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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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事故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内的各类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全面调查: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等相关情况;3. 主体责任: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防范事故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控制;4. 重点领域:对于安全风险较高、后果严重的领域,要进行重点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5. 公正公平: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6. 合理补偿:对于事故受害人及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及时进行合理补偿。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包括:1. 责任单位: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安全生产;2. 责任人员:企事业中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等,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要求;3. 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职责,加强事故预防和管理,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1. 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主动组织调查取证工作,采集相关证据;2. 责任认定:依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并分析事故原因;3. 责任追究: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4. 处罚决定:对于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对相关单位进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5. 整改措施:依据事故调查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整改措施的指导和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及有关责任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意外突发,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以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安委会派出的内部事故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

第七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本办法责任追究及处罚分为经济处罚、约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八条经济处罚一、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项目部对所属各分包单位按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1万元的标准罚款。

二、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处罚标准的60%—80%进行经济处罚;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其它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负主要责任经济罚款额的40%-60%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

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与追究处理领导小组;包洪凯卫东宏远王宏建继平洪辉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小根蔡伟君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1 )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者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者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者超负荷运行,或者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1、通报批评;分管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

浮现干部违章指挥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

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者因隐患和问题整改不与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一、事故分析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通知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

2、各部门接到通知后,业务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检查科、调度室必须派副科长以上领导到现场进行勘查及处理,若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系统领导要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对附近相关设备及巷道进行详细检查,防止事故扩大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同时,地面救护站、责任区队支部书记、劳动社保科等相关单位和主管后勤、工会的系统领导参加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

3、人身伤害事故、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和其它由矿指定安全质量检查科____分析的事故,由安全质量检查科____相关业务部门及事故单位和现场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

4、影响生产的事故由调度室____分析,瓦斯、放炮、停风、破坏通风、监测设施和煤层自燃事故由通风管理科____分析,无计划停电、电气设备和运输事故由机电运输科____分析,顶板事故由生产技术科或开拓掘进科____分析。

5、召开分析会时,必须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并作笔录和履行签章手续。

6、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否则对单位罚____元,对个人罚____元。

7、事故分析会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1程和损害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即。

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划分不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否则,对____分析部门负责人罚____元,并重新____分析。

9、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业务部门必须纳入技术措施或操作规程中进行落实。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不配合调查,除按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加罚____元,对有关单位加罚____元。

11、发生人身事故的单位对因迟报、瞒报造成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负全责。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3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3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一、概述煤矿集团公司是我国煤炭资源开发的重要力量,但由于煤矿生产存在一定的风险,煤矿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办法进行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从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的界定、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责任1.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集团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对煤矿的生产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他应当对煤矿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煤矿集团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们应当熟悉煤矿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员工的安全责任煤矿集团公司的员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应当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设备,积极提出安全隐患并报告,共同维护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事故责任的界定1. 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内,由于个人行为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操作人员违规操作设备导致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这是直接责任。

2. 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的领导层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例如,公司领导未能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未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等情况,都构成了领导责任。

3. 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的监管部门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监管部门未进行规范的安全检查,未对违规企业进行监督等情况,都构成了监督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1. 事故调查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组应当有相关专家参与,通过现场勘察、听证会、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2. 制定追责办法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煤矿集团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追责办法,明确责任的界定和追究的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共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有效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提高干部职工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中,对有失职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体:(一)一次轻伤2人以下、重伤1人或职业中毒2人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及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并将追究处理结果报公司备案;(二)一次轻伤3人(含)以上、重伤2人(含)以上或职业中毒3人(含)以上事故及一、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组成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三)对一次发生死亡1-2人或重伤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追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发生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追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四)对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事故(即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由自治州、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发生的事故由自治州、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凡涉及到所属各单位公司级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未触犯刑律的,由公司履行追究职责。

第四条事故等级划分遵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轻伤、重伤、中毒、死亡责任事故及非伤亡责任事故追究标准:注:以上责任事故,集团将视情节依据《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降级是指薪酬降级。

撤职处分原则上指职务级别下调一级,具体撤销几级职务按照事故性质和责任由集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二)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人员,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年度内第二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公司在册职工待岗3个月。

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年度内第三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公司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三)严禁触犯安全管理红线。

凡触犯安全管理十六条红线人员及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十六条红线的管理人员,公司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均不得在西部公司其他单位使用。

(四)因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严重失误、违背技术原则,造成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给予编制人员、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员、负责审批的技术负责人撤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参与审批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降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比照事发单位同类型事故的处理规定,追究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凡因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安全监察部门挂停止作业牌的,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罚款。

(七)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短期内不能整改但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或制定措施在现场不认真执行的直接责任人给予施工单位党政正职分别罚款5000元,造成事故的从严进行责任追究。

(八)严禁隐瞒工伤事故。

凡管理人员隐瞒轻伤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隐瞒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

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待岗1年;专业技术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管技岗位,待岗1年;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十)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凡同一单位年度内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超过3人次或单位年度内第二次触犯其它较严重“三违”行为的人员超过6人次的,给予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党政负责人降职处分。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在事故发生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问责,对于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以及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建立责任制度是必要的。

一、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是指针对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或事故,对由于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未按规定操作等所导致的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

责任追究的主体应该是事故发生后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应根据各自职责和权利的不同来进行分别追究。

1、企业负责人责任: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最高领导,负责企业整体管理。

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为保障安全生产建设有关制度、规程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方面承担有关责任。

如企业负责人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致发生了重大事故,应该由相关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2、安全生产负责人责任: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必须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生产负责人应该建立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安全生产负责人如果没有严格按照安全制度执行,未及时或未有效地控制和处理事故,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3、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具体生产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制度,以保障职工安全生产。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执行相应的安全制度,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4、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指安全工程师、安全员等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肩负着安全管理的职责,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重要作用。

如果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对事故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报告以及预防措施,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5、作业人员责任:作业人员是生产企业中的生产一线工作人员,必须保障安全生产,执行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发生重伤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科室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安 监处对口分管负责人警告处分;负有责任的业务科室取消季度体系奖励。
.机关安全生产业务科室人员下井对经过的路线、地点存在的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落实,从而导致 事故发生(24小时
内)的,发生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给予警示约谈,取消责任人体系奖励。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一、成立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各系统分管领导
成员由专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监处长担任事故调查组副组长,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问责,判定事故责任 ,准确定义伤情,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二、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一)工伤追查
.发生微伤、轻伤事故,由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追查,事故系统领导或副总参加,安监处、调度指挥中心参加事 故追查;轻伤事故由系统领导、安监系统领导参加追查。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追查。矿值班、安监处、职能部门现场勘察,并保护现场。需 要查看工伤现场时,由调度指挥中心通知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工伤升井时,安监处、调度指挥中心、矿值班、部室 值班等人员到井口查看伤情。
政撤职处分,并罚款100。元,其他管技按比例执行。扣除责任单位体系100分、包保单位体系50分。
5∙1个月监控系统误报警2次的,提升一个档次进行处理。
(三)供电事故问责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
.因供电线路清障不彻底造成矿井停(掉)电事故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

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严肃法纪,维护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各类事故的报告内容和时限、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和解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公司所属各中心、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本办法所追究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包括:(一)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中心主任、中心党工委书记、中心副主任、项目经理、项目党工委书记、项目副经理、安全总监、项目总工程师等。

(二)公司党政第一责任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由集团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等。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确定参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审批决策机构,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进行审议和审定,并配合落实上级及地方政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公司安质环保部(以下称安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委会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按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确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拟发责任追究正式文件后监督落实。

第七条公司纪委、工会、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责任追究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事故调查报告确定的处理意见,办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关人事手续。

笫九条公司调查组的职责:(一)协助建设管理单位对一般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二)协助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协助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四)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是指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处。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一、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处,包括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确认、追究问责和处罚处理。

1. 事故调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2. 责任确认: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通过事实查明和责任认定,确认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人。

3. 追究问责:确认事故责任后,责任人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相应的问责。

4. 处罚处理: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程度和导致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等。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追究等。

1. 行政处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 民事赔偿:对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刑事追究:对故意或重大责任失职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依法追究、依责追究、依实追究。

1. 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2. 依责追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必须按照责任所在的部门和岗位进行追究,不能一概而论。

3. 依实追究: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材料,真实客观地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不偏不倚地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

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米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五)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处已规定却未履行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情形。

质量事故责任判定及奖罚制度

质量事故责任判定及奖罚制度

整改措施:责任方应制定整 改措施,并按照要求进行整 改,确保质量事故不再发生
责任判定依据:质量事故原因判定结果类型:直接责任人、 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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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判定流程:调查、取证、分析 和判断
责任判定结果处理:奖惩措施和改 进措施
罚款:根据事故等级、损失程度等 进行罚款
经济处罚
没收: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进行没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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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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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和赔偿相结合: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
质量事故处罚规定
处罚程序和标准
处罚执行情况监督
处罚结果公示和反馈
刑事处罚
质量事故刑事责任判定依据 质量事故刑事处罚种类 质量事故刑事处罚程序 质量事故刑事处罚案例分析
应急处置措施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置 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防止事态扩大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奖惩
事后总结和分析
收集事故相关数据和信息 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通报分析结果,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
质量事故分类:根据影响程度和范围,质量事故 可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类。
重大质量事故:指产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导致 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影响企业声誉,给企业带来重 大损失。
轻微质量事故:指产品或服务存在轻微缺陷,但不影 响正常使用或基本功能,给企业带来轻微损失。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指产品或服务存在极其严重缺 陷,导致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影响企业声誉, 给企业带来特别重大损失。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矿属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上级监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加强生产安全涉险事故管理,经领导研究决定,对矿井《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年XX月XX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为强化红线管理,遵循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出问题谁担责〃及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工作中因不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事故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具体办法如下:一、人身事故责任追究(一)死亡事故责任追究1.发生1人死亡事故,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主管人员进行免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2.相关部室正职给予降职一级6个月处分,主管副职给予降级一级12个月处分,并分别处罚5000元。

3.发生事故单位正队长撤职,罚款100OO元。

4.发生事故单位的当班跟班队长撤职,罚款IoooO元。

5.发生事故单位的当班班长撤职,罚款6000元。

6.当班带班领导罚款5000元,给予降职一级12个月处分。

7.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报请上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

8.凡被责任追究的职工,取消当月“明星员工”评选资格和年终评先资格。

9.发生事故的单位,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10.所有被追究的人员全部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11.发生伤亡事故矿井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全部扣除。

(二)重伤事故责任追究轻、重伤事故认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认定。

1.发生1人重伤事故的,矿领导由上级公司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1人重伤事故,经医学鉴定受伤人员年度内不能恢复、致使三级及以上伤残的,相关责任部门正职、分管副职降一级2个月,并处以100O元罚款;当班带班领导处以1000元罚款;发生事故单位正职降一级6个月,并处以2000元罚款;跟班队长降级一级12个月,并处3000元罚款;当班班长给予免职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处理办法
第一条、对事故责任的处罚,按事故责任对所负责任的大小和事故性质及其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扣款:
1.死亡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全责者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2.重伤事故,大事故,全责者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3.恶性事故苗子,不论直接经济损失多少,对全责者赔、扣款2000元;
4.轻伤事故、轻微事故,对全责者赔、扣款500-800元;
5.轻微伤事故、轻微事故苗子,对全责赔、扣款300-500元;
6.主责者按全责赔、扣款金额的70%扣款;
7.同责者按全责赔、扣款金额的50%扣款;
8.次责者按全责赔、扣款金额的30%扣款。

9.相关责任按全责赔、扣款金额的15%扣款。

第二条、对造成事故责任者,如认识态度、安全工作表现好,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评议通过,可以减免处理。

第三条、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按事故的全责从重处罚,并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事故部门领导的责任,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按事故性质从严给予处罚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1.由于部门领导失职造成死亡、重伤,同一起造成多人轻伤事故或其他各类较大事故。

2.发生死亡、重伤或其它事故后,由于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以致在六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3.凡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造成较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擅自破坏事故现场或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延误时间而造成后果,则视其情况分别对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在公司开展的各类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将对责任者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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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明确职责,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的分级和分类,根据我厂的实际情况将事故按等级分为重大责任事故和一般责任事故,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责任事故。

轻微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事故。

按类别分为: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生产事故和其他事故。

二、事故的界定。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确定为安全事故。

①出现人身伤害的。

②破坏安全设施的。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确定为质量事故。

①全厂月度质量综合合格率低于规定的。

②同一批次同一质量问题连续出现10件以上的,或同一批次综合质量问题达到5%以上的。

③售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达到3%以上的。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确定为生产事故。

①计划内停产但超过计划时间一个小时以上的。

②因工作失误导致停产的,或影响其它部门正常工作无法进行的。

③出现意外情况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影响生产,时间超过30分钟的。

4、其他事故情形。

①对企业形象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的行为。

②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③操作失误导致设备损坏的。

三、事故的追究。

根据事故必究的原则,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必须进
行追究,分析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公示处罚结果。

一般责任事故的追究由厂务督查牵头,办公室和安全质量部参加,重大责
任事故必须由副总经理以上领导牵头追究。

安全质量部负责出具事故追查
处理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四、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事故的处罚。

1、安全人身事故,轻微伤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1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30----5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20---30元。

造成轻伤的,根据
受伤害程度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100---3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50---100元。

重伤以上相关责任人处罚标准视
情况由厂领导研究决定。

2、非人身伤害事故情形(主要指直接财产损失,包括设备损坏等)
造成直接损失在五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次罚款500---1000元,
主要责任人罚款300---5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3、计划内停产超计划时间1个小时以上的,意外停产处理不当
或不及时影响生产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1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50,在此基础上影响时间
每增加十分钟分别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加罚50元、30元和20元。

4、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共同责任人承担损失的20%,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月度工资总额的50%。

5、其他事故情形的处罚,一是影响企业形象的行为视影响恶劣程度
给予罚款100---500元或给予检讨、记过、降职、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是对隐瞒问题的对知情人每人给予50---100元处罚,三是损坏设备的
按照非人身伤害事故标准处罚。

六、其他规定,
1、本办法中的事故是指因为人的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人力不可抗
拒因素除外。

2、凡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在全厂范围内通报批评。

3、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造成或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着者,主要责任是
指协助工作者或负有监管责任者,领导责任是指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未尽
到职责者。

4、对安全、质量和生产事故的追究的必须至少追究“直接、主要、领导”三项责任中的两项。

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为中层管理人员的,要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

其它事故情形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5、凡是与以前制度有冲突的条款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表述不清的地方,参照其他办法执行,正式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本办法自行废止。

2016年4月3日
事故追查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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