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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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至2023年高一月考文综政治试卷带参考答案和解析(内蒙古集宁一中(西校区))

2022至2023年高一月考文综政治试卷带参考答案和解析(内蒙古集宁一中(西校区))

选择题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五年来,贫困人口减少6800多万,易地扶贫搬迁830万人,贫困发生率由10.2%下降到3.1%;社会养老保险覆盖9亿多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3.5亿人,织就了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网。

这说明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②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公民当家作主③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全民性④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A. ①②B. ①④C. ③④D. ②④【答案】B【解析】材料强调,我国注重解决贫困问题,贫困人口在减少,社会保障网在不断完善,这说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故①④正确;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公民当家作主,故②错误;民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属于人民,不具有全民性,故③错误。

故选B。

选择题村民选举是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基础环节。

近年来,一大批素质好、能力强、作风正的人成为村委会成员;选举还培养了农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和素养。

这一事实表明村民选举A. 开辟了直接选拔政府管理人员的有效途径B. 体现了我国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C. 使农民拥有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D. 使农民有能力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答案】B【解析】村委会是我国的基层自治组织,不是政府机关,村民直接选举的是村委会委员,而不是政府管理人员,故A错误;材料中,一大批素质好、能力强、作风正的人成为村委会成员,选举还培养了农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和素养,这体现了广大村民的广泛参与村委选举工作,表明了我国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故B正确;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中早已规定,并不是村民选举使农民拥有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故C错误;村民选举使农民能够直接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而不是直接行使国家权力,故D错误。

故选B。

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自治区域农村城市自治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治权限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治形式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办事公开制,定期汇报制含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容选举:广大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决策:村民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管理: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来规范行为监督: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来监督村干部和村民委会员的工作选举:居委会成员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决策: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要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管理与监督:居委会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定期向居民会议汇报工作,接受居民监督和质询作用带领村民实行村民自治,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调解民事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城市居民委员会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居民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建议等方面发挥作用选择题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是一项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加强被执行企业的税务监管,加强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建议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行制度建设,以执行信息化提升执行工作能力,综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2018年底,在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就着手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启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纲要》)的起草工作。

2019年6月,《纲要》正式对外发布,规定了53项具体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

《纲要》提出,以会商、联席会议等形式推进税务登记信息准确、全面、完整,夯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基础。

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税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纲要》要求,完善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坚持以全国统一的执行查控系统为主,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的建设思路。

进一步拓宽查控系统的覆盖范围,加快推进与互联网金融全面对接,将保险产品等各种理财产品纳入查控系统,实现对不动产以及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线上查封,从根本上解决在一些财产形式上查控扣功能不齐全问题,实现所有财产形式查控扣一体化。

尽快解决查控系统运行不畅、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准确、线上线下查询不一致等突出问题。

提高系统智能化水平,实现批量勾选、自动查询、全天候查询、智能筛选、批量冻结等功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9•【分类】其他正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服务家庭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概况(一)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家事审判实现创新发展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确定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正式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201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改革取得以下成效:1.家事审判工作理念逐步转变。

随着改革的推进,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理念由传统的侧重保护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向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

法官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

符合家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理念逐步确立。

2.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包括15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之后,各地法院也大多建立了跨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联动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法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三单元评估-2020版人教部编版八年级道德和法治下册练习

第三单元评估-2020版人教部编版八年级道德和法治下册练习

姓名得分第三单元评估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1.近三年来,丽水共完成援(新)疆建设项目31个,投入资金2.33亿元,带动当地投资9.96亿元。

这有利于()①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②保障少数民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③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④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人民利益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多年来,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人民生活不断改善。

从政治角度看,这归功于()①发达地区有力的资金支持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③新疆拥有丰富的资源④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A.②③B.①④C.②④D.③④3.下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制定过程,从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三五”规划建议国家发改委就“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重大事项决定权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接受国家发改委的领导④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4.浙江省义乌市青岩刘村被称为“淘宝第一村”,村民开设的淘宝网店超过2 000家,年成交额达数十亿元。

淘宝网店()①所属的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②它的发展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③所属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④它的发展削弱了公有制的主体作用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5.宁波市政府积极扶持大众创业,促使个体创业实体数量猛增。

政府这样做有利于()①缓解社会就业压力②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③有利于支撑经济增长,增加税收④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6.(绍兴中考)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通过了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3月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3月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3月9日在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周强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8(0)2
【摘要】各位代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是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五年,也是人民法院工作发生深刻变化、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

【总页数】11页(P244-254)
【作者】周强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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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法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法发〔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8日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一以贯之”,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牢牢把握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新使命,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机关职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锻造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法院队伍,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重点做好以下十方面工作: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在学懂弄通做实上持续下功夫,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战略部署转化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把学习成果体现到能力水平提高上、体现到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法〔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3.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经认真讨论,对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破产法治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总的要求是:一要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助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人民法院要通过破产工作实现资源重新配置,用好企业破产中权益、经营管理、资产、技术等重大调整的有利契机,对不同企业分类处置,把科技、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调动好、配置好、协同好,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质高效。

二要着力服务构建新的经济体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2018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2018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前面小编讲过关于执行失信人唯一房产的法律规定,今天小编继续讲解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最新限制措施,2018"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要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坚决攻克这一妨碍公平正义、损害人民权益的顽瘴痼疾!现将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限制老赖措施,进行如下汇总:《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12•【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各位代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8年主要工作2018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4794件,审结31883件,同比分别上升22.1%和23.5%,制定司法解释22件,加强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00万件,审结、执结2516.8万件,结案标的额5.5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8.8%、10.6%和7.6%。

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大学习大研讨大培训,对全国法院35万名干警进行全员轮训。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深入学习贯彻宪法,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21•【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在2023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再次强调“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作为生态环境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应对、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相关领域案件,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努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指出,“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这是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充分肯定和深切勉励。

一、2018年以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成为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4•【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18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2018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有权予以撤销、纠正。

过去一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制定和报送备案工作,为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和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内容总体上是适应实际需要的,是符合宪法法律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全国人大有关单位协同配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加大监督纠正力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保障,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关于落实“有件必备”情况一年来,制定机关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1238件,其中行政法规4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640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483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3件,经济特区法规24件,司法解释18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法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协作的工作职责,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立案工作1.立案部门在收取起诉材料时,应当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就申请财产保全作必要的说明,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立案部门在收取申请执行材料时,应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2.立案部门在立案时与执行机构共享信息,做好以下信息的采集工作:(1)立案时间;(2)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3)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4)送达地址;(5)保全信息;(6)当事人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7)其他应当采集的信息。

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应充分采集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前款信息,提示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尽可能提供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前款信息。

3.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4.立案部门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立案审查时,重点审查《移送执行表》载明的以下内容:(1)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2)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3)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5)移送执行的时间;(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1.20•【文号】法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法发〔2018〕20号加强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

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推进司法公开达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取得显著成效。

目前,司法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全面建成运行,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能力以及弘扬法治精神、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司法公开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已经成为我国在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中的一张亮丽名片。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任务,并对深化权力运行公开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司法公开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司法公开工作经验,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促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现对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

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日程(2018年3月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3月5日(星期一)上午9时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会)1.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2.审查国务院关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3.审查国务院关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4.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下午3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3月6日(星期二)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3月7日(星期三)上午9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3月8日(星期四)上午9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推选监票人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3月9日(星期五)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下午3时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1.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2.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3月10日(星期六)上午9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月11日(星期日)上午9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建议表决稿,大会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草案;酝酿第十三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下午3时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表决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草案2.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3.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3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3月13日(星期二)上午9时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1.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2.听取国务委员王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3.表决大会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4.表决大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草案5.表决第十三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名单草案6.表决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名单草案下午3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3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下午3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3月15日(星期四)大会休息3月16日(星期五)上午9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修改稿,关于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草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下午3时代表团全体会议酝酿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的人选3月17日(星期六)上午9时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1.表决关于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草案2.表决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3.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5.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下午3时代表团全体会议酝酿国务院总理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酝酿协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人选3月18日(星期日)上午9时代表大会第六次全体会议1.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2.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3.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4.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6.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下午3时代表团全体会议酝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3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时代表大会第七次全体会议1.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2.分别表决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名单草案下午3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六个决议草案和监察法草案建议表决稿3月20日(星期二)上午9时代表大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闭幕会)1.表决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2.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3.表决关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4.表决关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5.表决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6.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7.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讲话9.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讲话闭幕开会时间: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3时至5时30分日程如需调整,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02.07
•【文号】法明传〔2018〕71号
•【施行日期】2018.02.07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婚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明传〔2018〕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

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三、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

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四、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
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法〔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所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撒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法〔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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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3月11日在第十X大局,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审判职能进一步强化,审判领域进一步拓展,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

1998年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0183件,比前五年上升4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960万件,比前五年上升22%。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确保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坚决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

五年来,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6%,判处犯罪分子322万人,上升18%。

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81.9万人,占25%。

依法严惩危害~犯罪和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犯罪。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颠覆国家政权、~国家等犯罪,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QQQ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

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打击~性质组织犯罪,一批曾称霸一方、无恶不作的犯罪分子受到严惩。

严厉惩处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盗窃等多发性犯罪;依法惩处毒品、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犯罪;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

共审结上述案件109万件,判处犯罪分子161万人,分别比前五年上升7%和14%。

此外,还审结诈骗、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案件130万件,判处犯罪分子140万人,分别比前五年上升26%和20%。

审结自诉案件27万件,比前五年下降2%。

依法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打击涉及食品、药品、棉花、农资、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走私、金融诈骗、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骗汇以及制贩假币等犯罪。

共审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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