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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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交运[2006]95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6.10.26
【实施日期】2006.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交运〔2006〕955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加强对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广东省摩托车驾驶培训市场秩序,提高摩托车驾驶员的培训质量,维护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与学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就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体资格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设置相应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