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别人宅基地上建房引发权属之争
兄弟宅基地纠纷案例
兄弟宅基地纠纷案例在农村,宅基地是一块用于建房居住的土地,是农村居民的根本生活保障。
然而,在一些家庭中,兄弟之间因为宅基地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的兄弟宅基地纠纷案例。
小明和小华是农村的兄弟,他们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块宅基地。
由于两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和分配产生了分歧,最终演变成了一场激烈的纠纷。
首先,小明认为自己是长子,应该有更多的份额,因此要求将宅基地划分成两份,一份归自己所有,另一份归小华所有。
而小华则认为兄弟俩应该平等分配,不应该因为年龄大小而有所差别。
其次,由于宅基地的位置和土地质量等因素,小明和小华对于各自所得份额的满意度也存在差异。
小明认为自己得到的那一份宅基地位置更好,土地质量更高,因此价值更大;而小华则认为两份宅基地应该价值相当,不应该因为位置和土地质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最后,由于双方在宅基地使用和管理上的意见分歧,导致了宅基地的浪费和荒废,甚至影响了周边邻居的利益。
这不仅加剧了兄弟之间的矛盾,也给整个家庭带来了困扰。
针对这样的兄弟宅基地纠纷案例,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和解决。
首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调解来解决兄弟之间的纠纷,明确宅基地的归属和使用权。
其次,可以通过公正的评估来确定宅基地的价值,从而公平地分配给兄弟俩。
最后,可以通过合理的协商和合作,共同管理和利用宅基地,实现双赢的局面。
在处理兄弟宅基地纠纷案例时,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尽量避免情绪化和激烈化的对立,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化解兄弟之间的宅基地纠纷,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稳定,促进农村的良好发展。
宅基地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宅基地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近年来,宅基地纠纷呈上升趋势。
在农村,有邻居因宅基地失和,有兄弟因宅基地反⽬,甚⾄还有村民因宅基地纠纷杀⼈……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不容⼩觑。
其实,发⽣宅基地纠纷何须动武呢?这⾥为⼤家解读⾛法律程序处理宅基地纠纷,切实维护⾃⼰的合法权益的途径。
什么是宅基地纠纷:1、宅基地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争议或者⾮权属争议⽅⾯的争议。
2、宅基地权属争议主要是指宅基地权属确定之前的,有关宅基地占有、使⽤、收益过程中产⽣的各种争议或争执。
3、宅基地⾮权属争议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确定以后发⽣的宅基地侵权、宅基地违法及其他宅基地纠纷。
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1、⾏政处理前置程序原则。
主要是指对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在最终提起⾏政诉讼之前,必须经相关的⾏政机关依法作出⾏政处理决定,否则⼈民法院不予受理。
2、现有利益保护原则。
现有利益保护原则,主要内容是指在宅基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即在确权之前,任何⼀⽅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现有状况,不得破坏宅基地上的房屋、林⽊及其他附属物现存状态。
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1、协商协商是争议双⽅对⾃⼰权利处理的⼀种⽅式,是私法⾃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协商必须建⽴在⾃愿、平等、真实的基础之上。
协商处理的内容不能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否则协商内容也⽆效;经过⾃愿、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协议的,双⽅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对双⽅具有约束⼒。
2、调解⾸先,争议双⽅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应当以书⾯形式,向相应的⼈民政府或⼟地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县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作。
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发⽣的争议案件,也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由乡级⼈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其次,⼈民政府或⼟地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以后,在7个⼯作⽇内进⾏书⾯审查。
最后,⼈民政府或者⼟地主管部门经审查,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审查双⽅当事⼈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属实的,以⾃愿、合情、合法的形式进⾏调解。
最高法公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典型案例| 附裁判规则2015-12-28 lgzlawyer 文章来源裁判规则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能否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带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享有和流转,否则,转让合同一律无效。
但在实践中,违法流转却大量存在。
本文以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为契机,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相关观点和案例,供读者参阅。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1.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转让协议无效,转让人应向受让人返还购买楼基地款——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楼基地所占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土地,且转让人取得该楼基地系基于原宅基地及房屋重新规划、拆迁后的补偿利益,其性质等同于宅基地。
将该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涉案楼基地的使用权。
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转让人应向受让人返还购买楼基地款。
转让人明知涉案楼基地依法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仍进行转让;作为日常生活大宗交易,受让人在未确认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即购买涉案楼基地,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相关案例.jpg1.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规定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的行为无效——吴桂连、杨尚霖诉谢运珍、吴国铭、吴国宁宅基地使用权案【本案要旨】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有着特定的身份条件限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和处分权,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
具有农村户口才能取得宅基地,城镇人口则不可以。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1)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2)行政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司法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宅基地确权颁发土地证的手续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宅基地可以抵押的吗?农民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对宅基地享有的是使用权。
因此谈论房产和宅基地是否能抵押,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抵押。
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 农村三种违建可不拆)
农村房屋确权有争议怎样解决法律主观:农村房屋确权有争议当事人可以先行私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农村宅基地边界争议怎么处理农村宅基地边界争议处理方式具体如下: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一、农村宅基地边界争议怎么处理1、农村宅基地边界争议处理方式具体如下:(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处理方法如下:1、协商解决。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
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例5篇一、案例一:宅基地被非法占用背景介绍:该案例发生在某省农村,甲方是村民,拥有一块宅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乙方是甲方的邻居,因为自己的土地不够建房子,就私自占用了甲方的宅基地。
事件经过:1. 乙方私自占用了甲方的宅基地,并开始在上面建房子;2. 甲方发现后多次找乙方协商,但乙方并不理会;3. 甲方报警处理,但警察称这是土地纠纷问题,需要到相关部门处理;4. 甲方找到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资料;5. 经过多次调解和协商,最终乙方同意将宅基地归还给甲方,并赔偿相关损失。
教训:1. 村民要加强对自己土地权益的保护意识;2. 对于非法占用行为要及时报警并向相关部门投诉;3. 在处理纠纷时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资料。
二、案例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问题背景介绍:该案例发生在某省农村,甲方是村民,拥有一块宅基地,面积为800平方米。
由于甲方年龄较大,无法自己建房子,于是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方。
事件经过:1. 甲方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并签订了相关协议;2. 乙方开始在上面建房子,并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土地出售给了丙方;3. 甲方得知后提出异议,并要求乙、丙两方停止侵犯自己的权益;4. 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乙、丙两方同意归还土地并赔偿相关损失。
教训:1. 村民在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时要谨慎选择合适的对象;2. 在签订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土地的使用范围和条件;3. 遇到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提出异议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三、案例三:宅基地承包合同纠纷背景介绍:该案例发生在某省农村,甲方是村民,拥有一块宅基地,面积为1200平方米。
乙方是甲方的亲戚,双方签订了宅基地承包合同。
事件经过:1.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而是将其出租给了丙方;2. 甲方得知后提出异议,要求乙方停止违规行为;3.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方向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4. 经过调解和协商,最终乙、丙两方同意归还土地并赔偿相关损失。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形成附合物的处理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形成附合物的处理案件简介: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9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从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200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屋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5000元左右.2001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王某,自己仍占住其自己盖的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该房为了他所盖,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可以卖给他,而王某认为此房盖在自己院内,应归其所有,何况林某多年使用自己的房屋也未付过房租,而修房的费用,他已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即拆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双方争议的厢房,归还给他.争议点:附合物应归归谁所有,其是否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法理分析:对本案的的处理,争议的焦点是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通常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一物的客观现象.所谓不能分离,或允许但事所不能,或对社会经济不利,现代物权法都规定由一个取得所有权或数人共有之,而不允许强行恢复原状以从总体上有利于社会经济.因添附的发生,导致添附物归何人所有问题,因此,添附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规定,但依民法的一般法理,当事人得就权利归属进行协商.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添附是指附合,混合和加工三者的统称.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物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而交易上认为一物者.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合在一起,不能分别或难以分别而形成一物.加工是指对于他人之物进行加工.改造,使之成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加工的标的物必须为动产,对不动产的改造不适用加工的规定.从本案来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表面上看,属于一不动产房屋附合于他人不动产上而合成的一物.然而,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基本上不会发生. 因为在我国,土地上建筑物的建造须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则也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在本案中,林某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应看作是动产(建筑材料)与不动产的附合.可见,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建造人并不能取得建筑物的产权. 所以,本案即为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即林某的建筑材料附合于王某的宅基地上.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又必须是一致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由于不动产与动产附合,不动产的权利人取得所有权,因此,林某在王某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的厢房应由王某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因为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亦没有丧失所有权的理由,且所有权扩大一方的利益与所有权丧失一方的损失是有因果关系的,因此所有权扩大一方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于所得利益的范围内予以返还,当然,此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只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增的利益.所以王某应向林某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该返还的范围内应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应的劳务报酬.综上,我们认为,法院应确认双方争议的房屋归王某所有,同时应判令王某应在其受益范围内补偿林某建房所付出的全部费用(林某建房用的材料费.付出的劳务费及相应的报酬)。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总结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总结农村宅基地因利益分配不均、⼟地⾯积等等问题⽽出现纠纷的有很多,这个时候就需要进⾏处理,才能够维护各⽅的权益。
⾯对农村宅基地纠纷的时候,⼤部分让⼈都不知道该⽤什么⽅法,为此店铺⼩编做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最全总结。
⼀、⼟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因⼟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合法权益⽽引起的诉讼,⼈民法院应以⾏政案件⽴案审理。
法院主要审查⼟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续这⼀具体⾏政⾏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为。
因⽽,⼟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执照或责令⼟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承包地、⾃留地,侵犯第三⼈⼟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按《⼟地管理法》第四⼗四条规定办理农⽤地转⽤审批⼿续、有⽆考虑⼟地承包权三⼗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件的判决。
未经⼟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建房⼿续⽤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段骗取建房⼿续的⾮法⽤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合法权益,如影响邻⼈房屋通风、采光、通⾏等情况的,⼈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诉讼,建议⼟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地的处罚决定。
⼈民法院在审理⾮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的是为了多占地⽪、扩⼤墙院、堆放杂物等。
对这类纠纷,⼈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政案件受理。
宅基地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男,40岁,汉族,农民。
李某,男,45岁,汉族,农民。
两人同属某村村民,居住在相邻的两处宅基地上。
2000年,王某与李某的宅基地相邻地界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引发诉讼。
二、案件经过1.纠纷起因王某与李某的宅基地相邻,地界为一条水沟。
2000年,王某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需要拓宽地基。
王某认为,拓宽地基后,自家房屋将更加美观,居住条件也将得到改善。
于是,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拓宽了地基,将水沟填埋,使自家房屋地基扩大了1米。
2.双方协商王某拓宽地基后,李某认为自家宅基地受到了影响,且自家房屋的安全也受到威胁。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恢复原状,但王某不予理睬。
李某无奈之下,向村委会寻求帮助,希望村委会协调解决纠纷。
3.村委会调解村委会得知情况后,立即组织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决定将此事提交至人民法院。
4.诉讼过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恢复原状,拆除拓宽的地基。
王某答辩称,拓宽地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且拓宽后对自家房屋有利,不同意拆除。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1.法院认为(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拓宽地基,侵犯了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王某拓宽地基后,对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造成了影响,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恢复原状。
2.法院判决(1)王某拆除拓宽的地基,恢复原状。
(2)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拓宽地基,侵犯了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
2.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拆除拓宽的地基,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3.对于宅基地纠纷,当事人应主动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纠纷发生后,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引发诉讼。
宅基地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宅基地纠纷典型案例范文在咱农村啊,宅基地那可是每家每户的大事儿,就像自己的小王国一样。
今天就给大家讲讲这么一个宅基地纠纷的事儿,可有意思了,也特别典型。
一、“你占了我的地”——邻里间的矛盾开端。
老张和老李啊,是邻居,住了好些年了,一直相安无事。
可最近呢,就因为宅基地的事儿,闹得不可开交。
老张觉得老李新盖的厨房占了他家的宅基地,就那么一小溜儿地儿,大概也就不到半米宽吧。
老张心里那个气啊,就像自己的宝贝被人偷偷拿走了一块似的。
老张就去找老李理论:“老李啊,你这厨房咋盖到我家地上了呢?你看这界限,以前可都清清楚楚的。
”老李呢,也觉得委屈,他说:“老张啊,我可都是按照以前的老样子盖的,这咋就成你的地了呢?”二、各执一词——没有证据的混乱争吵。
两个人就这么争来争去,谁也不让谁。
老张说:“我记得我家宅基地的界石就在这儿呢,以前我爷爷就跟我说过。
”可是啊,那块界石早就不知道哪去了,没了证据,这事儿就更说不清了。
老李也不含糊,他说:“我家老一辈儿也说过这地儿的事儿,肯定没占你的。
”这时候,村里好多人都围过来看热闹。
大家七嘴八舌的,有的说老张有理,有的说老李没错,整个场面就像一锅乱炖,啥味儿都有。
老张越想越气,就跑到村里的村委会去告状,说:“主任啊,您可得给我做主啊,老李占了我的宅基地,这还讲不讲理了。
”三、村委会调解——寻找真相的艰难之路。
村委会主任一听,这事儿可不能不管啊。
就把老张和老李都叫到了村委会办公室。
主任先让他们俩心平气和地把事情经过再说一遍。
听完之后,主任也犯难了,没有确凿的证据,这可咋整呢?于是,主任就决定找村里那些年纪大的老人问问看,说不定他们还记得以前宅基地的划分情况呢。
找了好几个老人,有的说好像老张说的对,有的又模模糊糊的。
这可愁坏了主任。
这时候,有个老人突然说:“我记得以前村里有个老账本,上面好像记录过宅基地的事儿。
”主任一听,就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样,赶紧派人去找那个老账本。
找了半天,终于在村仓库的一个角落里找到了那个布满灰尘的账本。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
宅基地使⽤权纠纷案例17年前,陈某安的⽗亲与他的亲兄弟陈某星交换了村⾥新分的宅基地,并签署了《交换证》。
17年后,陈某安对《交换证》的法律效⼒产⽣了异议,认为根据我国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买卖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
于是,陈某安起诉⾄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宅基地交换协议即《交换证》⽆效,陈某星向⾃⼰返还交换的宅基地。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签订《交换证》的当年,并没有禁⽌同村村民之间流转宅基地的规定,所以对于陈某安的诉讼请求不予⽀持。
宅基地使⽤权纠纷案例介绍 1991年,陈某安所在村进⾏了⼀次宅基地分配,标准是按在册户籍⼈⼝,每⼈1分地。
按此标准,只有两⼝⼈的陈某安家分得2分地,扣除原有宅基地0.27分,实际分得1.73分。
陈某星家共5⼝⼈,分得5分地,扣除原有旧宅基地3.83分,实际分得1.17分。
因为陈某安家经济窘迫,⽆⼒建新宅,陈某安的⽗亲就与⾃⼰的亲兄弟陈某星签订宅基地交换协议即《交换证》。
陈某安⽗亲将宅基地交相关法律知识处理宅基地使⽤权纠纷要遵循哪些原则宅基地转让合同宅基地纠纷解决⽅式处理农村宅基地使⽤权纠纷有哪些原则宅基地租⽤协议书宅基地使⽤权纠纷宅基地使⽤权的纠纷房屋转让协议书宅基地使⽤权纠纷案例判决 最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安⽗亲与陈某星签署《交换证》后,双⽅均已实际履⾏各⾃义务,陈某安⽗亲将宅基地交予陈某星兴建新宅,⾃⼰则使⽤陈某星的旧宅,并已收执陈某星旧宅的产权证书,⾄本案纠纷发⽣前已经过10多年;陈某安⽗亲⽣前从未对《交换证》的效⼒提出质疑;⽽原告陈某安主张《交换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法,经区法院查明,在签署《交换证》当时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1988年12⽉29发布)并没有“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的相关规定。
⽽《关于加强⼟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地的通知》不属法律、⾏政法规,亦没有禁⽌同村村民之间流转宅基地的内容,不能成为否定合同效⼒的法律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
一、典型判例贺某某与赵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1、基本案情事实一:贺某某原系xxx县xx镇x村社员,于1975年2月5日经批准,在自家自留地内修建房屋,1976年6月建起土墙房三间。
1992年其将土墙房拆除,并在原地基上重新修建两间砖瓦房,但未办理房产证。
事实二:赵某某与贺某某是同村村民,赵某某与贺某某亦存在亲戚关系,赵某某是贺某某的侄儿,2008年双方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之后赵某某给付贺某某丈夫赵某甲10000元,贺某某将该村其拥有的97㎡的旧宅基地使用权证交给赵某某,一并给赵某某的还有一份经赵某甲批注的《关于社员修建房屋的请示报告》的复印件。
该复印上批注:原旧房四间全部转让给侄儿赵某某所有,批注人是赵某甲,时间为1989年2月18日。
事实三:赵某某于2009年对房屋进行了重新修建,2011年5月7日赵某某为房屋办证,将97㎡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交给社长刘某,后办证未果,目前该房屋仍未办证。
事实四:贺某某与赵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以赵某某非法侵占其宅基地上非法建房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还贺某某宅基地。
并赔偿相应损失2、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其一,关于贺某某与赵某某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
贺某某的丈夫赵某甲当庭陈述收到赵某某的10000元,但称此款是赵某某给贺某某用于租用贺某某宅基地喂鸡鸭狗的租金。
赵某某陈述赵某某系在贺某某家,与贺某某协商10000元买贺某某的房子,过后才将钱送到贺某某家中。
结合赵某某持的《关于社员修建房屋的请示报告》复印件显示:原旧房四间全部转让给侄儿赵某某所有,批注人是赵某甲,时间为1989年2月18日。
双方对该批注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是对其内容的解释不一致。
贺某某认为“原旧房四间”是指原长沙镇甜橙路159号两楼一底加巷道共四大间转让给赵某某所有。
赵某某认为“原旧房四间”即指本案争议宅基地上的房屋,两间土墙房,两间砖瓦房,因请示报告原件破损无法书写才复印的,且落款时间有误,应是2008年批注的。
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看过来!
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看过来!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
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
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
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
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
宅基地 流转 纠纷 案例
宅基地流转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定地点上建造住房、附属设施和生产设施的土地。
在中国农村,宅基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然而,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种纠纷,给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利益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二、宅基地流转纠纷案例分析2.1 案例一:违规流转导致产权争议2.1.1 案情描述某村农民张某将其宅基地流转给他人李某,但在流转过程中未经过村委会的批准,违反了相关规定。
随后,张某因其他原因要求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李某不同意归还。
2.1.2 纠纷分析该案例中,宅基地的流转没有经过正规程序,违反了相关规定。
因此,张某要求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合理的。
然而,李某不同意归还宅基地,导致了产权争议的发生。
2.2 案例二:利益分配不公引发矛盾2.2.1 案情描述某村农民王某将其宅基地流转给开发商,希望通过流转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然而,在流转后,开发商未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相应的流转费用,导致王某与开发商产生了矛盾。
2.2.2 纠纷分析该案例中,宅基地流转后,开发商未按照约定向农民支付相应的流转费用,违反了合同约定。
王某因此与开发商产生了纠纷。
此类案例中,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分配不公,需要通过合理的协商和法律手段解决。
三、宅基地流转纠纷解决途径3.1 依法维权3.1.1 寻求法律援助当农民在宅基地流转过程中遇到纠纷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咨询律师或者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3.1.2 提起诉讼如果宅基地流转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农民可以考虑提起诉讼,将纠纷交由法院进行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农民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3.2 完善流转管理机制3.2.1 加强流转合同管理为避免宅基地流转纠纷的发生,需要加强对流转合同的管理。
相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规定,规范宅基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3.2.2 健全流转审批机制在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应建立健全流转审批机制,确保流转手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及分析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及分析农民甲将自己的给了农民乙,后又取得一个的使用权,农民乙在该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却被邻居张控告,指出农民乙没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乙是否有资格使用宅基地?请大家阅读下面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了解。
案例村民李某已有宅基地,后又取得一份宅基地。
李某便与同村王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李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将款项支付给李某。
当王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张某阻止,致使王某无法建房。
王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邻居张某以王某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一、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李某能否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62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在已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
2、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根据《》第52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从本案来看,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为无效合同。
3、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
因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王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则王某建房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
显然,邻居张某就不能构成对王某的侵权。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还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对该案所反映的情况予以调查处理。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
《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权属引纠纷74岁老农告赢县政府
的 280平 方米 的宅 基地建 房 。剩余 的宅基地 ,杨 细苟在
余 干县 人 民政府 受理 后 ,并没 有及 时 的进行 行政 复
1982年 紧靠邮 电所搭 建了一 问简陋 的住 房 。1984年改 建 议 而是 一拖再 拖。杨细苟在 多次到县 政府询 问复议情 况
成砖瓦结 构的房 屋。
平方米
宅基地从 没有办 理过征地 手续 .就连 村委会 村小组 也不
3年后 .杨 细苟没 有想到 .三塘邮政 所拆 旧扩基建 新 , 知 道 。
再次侵 害 自已的合法根 益 。
杨细苟通过 咨询律 师了解到 .农村集体所有 的土地未
改建 “危 房”招 惹 “两 局”行政处 罚
经法律规定进 行征用 .勘壹 、登记 ,公告等法 定程序 .以政
同意 ,乡土管 所答复 先建 起来 .后按 实际面 积发证 .并
上 饶市人 民政府 受理后 .认 为 申请 人对其所 建房 占地
填 表报 乡政府 申核 后才 动工 。
一 直提供不 了合法 的土地使 用权证等 有力证 据 .故余千 县
同年 8月 .房 屋还 未完工 .余 干县建设 局根 据县邮政 人 民政 府 的颁证 行 为不存 在侵 犯其 台 法权益 问题 ,根 据
在 “文 革 时期 .杨 细苟的哥哥 遭受 迫害致 死 全 家都受 余干县 人民政 府 申请 行政复议 ,请 求撤销 《土地 违法案件
到 了牵连 ,平整好 的宅基 地只好 搁置 。
行政 处罚决定 》。
1979年 余干县 三塘 邮电所 (现 为邮政所 )就 占用他家
两缎 行政复设 令老农 心酸流 泪
维普资讯
CUNGUAN咽 / —————————————一 法I 制I故I 事
弟弟以姐姐的名义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协议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弟弟以姐姐的名义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协议书-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弟弟以姐姐的名义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协议书在农村,宅基地是指为农村居民分配的住房用地。
宅基地建房协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建房责任。
然而,有时候协议书可能被滥用或者误用,导致不正当的行为发生。
本文将探讨弟弟以姐姐的名义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情况,并讨论可能引发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弟弟以姐姐的名义在农村宅基地建房涉及到虚假身份的使用权转让。
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
宅基地的使用权分配通常按照家庭成员的结构和人口数量进行,而以错误身份申请的建房许可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因此,弟弟以姐姐的名义建房可能会引发权益纠纷和财产纠纷。
其次,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建房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规定,如建筑结构、用途和卫生条件等。
如果弟弟没有具备相应的建筑知识和承建能力,那么建房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这不仅会给弟弟和家人的生活带来风险,也可能对周边环境和社区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弟弟以姐姐的名义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引发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要鼓励弟弟尊重法律和道德规范,明确他在建房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他需要理解以虚假身份建房的后果,并认识到这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家人可以与他进行诚实而严肃的对话,帮助他意识到错误,并劝导他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现有问题。
其次,建议姐姐与弟弟合作,共同承担建房责任。
姐姐作为宅基地的使用人,有权利享受该土地的使用权,但也要承担合理的义务。
在建房过程中,姐姐可以为弟弟提供技术和经济支持,并确保建房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最后,建议相关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和监督。
他们应该加强审查和核实,确保宅基地的权益分配和使用合法合规。
在发现虚假身份使用权转让的情况下,他们应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罚和追责。
总而言之,弟弟以姐姐的名义在农村宅基地建房涉及到权益问题和法律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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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别人宅基地上建房引发权属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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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别人宅基地上建房引发权属之争-法律
在别人宅基地上建房引发权属之争
文/李海霞
事件回放
宁化新与王启尊是居住在天津市某条胡同里的老邻居。
2012年,宁化新打算翻修自家的老房子,但遭遇王家人的阻拦,原因是地皮有争议。
经了解,争议的地皮原来是王家祖产,但村委会在1971将该地块划给宁家建房使用。
宁化新于1987年取得了在该土地上建造的两间土坯房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因翻修房子受阻,宁化新心脏病复发,紧急入院,后被儿子接到外地居住。
见宁化新搬走,王家人便把宁化新的老房子推倒,直接在该地块上盖起新房。
之后,王启尊的亲戚王勤奋想在农村买套房子用于投资。
王启尊搬到了新盖的房子中居住,然后把自己有产权证的房子卖给王勤奋。
2012年年底,村里开始拆迁,拆迁办工作人员发现了王启尊现居住的两间新房没有产权证,而拥有城镇户口的王勤奋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3年,王启尊到外地找到宁化新,想出钱购买宁化新手上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被宁化新一口拒绝。
宁化新得知自家的房屋被拆了,向王启尊提出卖证也无妨,但王家得支付30万元。
然而,王家则只肯出价6万元。
双方协商无果。
在此情况下,宁化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启尊腾退房屋。
后经过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王启尊同意向宁化新支付25万元,购买宁化新的宅基地使用权。
这起纠纷结束后,王启尊便与王勤奋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
卖合同,取回自己的房屋。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启尊起诉了王勤奋,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王启尊获得了老房子的安置补偿款。
律师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四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分别是房屋所有权属于占有人还是权利证书上登记的人、城镇户口的人购买宅基地房屋合同是否有效、同一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在他人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归谁所有。
1.房屋属于权利证书登记的人,占有人及出资人并不必然成为房屋产权人。
根据《物权法》第19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上述法律规定的核心意思就是确定房屋主人的标准是权属证书,就是人们俗称的房地产证,出资购买人、实际居住人、公证过的购房协议等均不能成为物权的证明。
既然产权登记证书是确定物权的唯一标准,因宁化新拥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证书,所以其是涉案宗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王启尊在未经宁化新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建设房屋居住使用,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而基于侵权行为是不能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的。
王启尊选择以推翻宁华新房屋建造新房的方法企图获得他人财产,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在实际生活中,借名买房经常发生,出资的人认为自己花了钱,房子自然是自己的。
但房屋谁出资、谁居住均不是物权的证明,物权遵循公示公信原则,以权属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为准。
2.城镇户口的人无权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
一方面,《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而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购买合同是无效的。
此外,1999年5月6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明确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
在本案中,王勤奋看到了农村房子的升值空间,有意购地。
然而,王勤奋的这一打算并不被法律及国家现行政策所保护,其非法购买的房屋被统称为“小产权房”。
对于这类“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出卖人随时都可以据此诉至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一旦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升值部分不会由购房人获得,其仅能取回购房款及款项存款利息而已,用“竹篮打水一场空”来形容最恰当不过了。
3.同一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均没有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在同一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
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因此,在集体组织内的房屋转让是合法并受法律保护的。
在本案中,王启尊多次
找到宁化新,意图低价购买宁化新的房屋。
最终,在诉讼过程中,经过法院调解而达成了购买协议。
这一宅基地及其房屋的买卖协议发生在集体成员内部,故而是合法有效的。
4.在他人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明确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
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这一规则就是法律上所讲的添附规则。
添附规则是指不能随意在他人财产上添加附属物,不能拆除的添附物归财产所有人所有,财产所有人可以给予添附人一定的补偿。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王启尊在宁化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即在宁化新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且是未经同意的增添。
一旦王启尊和宁化新不能达成意思一致,那么,房屋就只能被拆除,或是折价给宁化新所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裁判标准规范》中《占用他人宅基地建房,应如何确定房屋的所有权》规定,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判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
该审判原则与添附理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这一原则更清晰地指向了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引发的麻烦。
通过本案可以发现,房地产纠纷中的法律关系是极其复杂的,法律的每一项制度都是环环相扣的。
只有深入了解其中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利用法律解决问题,也能避免纠纷的产生。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简介
李海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于2007年开始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业务,是国内首批征地拆迁业务律师。
手机:189****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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