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务案例分析
合同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乙方,合同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了施工。
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和材料,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6月,乙方以甲方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材料。
2. 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3. 乙方多次与甲方协商,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但甲方一直未予理会。
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施工图纸进行了修改,并向甲方进行了汇报。
5. 由于甲方违约,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期延误。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甲方应立即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材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甲方违约而产生的停工损失。
2. 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工期延误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法律合同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2008年,甲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决定引进战略投资者。
经过协商,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收购甲公司30%的股权,成为甲公司的股东。
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乙公司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随后,甲公司却以乙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为由,拒绝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3. 如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甲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然而,甲公司却以乙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甲公司构成违约。
2. 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即要求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3. 乙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合同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2.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3. 甲公司多次催促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4. 甲公司认为丙公司构成违约,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1. 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2. 如果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货物。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
施工方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施工方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和赔偿停工损失。
争议焦点:1. 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延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2. 施工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一、关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属于客观情况,但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关于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但并非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因此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二、关于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增加合同约定工程款的,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款,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无权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款。
合同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10日内,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全部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
3. 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4.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说明中未明确指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法律依据。
4.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实务案例分析(4)
《合同法实务》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类问题进行讨论: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答:(1)合同标的是指合同的客体,即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技术成果或工程项目等。
(2)从上述材料来看,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合同标的——蔬菜的具体种类约定不清,彼此的争端在于对蔬菜种类的理解不同.(3) A、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B、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
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合同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
2015年,甲公司决定在市区新建一个住宅小区,并计划在小区内建设一座公园。
甲公司为了完成公园的建设,与乙公司签订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公园的规划设计、施工、绿化种植等工作,工期为一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
二、案例经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公园的规划设计工作,并开始进行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土地存在地下管线错综复杂的问题,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提供解决方案或延长工期,但甲公司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
2016年5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工期延误通知》,告知甲公司由于地下管线问题导致工期延误,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乙公司延误工期是由于自身原因,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中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问题。
1. 工期延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当事人原因的其他障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履行困难,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协商解除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公司主张工期延误是由于地下管线问题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或非因当事人原因的其他障碍。
2. 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当事人原因的其他障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问题。
(1)甲公司的责任甲公司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应当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负责。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土地存在地下管线问题,导致乙公司工期延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法律学合同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的企业。
2015年3月,甲公司因新建一栋办公楼,需要乙公司进行装修。
双方经协商,于3月15日签订了《建筑装修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公司新建办公楼的整体装修,包括室内装饰、水电改造等,工期为6个月;工程总造价为5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首期支付合同总额的30%,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50%,工程竣工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2015年6月,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图纸中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导致装修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沟通,要求修改图纸,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7月,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图纸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是否影响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2. 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双方解除合同后,如何处理工程款项和损失赔偿问题?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设计要求,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四、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图纸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是否影响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设计要求,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图纸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导致装修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合同法的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2018年3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首付款3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时支付。
合同还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前。
然而,张某在支付首付款后,发现该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逾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公司资金链紧张,导致房屋交付延期。
公司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请求法院酌情降低违约金数额。
二、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并生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违约金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但张某可以根据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约情况,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例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5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经协商,于2015年6月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将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乙公司也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后不久,甲乙公司就因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已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2. 乙公司是否已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3. 双方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股权转让义务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甲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协议自成立时生效。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公司应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甲公司依约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已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
(二)乙公司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的履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乙公司应在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股权转让款。
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已履行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三)双方违约情况分析1. 甲公司违约情况:甲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
2. 乙公司违约情况:乙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
综上所述,甲乙公司均不存在违约情况。
四、法律责任由于甲乙公司均不存在违约情况,故本案不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五、案件启示1. 合同签订前,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信誉等情况,确保合同的履行。
2.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
3.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积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
合同约定,李某某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张某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支付。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9年6月10日,李某某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某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
李某某遂要求张某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李某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张某某是否应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2. 张某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李某某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张某某提供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显示,房屋实际面积为95平方米,而合同约定面积为100平方米。
2. 张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但未如实告知李某某。
3. 李某某在支付定金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遂要求张某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1. 张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房屋实际面积,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由于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李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某应退还李某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
3.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法院考虑到房屋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李某某已实际支付定金,故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某退还李某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
2. 张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3. 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某某剩余房款人民币19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电子产品销售给乙方,总货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款项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金额的10%。
2021年5月10日,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甲方决定不再生产该批电子产品,因此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甲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焦点1. 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确定。
”在本案中,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市场变化,不再生产该批电子产品。
从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来看,甲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并非不可抗力,也不是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因此,甲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二)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因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甲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向乙方交付货物;2.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0万元;3.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80万元。
法律学合同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于2019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以总价款200万元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购房者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于房屋交付前支付完毕。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交付时间推迟至2020年9月30日。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其居住体验,遂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购房者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能否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3. 购房者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购房者能否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其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由于开发商违约,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3. 购房者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购房者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因延迟交付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居住不便等。
因此,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同时,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给购房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居住不便,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郊开发一住宅项目,命名为“某花园”。
该项目于2018年正式开盘,吸引了众多购房者。
原告王某于2018年5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花园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开发商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
然而,由于开发商原因,房屋交付时间一拖再拖,直至2020年6月才完成交付。
王某认为开发商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开发商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前,但开发商实际交付时间为2020年6月。
在此期间,王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交付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
2. 法院审理意见(1)关于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关于开发商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由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给王某造成了实际损失。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2)赔偿王某因延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租赁费、装修费用等;(3)支付王某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计算。
四、法院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审理意见,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2. 开发商赔偿王某因延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租赁费、装修费用等;3. 开发商支付王某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计算。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例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履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情概述2019年6月30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更换或退货。
乙公司认为,货物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并非不能使用,不同意更换或退货。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乙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如何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一)关于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因此,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二)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赔偿甲公司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因退货或更换货物而产生的运输费用、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生产线停工损失等。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将某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将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开始履行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物业管理费用、服务标准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物业公司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3. 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三、案例分析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就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而签订的合同。
”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若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未遵守相关规定,则属于违法。
2. 物业公司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合同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有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若物业公司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构成违约。
3. 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签的,应当续签;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典型法律案例分析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被告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一款移动应用程序(APP)。
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市场推广、收益分配等。
根据协议,科技公司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电商公司负责市场推广和运营。
协议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APP的技术开发工作,并于2018年10月将APP上线运营。
然而,在市场推广过程中,电商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有效推广,导致APP的用户数量和活跃度远低于预期。
在此背景下,科技公司认为电商公司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电商公司辩称,其已经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了市场推广,但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竞争加剧,导致推广效果不佳。
同时,电商公司还提出,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持,影响了APP的运营效果。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科技公司认为电商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市场推广,构成违约。
而电商公司辩称已进行市场推广,但效果不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调查核实双方的市场推广行为,判断电商公司是否履行了市场推广义务。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200万元。
然而,在设备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设备,导致甲公司生产进度受阻,给甲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设备,已构成违约。
具体分析如下:1. 合同约定了交付设备的期限,乙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交付义务,已违反了合同约定。
2. 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 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
2. 请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3. 请求乙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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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案例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类问题进行讨论: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答:(1)合同标的是指合同的客体,即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技术成果或工程项目等。
(2)从上述材料来看,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合同标的——蔬菜的具体种类约定不清,彼此的争端在于对蔬菜种类的理解不同.
(3) A、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B、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
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
给对方造成被动。
C、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
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
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2、某公司(甲)委派业务员到某厂家(乙)洽谈业务,经双方协商就产品加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内容有: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封塑机外壳;2、验收标准;
3、数量为200件;
4、交货期限为30天;
5、每件产品加工费为80元;
6、加工费在甲方验收产品后10天内结清。
双方据此签订正式合同,由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之后,乙方按期交货,在乙方按时提出结算时,甲方称法定代表人未在合同上签字,而且,原法定代表人已经更换,所以为无效合同,因而拒绝同乙方进行结算。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1、此项合同是什么类型合同?2、甲方的理由是否成立?3、应如何处理此纠纷?
答:1、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2、甲方的理由不能成立;3、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按时价金,如果甲公司拒不付款,则已公司可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以违约赔偿为由提起给付之诉,法院应当支持已公司的主张要求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拖欠价金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乙公司进行赔偿。
3、2010年底,邱女士通过哈尔滨某中介公司看中了道外区的一套住房,并与该中介签了求购房屋委托书,约定购买这套房屋。
随后,邱女士向中介交纳了定金人民币5000元,由该中介公司所属的松北分店店长李某出具了收据,约定于今年1月15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1月15日,邱女士如
约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李某却说,那套房产的所有人不想卖房了,不能与邱女士签订买卖合同。
邱女士当即要求中介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双倍返还定金。
中介公司不同意,于是邱女士便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问: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邱女士为求购房屋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求购房屋委托书是居间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为向委托人邱女士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其所属的分店店长李某收取了5000元定金,并出具收据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
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后,不能提供邱女士预购买的房源,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判决该中介公司双倍返还邱女士购房定金1万元。
4、2007年3月30日,日照市岚山区汾水村姚某与日照市莒县某水泥厂负责人苏某达成买卖水泥口头协议,并按照约定向该水泥厂支付水泥款8万元,莒县某水泥厂负责人苏某给姚某出具了收款条,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事后,姚某一直没收到水泥厂提供的水泥,无奈下诉至法院。
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原告与被告达成买卖水泥口头协议,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且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水泥款,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水泥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予履行,属于违约。
因此,法院应判决解除原、被告的水泥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莒县某水泥厂应退还原告姚某交付的水泥款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5、2007年8月,原告吴某承揽某一水泥路面工程建设,需要大量水泥,因得知被告赖某与一家水泥厂有长期水泥供货协议,遂与赖某协商,达成水泥买卖协议。
2007年8月24日,吴某支付给赖某水泥款238000元,赖某收款后具立收条一张,并在收条上注明了水泥数量和单价,及履行期限、剩余货款支付期限。
2007年8月26日,赖某遂与水泥厂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了购买水泥
数量和单价,合同总金额,交货地点及履行方式。
签完合同后,赖某悉数将吴某交付的水泥款交付给水泥厂。
2007年10月30日起,吴某遂凭赖某签好字的空白出库单,陆续到水泥厂调运水泥。
2007年12月份,水泥厂停产,无水泥提供,吴某遂要求赖某退回剩余货款。
经双方协商未果,吴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赖某退回剩余货款。
赖某在庭审中答辩称,自己与吴某相互认识,因吴某知道自己与水泥厂有长期供货关系,在其要求下,答应帮吴某和水泥厂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约定水泥数量和单价都一致,吴某支付的水泥款也悉数交付给水泥厂,自己在交易中未挣一分钱,仅仅充当介绍人,因此自己与吴某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而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不应当由自己退回货款,应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又称中介人)按委托人的要求,为使委托人能与第三人订立某种合同进行介绍,委托人给付约定的报酬的协议。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要求,物色并介绍第三人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居间人不是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2)在居间活动中,居间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居间活动。
(3)居间合同都是有偿的。
但只有当居间活动获得成功时,即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居间人方可取得规定或约定的报酬。
所以赖某与吴某之间根本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从赖某在收取吴某的货款后,在具立的收条上注明水泥的价格、数量和履行期限等,就说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赖某并不是接受吴某的委托,去寻找订约人,或充当媒介促成吴某和水泥厂订立合同,相反,赖某还和水泥厂签订水泥买卖合同,更进一步说明了赖某和吴某之间不是居间合同关系。
本案实际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至于赖某的答辩,正是由于对居间合同的有关法律知识问题不理解才会做出如此答辩,从而,在实践中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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