . 呕吐 ; 结膜 5 3 生 猪 启 运 前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 粪 附有黏液 , 下 构 须监 督畜 主或 承运 人对 运 载工 具 4 2 1 官方兽 医应 查验饲 养场 ( .. 养 充血 ; 便干硬 呈粟状 , 殖 小 区 )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 养 痢 ; 肤 有 红 斑 、 块 , 压 褪 色 等 症 进 行 有 效 消 毒 。 《 和 皮 疹 指 殖 档案 , 了解 生 产 、 疫 、 测 、 疗 、 状 的 , 疑 感 染 猪 丹 毒 。 免 监 诊 怀 6 检 疫 记 录 ... 呼 继 . 消毒 、 害化 处理 等情况 , 无 确认 饲 养 4 3 2 5 出现 高 热 ; 吸 困难 , 而 6 1 检疫 申报 单 。动物 卫生监 督机 场 ( 殖 小 区) 养 6个 月 内未 发 生 相 关 动 哮 喘 , 口鼻 流 出泡沫 或清 液 ; 下 咽 构 须 指 导 畜 主 填 写 检 疫 申报 单 。 颈 物 疫病 , 确认 生猪 已按 国家规定进 行 喉 部急性 肿 大 、 变红 、 高热 、 坚硬 ; 腹 6 2 检疫工作 记录 。官 方兽医须填 . 强制 免疫 , 并在 有效保 护期 内。省 内 侧 、 耳根 、 四肢 内侧皮肤 出现 红斑 , 指 写检 疫工 作 记录 ,详 细 登记畜 主姓 调运种 猪 的 , 应 查验 《 畜禽 生产 压褪色等症状 的, 还 种 怀疑 感染猪肺疫 。 名、 地址 、 疫 申报 时 间 、 疫 时间 、 检 检 4326 咽 喉 、 、 胛 、 、 、 ... 颈 肩 胸 腹 乳 检疫地 点 、 疫动物 种类 、 经营 许 可 证 》 。 检 数量 及用 4 2 2 官方 兽 医 应 查 验 散 养 户 防疫 房及 阴囊 等局部 皮肤 出现 红肿 热痛 , 途、 .. 检疫处理 、 检疫证 明编号等 , 由 并 档案 , 确认生猪 已按 国家规 定进行 强 坚硬肿块 , 继而肿块 变冷 , 无痛 感 , 最 畜 主签 名 。 制 免疫 , 并在 有 效 保 护 期 内 。 后 中 央 坏 死 形 成 溃 疡 : 部 、 胸 出 63 检 疫 申报单和检 疫工作记 录应 颈 前 . 呼 咽 窒 保存 1 个 月以上 。 4 2 3 官方 兽医应查 验生猪 畜禽标 现 急 性 红肿 , 吸 困 难 、 喉变 窄 , .. 2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edda4f5a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82.png)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一、引言生猪养殖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领域,保障猪肉质量和安全对于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生猪养殖环节的品质和安全,产地检疫流程和相关的注意事项显得尤为重要。
二、流程概述产地检疫是指在生猪养殖场户准备运输生猪或者相关产品前,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和审批程序,以确保生猪质量和动物疾病的控制。
1. 办理相关证件生猪养殖场户在申报产地检疫前,需要办理相关证件,例如:《养殖户登记证》、《生猪养殖场选址审批证明》等。
这些证件是申报产地检疫的前提条件,必须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2. 申报检疫申报检疫是将养殖场的养殖情况和相关资料提交给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以便进行检验和核实。
在这个流程中,养殖场户应准备好必要的文件,例如:养殖场登记证、疫苗接种证明、屠宰检疫合格证等。
3. 检测样本采集畜牧兽医部门会对申报检疫的生猪养殖场进行实地检查,并进行抽样检测。
这些样本的采集涉及到病毒检测、细菌检测、寄生虫检测等内容。
养殖场户需要配合工作人员的要求,并确保样本的准确性。
4. 样品检验畜牧兽医部门收到样品后,会进行实验室检测以确认无疫情。
这个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养殖场户需要有耐心等待。
如果样品检验不合格,需要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疫情扩散。
5. 审批和发证经过检疫部门的检查和样品检验合格后,将会审批并发放相关证书,例如:《动物卫生检验合格证书》、《生猪养殖许可证》等。
这些证书标志着养殖场具备出栏生猪和运输相关产品的资格。
三、注意事项在申报产地检疫的过程中,生猪养殖场户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检疫流程的顺利进行。
1. 合规运输生猪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例如舒适的车厢、稳定的温度、充足的通风等。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消毒,以防止交叉感染。
同时,运输应该合法合规,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条例。
2. 病死动物处理如果发现病死动物,养殖场户需要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https://img.taocdn.com/s3/m/d6038f39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77.png)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2.2检疫对象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3.3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4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5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6临床检查健康。
3.7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检疫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检疫申报单。
4.1.2需要实施检疫生猪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以及是否符合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要求,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查验材料及畜禽标识4.3.1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查验饲养场(户)分级管理材料。
4.3.3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确认生猪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4.3.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4.3.2.2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4.3.2.3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4.3.2.4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毒。
4.3.2.5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肺疫。
4.3.2.6 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4.4 实验室检测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6.1 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范围及对象2.1 检疫范围牛、羊、鹿、骆驼。
2.2 检疫对象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2.2.3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2.4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4.3.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4.3.2.2 孕畜出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生殖道炎症、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乳房炎症状;公畜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偶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鲁氏菌病。
4.3.2.3 出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结核病。
4.3.2.4 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废绝,偶见瘤胃膨胀,可视黏膜紫绀,突然倒毙;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尸僵不全;体表、直肠、口腔黏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4.3.2.5 羊出现突然发热、呼吸困难或咳嗽,分泌黏脓性卡他性鼻液,口腔内膜充血、糜烂,齿龈出血,严重腹泻或下痢,母羊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反刍兽疫。
4.3.2.6 羊出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皮肤、黏膜上出现痘疹,由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继而破溃结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绵羊痘或山羊痘。
4.3.2.7 出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张、咳嗽;可视黏膜发绀,胸前和肉垂水肿;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厌食、消瘦、流涕或口流白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传染性胸膜肺炎。
4.4 实验室检测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动物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6.1 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