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规划报建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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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及体量控制第六章建设用地内的绿地

第七章建筑物退让

第八章附则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附录B 附表及附图

附录C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附录D 术语解释

附录E 计算规则

附录F 建筑遮挡高度计算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秦皇岛市城市规划区(包括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昌黎县城、抚宁县城)的各项建设工程。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

第四条本市的建设用地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使用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鉴于我市旅游发展的特殊需要,在规划的旅游度假区内,可增加旅游度假用地类别。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本规定附表B1执行。

凡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附表B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超出附表B1规定范围且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提出调整规划,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第八条附表B2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别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别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内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条未列入附表B2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10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其他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在现状居住区中非临城市主干道位置,不宜插建高层建筑。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十五条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

第十六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指标按附表B3执行(附表B3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第四章建筑日照间距

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之间,新建、扩建、改建

建筑与原有建筑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二十条建筑日照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含阳台)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含阳台)之间的最小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被遮挡居住特征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标准、有关规范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特征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住宅与相临住宅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1、正向间距

(1)多层住宅与被遮挡住宅的主采光面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海港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不小于1:1.74,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北戴河区不小于1:1.73,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山海关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不小于1:1.75,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4;北戴河新区不小于1:1.73,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昌黎县城不小于1:1.72,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0,抚宁县城不小于1:1.75,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

(2)当多层住宅朝向不是正南正北向时,其日照间距应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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