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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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职责: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00129)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120)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101)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010104)?28、《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29、《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30、《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共9项)1、对四川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024年《森林病虫害防治》PPT课件

2024年《森林病虫害防治》PPT课件

05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与政 策
Chapter
2024/2/29
19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2024/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制度保障 等内容,为森林病虫害防治提供了法律基础。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详细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防治 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是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工 作的重要法规。
积极推广绿色防治技术,如生物防治、物 理防治等,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降低 对环境的污染。
加强科研与技术创新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加大对森林病虫害防治科研和技术创新的 投入力度,推动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和 应用。
2024/2/29
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体系,为防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国外防治现状
发达国家在森林病虫害防治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了完善的防治体系和 注重生态防治和生物防治,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推广新 技术和新方法,提高防治效果和生态效益。同时,国际合作和交流也将更加紧密,共同应 对全球性的森林病虫害问题。
新型防治技术介绍
1 2
无人机防治
利用无人机进行森林病虫害防治,具有效率高、 成本低、适应性强等优点,尤其适用于偏远地区 和复杂地形。
生物工程技术
通过基因工程、细胞工程等生物技术手段培育抗 病虫林木新品种,提高林木自身的抗病虫能力。
信息技术应用
3
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森林 病虫害进行监测和预警,提高防治的针对性和时 效性。
意义
通过有效的防治,可以减少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 害,保障林木的正常生长,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效 益,同时减少经济损失和生态灾难的发生。

法律关于林政案件的规定(3篇)

法律关于林政案件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维护林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由林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五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保障林业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与适用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六)暂扣或者吊销捕捞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等;(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较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九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立案调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第十条林业行政机关在立案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二)勘验、检查现场;(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四)委托检验、鉴定;(五)其他必要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2020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2020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1994年6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20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逐级签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和防治工作情况。

发生危险性病虫害或者发现新的检疫对象应及时上报。

第四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

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林场、苗圃、农牧场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对森林病虫害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六条植树造林要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并选用良种壮苗。

造林、育苗、更新必须有预防森林病虫害的措施,平原地区营造人工林要留有喷药车通行的林间道路。

第七条育苗和造林用的种子、插穗等繁殖材料和苗木,不能带有国内检疫对象和自治区补充的检疫对象及本地区的危险性病虫。

第八条对森林和林木应当加强抚育管理并按营林设计方案的技术要求进行卫生伐,伐除的林木及时运出林外,并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的林木进行除害处理。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森林资源执法与监督政策与法规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森林资源执法与监督政策与法规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森林资源执法与监督政策与法规无论是国家还是全球范围都越来越关注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作为中国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一环,森林资源的执法与监督政策与法规在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执法与监督方面的政策和法规。

一、森林资源执法政策1. 森林资源保护政策自然资源部设立了一系列保护森林资源的政策,旨在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其中包括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制定森林防火政策、森林病虫害防控政策等。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深入了解并严格执行这些政策,以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

2. 森林资源合规经营政策在森林资源的利用和经营过程中,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负责执行森林资源合规经营政策。

该政策主要包括森林采伐许可制度、林权管理政策、森林经营备案制度等。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必须确保森林资源的合法利用,打击非法砍伐、滥用森林资源等行为,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二、森林资源执法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森林法各项内容,包括森林资源的保护、森林采伐许可制度、林权制度等,以便在工作中依法行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是保护森林资源免受火灾侵害的重要法规。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深入了解该条例的内容和规定,同时开展相关的执法与监督工作。

他们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措施的检查和宣传,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法》旨在保护森林资源免受病虫害的危害。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深入了解该法律法规的内容,并积极开展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他们应当负责制定和实施病虫害防治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以防止病虫害对森林资源的破坏。

2023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9.12.18【实施日期】1989.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已经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89年12月18日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定,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及有关规定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及有关规定

森林的经济价值。
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
01
02
03
防止有害生物传播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可以防 止有害生物的传播和扩散 ,降低对人类健康和安全 的威胁。
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可以保 护农业生产的安全,避免 有害生物对农作物和果树 的侵害。
维护公共安全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有助于 维护公共安全,减少自然 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强化属地管理,确保防治工作得到有效落 实。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搭建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提高防治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 。
增加对防治工作的投入与支持
01
加大政府投入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提供必要的资金、
森林病虫害防治 的意义及有关规 定
汇报人: 2023-11-16
目录
•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 • 森林病虫害的类型与特点 •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法律法规 •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措施 •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社会经济影响 • 未来展望与政策建议
01
CATALOGUE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
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开展技术培训与交流
组织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防治人员的 业务水平和能力。
建立科技示范区
选择典型区域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科技示范区,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推动先进技术的广泛应用。
建立多部门协同的防治机制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林业、农业、环保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应对森林病虫害问题 。
森林虫害的类型与特点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参与国际组织活动
加入国际森林病虫害防治组织,参与相关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的 合作与交流。
开展技术交流
通过学术会议、技术研讨会等形式,与国际同行开展森林病虫害防 治技术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推进信息共享
建立国际森林病虫害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全球森林病虫害发 生动态和防治信息,为各国防控工作提供参考。
害的数量和繁殖。
使用生物农药
采用生物源农药进行防治,如微 生物源农药、植物源农药等,对 病虫害具有较好的防治效果且对
环境友好。
增强森林自控能力
通过加强森林抚育、改善森林生 态环境等措施,提高森林自身的 抗逆性和自控能力,减少病虫害
的发生。
05
森林病虫害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和挑战
抗药性问题
病虫害对药物产生抗性
具体来说,森林病虫害的危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威胁人类健康、影响经济发展等。
因此,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3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法律法规
国际法律法规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导致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更加 频繁和广泛,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目的和意义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森林资 源和生态环境,制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十分必要。
本条例的制定旨在明确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工 作原则、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为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森林病虫害的类型
根据其原因,森林病虫害可分为生物性病虫害和非生物性病虫害两大类。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森林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的预防、控制和治理。

前款所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花卉、用于绿化的地被植物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以及其他森林和林木产品等。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推进无公害防治,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森林、林木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和防治目标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1 —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控机构(以下简称检疫防控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具体组织工作,实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司法、公安、园林、出入境检验检疫、气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六条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利用者应当依法做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七条鼓励林业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合作组织。

鼓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第二章预防预警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资源分布状况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配备专(兼)职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

检疫防控机构应当组织监测站(点)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和分析,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上级检疫防控机构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情况。

林业有害生物工作制度

林业有害生物工作制度

林业有害生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造成危害的各种病虫害、有害植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二、监测预警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第六条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应当采用现代化的监测手段,结合地面调查和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实现对林业有害生物的全域监测。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防治措施第八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包括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生态修复等。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计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治工作。

第十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注重源头管理,加强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和扩散。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提高防治能力,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检疫监管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确保检疫工作的覆盖面和质量。

第十三条从事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检疫,不得擅自引进和种植检疫对象。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追溯体系,加强对有害生物的源头监管。

五、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防治指挥系统,提高应急防治能力。

第十六条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一、多选题1.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关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说法正确的是:(ABC)A.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B.市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C.市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D.某乡林业工作站授权某村民李三组织本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2.下列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森林经营活动,哪些符合《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BCD)A.林木种苗经营者王某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B.某林场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C.林场经历一场大火后,林业公司及时组织人员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D.张某在林区采伐作业完毕后,及时将采伐后的林木运出伐区并清理了现场3.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A.某县一处国有森林,由该国营林场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B.某村集体所有的森林,可由乡林业工作站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C.某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D.某村村民张某个人所有的林木,可由乡林业工作站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4.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哪些设施?(ABCD)A.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B.临时简易机场C.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D.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所称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包括(ABCD)A.森林病害的预防B.林木虫害的除治C.林木种苗病害虫害的预防D.竹材病害虫害的预防和除治6.关于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来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A.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规定分别从育林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用中解决B.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C.发生大面积爆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尚有能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仍应当给予补助D.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防治费用,地方各级政府可以不给予扶持7.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森林经营单位与个人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ABCD)A.李某经营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林木B.刘某经营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水源林C.王某经营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D.某村集体经营的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大片林木8.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对于下列个人,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ABC)A.甲负责某地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因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该地已经连续七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B.林业主管部门采纳了乙提出的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不仅提高了病情预报准确度,同时还获得显著效益C.丙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方面获得重大突破,有效解决了森林病虫害防治诸多难题-2-D.丁在林业基层单位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五年后,从该单位辞职。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完整版)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完整版)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森林病虫害是不冒烟的森林火灾,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森林健康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既是当代林业发展的时代重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最高目标,也是打好林业相持阶段攻坚战的科学之举,长远之策,任务之重。

云南是一个林业大省,也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繁重的一个省。

XX 年是云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最艰苦的一年:一是由于罕遇持续高温、全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首次高达600余万亩,占全省有林面积的3%,创历史新高;二是蛀干害虫小蠹虫发生面积近0万亩,在滇中、滇东、滇西北地区危害最甚,形成了全省第二个钻蛀性害虫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高峰;三是重大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不断传入,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带来了新的考验。

云南省森林病虫防治在国家林业局、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强化行政管理、实行科学防控,采取强硬措施,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XX年全省防治林业有害生物8.78万亩,森林植物及林产品调运检疫率达95%、种苗产地检疫率达99%、监测覆盖率达88.97%。

在完成年初提出的目标管理指标的同时,还为今后云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和探索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一、构建五个体系一是构建统一组织协调体系。

全省16个州市政府均成立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除治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授权森防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林业系统内部各级林业主管部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林业部门在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工作中的政府参谋和助手作用,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协调指挥体系已基本形成。

二是构建预测预报络体系。

省森防部门对全省19个监测点(其中个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从队伍、设施建设、管理手段、等方面进一步予以强化,1899个一般监测预报点、部分乡镇、林场和管护站的监测点得到了新的加强,涵盖全省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的县、乡(镇)、村的监测络已基本形成,全省组成了有27名专兼职人员监测预报队伍,监测面积达1717.97万亩,监测覆盖率达88.97%,省、州(市)、县、乡、村五级林业有害生物联系报告制度得到健全,预测预报能力在全面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主席令(六届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林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林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林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13•【文号】林护字[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林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林护字〔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1997年5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已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4日)森林病虫害是我国森林的主要灾害之一。

全国现有森林病虫种类8000多种,其中对森林造成严重危害的有200多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重视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广大防治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对森林病虫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我国森林病虫害的发生率仍然很高,危害十分严重。

目前,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病虫害在一些省(区、市)呈扩大蔓延趋势,杨树蛀干害虫在“三北”地区危害猖獗,突发性害虫相继在一些地区爆发成灾,松毛虫等历史性害虫发生面积居高不下,森林鼠害也在不少地区毁灭了大量的新植林和幼林,已直接影响到我国林业的健康发展。

“八五”期间,我国森林病虫害年均实际发生面积1.2亿亩,每年因森林病虫害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达50多亿元。

这不仅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

随着我国造林绿化步伐加快,人工林面积迅速增加,森林病虫害将进入高发期,防治工作的形势将更加严峻。

为了扭转我国森林病虫害严重发生的趋势,对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全面推进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对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二&临时简易机场’%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第三章森林病虫害的除治第十四条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第十七条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第十八条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第二十条国家在重点林区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度!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奖励和惩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整理)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整理)

利用天敌昆虫
通过引入或繁殖天敌昆虫,控制害虫数量,达到生态平衡。
微生物制剂
使用对害虫具有致病性的微生物制剂,进行生物防治。
生物农药
利用生物源物质制成的农药,对害虫具有毒杀作用,同时对人畜 安全。
化学药剂使用规范及注意事项
选择低毒、低残留农药
优先选用对环境友好、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
严格按照用药量和使用方法进行施药

2023
PART 04
应急处理与恢复措施
REPORTING
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实施
制定针对不同类型森林病虫害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资源调配和处置措 施。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森林病虫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 处置。
建立应急指挥体系,明确指挥机构、人员职责和通信联络方式,确保应急处置工作 的高效有序进行。
2023
REPORTING
THANKS
感谢观看
法规政策背景
01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等法律法规为森林病虫害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02 03
林业政策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林业政策,如《全国林业有 害生物防治规划》、《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明确了森林病虫害 防治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森林法》
国家层面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详细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组织管理、预防措施、疫情报告与处 置等方面的内容。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如《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与森林病虫害防治密 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地方性政策文件梳理

病虫害防治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病虫害防治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病虫害防治所涉及的 法律法规与政策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6
目 录
• 法律法规概述 • 病虫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 政策文件与指导方针 • 病虫害防治的监管与执行 •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 未来展望与研究方向
01
法律法规概述
病虫害防治法的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病虫害防治法是针对农业、林业 、园艺和其他植物保护领域中病 虫害防治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 法律。
03
政策文件与指导方针
国家农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该法规定了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病虫害防治中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农业生产经营 者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病虫害防治措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规范、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要求,要求农业 生产经营者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应急措施
建立应急预案,一旦发现 病虫害爆发,迅速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控制。
长期治理
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探索 新的防治技术,提高防治 效果。
监管与执行中的问题与挑战
法规不健全
部分法律法规未能跟上病虫害 防治技术的发展,需要不断完
善和更新。
资金不足
病虫害防治工作需要大量的资 金投入,包括科研、设备、药 物等,资金不足会影响防治效 果。
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法是关于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的法律规范。该法规定了动物疫病 的监测、预警、控制和扑灭措施,以及动物防疫的保障措施。
动物防疫法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 畜牧业的发展。
动物防疫法要求动物饲养者、经营者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 配合政府做好动物防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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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六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造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有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的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的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
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二)临时简易机场;(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第三章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第十四条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的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第十八条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用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国家在重点林区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5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
化建设,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10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责令期限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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