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则公平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012司法考试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度抽象的、最⼀般的民事⾏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法的⽬的和⽅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是民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总的指导思想。
确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在我国现⾏的民事⽴法中,承认的民法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意思⾃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原则、禁⽌权利滥⽤、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项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2)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任何⼈没有特权。
⽽且不论什么⾝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3)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平等。
现代社会,随着在⽣活、⽣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益⾼涨,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现实的平等。
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竞赛结果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管辖”。
故有: 1.⾮经他⽅同意不得为他⽅设定义务。
2.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
(⼆)⾃愿原则 ⾃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治原则。
所谓⾃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由地基于其意志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汇总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5.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 法规。 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 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主要是指民事 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范。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总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 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维护国家社会一般 利益及道德的重要准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1.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 断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的体现: 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依据; 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等价有偿原则)
二、民法基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 亦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即当事人在民 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 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其 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强调民事主体享 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2.自愿原则 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基于其自身的意志 独立自由的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自愿原则的存在以平等原则的存在为前提。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包括缔 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变 更或解除的自由、方式自由以及争议解决 方式的自由等。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以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作为行为规范,维持利益的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并实施以来,这部涵盖了众多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法律,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总则》所体现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并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进行评述。
首先,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是《民法总则》体现的鲜明时代精神。
如其所规定的,胎儿在接受赠与、继承等方面享有权益,这一创新性规定无疑将人的关怀延伸到了生命的起点,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生命平等的法治理念。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的降低也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的规定将这一年龄下限降低,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程度及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的进步,具有现实合理性和科学性。
再者,《民法总则》还体现了对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适应。
其中明确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权益的保护,这既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全球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背景。
然而,尽管《民法总则》已经为我国的民法典编撰提供了基本的方向,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仍需深入。
例如,如何更精确地界定“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概念?如何科学地制定出符合时代精神的民事法律规范?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总的来说,《民法总则》的出台是我国民法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一步,不仅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为后续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铺平了道路。
专升本民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公平原则(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力。
掌握考试内容大纲民法概述,民法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物权概述,物权的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的概述,合同人身权概述,人格权,身份权婚姻家庭概述,亲属关系原理,结婚,夫妻关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民事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法专升本简答题重点有哪些?(一)民法的渊源【单选、简答】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习惯在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1)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2)民事法律(3)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2.习惯(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简答、论述】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单选、简答】我国《民法总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六项基本原则:平等、公平、自愿、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3.民法的帝王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5.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问题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7.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2 年。
8.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 个月。
9.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0.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一般:4 年;意外事件:2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限。
1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12.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般:1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3 个月。
13.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一般:判决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14.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婚姻消灭、配偶可单方决定送养子女、债务清理继承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5.死亡宣告被撤销,“离的妻”:未再婚自行恢复;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
16.死亡宣告被撤销,“散的子”: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17.死亡宣告被撤销,“破的家”:财产返还或补偿,恶意申请人还要赔偿损失。
1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9.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与精神状态。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
20.“无人”包括:不满8 周岁;已满8 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1.“无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2.“限人”包括:已满8 周岁,不满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3.“限人”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纯获利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民法考点总结
第四章 民法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 2 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4)由人民法院宣告(3 个月)。
3. 效力:财产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述规定的人,或者前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 指定的人代管。 4.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五)宣告死亡 1. 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 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 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为 4 年;意外事件为 2 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 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 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由人民法院宣告(1 年、3 个月)。 (5)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 效力 从形式上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在以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 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4. 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
C. 债务无效,不需要偿还
D. 由王某与其父母共同承担
6.(多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民法总则的确立也是开启了民法典编撰的进程,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些基本规则,也通过民法总则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调整民事关系的意义是很重大的。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二、民法总则有何意义?(一)开启民法典编纂的进程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250部法律,其中半数以上都是民商事法律,但我国始终缺乏一部统辖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
《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条拆分《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来,《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则中“等价有偿原则”,这是与民事活动的实践相适应的,比如赠与关系就不等价有偿的。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是大陆法系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即在审理民事纠纷时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最初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后来逐渐扩展适用于债权行使乃至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近代学说发展与比较法实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也逐渐扩展到私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
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体现为三个层次:(1)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求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诚实信用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被民法典确定为一个法律条文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而成为一项法律规范,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因为诚实信用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当出现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法官可以使用此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策略探析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策略探析作者:潘亚楠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1年第17期摘要: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近年来,整个市场经济环境呈现出了复杂化的趋势,不稳定和可变因素明显增加。
由于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不足,导致其适用存在一些障碍。
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策略,以期使该项原则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完善策略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5-0156-03传统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尤其我国受传统文化和儒家思想的影响,更是一种做人的基本要求。
随着近些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活动越发复杂,各种风险日益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中均得到了明确和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此即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被称为君临法域的帝王条款。
其最初发端于罗马法中的“诚实信用契约”“诚实信用诉讼”,《德国民法典》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相关规定,《瑞士民法典》将诚实信用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仅仅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内涵具有弹性和不确定性。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讲诚实守信用,反对欺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要诚实、善意,不能够存在欺诈行为,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民法典》在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中规定了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这些都是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回答: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包括:(1)权利神圣原则。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的权利神圣原则。
权利神圣原则有如民法的私权神圣理念,包含了权利本位、权利不受侵犯等价值,并表现在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两项基本内容上。
权利神圣集中表现在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即民事权利应受法律之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主体的权利非依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2)身份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身份平等的原则。
身份平等包含以下三层意义:①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③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3)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自治理念的核心体现。
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自愿地参与民事活动,处理自己在市民社会中的事务,不受国家权力或任何第三者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包含以下三层含义:①自我决定。
即民事主体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自我决定参与民事活动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自由处置自己的事务。
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意志的干预;②约定优先。
约定优先是指民法规范对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而当事人有约定,或民法规范有规定但当事人另有不同或相反约定时,约定的条款优先于法定的条款而适用;③自己责任。
即民事主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后果:自动承担,自负其责。
(4)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已经超出作为一般为人处世准则与商业道德的范畴,成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它至少包含以下四层含义:①民事主体应以忠实、宽宏、体谅之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务求权利义务之对等与平衡,切忌损人利己、谋求不当利益之心理;②应遵循市场经济与商品交易之一般规律,进行民事活动和处分权利时务求各方利益之最大化,并充分尊重他人权利和利益,善意对待与之进行民事活动的其他民事主体,及时、完整地履行自己的义务;③禁止民事主体滥用自己的权利,以个人利益损害社会利益,换言之,民事主体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与限制,当处分自己权利而危及第三人或社会利益时,即构成权利的滥用,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④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以诚实信用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探求当事人进行民事行为时的真意,在立法有遗漏或矛盾时填补法律之漏洞。
民法基本原则及其功能
守法
03
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自觉
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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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和民事法律关 系的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诚信原则的意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遵守公平、公正、合理的基本准 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交易安全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诚实守信,恪守承诺,有利于降低交 易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平等原则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的重要保障,只有在平等原则的指导 下,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才能得到有 效保障。
平等原则的实现方式
立法保障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平 等地位,保障各方当事人在民事 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
等的义务。
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公正地适用法 律,对所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不 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合法性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符合法律 的目的和价值,不得违反法律的
宗旨和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 一,也是民法体系的核心原则之
一。
合法性原则的意义
1 2 3
维护社会秩序
合法性原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通过规 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
保障合法权益
合法性原则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得民 事主体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地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
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能够促进市场经济 的自由竞争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效 率。
法制知识有哪些内容(常用法律知识大全)
法制知识有哪些内容(常用法律知识大全)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
必胜公考给大家带来的是“28条必知的法律常识”。
01【民法调整对象】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02【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6)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0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0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0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06【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人替失踪人缴税、还债、要债等。
(3)宣告失踪人的重新出现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07【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①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2年;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①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之一,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时其在立法机制上的作用,名家的意见也不一致,为此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依据,作用,适用条件,陈述己见。
关健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民事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我国成为第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举措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作为民法原则的依据民法通则中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人类社会继承久远的道德规范,它有两层基本含义:诚实,是指言行真实,合符情况,无虚假、欺诈之意;信用,是指信守约定或承诺的规则,履行和承担由约定或承诺的规则所确定的职责。
这两层含义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
信用来自诚实,诚实见诸于信用。
两者结合,相互支持、包容,成为人际交往中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普遍适用性,是基于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而其内涵和外延均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而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单纯的人际关系、社会伦理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政治活动领域,它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不断发展。
它仅仅作为道德准则来发挥作用已经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了。
这是因为: 社会需要将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强制的法律规范自古今中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一定的道德意识的制约或影响。
诚实信用作为最一般的道德准则,自然会对人们由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影响作用。
不过这种约束和影响作用,是以当事人的自律或习惯氛围为必要条件的,并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
因此对于经济活动中的背信弃义、尔窦我诈、坑蒙拐骗,以谋取不义之财的丑恶行径还不足以构成有力的约束。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总12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民法复习要点一、基本概念民法: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表示行为:又称民事行为(p139),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法律效果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摘要】知识产权法应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在一切私法均应纳入民法典的诉求下,私法基本原则往往由民法典予以确定,称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一切私法活动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应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产生、权利行使以及保护。
民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适用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能为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准则。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更则知识产权法知识霸权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十分关注.但对作为一个学科的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却较为薄弱。
在大陆法系国家。
私法基本原则往往由民法典予以确定.因此私法基本原则又称民法基本原则。
我国未颁布民法典,《民法通则》执行着民法典的功能和发挥着民法典的作用。
《民法通则》确立的基本原则为我国私法的基本原则。
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必须遵循的私法最高原则。
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系平等主体,因创造或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
”硼还有学者也持相同主张,认为“知识产权应当以民法理论和规范为基础,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和调整方法。
”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也同样在知识产权法上得到适用。
一、平等原则及其应用所渭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平等原则是私法根本特征的集中反映,知识产权法应贯彻平等原则。
首先,从客体角度看,就是对“知识财产”和“物”等财产在法律上平等对待。
所有财产同等保护原则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黑格尔指出.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甚至宗教方面的东西以及发明等等。
都可以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在买卖等方式中所承认的物同视。
从立法上看。
知识产权法是贯彻同等保护原则而产生的不同于物权法的另一部财产法。
“抽象物的易受侵害性。
使得最依赖于他们的市民社会的那些因素给了国家以巨大压力,使之采取新的知识财产保护形式。
民法学(2基本原则)
确定侵权责任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各 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有任何形式
方当事人分担损失,以实现利益的均衡。
的歧视或偏见。
公平原则的意义和价值
公平原则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 手段之一,它能够有效地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公而
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公平原则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和公正性,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
平等原则是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基石,它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公和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推动法治文明进步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有助 于推动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进步。
02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定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 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选择和决定 交易对象与条件,不受他人的限
03
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 纷和冲突,维护社会的 稳定和谐。
04
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 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 发展。
0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定义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 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 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 贯穿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和民事法律关 系的全过程。
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本着 公平、公正的态度,合理地处理利益 关系,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在合同关系中,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 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 议,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损害
任何一方的利益。
在侵权责任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在无法 在财产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对财产权利
诚信原则的意义和价值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金可可民法重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分类:1公权利和私权利:公权利又称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例如行政拘留权;私权利,英文为Private right,意指个人权利,因与“公权”或“公权力”(public power or state power)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如迁徙权。
2对世权和对人权:对世权和对人权是以与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而言的,对世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人,如物权;对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如债权。
3原权利和救济权:原权利是指由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民事权利均是原权利;救济权是指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身体健康权是原权利,请求赔偿权是救济权。
4专属权和可移转权:根据权利能否转移可分为专属权和可移转权,如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都不可转让,是专属权;物权中的所有权可以转让,是可转移权。
5行动权和接受权:英国学者米尔恩根据权利涉及的对象把权利分成两类:行动权和接受权。
行动权指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如选举权;接受权指有资格被分配到某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如被选举权。
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一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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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原则中公平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
首先,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
具体地说,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或不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可与由当事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依自身意志取得,也可以依法自主地转移和抛弃。
从本质上看,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就是要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鼓励和保障民事主体自由地从事各种市场活动。
当然,当事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限制的自由。
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我国民法在确立自愿原则的同时,也要求对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意志自由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达到微观搞活与宏观控制的协调一致,避免和克服市场的消极作用,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其次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公平的观念是社会道德的观念,正义的观念,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规范,也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准则。
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公平原则也是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及复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特别是在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人员更应该本着公平原则,按照共批噢能够和正义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其内容具体表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损害与他人;(3)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那种见利忘义、参杂使假、欺诈蒙骗以及不讲信用、擅自撕毁合同的行为,都严重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的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我国民法确定这一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从而使道德原则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司法审判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法律规定不足时,司法审判人员可以从民法的宗旨出发,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的处理民事纠纷。
此外,在合同、遗嘱规定不清楚时,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进行正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