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中非法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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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探矿权出让计划以及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综合论证时,应符合以上规定。

(二)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须严格按照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自行组织省级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审查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完成勘查工作且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相应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

(三)已保留探矿权申请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应在《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申请理由”一栏对“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四)设立采矿权,地热应达到预可行性勘查(含)以上程度,矿泉水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砂石土类矿储量规模为大型的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五)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原采矿权人为非营利法人的,可保持原有类型不变。

(六)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须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或其他变更登记事项时一并办理,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应明确变更生产规模时同时办理的采矿权登记事项。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矿权的公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矿权的公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矿权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4.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矿权的公示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八)条规定,拟注销167个已公告废止的采矿权,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3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郭全京,电话:*************
附件: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许可证名单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28日附件
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许可证名单。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冀自然资字〔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1〕10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击各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8号),现就我省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矿产资源执法面临的严峻形势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勘查开采秩序,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实际举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近年来,先后组织开展全省违法违规采矿专项整治、矿山综合治理等多项行动,全省打击违法采矿和矿山综合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矿产资源领域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

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监管存在宽松软,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采矿等新问题时有发生,有些甚至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后果,矿产资源执法形势依然严峻。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执法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张家口赤城县、保定易县和邢台临城县等有关问题教训,站在首都“两区”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统筹好矿产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进一步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落实到“两统一”职责上来,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坚决整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冀自然资字〔2022〕127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127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0月27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为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切实提高自然资源领域管理水平,按照《河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全面抓好反馈问题整改,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自然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坚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绿色优先原则,压实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自然资源领域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进一步分解任务,明晰职责,细化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确定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实行清单制,加强督办督导,坚持举一反三,加快完善长效机制,实现督察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加深入人心,以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推动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冀国土资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冀国土资发〔2011〕5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精神,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维护并规范正常稳定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二)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资源、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三)转变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以常态化监督管理为主、集中治理整顿为辅的监管方式,实现我省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1.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所有采矿权人必须在矿山坑口、主井附近或其它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标识牌应载明采矿权人名称、地址、矿山名称、经济类型、有效期限、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矿区范围、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等内容。

标识牌大小约80*80cm以上,以耐气候变化且环保的材料为主,用边框、支架支护,支架基座必须用水泥浇铸。

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任务。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立牌工作,并照相存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办字[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字〔2010〕9号2010年1月1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按照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勘查与开发相衔接、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和安全生产相统一、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使新设矿业权更加合理,勘查开发布局不断优化;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废弃物得到妥善有效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矿业权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部门合作机制更加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工作内容(一)强力推进整合方案实施。

对已经省政府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各设区市政府要挂牌督办,将责任落实到人,限期完成,确保2010年底完成整合任务。

(二)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整合。

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和自查。

对应整合尚未整合、已整合但整合不彻底的矿区,纳入进一步整合范围,同时开展对石灰岩等其他非金属建材矿的整合工作。

(三)抓紧落实煤炭资源整合。

结合煤炭企业整合、重组、托管工作,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煤矿企业整合重组方案,做好煤炭资源的整合工作。

(四)加强探矿权整合。

中共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省委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共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省委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共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省委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省委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根据省委巡视工作统一部署,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30日,省委第五巡视组对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开展了常规巡视。

12月31日,省委巡视组向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反馈了巡视意见。

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现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坚持政治站位,坚决有效抓好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王东峰书记在听取第七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精神和袁桐利常务副省长、省纪委监委王立彤常务副书记在省委巡视反馈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对全省自然资源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抓好整改落实,以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效向省委省政府和全省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整改自觉。

省委巡视组反馈的意见体现的是省委的意见和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巡视反馈意见、做好巡视整改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把抓好巡视整改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作为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的实际行动,以坚决的态度、务实的作风、有力的举措,推动整改工作落实。

去年12月31日省委巡视反馈会议后,省自然资源厅党组立即召开(扩大)会议,对巡视整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全厅立即行动起来,边部署边整改边推进。

1月10日召开巡视整改动员大会,就抓好巡视整改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明确整改路线图、时间表和相关要求。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对照《通知》明确的评价指标、评估核查、名录管理、部门分工、支持政策等要求,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确保新政策、新标准、新要求落地见效。

二、对照目标任务,强化工作举措《通知》明确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对照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科学合理设定绿色矿山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推动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产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确保按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三、加强部门协作,加快形成合力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对照标准规范,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要进一步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加快形成工作合力。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2〕46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近期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通知要求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用地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为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简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报批工作,结合《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1】41号),现就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有关审批事项补充通知如下:1、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申请项目用地预审前办理拟建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其他审批类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前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2、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如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含扩权县、市)根据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精神要求进行审查,出具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文件。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报批时提供市局证明文件即可,不需再报省厅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3、根据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精神,建设项目或规划区与勘查区块、采矿权范围重叠,项目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签署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协议的,不作压覆处理。

对属于有协议不作压覆处理的建设项目,只需提交河北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出具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报告》,不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和进行专家评审。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冀应急非煤〔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1〕33号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工作部署,省厅制定了《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3月24日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矿山事故警示教育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我省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团城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瞒报事故教训和省外非煤矿山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彻底扭转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被动局面,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深入细致开展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选矿厂安全生产大排查,推动国家和我省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一批安全隐患,惩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企业和个人,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为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和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工作安排(一)非煤地下矿山。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城镇建设或产业类项目等)均需纳入市县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用海审批。

严格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应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

二、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有序实施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确保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探矿权的公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探矿权的公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探矿权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4.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探矿权的公示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八)条规定,拟注销97个已公告废止的探矿权,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3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郭全京,电话:*************
附件:拟注销已公告废止勘查许可证名单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28日附件
拟注销已公告废止勘查许可证名单。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8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8日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以下简称“调查评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矿产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工作安排,按照“分级负责、分类评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

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为基础,开展生产矿山和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根据评估值对评估对象进行排序划档,通过激励约束措施,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助力全省矿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调查评估对象矿山: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的矿山(不含油气)。

地区: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矿山所在的县(市、区)。

(二)调查内容“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指标:信息公示系统中矿山年采出矿量、年度消耗资源储量、精矿年产量、精矿品位、实际入选矿量、原矿入选品位等与“三率”相关的生产数据。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冀自然资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部署安排,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生态修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保障安全、恢复功能。

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落实“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要求,同步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恢复绿水青山,再造金山银山。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进一步激发活力,增强社会参与生态修复的动力。

(三)平等自愿、合作共赢。

积极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参与生态修复。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冀应急非煤〔2020〕179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0〕179号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按照《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冀安委〔2020〕4号)的安排部署,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强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整治典型事故隐患,强化生产建设安全过程管控,确保全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冀安委〔2020〕4号)的安排部署,突出顶板管理、通风管理、提升运输管理、用电管理、动火作业和防治水管理等重点环节,推动中毒窒息、火灾、水灾、坠罐跑车、冒顶坍塌等典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到位、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地采矿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十四五”开局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包括正常生产矿山、正常建设矿山、停产停建矿山等。

三、整治重点内容(一)安全基础管理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证照或审批手续超期,未按《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冀应急非煤〔2020〕140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到位、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投入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检测检验不到位,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运行不到位等行为,堵漏洞、强弱项、补短板,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办字[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06]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按照始终坚持“治乱”,突出重点“治散”、积极推进“规范”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性工作(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重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目标,精心安排,稳步推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凡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分片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到人,责任到矿”的方式,定期对各矿区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坚持高标准,继续抓好治乱工作。

进一步完善“一矿一卡”和“一勘查项目一卡”的清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层越界采矿和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

加大对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按有关规定和各市、县(市、区)的职责分工,由国土资源、煤炭等部门定期对矿山进行实测检查。

经实测发现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责令违法矿山对越界井巷工程进行密封,打上永久性封闭墙,建立专项档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越层越界情况和处理结果,责令矿山出具不再越层越界采矿的书面承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2•【字号】冀政办函[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冀政办函〔2001〕26号2001年9月2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我省矿业秩序经过多年的治理整顿取得了显著成效,并于1998年实现了全面好转,小煤矿关井压产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局部地区非法采矿出现了反复回潮,矿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矿业秩序较为混乱。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省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治理整顿。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整顿的目标、任务。

一是在2001年12月底前,全面取缔和处理无证开采、无证勘查、越界开采、越界勘查、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

二是对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矿山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这项工作在2002年6月底前完成。

三是进一步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使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四是2001年12月底前严格清理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一步建立起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

五是依法及时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管理明显加强。

各市要按照上述治理整顿目标和任务,逐矿、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报省治理整顿办公室。

二、各市、县政府在治理整顿中负有重要责任,要高度重视,把这次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对本辖区内出现的矿业秩序混乱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各市、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方案,具体负责治理整顿工作。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2024〕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相关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新立采矿权申请登记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一)审查流程1.申报受理(5个工作日)。

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1份)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由厅矿业权处对资料内容予以审查,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未按时提交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包括:(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复印件);(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提交);(4)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业务审查,明确是否同意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意见);(5)探矿权范围、申请的采矿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含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电子坐标);(6)勘查许可证(复印件);(7)申请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送件人身份证复印件;(8)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9)包含上述应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2.业务审查(10个工作日)。

省自然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由厅矿业权处会同规划局、耕保处、矿保处、财务处、执法局对申请的矿区范围管控条件和探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模板见附件1)。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43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43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43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省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以及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下发以来,我省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全省矿山数量减少,规模提升,开发秩序稳定,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

目前,各市县的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市县整合进度较慢,整合任务还较大;一些市县整合工作运作不规范,整合实施方案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整合质量还有差距。

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确保今年年底之前按要求基本完成我省整合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多、小、散、乱”,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从根本上改变全省矿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解决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相互争抢资源等违法问题,维护良好开发秩序的治本之策;是矿山环境改善和为矿山安全生产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有效途径。

通过资源开发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矿山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矿山装备、技术管理及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各地要充分认识搞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规范动作,积极推进。

二、明确任务,加快进度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今年年底之前要落实各整合矿区整合后矿山的采矿权主体,并完成整合矿山矿区范围的审批工作。

依照上述要求,第一阶段整合的矿区,整合方案已经省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批准的,要加快方案的实施,在11月底前落实整合主体,并申请办理整合后矿山矿区范围审批;进一步整合阶段的矿区和第一阶段剩余的个别整合方案尚未完成上报审批的整合矿区,要在11月底之前完成整合方案的编制审批,12月中旬之前落实整合主体,并申请办理整合后矿山矿区范围审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中非法开采矿山治理任务的督办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中非法开采矿山治理任务的督办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中非法开采矿山治理任务的督办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4.07.11
•【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4]36号
•【施行日期】2014.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中非法开采矿山治理任务的督办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4〕36号)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4】46号)明确提出“对其中10个非法开采矿山立即取缔,2014年底前完成矿山环境治理”。

你市迁西县罗家屯镇东寨铁矿、迁西县罗家屯镇长岭峰铁矿、迁西县白庙子乡翻鞍寨北沟铁矿和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白云岩矿列为冀政函【2014】46号公布的非法开采矿山。

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取得成效,依法履职到位,请你局进一步强化督导责任,加大督导力度,按照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任务表要求,按时完成年底的既定目标任务。

11月30日前将矿山环境治理情况报厅地环处、执法监察局。

电话:*************66771818
传真:3011-66771641 66771850
邮箱:******************************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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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中非法开采矿山治理任务的督办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4]3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7.11
【实施日期】2014.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中非法开采矿山治理任务的督
办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4〕36号)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4】46号)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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