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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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12.11•【字号】洪政发[1984]38号•【施行日期】1984.1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洪政发[1984]38号1984年12月1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各工业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单位:现将《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领导同志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城市住宅区、新建工矿区及其公共设施工程的建设,由开发公司承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办理土地征用事宜,进行设计和配套建设”。

这是城市建设的一条重要指导方针。

城市是一个巨大的综合体,城市建设必须从城市的整体出发来考虑。

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按照建设的客观规律办事,既可很好地实现城市规划蓝图,做到建设速度快,经济效益高,又能够为城市进行科学的维护管理创造条件。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条例》下达以后,需要严密组织、严格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大量的工作。

首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开发的意义,进行广泛地宣传。

进一步清除城市工作中重经济工作、轻城市建设、城市服务工作的“左”的影响,以改革的精神,迅速改变以往我市城市建设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其次,城乡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精神,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要实行科学地管理和严格地监督,采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确保《条例》的实施,达到城内翻新、城外连片、控制征地、合理布局的目的,开创城市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再次,要认真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

驻市各单位都要以主人翁精神,自觉地、严格地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局部建设服从统一开发,上下配套,通力协作,共同把英雄南昌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涉及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涉及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涉及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涉及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通知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城管执法分局: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随意执法和乱执法的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透明。

我委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中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条款内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裁量细化,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一、《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一)从建筑物、构建物内向外抛掷具有明显污染危害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罚款;(二)从建筑物、构建物内向外抛掷一般污染危害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三)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一)在我市严控区内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门店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罚款;(二)在我市控制区内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门店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三)在我市一般区内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门店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三、《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一)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产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一千元罚款;(二)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产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五百元罚款;(三)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二百元罚款。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法规文件 >> 市政府规章第154号《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 安2014年9月15日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索引号: A00000-0205-2014-0003 主题分类:城市规划发布机构:南昌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生成日期: 2014年09月18日 名 称: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编号:市政府令第154号 所属主题: 城市规划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七条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总平面图;(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城市规划】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新)

【城市规划】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洪府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二〇一一年八月)目录一、总则二、严控区管理标准(一)环境卫生管理标准1. 清扫保洁2. 公共厕所3. 垃圾中转站4. 果壳箱(二)市容市貌管理标准1.街道景观容貌2.建筑工地(三)市政设施管理标准1. 道路2. 桥梁3. 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四)城市照明管理标准(五)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 行道树和分车带管护2. 风景区、公园和花坛管护(六)排水、河湖管理标准三、控制区管理标准(一)环境卫生管理标准1. 清扫保洁2. 公共厕所3. 垃圾中转站4. 果壳箱(二)市容市貌管理标准1.街道景观容貌2.建筑工地(三)市政设施管理标准1. 道路2. 桥梁3. 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四)城市照明管理标准(五)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 行道树和分车带管护2. 绿化带、花坛和游园管护(六)排水、河湖管理标准四、一般区域管理标准五、附则一、总则(一)为聚焦重点,统一规划,强化城市有序管理,实现“疏堵结合、分类错时、规范管理”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市政设施、景观照明、水域容貌、园林绿化管理等。

(三)本标准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严控区、控制区和一般区。

1、严控区指交通主干道、党政机关、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区主要旅游景点和大型广场周边。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3月修订)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3月修订)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201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道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原第六条)单栋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委托规划丙级以上(含丙级)的设计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应包括规划总平面图、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等图纸。

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还应提供日照分析图。

第六条(原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予批准:(一)旧城区居住用地为5000平方米;(二)新城区居住用地为10000平方米;(三)旧城区公共建筑用地为2000平方米;(四)新城区公共建筑用地为4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七条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需要依法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总平面图、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含消防分析图)、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等。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 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第十二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第十三条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10月27日颁布的一部技术性文件,是江西省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依据。

它从法律、政策、理论、技术、经济、管理、社会等角度,强调“以规划为先导,以规范为根本,以技术为手段,以实施监督为保证”的原则,提出了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和方法论,构成了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体系。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主要内容如下:
(1)规划制定。

包括市、县级城市规划制定流程及具体要求,城乡规划制定流程及具体要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制定流程及具体要求,以及江西省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2)规划实施。

着重介绍了城市规划实施的流程及具体要求,即城市规划实施的阶段、方法、操作步骤、数据编制、技术支持、质量检查等。

(3)规划监督。

规定了城市规划监督的组织机构、职责、流程、措施、技术手段等。

(4)空间规划管理。

空间规划管理是指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管理空间变化和土地利用,以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的过程。

(5)特殊规划管理。

针对江西省特殊环境、特殊地域、特殊规划项目等,提出了城市规划管理的特殊要求和技术措施。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文本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文本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95年5月31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 8月 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5年9月15日南昌市N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5月 2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修正根据2001年9月 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忡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规定。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三条依法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报告。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2011年8月1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注重提高城乡服务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相结合,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风貌相结合,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摘要本文档是针对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导则,旨在促进江西省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本导则包含了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与步骤,并提供了一些实用的技术指导。

合理的城市规划能够有效地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导则旨在为江西省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规划和政策来引导城市发展,优化城市布局和功能,提升城市的品质和竞争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越发重要和复杂。

江西省作为一个具有较高经济发展速度的内陆省份,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2.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人本原则:以人为本,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综合协调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各项功能和要求,保持城市的整体协调性。

•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原则:充分听取居民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使城市规划更加民主和公正。

•智能化原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3. 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与步骤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常用的方法与步骤包括:3.1. 数据收集城市规划前需要充分收集各类城市发展相关的数据,包括人口统计、区域地理信息、经济发展情况等。

数据收集是制定科学合理规划的基础。

3.2. 规划编制在数据收集的基础上,利用多种规划工具和技术进行城市规划的编制。

规划编制需要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目标,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和城市功能布局。

3.3. 方案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能够帮助决策者选择合适的规划方案,并进行优化调整。

3.4. 规划实施确定规划方案后,进入规划实施阶段。

这一阶段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南昌市规划导则

南昌市规划导则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来源:信息中心日期:2008/1/1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3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4年4月1日起施行。

年1月21日第一章总则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三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特殊用地。

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五条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七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莲塘组团、昌东组团、湾里组团、望城组团和乐化组团的中心地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制指标执行;其中心地区、一般地区由所在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国务院关于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2年修订)-国函[2012]201号

国务院关于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2年修订)-国函[2012]201号

国务院关于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2年修订)正文:---------------------------------------------------------------------------------------------------------------------------------------------------- 国务院关于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20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审批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南昌市是江西省省会,长江中游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南昌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南昌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4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28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65平方公里以内。

根据南昌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专家评审稿)第一章总则(修订)1.1(制定依据,原第一条,修订)为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原第二条,修订)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遵守本导则。

1.3(执行要求,原第三条,修订)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技术要求为基本要求,各地在实施本导则中可以适当提高要求,但不得降低。

同时还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及专业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及容量控制(修订)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修订)2.1.1(用地分类,原第四条,修订)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

2.1.2(用地兼容,原第五条,修订)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

建设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为可兼容用地。

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通过土地混合利用促进交通减量。

混合开发地块各功能用地比例、建设规模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并纳入规划条件中。

2.1.3(兼容原则)执行用地兼容性原则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节建筑容量(修订)2.2.1(建筑容量参考指标,原第六条,修订)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指标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且不宜超出(表1)的规定。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1)注: 1、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2、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确定;4、地下建筑密度不宜大于70%;5、工业用地容量控制指标符合国土资源部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95年5月 31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 8月 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5年9月 15日南昌市N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5月 2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修正根据 2001年9月 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忡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规定。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三条依法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报告。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1997)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1997)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1997)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批准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6.20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7.01
【实施日期】1997.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经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
(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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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七条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需要依法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总平面图、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含消防分析图)、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等。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 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第十二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应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第十四条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任何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住建筑底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9米;北侧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间距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部分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

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当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

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二)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含局部连体),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21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二)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四)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 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但其位于相邻建筑北侧的,在旧城区其间距还应当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其间距增加20%以上。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的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面宽长度的60%时,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第二十一条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当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二十二条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第二十三条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还应当满足用地边界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四条建筑物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三)建筑物相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临绿线开设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位于公园绿地南侧的,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且平行绿地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北侧绿线距离还不得小于10米。

(四)建筑物相邻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第二十五条临街建筑物(含台阶、有柱雨棚、骑楼)退让城市快速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主干路、快速路辅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退让次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8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其中退让12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3米。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平行道路布置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退让距离增加0.25米。

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门卫、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六条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主次出入口方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道路转角处红线距离,按照两侧道路较宽退距要求进行退让。

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应当预留地下通道或者二层过街天桥的接口。

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且应当满足管线的埋设要求。

第六章城市景观和环境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临江、临湖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临江、临湖建设住宅的,其临街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二)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三)建筑物临街主墙面不宜设置空调机位,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临街可以采用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隔离或者设计成透空型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对其进行美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新建居住小区应当统筹规划门卫、值班室、围墙、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市政配套设施等用房。

第三十二条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骑楼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骑楼立柱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二)骑楼地面应当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当高出道路边界处0.1米至0.2米,表面铺装应当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者障碍物;(三)骑楼净高不得小于4米,骑楼总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4米;(四)骑楼立柱外缘距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5米,并设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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