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交运[2006]95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6.10.26

【实施日期】2006.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交运〔2006〕955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加强对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广东省摩托车驾驶培训市场秩序,提高摩托车驾驶员的培训质量,维护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与学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就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体资格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设置相应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