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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稳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

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募集信息、重大事件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第四条披露时间。

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

第五条主要形式。

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

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第六条信息披露流程基金经理拟定报告公司董事上核查、签字基金经理发送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格式第七条日常信息(word文档)第八条财务信息(excel表格)第九条要求(一)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

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

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明确责任,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

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

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合伙人质疑的,将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

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基金经理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信息披露委员会完成其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途径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媒体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途径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处理和调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____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

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

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6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是指对公司或机构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和流程,旨在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2024年学院信息披露制度范文(3篇)

2024年学院信息披露制度范文(3篇)

2024年学院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学院信息披露质量,保持对内对外信息传递和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容根据其对学院的影响及重要程度划分为特别重要信息、重要信息、一般信息三类。

(一)特别重要信息1、学院绝密级文件。

2、学院专有技术资料。

3、学院商业秘密。

4、学院董事会认为特别重要的其它信息。

(二)重要信息1、学院会议记录。

2、学院有密级的文件。

3、学院员工档案。

4、高层领导尚未公开的谈话。

5、上级主管部门的来文和对外的发文。

6、学院院长认为重要的其它信息。

(三)一般信息特别重要信息和重要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

第三条审批程序(一)特别重要信息由董事长批准。

(二)重要信息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

(三)一般信息由处(室)、系(部)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输出方式(一)对内1、院级信息由院办公室负责披露;2、部门级信息由各部门负责披露。

(二)对外由院办公室统一对外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4年学院信息披露制度范文(2)2024年学院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学院对其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和透明度的要求和规范。

这一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学院基本信息的披露:学院应当公开披露其基本信息,包括学院的名称、成立时间、地址、联系方式等。

2. 学院领导层成员信息的披露:学院应当公开披露其领导层成员的姓名、职位、工作经历等基本信息,以增加其透明度和公信力。

3. 学院财务信息的披露:学院应当公开披露其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以便公众了解学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4. 学院办学质量和教学成果的披露:学院应当公开披露其办学质量和教学成果,包括学生录取率、升学率、毕业生就业率、科研成果等,以便评估学院的教育水平和质量。

5. 学院招生招聘信息的披露:学院应当公开披露其招生和招聘信息,包括招生计划、招聘岗位、招聘条件等,以便公众了解学院的招生和招聘情况和政策。

6. 学院监督和投诉渠道的披露:学院应当公开披露其监督和投诉渠道,以便公众及时向学院提供监督和投诉意见和建议。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五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五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六条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定期报告格式指引和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编写公告文稿,并准备备查文件。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事基金管理运作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5.1 基金合同;5.2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5.3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5.4 基金的投资情况;5.5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5.6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5.7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5.8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5.9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5.10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6.1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6.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6.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6.4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6.5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6.6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7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6.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均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银行的信息透明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及其相关机构、股东和内部人员。

农商银行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与农商银行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等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关机构设置;2. 重大业务经营信息,包括业绩、经营策略、风险管理等;3. 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4. 股东和股权变动;5. 法律纠纷和涉诉事项;6. 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农商银行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全面和及时性。

如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内部审批程序,并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农商银行还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工作的追溯和记录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可追溯性和可审计性。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六条农商银行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农商银行应当公平地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向特定投资者提供未披露的重要信息。

2. 及时原则:农商银行应当及时披露与其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相关的重要信息。

3. 真实原则:农商银行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4. 连续性原则:农商银行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连续性,避免出现重大信息披露的间断现象。

5. 平等原则:农商银行应当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平等对待各类投资者。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七条农商银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披露:1. 定期报告:农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等定期报告。

2. 临时报告:农商银行应当及时披露与其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相关的重大事件或者冲击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抱歉,根据我的能力,我无法提供____字的范文。

以下是一个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的简要范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披露原则本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内容本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流程第五条信息披露责任人本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信息披露程序1.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编制信息披露计划。

2. 信息披露计划需经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确保质量和时效。

3. 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计划制定具体的信息披露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执行。

4.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按照制定的方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5. 信息披露结束后,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汇总反馈和投资者的意见,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渠道本公司可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等途径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八条信息披露备查制度本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备查制度,将披露的重要文件、材料进行归档备查,以备查阅和核查。

第九条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本公司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并接受相应的保密培训,确保信息披露的机密性。

第十条信息披露违规处理对于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监管与纠纷处理第十一条监管本公司接受财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纠纷处理本公司应建立健全与投资者的沟通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行为,提高社会组织透明度,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是指社会组织在开展业务、管理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五条社会组织基本信息(一)社会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登记证书号、社会组织类型、等级、业务主管单位等基本信息;(二)社会组织章程、自律规则、内部管理制度等;(三)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等成员信息;(四)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报告等。

第六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信息(一)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事项等信息;(二)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等成员的变动信息;(三)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项目、合作等信息;(四)社会组织涉及诉讼、违规违法等信息。

第七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一)社会组织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二)社会组织受到的奖励、表彰、良好行为记录等信息;(三)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八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社会组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三)社会组织公告栏、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定期披露信息,至少每年披露一次年度报告。

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机构、责任人、程序和时限。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前,应当经过内部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后,应当及时收集社会反馈,对披露的信息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处理。

(完整版)信息披露制度

(完整版)信息披露制度

(完整版)信息披露制度1. 背景和目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企业为满足投资人和相关利益方的信息需求,向公众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重大事项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本文档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达到合规要求,并增加透明度,建立投资者信任。

2. 信息披露内容2.1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公司业务范围、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地位等相关信息。

2.2 企业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组织结构、股东情况、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管层成员等相关信息。

企业治理结构应具备透明度和有效性,确保各个层面的决策合规性和责任履行。

2.3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相关信息。

财务信息应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确保真实、准确、全面。

2.4 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经营业绩、市场竞争状况、行业发展趋势等相关信息。

经营情况信息应及时披露,以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发展动态和潜在风险。

2.5 风险提示包括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等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信息应详细列出各项风险,并说明公司对风险的应对策略,以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

3. 信息披露形式和频率3.1 形式信息披露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报告、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进行。

同时,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易于理解,同时提供中文和英文版本以满足国内和国际投资者的需求。

3.2 频率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和要求进行。

财务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季度和年度进行披露;其他重大事项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

4. 信息披露流程和责任4.1 流程建立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信息披露委员会。

信息披露流程应包括信息筛选、审核、编制、发布和监督等步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2 责任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信息披露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

5. 信息披露违规处理明确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理机制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例文(三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例文(三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体系,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和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不得发生滞后披露、缄默披露或虚假披露的情况。

第七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基本面的原则,不得追求短期利益或虚假宣传。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以不当方式获取投资者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情况;3、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4、公司业务发展和重大项目情况;5、公司风险管理情况;6、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7、公司重大合同和交易情况;8、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9、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信息的性质、重要性和对投资者的影响,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公司公告;2、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3、业绩预告;4、投资者关系活动;5、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6、其他方式。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程序,并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内外部信息的统一披露;2、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3、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4、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性;5、信息披露的法律合规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披露周期和披露时间,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依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公开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获得同一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公司重大事项;(四)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的相关信息;(五)公司收购、重组、资产处置等事项;(六)公司重大合同、诉讼、仲裁等事项;(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一)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重大合同公告、重大诉讼公告等;(三)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等。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和时间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前,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授权人审查确认信息披露的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及时,临时报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时限内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公平,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获得同一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发布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信息的行为。

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信息披露原则(1)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了解和评价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3)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夸大或者掩盖企业的实际情况。

(4)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地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内容,不得有遗漏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预测等。

(2)非财务信息:包括公司治理、重大事件、重大交易、合规情况、业务拓展等。

(3)其他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文件、内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3.信息披露方式(1)公告方式:通过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2)网站披露方式: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3)会议方式:召开媒体发布会或者投资者沟通会,向媒体和投资者介绍相关信息。

(4)其他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策略,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

(2)董事长:负责信息披露的总体工作,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财务部门:负责准备和审核财务信息的披露文件。

(5)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沟通、解答问题,及时发布与投资者关系有关的信息。

5.信息披露流程(1)信息准备: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备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民非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民非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民非信息披露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非”)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民非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向利益相关者公开组织基本情况、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内部治理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民非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民非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要求,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民非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民非应当披露以下基本信息:(一)组织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登记证号等;(二)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三)组织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等;(四)组织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情况;(五)组织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六)其他应当披露的基本信息。

第七条民非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涉及到的项目、活动、服务等信息,应当按照项目、活动、服务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八条民非应当披露以下重大事项:(一)组织变更、终止、解散等;(二)组织重大投资、融资、合作等;(三)组织涉及的法律诉讼、仲裁等;(四)组织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五)其他可能对利益相关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九条民非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一)在组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上披露;(二)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台上披露;(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披露;(四)其他合理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条民非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民非开展重大业务活动、项目、服务等,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并在活动、项目、服务结束后及时披露结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信息披露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流程和制度,指导并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披露信息,不得故意造假、虚报或者遗漏重要信息。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得对重要信息有误导性表述。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应当将与投资者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不得有隐瞒、掩盖、遗漏的行为。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按时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与投资者保持有效沟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内部流程进行信息披露,发起者向信息披露委员会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对收到的信息披露申请进行审核和决策,并及时将决策结果告知申请者。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2.及时、公平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露情形;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公开募集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责任主体和保密措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范围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公司重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三)公司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四)公司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计划、经营成果、业务发展、市场份额等;(五)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六)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记载;(二)准确:披露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三)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全面,不得有重大遗漏;(四)及时: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不得延迟。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等。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材料报送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一)通过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二)在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三)通过新闻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等方式披露。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信息披露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务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银行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银行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等;(三)业务经营状况: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市场拓展、技术创新等情况;(四)重大事项: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担保、重大诉讼、重大资产重组等;(五)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监管处罚等。

第四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七条银行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二)在银行官方网站上发布;(三)在银行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四)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披露;(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方式。

第八条银行应当确保信息披露渠道的畅通,便于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时限第九条银行信息披露时限如下:(一)年度报告: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二)半年度报告:应当在半年度终了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三)季度报告:应当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四)月度报告:应当在月度终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五)重大事项:发生后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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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信息披露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交股权交易所登记,并在天交股权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天津股权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天交股权交易所批准。

第九条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说明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天交股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天津股权交易所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天津股权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天津股权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天津股权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三章?定期报告?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临时报告?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天津股权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天津股权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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