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委直属企业:为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8日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比范围(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二)省属企业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考核评比方法(一)省国资委统一组织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考核评比,以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评选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对省属企业考核评比采用计分制,总分100分。
省国资委依据单位考核评分标准,对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排名前6名的单位确定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
(三)对个人考核评比采用评议与单位评分相结合方式。
省国资委依据个人考核评议标准,结合单位考核评分结果,评选出内部审计工作先进个人。
(四)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混乱,造成重大影响的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取消评比资格。
第四条单位考核评比内容主要包括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基础建设、工作质量,以及执行省国资委安排的各项审计工作情况四个方面。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15
【摘要】(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已经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8-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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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内审工作制度
安徽内审工作制度一、审计制度概述内部审计制度是企业内部一项重要的监督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本制度规定了内部审计的机构、职责、程序、内容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二、审计机构与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应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保持客观、公正和独立。
三、审计职责与权限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应负责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审计权限:内部审计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审计权限,包括审查企业相关记录、财产和人员等。
四、审计程序与规范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企业领导批准。
审计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工作,并记录审计过程和结果。
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撰写审计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内容与范围审计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方面。
审计范围: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并涵盖企业的各个方面。
六、审计方法与技术审计方法:包括抽样审计、风险基础审计等方法。
审计技术:应采用先进的审计软件和技术手段,以提高审计效率和准确性。
七、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质量进行控制,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应建立完善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审计准则、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等。
八、审计报告与档案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企业领导汇报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审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九、审计责任与奖惩企业应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对优秀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正文:----------------------------------------------------------------------------------------------------------------------------------------------------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依法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国有金融机构;(二)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下列部门或者单位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事业单位;(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审计业务较少的部门、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由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决定回避。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经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XX省内部审计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全资、控股以及占主导地位的被投资单位,下同)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工程建设投资等经济活动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内部审计以加强内部监督、改善经营(或建设)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所属单位可结合业务规模和管理特点,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审计或者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第九条公司支持包括计算机辅助审计在内的审计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要通过参加审计和会计方面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提高内部审计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资格考试、评定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享受适当的岗位工作补贴,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或参照本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审办[2013]84号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审办〔2013〕84号)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财政部于2012年11月正式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我厅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自觉性内部控制既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行政事业单位治理的基石。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用制度来限制权力的滥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推动建立廉洁高效的长效机制。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通过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确保财务记录、财务报告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强化对绩效的考核和监督,有利于实现财政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审计机关肩负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应当充分认识实施好内部控制规范的重要性,抓好内部控制和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
3、精心选择评估项目。两个年度选择的评估项目分别代表了公司主营业务的方向以及不同的审
计类型,涵盖了公司施工项目、酒店子公司、电站运营子公司,既有经济责任审计,也有财经纪律审 计和经营绩效审计。范围全面,形式多样化是这两年度评估项目选择的特点。
凭借审计质量评估,我单位不断完善与创新内部审计工作。如2014年开展的19个评估要素,34 个评估要点的量化打分,我们在评估报告中指出公司管理层需改进的方面,如完善组织体系建设,强 化审计沟通与协调,在2015年开展的评估报告中,公司管理层已完全关注上年度控制缺陷,建立完全 独立的审计体系,并有明确的分管理领导。在沟通方面,也建立了与审计委员会的定期沟通模式。在 内部延伸审计建设方面,我们将审计发现的相关线索提交给了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进一步提高了审计 成效。 在审计方式和方法的使用方面,公司审计部作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创新地采用了内 部控制评价所采用的抽样法和穿行测试法。抽样法确保了审计的样本量抽取达标,穿行测试法的成功 运用保证了审计的纵横向串联。内部控制手段的使用促进了我公司在审计方法方面的创新。
在评价审计为企业带来增量附加值方面,可以说是硕果累累。其中主要的成效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合法合规审计,比如通过审计发现了某子公司使用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审计予以了制止并 及时向总经理层报告。通过协调资金,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 二是节约投资方面,通过基建投资审计每年节约投资数千万元; 三是节约三公支出方面,通过财务预算支出审计节约大量支出; 四是在总结审计共性问题方面,建议了公司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如通过项目审计,发现材 料管理存在漏洞,公司及时调整了管理机构,出台了管理制度,部分采用统供的方式,堵塞采购、保 管、领用等各环节的漏洞。带来的效益增加值无法计量。 通过评价审计为企业带来增加值,也使公司相关管理层进一步认识到了审计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提升了审计人员的自信心,增强了责任感 和使命感。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版)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计划第三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第二节调查了解和审计实施方案第三节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第四节审计现场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审计移送处理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告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五章审计项目过程控制第一节审计组审核第二节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第三节审理部门审理第四节审计项目会议第六章审计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管理,是指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过程控制、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检查等相关审计业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审计包括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省审计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补充规定,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审计计划第四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省审计厅负责管理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厅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年度审计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未经规定程序审定、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下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第六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和评估等。
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调整、下达和跟踪督查,项目实施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法规(审理)、监察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检查、考核与评估。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8•【字号】滁政办秘〔2017〕167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滁政办秘〔2017〕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6〕2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于各地、各部门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控制风险,提高管理绩效,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管理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完善治理等方面的基础性和源头性作用,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内部审计机构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人员配备。
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要定期研究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解决内部审计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整改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推动建立内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部门、单位预算,为内部审计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加快推进内部审计转型升级。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并践行新发展理念,不断适应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推进的需要,适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有序推进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维护经济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皖政(199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部门、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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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J],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J], 无;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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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版)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人选,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经济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担任,承担审计项目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或主审。
审计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条所规定的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提请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在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单位(部门)。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综合计划部门应当定期对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组织执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及时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章审计实施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
省厅对省属审计项目的授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授权市级审计机关实施。
第九条审计机关综合计划部门应当定期跟踪业务部门计划执行情况。业务部门应当于每月底前向综合计划部门报送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项目成果统计情况资料;综合计划部门汇总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成果,于次月10日前编发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通报和审计统计简报。
第十条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共同实施审计项目的,牵头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时,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一步开展调查,确定审计目标、范围、重点、组织方式和预计审计工作量及分配等。
第十一条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牵头业务部门应当组织讨论。
审计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签发。
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应当由审计机关在编人员担任。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关于《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19•【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的说明—2011年6月20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省审计厅厅长刘战平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我国的审计体系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部分组成。
国家审计处于主导地位,属于外部监督;内部审计处于基础地位,属于内部监督。
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的延伸和重要补充,是强化内部控制、维护经济安全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的重要环节,更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对于各部门、各单位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财政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内部审计工作地位日益突出、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工作体系逐步完善。
许多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据《审计法》的规定,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目前,我省内部审计机构已发展到2286个,专、兼职人员达到13692人,分别是国家审计机关的18倍和6倍,已成为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规范管理、防范风险、防腐促廉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内部审计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内部审计工作发展不平衡。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17年修正)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经费不足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追加。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位设立派出审计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9•【字号】皖政办[2000]61号•【施行日期】200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6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九日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审计厅。
省审计厅是主管审计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审计监督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根据审计署授权,负责商业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在我省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实施;负责对区域性金融机构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和省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及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3、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5、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参与大案要案审计查证。
(三)转变的职能将省审计厅派驻省直部门审计机构调整为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省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主要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指导。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而实施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本省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照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三)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前款第(二)项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单位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送达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送达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期间送达【发文字号】皖审综[2009]8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09.02.17【实施日期】2009.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送达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审综〔2009〕8号)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安徽省审计厅送达审计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安徽省审计厅送达审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改进审计方式,控制审计成本,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和有关审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送达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将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纸质、电子文件等资料,送达(包括电子传输)审计机关相应业务部门或者审计组指定地点进行审计的审计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年度计划立项和临时追加安排的、且被审计单位所在地点在合肥市区(不含肥东、肥西、长丰县,下同)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包括与效益审计结合开展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除外。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实行送达审计或以送达审计为主:(一)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省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预(决)算审签;(二)部门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经济责任审计;(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四)效益审计;(五)专项资金审计和专案审计;(六)外资审计;(七)国家建设项目预、决算和财务收支审计;(八)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九)其他便于送达审计的项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提高审计整改质效,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审计整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推进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全面整改落实。
二、不断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一)建立审计整改统筹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优化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审计机关要统筹管理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对外公告等事项,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审计厅)(二)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抓好整改落实,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履行主管责任,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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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7-05
【生效日期】1999-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依法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有金融机构;
(二)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下列部门或者单位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事业单位;
(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审计业务较少的部门、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由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决定回避。
第九条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第十条部门行政首长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对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予以保证,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和经济责任;
(四)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活动;
(五)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六)资产运行状况及质量;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项目以及投入资产的经营状况、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经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经审计机关测评后,可以作为外部审计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成果以及重大审计事项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以及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检查资金和财产,审核会计资料和决算,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三)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采取制止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经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采取制止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根据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拟定审计项目计划,经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
(三)组织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提出改进的建议;(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的意见,报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审批;
(五)向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送达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意见书;
(六)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内部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对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属部门或者单位提出,该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报请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打击、报复依法行使职权的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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