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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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查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书的,扣3分;被告知人名称与提交的身份证明不一致的,告知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分别扣1分。
4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种类、时间;受理或不予受理依据及决定。
查文书:无行政许可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批文书,扣2分;未在五日内作出,无送达回证,未告知不受理的理由、依据,分别扣1分。
分类
(分值)
序号
评查内容
评分方法及标准




(40分)
1
行证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应包括:被告知人的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
查听证告知文书:无告知书的,或未告知申请听证的法定期限,扣1分;未告知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意见和相关依据,无听证告知文书送达回证的,分别扣0.5分。
2
询问。应由2名以上持合法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询问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主要事实,询问时间:被询问人签名,笔录涂改处有被核查人按捺指印。
查询问笔录:询问人员无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扣2分;少于2名工作人员询问的,一份笔录同时询问2人以上的,主要事实涂改处未做技术处理,被询问人未逐页签名,未签署“记录属实”,分别扣1分。
2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通知(公告)应当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听证主持人。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12.04•【字号】湘水办[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水办[2009]53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涉及厅行政许可工作的《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管理规定》、《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及本厅承担的20项行政许可、2项非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此之前厅所发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3.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4.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管理规定5. 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6.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程序(略)湖南省水利厅2009年12月4日附件1: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厅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本厅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厅依照法定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能和便民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税务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税务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纳税人申请取得或者变更、延续税务行政许可时,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式一份。

(三)《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一份。

(四)《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取得或者变更、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式一份,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查符合取得或者变更、延续税务行政许可条件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一份。

(六)《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查不符合取得或者变更、延续税务行政许可条件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一份。

(七)《撤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撤销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一份。

(八)《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到北京市从事临时销售货物等经营活动,申请使用发票,在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的同时,填报《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九)《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十)《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副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申请变更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副表》一式一份。

行政赔偿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行政赔偿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一、行政赔偿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依照《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您的国家赔偿申请需在五日内补正以下材料,如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申请书;坚持申请的将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1、缺少如下赔偿请求人信息:公民:□姓名□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缺少如下赔偿义务机关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3、缺少如下复议机关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4、无案由与具体的赔偿要求□5、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6、无证据和证据来源□7、有证人的,未载明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电话□8、未提供一式四份的赔偿申请书□9、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未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10、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承受的证明11、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要求赔偿的,未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能够证明是死亡公民的继承人或者有抚养关系的材料□12、有委托代理人的,或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立案的,未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及以下材料:(1)受托人为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证复印件(2)受托人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3)受托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4)受托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受托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推荐材料□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6)受托人为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13、未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及复议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一次性补正告知法律规定(3篇)

一次性补正告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一次性补正告知是指,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时,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

一次性补正告知制度是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从一次性补正告知的法律规定、实施程序、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一次性补正告知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一次性补正告知的实施程序1.审查申请材料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内容。

2.告知补正内容如发现申请材料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内容,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给予补正时间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后,行政机关应当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4.审查补正后的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行政机关应当对补正后的材料进行审查。

5.作出决定经审查,如补正后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内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审批等决定。

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

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

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试行)目录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范本(一)教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表一)(二)教育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表二)(三)教育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表三)(四)行政审批项目文书送达回证(表四)二、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一)立案审批表(表五)(二)调查(询问)笔录(表六)(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表七)(四)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表八)(五)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表九)(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表十)(七)听证通知书(表十一)(八)听证笔录(表十二)(九)听证报告(表十三)(十)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表十四)(十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表十五)(十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表十六)(十三)执法文书送达回证(表十七)(十四)执法案卷封面(表十八)(十五)执法案卷目录(表十九)三、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范本(一)行政复议申请书(表二十)(二)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表二十一)(三)行政复议告知书(表二十二)(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表二十三)(五)立案审批表(表五)(六)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表二十四)(七)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表二十五)(八)调查(询问)笔录(表六)(九)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表七)(十)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表八)(十一)提出答复通知书(表二十六)(十二)停止执行通知书(表二十七)(十三)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表二十八)(十四)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表二十九)(十五)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表三十)(十六)行政复议决定书(表三十一)(十七)行政复议送达回证(表十七)(十八)执法案卷封面(表十八)(十九)执法案卷目录(表十九)四、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格式范本(一)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表三十二)表一:教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编号::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正式受理。

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范文

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范文

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范文第一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范文拉揽乡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存根联)年月日村同志前来办理事项时缺少材料,现书面告知。

承办人:(签字)签收人:(签字)年月日--------------------------拉揽乡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通知联)同志:你于年月日前往我窗口办理事项时,经审查,申请办理事项的材料不齐全,需要补齐以下相关材料后方可办理:1、2、3、4、5、谢谢您的合作!承办人:(签名)年月日第二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拉揽乡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存根联)年月日村同志前来办理事项时缺少材料,现书面告知。

承办人:(签字)签收人:(签字)年月日--------------------------拉揽乡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通知联)同志:你于年月日前往我窗口办理事项时,经审查,申请办理事项的材料不齐全,需要补齐以下相关材料后方可办理:1、2、3、4、5、谢谢您的合作!承办人:(签名)年月日第三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宝西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存根联)年月日村同志前来办理事项时缺少材料,现书面告知。

承办人:(签字)签收人:(签字)年月日--------------------------宝西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通知联)同志:你于年月日前往我窗口办理事项时,经审查,申请办理事项的材料不齐全,需要补齐以下相关材料后方可办理:1、2、3、4、5、谢谢您的合作!承办人:(签名)年月日第四篇: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办事人咨询和办理的事项必须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办事人咨询时,承办人应热情、主动提供咨询服务,要耐心讲解、说明,直到办事人听明白为止。

第三条对于申办事项的办事人,承办人要以《办事须知》为依据,一次性告知办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并发放有关表格。

长沙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规则

长沙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规则

长沙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规则总则一、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考国办发〔2018〕118号、湘政办发〔2019〕23号、湘政办发〔2019〕53号、长政办发〔2019〕32号等文件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评查对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

三、评查原则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原则,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原则,实质要件审查与形式要件审查兼顾原则。

四、计分方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减去所扣分值即为案卷分数,不设负分。

(一)先对案卷进行基本性问题审查。

凡存在本规则规定的任一基本性问题,扣除全部分数,该案卷得分为零。

(二)对不存在基本性问题的案卷进行一般性问题审查。

对一般性问题按照本规则设定的分值进行扣分。

同一单位抽查多个行政许可案卷的,以平均分计为该单位许可案卷评查得分。

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分以上不到9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上不到70分的为基本合格,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

评分细则五、基本性问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案卷计零分)基本性问题是指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方面存在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违法或者被撤销的问题。

(一)主体方面1.实施主体无法定主体资格或者超越法定权限;2.实施行政许可以非法定授权或者委托机构、组织名义的;3.行政许可对象错误的;4.其他因主体问题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违法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二)行政许可事项方面1.行政许可事项非法定或已取消的;2.依法应准予许可而未准予许可的;3.依法应不予许可而准予许可的;4.许可内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不一致的;5.对申请材料未进行形式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在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时,准予许可的。

(包含但不限于明知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未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或者告知后申请人未补充,或者申请人补充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形下,直接准予许可的情形);6.其他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违法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申请流程【模板】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申请流程【模板】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申请流程一、申请(一)申请方式:由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

二、受理(一)受理标准: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受理程序本岗位责任人:XXX局治安(花炮监察)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由分县局分管领导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审批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作业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1、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XXX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审核申请。

(2)到实地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3)对申请符合要求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省厅治安总队审定。

(4)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签署不批准意见。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XXX厅治安总队枪械危爆处审定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2)省厅治安总队组织专家对申请燃放作业企业进行评定,对燃放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北京)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北京)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北京)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三十九条2、《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应当公示。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记录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申请人根据公示内容进行申请,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公示内容办理行政许可。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期限要求,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第九条实施行政许可实行书面材料优先原则。

应当出具书面材料的,必须出具书面材料。

第十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机关第十一条下列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三)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下列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二)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三)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四)各区县特种设备检测所;(五)各区县计量检测所。

第十三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查许可期限: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的,扣5分;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许可的,超过1天扣1分。查延长期限文书:无延期审批表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的,无延期通知书,无延期通知书送达回证的,分别扣1分。
审批与决定
(10分)
1
许可审批。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文书应当包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种类、申请时间、受理时间;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审查情况及依据的基本情况;承办人、审批人意见及签名,注明时间。
3
陈述、申辩权利告知。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应包含被告人的名称;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陈述、申辩人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查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无告知书的,扣2分;告知人姓名与利害关系人不一致的,告知内容有误的,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无文书制作日期,无送达回证的,分别扣1分。
5
特别规定程序审查情况:包括适用特别审查程序的名称,起止时间、地点,审查组成员名单,审查意见。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决定许可的,要有招标、拍卖的相关书面材料;对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
查招标、拍卖文书;无招标、拍卖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扣2分。查检验、检测、检疫文书;应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而未实施或无结论性意见书的,扣2分;未记载时间、地点、事项、人员的,未加盖印章的,分别扣1分。
3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利害关系人的质证;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的签名。
查听证笔录;没有听证笔录的,扣1分。未按要求记载听证基本情况的,听证参加人等未签字确认的,分别扣0.5分。

zm89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zm89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因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告知你(单位)需补正以下材料(以打“√”为准):
□1、书面申请报告及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提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各一份;
□2、申请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户口薄(暂住人口需另提供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或法人代表近期彩色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4、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拥有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而无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的,需提供当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以上组织出具的书面证明;
□6、住所与经营场所相独立的书面说明;
□7、经营资金证明;
□8、。

上述材料请于年月日之前送(寄)交本局。

如有疑问,可向本局工作人员咨询(电话:)。

(专用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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