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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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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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正文:----------------------------------------------------------------------------------------------------------------------------------------------------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9月22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太湖、运河、内河、湖荡、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环境保护。

水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无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外经、城建、规划、水利、交通、工商、卫生、渔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水环境保护教育列入教学计划。

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四条长江江阴段、太湖无锡辖区水域为重点保护水源。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防止水源污染和破坏。

第五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有污染的项目、设置排污口或者从事养殖业;(二)排放污染物;(三)排放鱼塘淤泥和人、畜、禽粪便;(四)在滩地内设置有害有毒化学品仓库、堆栈,堆放、弃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控源截污行动和规范排水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控源截污行动和规范排水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控源截污行动和规范排水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锡政办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控源截污行动和规范排水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4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在全市开展控源截污行动和规范排水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二月十日关于在全市开展控源截污行动和规范排水行为的实施意见为切实提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全面形成污水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控源截污行动,对市政排水管网和排水户实施全面清理和规范,从源头上控制污水排放、规范排水行为。

现就控源截污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市委、市政府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确定的工作目标,实行依法规范、分块负责、逐块实施的方式,全面梳理、完善市政排水管网系统,强化排水管理,整治错接乱排行为,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从源头上规范排水行为,形成“排水用户全接管、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处理厂全提标”的国内一流的污水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生活污水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2009年,实现污水主管网全覆盖,主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制定控源截污行动的整体实施方案,并全面部署和启动,完成排水达标区创建任务的20%,力争达到30%。

2010年,实现污水支管网全覆盖,主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完成排水达标区创建任务的40%。

2011年,实现规范排水户基本全覆盖,全面完成排水达标区创建任务,对控源截污行动进行总结评估。

三、主要任务通过市政管网建设、小区片区接管、排水规范管理三个方面的规范完善,执法整改和工程措施双管齐下,分块逐项调查,全面梳理排水管网系统;全面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接管,彻底纠正雨污水错接乱排现象,规范排水户行为,落实长效管理。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宣布文号】无锡市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通知布告第6号【宣布日期】2009-07-29【生效日期】2009-10-01【掉效日期】-----------【所属类别】处所律例【文件来源】无锡市无锡市河道治理条例(2009年6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订,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赞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治理,保证防洪安稳,爱护和改良城乡水情形,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等司法、律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含湖泊、荡、氿、人工水道、水库)及其配套工程。

长江、太湖等流域性河道的治理,司法、律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有用航道治理的相干司法、律例。

第三条河道治理保持同一筹划、综合整治、积极爱护、合理应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防洪抗旱、航运、旅行、生态和景不雅的功能。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对河道治理工作的引导,将其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稳和水情形质量负责。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河道均应当明白综合治理义务人,对河道水生态、水情形连续改良和断面水质达标负引导义务。

河道整治和爱护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当局财务预算,并按照当局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

镇人平易近当局、街道干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治理的相干工作。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分是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同一监督和治理;河道治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分托付,负责河道的日常监督治理。

成长改革、筹划、交通、扶植、国土、环保、市政公用、农林等当局有关部分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营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涉及河道文化旅行功能开创的,有关当局主管部分应当积极合营。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九条 饮食服务、农贸集市、旅游疗养等行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污水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后再排放。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增加水环境保护的投入,达到或者超过国家的要求,使水环境污染的状况得到逐步改善。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坚持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造成水环境污染的;
(三)设计单位违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
(四)引进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生产项目的;
(五)建设项目的水污染处理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六)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因营私舞弊,渎职枉法,造成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一)对排放污染现场进行调查,采样并查阅有关技术资料;
(二)现场约见排污单位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
(三)制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实施水环境保护规划,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和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三)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修订,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4日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9月22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5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1年4月28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第一节水污染预防第二节水污染控制第三节水污染治理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doc

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doc

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8-9-2执行日期:1998-9-2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汛安全,保护水资源,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荡、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市、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二)组织编制河道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清障、保洁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行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四)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案件;(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对与河道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河道管理规定,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制止侵占、破坏和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二)参与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和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协助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三)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本市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长江、京杭大运河、望虞河、太湖、横山水库及市际边界河道按规定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无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无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 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运行机制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运行机制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运行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锡政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运行机制的通知锡政发〔2016〕1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理顺城区污水处理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污水处理设施在城市发展中的保障和服务作用,确保我市污水处理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市政府关于明确市区污水管网建设责任主体的通知》(锡政发〔2008〕159 号)要求,结合我市城区污水处理工作实际,现就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运行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管理工作机制(一)现有城区污水处理厂,由市政集团负责运行管理。

日常运行服务费采用核定单价和水量包干制,从 2016 年开始,污水处理单价调整为 0.85 元/吨(单价包含污水厂日常运行维护费、污泥处置费),水量参照用水量和以往年度污水处理量等情况暂以 1.85 亿吨/年进行包干。

核定的水价和水量原则上 5 年不变。

(二)从 2016 年开始,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修项目,由市政集团负责投资建设。

(三)市市政园林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城区污水处理及管网(泵站)运行服务费核拨办法》,市市政园林局定期对污水厂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市财政局根据考核意见拨付运行服务费用。

二、完善城区污水管网及泵站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体系(一)现有城区污水管网及泵站设施,根据其运行特点,由市市政园林局采用委托或招投标方式确定运行养护单位,并由市市政园林局参考市场化价格核定每延米管网运行维护单价和泵站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每延米污水管网日常养护巡视单价8 元,有人值守泵站按年费用 20 万元/座包干,无人值守泵站按年费用2 万元/座包干,管网和泵站监管平台按年费用 160 万元包干),泵站电费按运行情况进行核定。

无锡市排水(雨水)专项规划

无锡市排水(雨水)专项规划

无锡市排水(雨水)专项规划(2013~2020)规划文本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市水利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七月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及目标 (2)第三章规划标准 (3)第四章基本情况 (4)第五章雨水规划 (5)第六章管理规划 (7)第七章规划实施意见 (8)第八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排水的管理,进一步改善与提高无锡市道路排水功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无锡市排水(雨水)专项规划》(2013-2020)(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东北至沪宁高速公路,西至锡宜高速、钱荣路,南至五里湖、梁塘河、旺庄路,东至沪宁高速,总用地面积约173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基准年:2012年规划年限:近期: 2015年;远期: 2020年。

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及目标第四条 规划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城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无锡市城市防洪规划》、《无锡市中心城(173km2)控制性详细规划》、《无锡市区水系规划》等相关规划文件。

第五条 规划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体设计、分期实施;充分利用城市原有排水设施功能;雨水排水与雨水利用齐步;按照低影响开发(LID)理念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进行雨水综合管理,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第六条 排水制度:无锡市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规划目标:以确保城市防汛安全为前提,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河网、城市排水管网,合理排放雨水;改善现有受淹区域的雨水管网收集系统,并结合无锡规划路网,完善雨水管网系统,全面提高城市防洪减灾能力;同时合理利用雨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形成“布局合理、蓄排结合、高效安全、水清景美”的雨水排放体系。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无锡市的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无锡市辖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水环境:指包括水体、水质、水资源和水生态等方面的环境因素。

2. 污染源:指能造成水体污染的任何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水资源保护第四条水资源合理利用1. 建立健全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制度,推动节水技术的应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 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研究,建立水资源动态管理体系,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水资源保护区划1. 制定水资源保护区划方案,明确水资源保护区的范围。

2. 在水资源保护区内,限制高污染产业和高水耗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第六条水资源利用权1. 依法确立水资源使用权的归属,并对水资源使用权实施监督和管理。

2. 加强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先使用的宣传教育,提倡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行动。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七条污染物排放控制1.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对涉及水污染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许可。

2.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避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八条水体污染治理1. 加大对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污染的治理力度,确保水体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

2. 加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和处理,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

第九条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1. 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 加强对水污染事故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事故对水环境的损害。

第四章水生态修复第十条保护水生态环境1. 制定保护生态系统的措施,保护湿地、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环境。

2. 加强对重要水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恢复和修复破坏的水生态系统。

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简介-文档资料

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简介-文档资料

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简介-文档资料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技术规范要求简介1 前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

”在国家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大背景下,排水许可制定通过立法予以确立,可见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无锡市排水管理机构为加强排水许可日常管理的规范性,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排水许可管理关键技术规范要求的研究,形成了《建设项目排水设施技术规程汇编》并不定期修编,为依法实施排水许可审批提供了技术保障。

本文介绍了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的相关技术规范要点。

2 排水许可及相关技术要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首次立法确立了排水许可制度,但是排水许可工作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就已在国内部分城市尝试开展。

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994年施行,20XX年修订)[1]对排水许可及其办理条件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国内一些城市基本参照上述办法制定了各自的管理办法,如无锡市于1994年出台《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推行排水许可制度。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核发排水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总体规定,包括[2]:排水口的设置符合规划要求;设置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污水排放符合相关规定排放标准等,基本沿用了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国内一些城市的排水地方法规对排水户应提交的申领资料也基本参照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一般包括[3]:(1)排水许可申请书;(2)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和日常检测能力证明材料;(3)排水方案和有关排水资料、图纸;(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3 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现状与特点无锡市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实施排水许可管理,主要依据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1999年施行,20XX年修订)[3]等部门规章、地方法规。

无锡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正)

无锡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正)

无锡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无锡市供水条例(2012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2012年5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四章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第五章供水经营服务第六章节约用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活动和使用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水、确保安全、厉行节约、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市、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和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水利、环境保护、卫生、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园林局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园林局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园林局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0]28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28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园林局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28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园林局《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
长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巩固控源截污创建排水达标区成果,保证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建立生活污水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改善水环境,根据《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控源截污和规范排水行为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43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的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条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全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的指导、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明确市、区两级排水管理的职责,督促排水达标区长效管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根据《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排水行政许可和执法工作。

市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无锡市关于加强新建建设工程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

无锡市关于加强新建建设工程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

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建设工程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市节水办、各区建设局、各区发改局、各质监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图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治理太湖、保护水源”工作目标要求,充分开发利用雨水资源,减少面源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减轻排水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有关节水管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雨水利用是指针对因建设屋顶、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二、雨水利用工程建设,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

径流量是指降水扣除蒸发和入渗后剩余的水量。

外排水总量是指建设区域内因降雨产生的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湖的总水量。

三、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宜考虑采用雨水利用措施。

建设项目规模达到下述要求的,必须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工程:1、地上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有景观水池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2、单体建筑屋顶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工业建筑项目;3、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广场、公园、绿地项目;4、新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绿带工程。

四、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用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

工程技术措施的选用应符合《无锡城区雨水径流滞留与利用可行性研究》要求。

1、建筑物屋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灌或者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2、庭院、广场及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等,应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

3、城市道路工程的人行道应采用透水结构,其绿化带应具备雨水下渗功能。

五、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与雨水利用工程相结合。

景观水池应利用为雨水储存设施。

六、雨水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正文:----------------------------------------------------------------------------------------------------------------------------------------------------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7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999年7月28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管理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管理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无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抽查工作制度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抽查工作制度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抽查工作制度一、事项内容1.事项名称: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检查和监测2.事项依据:(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2)《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检查监测制度,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数据。

二、抽查主体和抽查对象1.建立检查人员名录。

检查人员名录由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组成,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及编号、所在部门等基本信息。

该事项随机执法检查人员包含执法人员7名,将检查人员随机分组,每组检查人员2人,每年重新随机分组。

同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

2.建立抽查对象名录。

建议全市重点排水户名录、重点工业排污企业名录,当前分别为545、32家。

并根据信用状况分为良好、一般和不良三类。

同时根据抽查对象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抽查对象名录的内容。

三、双随机抽查机制1.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频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重点排水户每年检查1-4次,重点工业排污企业每月1次。

由于该事项属于环境保护重点领域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对出现多次水质超标、指标异常或存在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等情况的排水户的加大日常检查力度,适当调整抽查频率。

2.抽取执法人员和抽查对象的方式。

受检排水户名单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做到抽查事项公平公正,可过程留痕,可责任追溯,压缩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1.实施程序。

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对象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工作(一般不超过2工作日)。

检查方式应采取排水水质抽样检测为主,并结合现场勘查等手段进行。

无锡规范排水行为

无锡规范排水行为

无锡规范排水行为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对排水规划建设、排水管理以及排水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排水户出现违法排水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违法情节依法开出相应数额的罚单。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
【相关文献】
1.如何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 [J], 刘美丹
2.无锡: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再出新规——先定价再拍地 [J], 无
3.排水不规范行为及防治措施的研究 [J], 万陆林;王冰冰;赵米
4.排水不规范行为及防治措施的研究 [J], 万陆林;王冰冰;赵米
5.标准助力规范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工作——国家标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解读 [J], 赵冬泉;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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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时间:2006-10-27 来源:作者: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汛安全,保护水资源,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荡、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市、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二)组织编制河道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清障、保洁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行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四)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案件;(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对与河道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河道管理规定,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制止侵占、破坏和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参与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和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协助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三)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本市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长江、京杭大运河、望虞河、太湖、横山水库及市际边界河道按规定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全市性、区域性行洪排水骨干河道、跨市(县)、区河道及市(县)、区边界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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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 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3日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排入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区域特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专用的排水设施。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和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排水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本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各项资金投入。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

第七条鼓励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者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排水规划,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排水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排水规划,经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城建设等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排水规划,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排水规划应当按照水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降雨量、污水量等状况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新建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原有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规划要求,加快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在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居民住户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施工单位和排水户、个人不得混接雨污管道。

第十二条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各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并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排水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各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

发展和改革、环保、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排水设施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必须同步建设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五条公共排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尚未移交排水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自用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户负责建设,验收合格后,应当将连接管移交给排水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七条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必须申领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八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

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自用排水设施的,发展和改革、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排水方案报排水管理机构审查。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排水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排水许可申请书;(二)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和日常检测能力证明材料;(三)排水方案和有关排水资料、图纸;(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核发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二)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水质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的规定;(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管网和预处理设施;(四)已按照规定设置可供采样、监测流量的监测井及流量计、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等监测装置,并具备相应的水质、水量检测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户名称、单位负责人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不构成严重影响的轻微超标排水户,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办理排水许可证并限期治理。

该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根据排水户排放水质、水量等情况,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污工业企业、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三类。

排水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在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中,包含多个一般排水户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申请统一办理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行为负责。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限期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逾期未接入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

有关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落实相应措施。

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施工和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不得将雨水、污水管道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位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排放时限排放污水。

污水水质不符合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

从事餐饮、洗浴、洗染、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和加油等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

第二十九条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检查监测制度,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数据。

排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的排水户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重点排污工业企业、重点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水质自动监控装置,与全市排水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不得擅自改动水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不得擅自闲置或者停用水质自动监控装置。

排水户安装的水质自动监控装置所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第四章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一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县级市、区排水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市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加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对公共排水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做到达标排放。

第三十三条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负责运行维护;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自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要求,建立养护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进行运行维护,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运行维护,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并不得影响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发生污水外溢、管道堵塞等情况后,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和疏通。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五条因建设工程需要拆除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需要迁移的,应当先建后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施工不当损坏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协助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堵塞排水管道或者向排水管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排水设施;(三)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倾倒污水;(四)向排水管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重金属、有害气体等物质;(五)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生产运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排水管理机构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等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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