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上粮食市场粮食交易细则(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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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米的贸易形势及贸易政策探讨

中国大米的贸易形势及贸易政策探讨

内容摘要伴随国际大米贸易量的日益增长,大米出口国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各大稻米强国都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贸易政策。

今年伴随国际大米价格的快速上涨,世界粮食贸易的形势和各国的贸易政策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中国作为世界粮食生产大国和消费国,大米又是占一半消费量以上的重要粮食及经济作物,中国大米的进出口有着平衡国内需求的重要作用,并对国际大米市场产生重要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当今国内外大米贸易形势和政策作一些探讨,并介绍和分析中国的大米贸易的历史及现状,近年来特别是入世后国内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行和面对目前粮价攀升的形势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最后进步探讨要如何更好的适应入世后经济自由化带来的挑战,开拓广阔的海外市场。

关键词:中国大米、贸易政策、经济自由化、ABSTRACTFollows the international rice volume of trade the day-by-day growth, rice-exporting countries among the increasingly intense competition the major rice countries have developed their trade policies more effective suited to their national conditions. This year followed the international rice price the fast rise, the world grain trade situation and various countries' trade policy has the big change, China has taken the world China as a major world grain production and consumer countries, rice is the consumption of more than half of the important food and cash crops, the Chinese rice import and export has the balanced domestic demand influential role, and had the important profound influence to the international rice market.This article makes some discussions to now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rice trade situation and the policy, and will introduce and analyzes China's rice trade history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In recent years especially after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trade policy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urrent grain price rise and face the situation by taking measures to deal with,Finally progress to discuss how to better adapt to the post-WTO challenges brought about by economic liberalization, opening up vast overseas markets.KEYWORDS:Chinese rice,Trade policy,Economical liberalization正文目录第一章引言 (1)第一节选题背景 (1)第二节选题意义 (1)第三节研究思路 (2)第二章世界稻米贸易的现状 (3)第一节国际稻米贸易当今的趋势 (3)第二节世界主要稻米国的地位与特点 (3)第三节世界主要稻米国贸易政策 (4)第三章中国的大米贸易 (6)第一节中国大米的贸易史 (6)第二节中国稻米贸易的现状 (6)第三节中国大米的竞争优势与劣势 (7)第四章中国稻米的贸易政策 (10)第一节中国的贸易政策分析 (10)第二节中国面对全球粮价上涨的应对政策 (11)第三节中国大米贸易未来发展策略 (12)第五章总结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粮食贸易业务的若干思考-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关于粮食贸易业务的若干思考-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关于粮食贸易业务的若干思考-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粮食贸易业务是指通过国际贸易渠道进行粮食的买卖和流通,是国际间的重要经济活动之一。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粮食贸易业务在全球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对各国粮食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粮食贸易业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农业特点和资源优势,通过粮食贸易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利共赢。

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出口粮食来获取外汇,促进经济发展;而一些进口粮食大国则通过粮食贸易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确保粮食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粮食贸易也为国际市场提供了多样化的粮食选择,丰富了人们的膳食结构。

然而,粮食贸易业务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粮食价格的波动性较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天气变化、政策调整等。

这给参与粮食贸易的各方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其次,粮食贸易也存在着贸易壁垒和保护主义倾向,使得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粮食市场不够开放和公平。

此外,粮食贸易业务还面临着粮食安全、环境影响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强合作与协调。

为了更好地推动粮食贸易业务的发展,各国应加强合作与沟通,推动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减少贸易壁垒,增加贸易透明度。

同时,应注重科技创新,提高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效率,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此外,还应加强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国内市场稳定供应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总之,粮食贸易业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对全球粮食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推动粮食贸易的健康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1.2文章结构2. 正文2.1 要点1在粮食贸易业务中,良好的文章结构对于清晰表达思想和观点非常重要。

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讨论:引言部分将概述粮食贸易的背景和重要性,明确文章结构,以及阐明本文的目的。

接下来的正文部分将通过两个要点展开分析,分别介绍粮食贸易所面临的挑战和新趋势。

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粮食局印发《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竞价交易活动,采取计算机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在注册成为交易中心正式会员后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委托方(以下称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不得参与竞买。

交易公告中对参与交易方资质有特殊要求的按交易公告执行。

第三条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交易。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会员须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公告中要求的相关资料,领取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及制作电子签章,并确保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会员年审与CA 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电子签章等为交易会员单位的资格凭证,属于自身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六条参加竞价交易的会员需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确认到账。

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在账户上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可用资金统称为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

买方缴纳保证金数额不得少于其可交易数量规定的金额,保证金不足者,不能参与交易。

第七条卖方需按照交易公告中买方应提供的资料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并在正式交易前提供交易标的质量检验报告和交易清单,以及交易中心要求提供与竞价交易相关的资料。

交易清单内容应包括品种、数量、承储库点、具体地址、生产年限、包装形式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开始前通过网络等相关方式发布《交易公告》等相关信息。

粮食定向销售政策解读

粮食定向销售政策解读

粮食定向销售政策解读
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粮食生产和销售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近年来,我国的粮食定向销售政策逐渐推出,旨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粮食定向销售政策是指国家针对特定的粮食品种、特定的收购对象和特定的销售渠道,对粮食进行有针对性的收购和销售。

这种政策既可以满足国家的粮食储备需求,又可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保证市场供应的稳定性和质量安全。

在粮食定向销售政策中,涉及到的收购对象包括国家储备粮和农民自行收购的粮食。

国家储备粮是指国家为应对紧急情况或粮食市场波动而储备的粮食,因此其收购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

而农民自行收购的粮食则是指农民在自己耕种的土地上种植并收获
的粮食,其收购对象主要是农民合作社和粮食加工企业。

另外,粮食定向销售政策还涉及到销售渠道的限制。

根据政策规定,国家储备粮主要通过公开竞价和优先协商两种方式进行销售,而农民自行收购的粮食则主要通过政府收购和合法经营者收购两种方
式进行销售。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法商贩的垄断和欺诈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粮食定向销售政策是我国粮食管理的重要一环,其推出旨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在实践中,如何做好政策的执行和监督,防止不法商贩和舞弊行为,是政策实施的关键。

粮食交流研讨发言稿范文

粮食交流研讨发言稿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同仁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粮食交流研讨会,共同探讨粮食安全、粮食生产与流通等问题。

在此,我非常荣幸能够代表与会人员,就粮食交流与发展这一主题发表以下观点。

一、粮食安全的重要性粮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粮食安全是国家稳定、社会和谐、民族振兴的重要前提。

当前,全球粮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我国作为人口大国,粮食安全形势更为严峻。

因此,加强粮食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粮食安全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粮食生产的现状与挑战近年来,我国粮食生产取得了显著成果,粮食产量逐年提高,粮食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然而,在粮食生产过程中,我们仍面临以下挑战:1. 资源约束:耕地、水资源等农业生产资源日益紧张,对粮食生产构成压力。

2. 技术制约: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影响粮食生产效率和品质。

3. 环境影响:农业面源污染、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对粮食生产造成负面影响。

4. 市场波动:国际粮食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我国粮食安全构成威胁。

三、粮食流通与贸易的发展粮食流通与贸易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

在当前形势下,我国粮食流通与贸易发展应从以下方面着手:1. 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提高粮食流通效率。

2. 深化粮食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

3. 推进粮食产业融合发展,提高粮食附加值。

4. 积极参与国际粮食贸易,拓展粮食市场空间。

四、粮食交流与合作面对粮食安全挑战,加强粮食交流与合作势在必行。

以下是我对粮食交流与合作的几点建议:1. 搭建粮食交流平台,促进国际间粮食合作。

2. 加强粮食科技创新,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3. 推动农业贸易便利化,降低粮食贸易成本。

4. 传播粮食安全理念,提高全民粮食安全意识。

五、结语粮食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关乎民族未来。

让我们携手共进,加强粮食交流与合作,共同为保障全球粮食安全、促进人类福祉作出贡献。

在此,我衷心祝愿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关于修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的通知时间:2010-11-18 9:57:00接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移库玉米(含中央储备玉米,下同)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饲料加工企业和养殖企业。

所有竞买企业必须是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向当地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的企业。

饲料加工企业需提供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以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2009年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为准)以及向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包括2009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2009年粮油购销存统计年报)的证明。

养殖企业需提供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玉米日需求量情况以及向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2009年粮油购销存统计年报)的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移库玉米竞买。

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的企业,不得参加竞买。

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玉米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5天的用量(即玉米日需求量乘以15天),一个月内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一个月(30天)的加工用量。

买受人所购买的玉米仅限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用,不得转卖,不得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

参加竞买的企业须在交易前向批发市场如实提报玉米日加工能力(需求量)等并签署承诺书,饲料加工企业还需提供《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农产品购销【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10年12月29日起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郑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联网市场(与主会场一并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国产小麦(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日处理小麦能力在100吨以上(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的企业不限加工能力)的国内面粉加工企业(具体名单和日处理小麦能力以国家粮食局2009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为依据)。

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小麦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5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15天),一个月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30天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30天)。

买受人所竞买的小麦要尽快运回本企业加工成面粉并及时投放市场,保证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全部投放完毕,以增加市场供应量。

买受人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货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对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竞买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给予信贷资金支持。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

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第三条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

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

中国网上粮食市场粮食交易细则 (讨论稿)

中国网上粮食市场粮食交易细则 (讨论稿)

中国网上粮食市场竞价交易粮食交割细则1. 总则1.1为保证中国网上粮食市场(以下简称粮网)网上竞价交易粮食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中国网上粮食市场竞价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买卖双方通过粮网交易确立买卖关系,并签订购销合同。

交易双方应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与交割相关的各项要件,如交割时间、地点、货物验收及质量纠纷认定办法等。

有关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在交易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由粮网采取抽签办法决定。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交割责任和义务,享有合同规定的与交割行为相关的各项权利。

1.3买卖双方、粮网及“结算中心”必须遵守本细则。

如买卖双方未按本细则执行购销合同,则出现交易纠纷时,粮网将不承担调解处理义务。

1.4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粮网提出异议,经粮网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书;纠纷双方也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5 买卖双方寻求通过粮网解决交易纠纷,异议提出方需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应期限内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逾期粮网将不予受理。

1.6 粮网实行违约赔偿制度,由粮网或“结算中心”从违约方的保证金中支付相应金额给守约方,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交易保证金总额。

如交易一方受损额超过交易保证金总额,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粮网组织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各种交割问题的申诉及处理程序参见“4. 中国网上粮食市场交割纠纷处理流程”和附录“6.3中国网上粮食市场交割纠纷处理流程图”。

1.7 “粮网”或“结算中心”对交易双方违赔履约保证金的执行依据为:购销合同,买卖双方的谅解协议,由第三方参与的调解协议,代结算合同,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交割细则。

2.交割办法2.1 验收流程2.1.1买方在双方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到《粮食购销合同书》(应与“竞价销售/采购公告”及《委托销售/采购协议书》中一致)约定的交货地点验收提货。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说明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说明

网上交易系统入门
一、进入交易系统的方法
1.登录“国家粮油交易中心”或“中国粮食网”。

2.根据您网络的情况,选择“电信用户”或“网通用户”,进入网上竞价交易系统登录界面(图1、2)。

二、使用方法
1.使用时需要将电子密钥插入USB 接口。

2.首次进入网上交易平台,系统会提示安装一个安全控件(图3),选择“安装”(图4、5)。

根据您计算机的速度,安装过程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

3.输入您的用户名(交易代码)、密码(口令)及确认码后,单击“提交”就可以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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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三、注意事项
1.请妥善保管您的电子密钥、用户名和密码。

2.进入系统后,您可以自行修改密码(单击竞价界面右上角“修改密码”按钮)。

3.如无法登录交易系统,请根据系统提示检查:是否正确插入了USB 密钥及是否正确安装了安全控件。

若提示用户名密码错误,请访问地址http://220.178.8.148:8888/vendue11/userCheck.jsp 进行检测。

国家粮油信息中心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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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四日。

中粮网

中粮网

学电子服务研究中心1.4.1案例背景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从告别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之后,粮食就已经成为这个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大宗交易品,目前年交易额可达到7000-8000亿人民币,这是一项涉及全国每一个粮食生产者,每一个粮食使用者、每一家粮食经销机构的一个庞大的交易网。

在传统交易年代,这是一个极其耗时、耗力、耗财的交易过程。

(一)粮食产品的特点1、交易量大:在大型批发和零售市场,粮食产品交易的数量大,次数多,每周、甚至每天都必须交易。

2、价格波动大、市场变化快。

粮食价格的影响因素很多,只要有一个因素发生变化,其价格就会发生变化。

另外,产销变化非常快,交易对象和主体经常置换,需要不断搜寻新的更合适的交易对象。

3、季节性强:粮食生产时间集中,但在运输、储存、销售中常易腐烂、发霉,极易造成损失,在销售时需要尽量缩短流通时间,快速交易。

4、区域性分布:不同的粮食产品有其最适合生长的地带,故生产的地域性强,这造成产品供应分布不均衡,但需求却分布广泛。

(二)粮食行业传统交易方式的特点1、交易链及其流通环节多:在农产品的交易过程中除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外还有农产品产地、销地市场,甚至多种成分的中间商存在。

2、交易不规范:由于中国的粮食产品市场环境不够成熟,农产品的交易过程中缺乏规范性,信用问题突出。

3、交易信息的对称性较差:在贸易过程中参与的主体各自掌握的信息量不同,部分大企业所掌握的信息远比一般农户掌握的全面,使农产品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为突出。

4、交易成本占总成本比重高:在整个粮食产品成本中,生产成本很低,但每一环节都给粮食产品贸易增添很多成本,使初级生产者所能获得的利润很低。

另外由于农产品价值重量比低,造成单位重量的运输成本高,销售成本高。

学电子服务研究中心1.4.2中粮网的产生与发展(一)中粮网的创立1994年,21岁的胡天石(后来中粮网的创始人与CEO )主动请命,作为海南省粮油公司的业务代表只身到北京来开拓北方市场。

涉粮问题交流发言稿范文

涉粮问题交流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就涉粮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粮食问题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在此,我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就涉粮问题谈几点看法。

首先,我们要充分认识粮食安全的重要性。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当前,我国粮食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国际粮食市场波动加剧,气候变化、资源约束等因素对粮食生产带来挑战。

因此,我们必须始终把粮食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其次,要加强粮食生产保障。

粮食生产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

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道路,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具体措施如下:1. 加大粮食生产投入,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

加大农业科研投入,培育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提高粮食产量和品质。

2. 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绿色、生态、循环农业。

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发展,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

3. 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抗灾能力。

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完善灌溉、排水、防洪等基础设施,提高农业抗灾能力。

4. 加强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完善粮食储备制度,确保粮食储备充足,应对突发事件。

再次,要严格粮食市场监管。

粮食市场监管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

我们要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严厉打击粮食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市场秩序稳定。

1. 加强粮食流通环节监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严格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防粮食质量安全问题。

2. 严厉打击粮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加大对粮食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粮食价格监测,稳定市场预期。

密切关注粮食价格波动,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引导市场预期,维护粮食市场稳定。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粮食安全挑战。

粮食安全是全球性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粮食安全挑战。

国储粮食竞价交易细则

国储粮食竞价交易细则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10年8月17日)/ 2010-1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分会场(以下简称“分会场”,与主会场一并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国家临时存储(含中央储备)玉米(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存储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的国家临时存储(含中央储备)粮食(玉米)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的饲料加工及养殖企业,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购买。

饲料企业还需提供《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提供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情况。

养殖企业还需提供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

企业在报名时须提交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玉米日处理能力或日需求量证明。

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玉米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一个月(30天)的用量(即玉米日需求量乘以30天),一个月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月(60天)的加工用量,自2010年5月18日起累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企业120天加工用量。

买受人所购买的玉米仅限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用,不得转卖。

买受人须在交易前向批发市场如实提报玉米日需求量等并签署承诺书。

第三条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

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文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家粮食局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需竞价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含油,下同)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品种和数量,通过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交易,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贸易粮进场交易。

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搭建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协调粮食交易和出库、组织粮食交易资金结算。

经批准组建的各省(区、市)联网的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交易中心”)承担辖区内粮食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办理地方粮食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各省级交易中心共同组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内进行的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四条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省级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粮食交易活动可采取现场和网上的方式同时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政策性粮食的卖方,中储粮总公司可委托具体承贷库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地方政策性粮食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卖方。

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委托的收储库点,具体负责粮食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社会贸易粮由粮权所有人作为卖方,签订交易合同。

粮食国际贸易研讨论文

粮食国际贸易研讨论文

粮食国际贸易研讨论文粮食国际贸易对于保障国家安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粮食贸易成为各国之间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之一。

本文从粮食国际贸易的整体形势、存在问题和未来发展趋势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粮食国际贸易的整体形势粮食是人们生命所必需的物质之一,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粮食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

以中国为例,近年来,中国粮食进口量逐年增加,2019年度进口量已达到1.62亿吨,占全球粮食进口总量的1/4以上。

同时,随着各国农业技术的不断提高,农作物产量逐步提高,粮食出口也在不断增加。

以美国为例,该国是全球最大的粮食出口国之一,其粮食出口量占全球粮食出口总量的1/3以上。

从粮食国际贸易市场上看,粮食贸易主要由几个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主导。

以稻米为例,该品种的主要出口国为泰国、越南、印度等,而主要进口国为中国、菲律宾、尼日利亚等。

其他粮食作物的国际贸易市场也呈现类似的格局。

二、粮食国际贸易存在的问题尽管粮食国际贸易在满足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粮食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各国在粮食贸易中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导致贸易限制加重,粮食贸易的自由化程度不够。

例如,在中国进口粮食领域中,该国政府会在进口的粮食中设置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配额限制,以保护国内粮食产业的发展。

这种做法会对国际贸易关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二,粮食国际贸易参与成本高。

由于各个国家粮食的贸易价格受到很大的波动,此外,粮食国际贸易参与者要承担包括物流、保险、特殊的安全措施等其他成本,这导致了粮食国际贸易的成本相对较高。

第三,粮食安全问题隐患多。

粮食国际贸易涉及的种类很多,涉及到了各种粮食安全问题。

有些贸易中的粮食可能存在质量或者安全问题,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负面的影响。

三、粮食国际贸易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全球粮食需求与供给平衡关系的不断变化,粮食国际贸易也会有所发展变化。

粮食批发市场场际协商交易细则

粮食批发市场场际协商交易细则

粮食批发市场场际协商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场际协商交易的顺利进行,规范场际协商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粮食批发市场场际交易公约》、《粮食批发市场场际交易规则》(试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作为签约市场的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共同组织的日常性长期粮食批发市场场际协商交易专场(简称为场际协商交易)。

第二条场际交易的所有会员均可参加场际协商交易。

非场际交易会员的,须向签约市场进行报名成为会员后方可交易。

场际协商交易会员的注册市场也是其报名市场,为其提供交易、交割、结算及商务处理等服务。

场际协商交易采用网上协商的交易方式进行。

各报名市场指—1 —导其会员利用场际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三条场际协商交易的交易品种包括谷物类、油料类、杂粮类及薯类等原粮、半成品粮及成品粮等。

第四条各报名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其会员进行协商交易。

报名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场际协商交易实行会员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法人企业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参加协商交易必须是签约市场的报名会员。

第六条企业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市)签约市场申请报名会员资格,也可自愿在其他签约市场报名。

当地无签约市场的,可自由选择向其他签约市场申请报名。

参与本场际协商交易的签约市场有: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2 —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重庆市粮油批发市场、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甘肃省粮油批发市场、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杭州粮油物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内蒙古通辽玉米批发交易市场、南方粮食交易市场、宁夏回族自治区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陕西省粮食批发市场、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沈阳粮食批发市场、四川粮油批发中心、新疆粮油中心批发市场、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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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上粮食市场竞价交易粮食交割细则(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网上粮食市场(以下简称粮网)网上竞价交易粮食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中国网上粮食市场竞价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买卖双方通过粮网交易确立买卖关系,并签订购销合同。

交易双方应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与交割相关的各项要件,如交割时间、地点、货物验收及质量纠纷认定办法等。

有关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在交易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由粮网采取抽签办法决定。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交割责任和义务,享有合同规定的与交割行为相关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买卖双方、粮网及“结算中心”必须遵守本细则。

如买卖双方未按本细则执行购销合同,则出现交易纠纷时,粮网将不承担调解处理义务。

第四条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粮网提出异议,经粮网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书;纠纷双方也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条买卖双方寻求通过粮网解决交易纠纷,异议提出方需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应期限内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逾期粮网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粮网实行违约赔偿制度,由粮网或“结算中心”从违约方的保证金中支付相应金额给守约方,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交易保证金总额。

如交易一方受损额超过交易保证金总额,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粮网组织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各种交割问题的申诉及处理程序参见“4. 中国网上粮食市场交割纠纷处理流程”和附录“6.3中国网上粮食市场交割纠纷处理流程图”。

第七条守约方在收到违约方赔付的履约保证金时,有义务向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方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若守约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未向违约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则该不良行为将被记录其在粮网的信用记录中。

第八条“粮网”或“结算中心”对交易双方违赔履约保证金的执行依据为:购销合同,买卖双方的谅解协议,由第三方参与的调解协议,代结算合同,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交割细则。

第二章交割办法第一条验收流程1、买方在双方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到《粮食购销合同书》(应与“竞价销售/采购公告”及《委托销售/采购协议书》中一致)约定的交货地点验收提货。

若交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货物,双方协商不成,另一方可在合同约定提货时间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粮网提出交割异议。

2、买方应在提货时,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如过磅地点、检验方式等)对货物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如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双方商议无效,应在该批次货物到达5个工作日内向粮网提出交割异议;买方对货物数量有异议,可在该批次货物到达5个工作日内向粮网提出交割异议。

买方发现质量、数量不符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卖方前来会验,如时间不充许的,买方应先将粮食接收,并负责另行存放(由此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若卖方无违约行为,则由买方承担相关费用),等待卖方前来会验;若卖方对买方在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上存在异议,双方商议无效,应在货到5个工作日内向粮网提出交割异议。

如需第三方检验,由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组织扦样、化验(以GB5490-5498-85有关检验规定为准),检验费用由错误方承担。

买卖一方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与现场会验的,则应提前通知粮网,由粮网工作人员到现场参与会验,并填写《现场抽样单》。

第二条验收期限。

买方收到全部或批次货物之日起(以到货单据为准)1个工作日内应负责组织验收;5个工作日内,如果买方未向卖方及粮网提出交割异议,则视为货物验收通过,卖方按合同履约。

第三条货款支付。

买方应按购销合同或代结算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额支付货款。

若买方未按时支付购销合同或代结算合同约定的数额,卖方可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后3个工作日内向粮网提出交割异议。

第三章交割违约处理第一条买方违约1、自行结算情况下,买方未按照买卖双方合同约定按时(以买方出据的支付凭证日期为准)支付货款,视为违约。

粮网将把违约部分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支付卖方作为赔偿。

在代结算情况下,买方未按代结算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以银行汇款凭证日期为准)内将全部货款汇入“结算中心”的,视为违约。

“结算中心”将按比例把违约2、如买卖双方约定在卖方仓库进行交割,因买方原因逾期未提完货物的,视为违约,买方应按0.25元/吨天的标准(若买卖双方在购销合同中另行约定保管费标准或延期处置方式,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向卖方交纳未提完货物的仓储保管费;若买卖双方约定在第三地如站台、港口进行交割,买方违约还应承担相应的其他费用。

3、卖方依约将货物送到交货地点后,买方拒收符合采购合同书中约定的货物,且在5个工作日(以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启始时间计算)内未提出书面说明的,粮网或“结算中心”有权将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划付给卖方作为赔偿;若买方不能依约按期[含未达到每周(或公告约定的某固定期间内)最少接货量或未在约定接货时间截止日完成接货]接货的,视为违约(由不可抗力导致的接货延期或买卖双方另行约定接货期限的除外)。

粮网或“结算中心”将把违约部分(应接收但未接收部分)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支付买方作为赔偿。

第二条 卖方违约1、卖方不能依约按期[含未达到每周(或公告约定的某固定期间内)最少供货量或未在约定供货时间截止日完成供货]交货的,视为违约(由不可抗力导致的交货延期或买卖双方另行约定接货期限的除外)。

粮网或“结算中心”将把违2、若按买方每天最大接货量计算,卖方在可预见的截止供货时间内无法完成货物供应,买方可向粮网提出卖方违约,粮网审核确认后,买方有权中止供货合同,并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若另行协商供货截止日期,应同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粮网备案;若在买卖双方原供货截止日期到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买方未曾向粮网书面提出卖方供货时间延期违约,粮网将默认卖方按期履约。

3、卖方货物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合同约定按实结算或预先约定允许损耗数量的除外),且超过运输损耗的,视为违约。

运输损耗的计算、责任划分及处理办法参见“6.2 中国网上粮食市场粮食交割运输数量损耗标准”。

4、若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说明,由卖方在交货期限内另行提供符合标的质量说明的货物,或买方同意,质量指标超出部分,按粮网《货物品质差价表》规定扣价扣量后交货(如货物质量指标不在《货物品质差价表》规定的范围之内,则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方式操作);否则,视为卖方违约,粮网将违约部分货物对应的交易保证作为赔偿金支付给买方,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或与卖方商议折价买入。

第四章中国网上粮食市场交割纠纷调解处理流程第五章附则第一条在交易、交割、结算过程中,如遇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粮网及代结算中心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条本细则由粮网负责解释。

第六章附录第一条中国网上粮食市场粮食交割质量标准1、质量指标要求表6.2 粳稻谷质量指标表6.4小麦质量指标表6.5菜籽油质量指标2、增扣量的标准①粮油采购增扣量的标准注:不单独扣量。

表6.14黄粒米含量增扣量表表6.15互混率增扣量表其他粮油的互混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项定等指标及不完善粒含量、谷外糙米含量、损伤粒率、热损伤粒含量超过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等级内质量的,以及黄粒米含量超过2.0%、互混(率)超过20的%,不得作为政策性粮油收购。

未尽部分参照《浙江省主要粮油常规品种收购质量标准和计价办法》具体执行。

②粮油销售增扣量的标准杂质含量升扣标准同表6.9不完善粒含量升扣标准同表6.10大豆的损伤粒率超过8.0%,或热损伤粒率超过3.0%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移库调出。

表6.17 生霉粒含量增扣量表接受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量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加扣量。

整精米率升扣标准同表6.12谷外糙米含量标准同表6.13表6.18黄粒米含量增扣量表注:如发现超过2.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2.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量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互混率同表6.15以上升扣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11月9日印发的国粮发(2010)178号《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3、当采用包粮进行交割时,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或编织袋。

当包装物为编织袋,检斤验收时可冲抵菜籽油重量,不扣除皮重;当包装物为麻袋时,麻袋折算成1.5%的重量损耗。

4、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二条中国网上粮食市场粮食交割运输数量损耗标准1、运输损耗计算方法注:粮食运输损耗国标待定,国标颁发后将按国标执行。

(1)全程是单一运输方式(铁路、水路或公路运输的),中途换装一次或提驳一次(指不经点收过秤)粮食增加0.2%的损耗。

(2)水陆联运,全程按铁路运输定额损耗计算。

(3)自接收站、港到该站、港同一城镇的库、站、厂(包括大型库内由专用线转运到另一地点)间的短途运输(适用于车站、码头点件、仓库检斤和专用线两侧,专用码头岸边点件转运到库内其它地点检斤的),接收单位另负担短途运耗。

2、确定损耗的方法(1)接收货物的单位,在最初收购点检斤,如果最初收购点无条件检斤的,也可以在与到达站、港同一城镇的库、站、厂检斤。

具体交割地点可由买卖双方依据实际情况在买卖合同中另行约定。

(2)检斤方法,凡散装和非定量包装运输的货物必须全部计量。

但包装运输的货物,按照规定应执行定量包抽查计量。

(3)计量发生超耗时,如果与原发数量差额较大,由收方复查,初查与复查结果不一致时,可以按最接近发方检斤数量计算。

也可以按两次结果的平均数计算。

(4)非定量包装的粮食和散运粮食,因需要全部检斤计量,费时费工,一般不复查,按第一次检斤结果计耗。

3、粮食运输损耗的责任划分(1)粮食发方与收方对运输损耗的负担责任划分,以最后发粮点为界限,最后发粮点以前的损耗由发方负担,从最后发粮点到接方最初收粮点,定额以内的损耗由收方负担。

(2)发生亏量,由收方查明原因,如属承运部门的责任,应按照规定,要求运输部门编制货运纪录,由收方负责向承运单位办理索赔;如果属于发货单位或收货单位的运输人员在承办发运、接收和中转的过程中,由于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的亏量,按运输事故处理。

4、物运输损耗的处理(1)定额以内损耗的处理:实际损耗未超过规定的定额时,收方应按原发货物数量结算。

(2)定额以外损耗的处理:收方按扣除超出定额损耗部分后的数量结算。

(3)在粮食运输中因车、船条件及其它原因发生溢余时,应作为调入数量处理,即按检斤后的实收数量与发方结算。

第三条中国网上粮食市场交割纠纷处理流程图16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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