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度文化及其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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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卷第1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1月 Vol. 33 No. 1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an. 2011 ──────────
基金项目: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XDJ004) 收稿日期:2010-04-15
作者简介:陈元中(1956-),男,湖北黄冈人,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政党政治、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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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文化及其价值论
陈元中
(广西民族大学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摘 要:宗法制度文化是西周至明清形成的确立政治体系、分配权利义务、处理人际关系等规则和人们对宗法制度价值的认同、对宗法制度规则的遵从态度和习惯;制度变迁后,宗法制度文化以观念和习惯的形式影响着当今社会生活;应正视并积极引导其实现正向度转化,发掘其现代价值并进行合理利用。
关键词:宗法制度文化;现代价值;开发利用 中图分类号: C 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1)01-0087-04
Patriarchal System and Its Value
CHEN Yuan-zho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Nanning 530006, China)
Abstract: Formed in the period from Western Zhou dynasty to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patriarchal system is used to establish political system, distribu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handle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This paper analyzes people’s recognition of the patriarchal system, and their attitudes and habit towards conformance to the system. After Institutional change, patriarchal system still affects today's social life in the form of concept and customs. We should face and guide it to achieve positive transformation, to explore its modern value and use it reasonably.
Key words: patriarchal system; modern valu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文化形态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宗法文化应当包括除物质文化以外的另外三个方面,此前人们研究宗法文化时更多地只涉及宗法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而将宗法制度文化等同于宗法制度,只有宗法制度的历史性考察,没有宗法制度文化的理论分析,这在理论研究上是不科学的,在认识宗法制度废除后的现实影响是不深刻的,在对宗法文化作观念性和行为性分析的同时,还必须从制度文化视角对宗法文化即宗法制度文化进行剖析,才能更深刻地认识到宗法文化在当今的影响,并对其价值进行现代转化和利用。
一、宗法制度文化及其历时形态
宗法制度文化是宗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界没有提出宗法制度文化这个概念并对其进行研究,但是已经认识到宗法文化的制度性特征,制度文化这个学术范畴引入我国只有十几年的时间,新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还没有被广泛运
用,才没有对宗法制度文化作专门研究,关于宗法的制度与文化的关系早有论述,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宗法制度存在了
几千年,它与儒家思想的结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1]
,即宗法制度也是一种传统文化,而且在与儒家思想结合后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又说宗法是在西周宗统体制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规范体系,宗法文化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宗法制度为规范,以宗法统治与政治统治紧密配合,揭示了宗法文化是一种具有制度性特征的文化。但是,“制度文化不同于制度。制度既不是纯物质的、也不是纯精神的,它是一定的物质活动和一定的精神活动相结合的有机系统”[2],是赋予一定价值、意义和秩序的制度体系以及人们对制度的认同态度和对制度规则遵循的意识和习惯,是制度精神和制度规范的综合反映,以制度精神为支撑,以制度规则为框架,反映于观念和体现为行为习惯。宗法制度文化是西周至明清形成的确立政治体系、分配权利义务以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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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关系等规则和人们对宗法制度价值的认同、对宗法制度规则的遵从态度和习惯。宗法制度是宗法文化的物化形态,一般来说,制度的存在是制度文化存活的前提,然而,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却远远超出衍生文化的本体,或植根于与原生态相类似的社会角落,或以变化后的形态依附于转型期的制度文化中,或本身还有其现代价值而被传承,正因为如此,我们不难发现,宗法文化对当今社会的影响不仅仅在观念层面,而似乎有一种无形的宗法规则还在约束和规导人们的行为,成为一种“日常规范”,这正是宗法制度文化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因为宗法制度精神已经深深植根于千百年形成的习惯之中,在新制度主义奠基人詹姆斯·马奇看来,习惯是一种制度形式,彼得·霍尔认为观念也是一种制度[3],道格拉斯·C ·诺思说“惯例是文化的,规范也是”[4]。可见,制度观念或精神以及习惯就是一种制度文化,而“宗法的维持,主要依靠传统习惯”[5],在制度变迁后,宗法制度文化以观念和习惯的形式影响着政治和社会生活,主要表现为: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政治体系。恩格斯认为国家的产生形式有三种,即“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雅典式;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通过胜利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国家的罗马式;还有直接从征服外国广大领土中产生的德意志式[6]。中国早期国家的建立属于第一种形式,以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的家庭、家族为基础而构建的政治体系并形成国家,其组织网络是“家——族——宗——宗族”。周朝按照宗法分封制建立统治体制,士以上的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由大宗继承天子或诸侯权位,与周天子有血缘关系的宗族体系成为统治体制建构的纽带。春秋战国以后,宗法分封的政治体系被打破,但是,宗法制度文化却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皇权配置基本坚持嫡长子继承制。民间组织中,血缘关系始终是一条坚韧的纽带。大族成为一方政治势力,是皇权在地方上的补充。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已不单纯停留于对血缘伦常关系的抒发,而是对封建法纪、封建社会秩序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时的宗族组织已变成为一个带有政治性的基层社会组织”[7,p135-136]。按照宗法原则支配组织构建和生活秩序的宗法制度文化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仍有所表现,如一些家族企业组织体系建设就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宗法制度精神乃至规则,农村自治组织也不同程度地与宗族势力相联系,一些行业协会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宗法色彩还很浓。
以尊卑等级为标准确立权利义务。宗法制度文化的核心是按照尊卑等级确立权利义务。周朝开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表明嫡长子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承继王、公、大夫、士大位的资格和权利,其他子弟只能向大宗承担纳贡,帮助出兵征伐的义务,士、卿大夫和诸侯公层层向周天子负责。但是,公、大夫和士等,分别在自己的“封国”、“采邑”、“禄田”内,又具有统治的权力和获取财富和享受的权利。秦汉至明清等朝代,虽然分封制不成其为建构政治体系和分配权利义务的制度,但是,皇位的确立却仍然基本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其他皇室成员虽然不能成为君主,但却按照宗法的尊卑等级原则获得应有的地位和财富。除了遵循宗法尊卑等级制度确立权阶等级以外,还存在因宗法等级制而衍生的阶层等级制,《左传·昭公七年》记载:“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王、公、大夫、士等贵族等级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等级体系,严格按照宗法伦理原则决定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而后六种等级则是宗法制度文化影响的必然结果,并由此而形成以尊卑等级维系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在当今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社会里,尊卑等级不仅存在于血亲关系中,甚至还残留于有关组织体系里,由于受到宗法制度文化的影响,使党政机关的职务和分工不同导致了地位差异甚至人格的尊与卑,有的领导人视属下为“御用”人员而随意指使和训斥,以致权势威慑下的等级性尊卑和功利主义的虚伪性尊卑随处可见,扭曲着人们的心理和人际关系。还有行政、司法等行为中的官本位观念、特权思想等,也是尊卑等级的宗法文化的一种表现,扭曲了公共权力的运行轨道。一些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中“老板”与“伙计”之间的尊卑贵贱更是一种普遍现象。
以尊宗敬祖为原则凝聚族群力量。尊宗敬祖既是伦理观念,又是一种宗法制度。一是通过宗庙祭祀强化尊宗敬祖意识。自商代始,贵族就祭拜祖先神,到周朝,宗法祭祀更加繁复,祭祖是大宗的特权,大宗通过隆重的祭祖活动凝聚族群力量,以达到组织和团结族人的目的。而在民间也有衍生的载体,这就是宗祠或祠堂,它是族长行使族权,实行宗法统治的主要机构,同族共同祭祀祖先,尊宗敬祖,族长借此而处理族务、管理族众,收宗合族,凝聚族群。二是修建族谱维系尊宗敬祖制度。家谱起源于夏商,至西周时开始成为帝王诸侯记载贵族世系的专利,以此作为王室权力分配的重要依据,维系大宗、小宗体系内的等级关系,强化尊宗敬祖观念。中唐以后,民间私家逐渐开始修谱,明清时期,民间修谱已经十分兴盛。“这时的修谱目的和唐代以前不同,不是为了选官而区别门第,乃是为了通过修谱实现尊祖、敬宗、睦族,继而通过睦族、收族发展到控制族众,借以维护封建伦理体制。”[7,p
135-136]
族谱密切联系着本族群体,构建庞大
的亲属关系群,形成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即“以‘己’为中心,按照父子、亲疏、远近等有差等的次序形成的关系网络”[8]。祭祀和修谱的制度文化在新中国建立后被列为封建腐朽文化而被铲除,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又逐步兴盛起来,成为农村凝聚族群乃至联系在外乡发展的族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