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与临终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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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与临终关怀

导语:20 世纪80 年代初,中国展开了安乐死的讨论。然而这场伦理界、医学界、法学界等各方面都颇感兴趣的议题进行了20 年,有关安乐死的立法却依旧步履蹒跚,症结何在? 尽管社会上呼吁安乐死立法的声音不断响起,但在相关法律出台以前,医生面对那些身罹重症、无望救治却又被痛苦折磨的患者及其亲属却仍然莫可奈何。那么,可否在安乐死之外另辟它径呢? 实践发现,较之于安乐死,临终关怀被认为是更具人道,更富情感的选择,因而更易被人们所接受。

1 安乐死立法所面临的伦理困境

安乐死惯常所依赖的伦理辩护有四条,即: (1) 自愿原则: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已的生存状态; (2) 避免痛苦:绝症患者在晚期通常伴随着巨大的精神和肉体痛楚,选择安乐死可以使他们避免遭受疼痛的折磨; (3) 尊严死亡:当优生已成为人们践履的目标,那么随着社会的进步,优死也应成为现代人追求的一种境界。当死亡不可回避,选择安乐死能够维护人的尊严; (4)公正原则:基于医疗资源有限这一事实,将有限的资源分配给无望救治的病人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不公正的。无疑,这些原则也可以作为安乐死立法的主要依据。但是这些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却会遭到如下争议。

1. 1 关于自愿原则自愿,应界定为一种完全自由的心理状态。主体基于对事物准确的理解且不受外界影响而做出抉择。但是对于患者而言,能否作到真正的自主自愿呢? 他们是否会因病痛而消沉,失去对疾病的认知力和判断力呢?他们的抉择是否会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呢? 他们对安乐死的认同会不会是在各种压力的综合作用下所做出的违心的、无奈的抉择呢? 如果是这样,那么这种“自愿”就失去了自由性,当然也就偏离了其真实的含义。尤其在我国现有经济水平不高、

医疗体制尚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亟需完善的情况下,所谓的患者“自愿”很容易受到经济负担等社会因素的牵制。在一篇关于尿毒症病人选择停止透析的伦理剖析的文章中,笔者注意到公费医疗患者罕有选择停透即安乐死的。

1. 2 关于避免痛苦人类理想的幸福状态是没有痛苦的,当痛苦不可避免,死亡未尝不是一种解脱。然而有资料显示,体面、自控、独立等因素比难以解决的疼痛及其它症状更容易诱发安乐死的动机。加之痛苦首先是一种个体化倾向很强的肉体感受和精神体验,至今缺乏客观的检测方法和统一标准。这就使得“避免痛苦”难以成为一把客观、公允、普适的尺子。由此导致一系列难题,比如:在临床中我们如何判断什么样的痛苦是不可忍受以至可以成为需要放弃生命的理由呢? 如果能够给予临终患者以良好的基础护理,并通过药物控制等技术方法缓解疼痛,安乐死应该不是避免痛苦的唯一选择。

1. 3 关于尊严死亡生与死的话题几千年来一直是哲学家所关注的命题。但对生的依恋与对死的恐惧却是人之常情。然而,由于人的素质差异,每个人在身临困境濒临死亡时的境界必然有很大的差别。相当一部分人会将选择死亡视为一种“解脱”,这与尊严无关。孔子也曾说:未知生,焉知死?安乐死事实上维护的是人“死的尊严”,而患者在濒死状态所遭受的肉体上的痛苦与心灵上的焦虑和不安并没有消除。试问“, 安乐”何在呢?

1. 4 关于公正原则从社会公正和节约资源的角度而言,患者理性地选择了安乐死,医生及其亲属理性地支持安乐死。然而当逝者已逝,亲人的内心却会受到非理性的情感因素的时时敲打而感到不安与自责。对于安乐死所造成的这种负面情绪我们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无法视而不见。除了情感因素的制约之外,从公正角度去考虑安乐死问题还有一定的功利主义之嫌。此意推论,是否有严重缺陷的婴儿

和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的老人,甚至有严重残疾的人的社会价值取向都应重新更改?以上分析足以显示:现阶段赞成安乐死的伦理论证线索是清晰且具有一定的说服力的。但是,主动安乐死所面临的质疑却无法回避,加之传统的伦理观念的变革也非朝夕之功。因而,安乐死立法还需待以时日。讨论可以继续,认识有待统一,但现实问题的解决却无法被“束之高阁”。于是,人们将目光转向“临终关怀”。

2 临终关怀的伦理意蕴浅析

临终关怀的宗旨是“减少临终病人的痛苦,增加病人的舒适程度,提高病人的生命质量,维护临终病人尊严,同时希望给予病患家属精神上的支持,给予他们承受所有事实的力量,进而坦然地接受一切即将面对的问题”。

临终患者在生命的最后阶段遭受灵与肉双重的煎熬。临终关怀不只通过专业的方法帮助病人缓解或解除肉体上的痛苦,而且还意味着尽可能消除病人精神、心灵上的焦虑与不安,尽可能帮助病人及其家属解决各种实际困难与后顾之忧,使临终病人获得全面的照护,能不抱遗憾与忧虑、安祥宁静甚至愉快地告别人世,告别亲友。不难看出,临终关怀较安乐死而言更注重患者在生命最后阶段作为一个人的尊严。没有临终前痛苦的挣扎,也不需要冰冷理性的权衡与抉择:是维持质量很低的生命的长度还是“尊严”地去死。接受临终关怀的病人在一种自然的气氛中逐步了解死亡,进而接受死亡,使生与死自然地衔接而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使人在整个生命过程中都能保持和体现尊严。从而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知情同意、行善、无伤及公正)也得到了更好的贯彻,同时也避免了主动安乐死所可能遭遇的不利情境。

首先,临终关怀通过控制病人的疼痛,使病人没有疼痛的压力,病人不必在与疼痛作挣扎的过程中产生“生不如死”的绝望情绪;其次,临终关怀不是与死亡做

斗争,它强调良好的基础护理,没有ICU ,没有高昂的医药费,病人及家属不必为尽量延续生命而承担过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不存在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由此,病人及家属也能够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坦然等待最后时刻的到来。就像大自然有春夏秋冬四季,人生也有幼壮老衰四个阶段。死亡过程是人生的一部分,我们不必人工地把死亡过程与生命过程斩断,也不必人工地把死亡过程拖长,一切顺乎自然。这种自然主义观点其实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庄子至乐》曾说“: 杂乎芒芴之间,变而有气,气变而有形,形变而有生,今又变而之死,是相与为春

秋冬夏四时行也”。

3 临终关怀是主动安乐死的过渡选择

尽管安乐死在实施过程中会面临伦理、社会、法律及医学等方面的诘问,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安乐死的提出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现代医学伦理学不但强调生命神圣而且强调生命质量。当个体的生存质量已经非常之低时,选择死亡是符合道德要求的。然而伦理学不能只是形而上学地讨论此事与彼事在道德层面的高与低,它更应关注在具体的情境中此事与彼事是否符合大众普遍的道德习惯。譬如死亡,当整个社会的死亡教育尚未普及,人们对死亡还存有厌恶、恐惧、回避等情感时,试图用道德与法的形式来规范安乐死会引发道德滑坡也并非杞人忧天。

近年来,欧美日等国纷纷开展“优死学”研究,以期通过各种形式的死亡教育改变人们对“死”的看法。美国出版了名为《生死》和《死》的特别杂志;德国则实施了“死的准备教育”并出版教科书;日本则定期举办“生和死问题研讨会”,还出版了《生与死的思考》、《人的临终图卷》等。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且大多局限于学术界的探讨,民间尚缺乏此方面的普及教育。1998 年,在河北省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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