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植物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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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植物的命名
命名是解决如何对一种植物或一个分类上的类群给出正确的名称。在实践中,命名通常和鉴定联系在一起,因此当鉴定一个未知植物标本的时候,鉴定者选择并且应用正确的名称。“苹果”不管叫“Seb”(北印度语方言),Apple,Pyrus malus或者Malus malus,这种令人喜欢的温带植物就算被正确鉴定出来,但是只有使用正确的学名Malus pumila才将鉴定与命名联系到一起。目前植物命名必须遵循国际植物分类协会(IAPT)颁布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ocal Nomenclature, ICBN)进行。法规在每次国际植物代表大会召开后都会做适当修改。动物命名按照国际动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Zoological Nomenclature, ICZN)进行,细菌命名按照国际细菌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Nomenclature of Bacteria, ICNB,现在称为细菌学法规Bacteriological Code—BC)进行。栽培植物命名按照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Cultivated Plants, ICNCP)进行,此法规主要基于ICBN,带有一些附加的条款。因此在一种命名法规的条款里,两个分类群不能共享同一个正确学名,但是在不同的命名法规里却可以。比如,属名Cecropia既指五彩的蛾子也指热带树木。与此相似的,属名Pieris既指某些蝴蝶也指某些灌丛。
在过去的十年间,人们曾经试图为所有生物有机体创造一个统一的命名规则,便于把所有生物的数据合并到一个数据库里。生物法规草案(Draft BioCode)和系统发育法规(PhyloCode)都试图往这个方向努力,但是这些努力在被接受以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学名的必要性
拉丁语做为学名的标准形式,优于俗名和或普通名,因为后者存在以下的问题:
1. 俗名对人类所知道的所有物种并不是都能得到的。
2. 俗名在其使用方面受到限制并且只在一种或几种语言中使用。它们在应用方面并不普遍。
3. 普通名通常不提供显示科或属关系的信息。“玫瑰Roses”归属于蔷薇属Rosa,woodrose 是番薯属Ipomoea的成员之一,primrose属于报春花属Primula。这三个属分别属于三个不同的科——蔷薇科Rosaceae,旋花科Convolvulaceae和报春花科Primulaceae。“橡树Oak”是栎属Quercus最普遍的一个俗名,但是Tanbark oak是石栎属(柯属)Lithocarpus,poisonoak是盐肤木属Rhus,silver oak是Grevillea,Rerusalem oak是藜属Chenopodium。
4.一般来讲,在使用同一种语言的相同或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同一物种有多种普通名,尤其是广泛分布的植物。比如,Cornflower, bluebottle, bachelor`s button和ragged robin 都指的是同一个物种——矢车菊Centaurea cyanus。
6. 有时候,两种或更多没有关系的物种却有相同的普通名。Bachelor`s button,可能是普通菊蒿Tanacetum vulgare,欧洲山萝卜Knautia arvensis或者矢车菊Centaurea cyanus。同样Cockscomb,一个鸡冠花Celosia cristata的俗名,但是也是一种海藻绯红海头红Plocamium coccinium或者小鼻花Rhinanthus minor的普通名。
为什么用拉丁文?
学名不考虑它们的来源都要处理为拉丁语(),并且也对1935年1月1日前发表的任何新分类群要求有拉丁文的特征集要。采用拉丁文命名和描述的传统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学术成就,并且用拉丁文书写的植物学出版物的传统持续到19世纪中期。对植物的描述并不是采用西塞罗(Cicero)或者贺瑞斯(Horace)的古典拉丁语,而是由中世纪学者们基于古代普通人流行的拉丁口语,采用“法语(lingua franca)”的读写进行的。选择这种语言胜过于现代语言的优点如下:1.拉丁语是一门死语言,因此,语义和解释都不象英语和其它语言那
样不停地变化;2.拉丁语在语义方面是最专业和最精确的;3.单词的语法意义一般来说都很明显(白色翻译为album-中性、alba-阴性的、albus-阳性);4.拉丁语使用罗马字母表,适用于大多数语言。
植物命名的历史
几个世纪以来,植物名称一直有多名词学名存在——冗长的描述性短语,通常难以记忆。比如,一种柳树,Clusius(1583)在他的著作中命名为Salix pumila angustifolia altera。Casper Bauhin(1623)年引入了双名法(Binomial nomenclature)的概念:一个物种的名称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该物种所属的属名,第二部分是种加词(specific epithet)。这样,洋葱被命名为Allium cepa,Allium是属名,而cepa是种加词。然而Bauhin却并没有对所有物种采用这种命名法,于是Carolus Linnaeus(1753)在他的《植物种志(Species plantarum)》继续巩固了这个命名体系。早期的命名规则由Linnaeus在他的《Critica botanica》1737中提出,并且在《Philosophica botanica》(1751)中进一步扩充。A. P. de Candolle在他的《Theorie elementaire de la botanique》(1813)中对命名的程序进行了更明确的阐述,其中许多内容都来自于Linnaeus。Steudel在《Nomenclator botanicus》(1821)中列举了作者所知道的所有有植物的拉丁名称以及它们的异名。
Alphonse de Candolle是第一个系统整理和完善统一的植物命名法的人。他发行了自己《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手稿的副本,经过在巴黎召开的第一次国际植物学大会(1867)的慎重考虑,巴黎法规(Paris Code,又称“de Candollel 规则”)被采纳了。林奈1753年开创了植物命名法的先河并且为优先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美国植物学家对巴黎法规并不满意,他们采用的是罗切斯特法规(Rochester Code, 1892),该法规提出了模式type 的概念,严格遵循优先律,即使是重词名称(tautonym种加词重复属名,例如Malus malus)。
巴黎法规1905年被维也纳法规(Vienna Code)所替代,维也纳法规以1753年林奈的《植物种志》作为命名的起点日期(starting point)的基础之上,不接受重词名称,发表新分类群必须有拉丁文特征集要。另外,还有一个保留属名(Nomina generica conservanda)的名单。然而,不满意维也纳法规,罗切斯特法规的拥护者采用美国法规(American Code,1907),此法规不接受保留属名名单和发表新分类群需要拉丁文特征集要的条款。
直到1930年剑桥第五届国际植物学大会才最终解决了命名法中的分歧,并最终确定了一部真正的国际法规,接受模式概念,拒绝重词名称,发表新分类群必须有拉丁文特征集要,接受保留属名。法规在每次国际植物学大会结束后都会有相应的改动。1993年在日本东京召开了第15届国际植物学大会,法规获准在东京于1994年发表(Greuter et al,1994)。第十六届国际植物学大会1999年在圣路易斯(ST Louis)召开,会议决议2000年发表(Greuter et al,2000)。第十七届将于2005年在维也纳举行。
命名法规发表的原因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植物学家都需要有一部精确而简洁的植物命名系统。法规的宗旨是为需要命名的类群提供一整套稳定的命名方法,避免并且杜绝使用那些容易造成错误和模棱两可以及容易造成混乱的名词。导言(Preamble)指出了植物法规的哲学问题,整个法规分成3个部分:
Ⅰ. 原则(principles)
Ⅱ. 规则和辅则(Rules and reconmmendations)
Ⅲ. 管理法规的规程(provisions for the governance of the Code)
另外,命名法还包括以下附录:
Ⅰ.杂种名称
ⅡA藻类、真菌、蕨类以及化石植物的保留与废弃科名(nomina familiarum algarum, fungorum, pteridophytorum et fossilium conservanda et rejicie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