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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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政综[2011]178号
【发布部门】南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5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综〔2011〕178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大中专院校,各大企业:
《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平市延平区城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南平市延平区城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及居民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建筑垃圾和其他危险废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以及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不包括单位内部清扫收集和街道、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以及“门前三包”等费用。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和消纳处置的成本,不足部分由南平市、延平区两级财政承担。

凡在南平市延平区城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南平市、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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